#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3年第4期 ## 文献 ###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2023年3月13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所作的工作报告。会议充分肯定最高人民法院过去五年的工作,同意报告提出的2023年工作建议,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会议要求,最高人民法院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一中、二中全会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毫不动摇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全面提升审判执行工作质效,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持续加强智慧法院建设,锻造过硬法院队伍,加快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全力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p align="center"><big><b>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b></big></p> ——2023年3月7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 <p align="right">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周强</p>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全国政协各位委员提出意见。 **过去五年的主要工作** 2022年是党和国家发展史上极为重要的一年,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擘画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蓝图。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下,全国法院围绕迎接党的二十大、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决筑牢政治忠诚,坚定维护安全稳定,依法服务发展大局,切实保障民生权益,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着力锻造法院铁军,各项工作稳中有进。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18547件,审结13785件;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3370.4万件,审结、执结3081万件,结案标的额9.9万亿元。 党的十九大以来的五年,我们党团结带领人民有效应对严峻复杂的国际形势和接踵而至的巨大风险挑战,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取得举世瞩目的重大成就。五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认真落实十三届全国人大历次会议决议,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坚持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推动人民法院工作实现新变革新发展。认真落实习近平主席特赦令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特赦决定,在新中国成立70周年前夕依法裁定特赦罪犯23593人。2018年至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14.9万件,审结14.5万件,比上一个五年分别上升81.4%和81.5%,制定司法解释114件,发布指导性案例119件,加强对全国法院审判工作监督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1.47亿件,审结、执结1.44亿件,结案标的额37.3万亿元,比上一个五年分别上升64.9%、67.3%和84.7%。通过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推动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一、坚决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 全面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五年来审结一审刑事案件590.6万件,判处罪犯776.1万人。 坚决维护国家政治安全。严惩各种渗透颠覆破坏、暴力恐怖、民族分裂、宗教极端等犯罪,坚定维护国家政权安全、制度安全、意识形态安全。审理施正屏、李孟居、李亨利、沙塔尔·沙吾提等案件,严惩间谍、窃密、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妄图分裂国家的犯罪分子。依法反制非法制裁和“长臂管辖”,坚定捍卫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 坚决维护社会稳定。持续开展扫黑除恶斗争,依法审结涉黑涉恶案件3.9万件26.1万人。对孙小果、杜少平、陈辉民、黄鸿发等依法判处并执行死刑。“黑财”执行到位2461亿元。一批为害一方的“村霸”、“街霸”、“矿霸”被绳之以法。依法惩治涉疫犯罪,维护正常防疫秩序,优化调整司法政策。从严惩治暴力伤医、扰医、闹医等侵害医务人员权益的违法犯罪,切实维护救死扶伤的白衣天使安全和尊严。依法惩治袭警犯罪,让暴力抗法者付出代价。审结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23.8万件27.4万人,审结毒品犯罪案件34.7万件44.2万人,对高承勇、张维平、陈宇萍等一批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依法判处死刑。我国刑事犯罪案件、严重暴力犯罪案件总体呈持续下降态势,人民群众安全感显著增强。 依法惩治腐败犯罪。配合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完善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审结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11.9万件13.9万人。依法从严惩处孙政才等92名原中管干部,对赵正永、孙力军、王立科、傅政华、刘彦平等依法适用终身监禁,对赖小民依法判处并执行死刑,彰显党中央有腐必惩、有贪必肃的坚定决心。坚决惩治侵害群众利益的“蝇贪”、“蚁腐”,对挪用惠农资金、克扣征地补偿款、贪污危房改造补助等腐败犯罪严惩不贷。审结行贿犯罪案件1.2万件1.3万人,严惩多次行贿、巨额行贿、长期“围猎”干部的行贿犯罪。审理许超凡等外逃人员回国受审案件979件,对长期外逃的程三昌缺席审判,裁定没收张正欣、彭旭峰等死亡或外逃腐败分子境内外违法所得,追逃追赃“法网”越织越紧,对腐败分子产生极大震慑。 依法惩治信息网络犯罪。审结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犯罪案件22.6万件,千方百计帮助受骗群众挽回损失,“10·18”、“11·20”等一批特大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被绳之以法。依法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犯罪,加大全链条打击力度。通过审理刷单返利、虚假理财、交友陷阱等网络诈骗案件,揭露花样翻新的诈骗套路,助力全民反诈。严厉打击网络赌博犯罪,对张宁宁等跨境赌博犯罪集团案被告人依法从严惩处。审理涉网络“水军”、网络“黑公关”等案件,严惩散布虚假信息、危害网络生态的犯罪行为,决不允许网络空间沦为法外之地。 依法惩治危害群众切身利益的犯罪。审结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3万件4.6万人,严惩利欲熏心的造假者,对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分子依法宣告从业禁止,守护百姓餐桌安全、用药安全。开展打击医保骗保犯罪专项行动,严惩幕后组织者和职业骗保人。严厉打击整治养老诈骗,审结“老庆祥”、“夕阳红”、“长者屋”等针对老年人的非法集资案件,判处罪犯4523人,追赃挽损31.9亿元,守护群众养老钱。 依法维护公共安全。审结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案件1.1万件2万人,对一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依法判处重刑,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针对高空抛物、偷盗窨井盖、妨害安全驾驶等公众担忧的安全问题,出台司法政策,促进综合治理,有力维护群众“头顶上”、“脚底下”和出行中的安全。 二、依法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 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审结一审商事案件2472.3万件,维护市场秩序,优化法治环境,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依法助力稳经济增信心。新冠疫情防控三年来,人民法院竭尽所能为企业减负纾困,帮群众排忧解难。出台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20条,推动解决挤压生存发展空间、拖欠账款等中小微企业急难愁盼问题。出台促进消费30条,严厉整治“霸王条款”、消费欺诈、预付式消费陷阱等行为,依法保护新零售业态、新个体经济,支持、规范社交电商等多样化经营模式,促进增强消费信心。出台稳定就业14条,明确居家办公或灵活办公工资裁判标准,维护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试用期合法权益,平衡保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权益。妥善化解合同履行、商铺租赁、物流运输等涉疫纠纷77.9万件,多数通过调解、和解方式解决,帮助大中小微企业互谅互让、守望相助、共渡难关。运用民法典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等条款,积极协调受疫情影响的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延期付款、分期付款等方式履行债务,鼓励业主或债权人减免租金、减免逾期利息。坚持善意文明司法,对应当采取查封、保全的财产,依法采用“活封活扣”,有效释放361万件案件所涉查封财产的使用价值和融资功能。及时修复企业信用179万件次,对13万个企业暂缓适用强制措施,通过一系列“放水养鱼”柔性措施,让守信的企业摆脱困境、轻装上阵。内蒙古、辽宁、湖北、湖南、广西等法院推行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机制,天津、河北、上海、浙江、山东、广东等法院主动为出海“抢订单”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竭力为市场主体拼经济创造“暖环境”。 依法服务创新驱动发展。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激发创新动力。审结一审知识产权案件219.4万件,同比增长221.1%。审理涉5G通信、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等高新技术案件,加大对关键核心技术及新兴产业、重点领域等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出台植物新品种权司法解释,审理“金粳818”水稻、“丹霞红”梨树等案件1585件,激励育种创新。海南法院强化“南繁硅谷”司法保障,陕西法院建立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基地,甘肃法院设立种子法庭,守护“农业芯片”。出台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意见,天津、江西等法院完善司法措施,保障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加大惩罚性赔偿力度,2022年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判赔额较2018年增长153%。我国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体系基本形成。 依法服务优化营商环境。司法程序质量保持全球领先,为我国营商环境世界排名大幅跃升作出积极贡献。加强产权司法保护,落实平等保护原则,不论国有民营、内资外资、大中小微企业,一律平等对待、一视同仁。依法再审纠正张文中案等重大涉产权刑事冤错案件209件283人,对6250名在押企业经营者变更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对290名涉案企业经营者依法宣告无罪,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坚决保护市场主体合法的财产权益、合同权益。通过司法裁判弘扬契约精神,在买卖合同、股权转让等案件审理中依法认定合同效力,鼓励诚信交易。加强合同执行,降低交易成本。严防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对恶意拖欠账款、减损资产、扩张债务行为坚决追究法律责任。依法惩治合同诈骗、串通投标、虚假破产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依法审理行政协议案件,促进行政机关完善守信践诺机制,保障民营经济和社会资本合作方合法权益。 依法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审结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案件2.9万件。审理医药、电信、建材、文化消费等领域垄断案件,依法惩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保护市场竞争活力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法惩治侵犯商业秘密、恶意抢注商标等违背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的行为。加强传统品牌、老字号、驰名商标司法保护,审理涉“五常大米”、“沁州黄小米”、“云南白药”等商标权、不正当竞争案,制止“傍名牌”、“搭便车”。对“青花椒”等“碰瓷式维权”说不,为合法经营者撑腰,让违法经营者受罚。 依法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审理大数据权属交易、公共数据不正当竞争等案件,明确数据权利司法保护规则。惩处滥用数据、算法等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坚决制止“大数据杀熟”、强制“二选一”等“店大欺客”行为。规范直播带货、付费点播等新业态新模式,保护创新经营,惩处非法逐利。浙江温州法院积极探索数据资源专业审判机制。北京、天津、上海法院对盗播北京冬奥会、世界杯等行为及时作出禁令,促进优化数字文化市场环境。 营造良好金融法治环境。审结金融犯罪案件10.1万件、金融民商事案件1037.7万件,助力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大幅下调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依法否定变相高息条款效力,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审慎处理涉连环担保和P2P网络借贷等案件,以市场化法治化手段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出台惩治非法集资、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等犯罪司法解释,对财务造假、“老鼠仓”等资本市场违法犯罪零容忍。出台证券集体诉讼司法解释,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康美药业案5.5万名投资者通过特别代表人诉讼获赔24.59亿元。先后就科创板、创业板、北交所出台司法保障意见,服务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改革。 促进市场要素资源高效配置。审结破产案件4.7万件,涉及债权6.3万亿元,对仍有市场潜力的高负债企业通过依法重整实现重生,对资不抵债、拯救无望的企业宣告破产,实现市场出清。探索个人破产制度,让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能有重归市场打拼的机会。推进“执破直通”,办理执行转破产案件1.5万件。审结破产重整案件2801件,盘活资产3.4万亿元,帮助3285个企业摆脱困境,稳住92.3万名员工就业岗位。海航集团破产重整案成功化解1.1万亿元债务风险,北大方正、紫光集团、永泰能源、大船海工、“建工系”、中孚实业、贵阳大数据交易所、青海盐湖股份等一批有价值有前景的企业通过破产重整获得新生。 依法服务乡村振兴和区域协调发展。出台司法政策,服务脱贫攻坚、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依法审理涉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案件,支持土地经营权依法有序流转,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合法土地权益。妥善化解涉农产品产销、特色产业投资、农村电商、乡村旅游等纠纷,优化农村营商环境。黑龙江法院开设绿色通道保障春耕生产。山东法院以专业法庭促进寿光蔬菜等产业发展。江苏法院化解万亩养殖水面清退纠纷,吸引企业追加投资4亿元。跟进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长三角一体化发展、西部大开发新格局、东北全面振兴、中部地区高质量发展、雄安新区建设、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等重大战略,制定司法服务政策。支持南京法治园区和吉林、福建、四川等地法务区建设。支持河北法院与国家体育总局共建冰雪运动法律问题研究基地,助力后奥运经济发展。 依法服务生态文明建设。深入践行“两山”理念,审结环境资源案件129.3万件,审结检察机关和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1.7万件。贯彻保护优先、预防为主、损害担责等原则,制定生态环境侵权禁止令、惩罚性赔偿等司法解释。审理非法进口“洋垃圾”、环境监测数据造假、非法围填海域等案件,助力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云南法院审理绿孔雀预防性保护公益诉讼案,加强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完善长江、黄河生态保护修复司法政策,流域内法院司法协作“串珠成链”,携手保护“母亲河”。江苏法院跨省移交“长江特大非法采砂案”生态修复金,落实全流域一体化保护。创新适用补植复绿、增殖放流等恢复性司法举措,判令补植树木超过9085万株,放流鱼苗超过5.1亿尾。贵州法院支持认购碳汇修复生态,福建法院创新林业碳汇损失计量及赔偿机制,促进绿色低碳发展。河南、湖北、重庆、陕西、宁夏法院在黄河湿地、丹江、三峡库区、秦岭、贺兰山等建设生态司法修复基地,让受损生态得以修复。江西法院依法审理三清山巨蟒峰损毁案,对故意损毁自然遗迹的行为予以严惩。加强文物和文化遗产司法保护,“章公祖师”肉身坐佛像案开创以国内民事诉讼追索流失海外文物新途径,河北山海关、山西右玉法院建立长城文化遗产司法保护机制。基本建成中国特色环境资源审判组织体系,中国环境司法在全球环境治理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依法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审结涉外商事案件9.5万件、海事案件7.6万件。坚定不移贯彻对外开放基本国策,围绕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和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等出台司法服务政策。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制度,审理外商投资企业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等案件,平等保护中外投资者合法权益。在南宁等地设立10个国际商事法庭。审理铁路提单物权纠纷案,促进陆上国际贸易规则创新。完善中欧班列等国际铁路运输案件专业化审判机制。推进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维护国家海洋权益,服务海洋经济发展。审理“普拉利斯”轮扣押案、“天使力量”轮船员劳务合同案等案件,我国海事司法公正、高效、透明等优势充分彰显,越来越多外国当事人主动选择中国法院管辖。恪守国际条约,尊重国际惯例,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最高法院院长会议、中国-东盟大法官论坛、世界执行大会、世界互联网法治论坛、世界环境司法大会等成果丰硕,中国司法国际影响力日益提升。 三、坚持走好中国特色司法为民之路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践行司法为民宗旨,贯彻实施民法典,审结一审民事案件4583.3万件,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在司法领域的难点堵点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全面加强人格权保护。审结人格权纠纷案件87.5万件。在司法政策中完善人格权侵害禁令、人身安全保护令等规定,让人格权更有保障。出台人脸识别司法解释,审理可视门铃侵害邻里隐私、扫码点餐侵犯个人信息、社交软件私自收集用户信息等案件,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构筑“防火墙”。审理侵害“两弹一星”功勋于敏、“杂交水稻之父”袁隆平等名誉案,让人格尊严免遭网络暴力侵害。审理“AI陪伴”软件侵害人格权案,认定擅自使用他人形象创设虚拟人物构成侵权。审理请求返还冷冻胚胎案,保护丧偶妻子辅助生育权益,作出“人伦和情理胜诉”的温情判决。通过一系列司法政策和公正裁判,让人脸安全得到保障,隐私安宁免遭侵扰,名誉荣誉不被诋毁,人格利益更受重视,让人的价值、尊严受到法律充分尊重和保护。 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审结涉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等民生案件2224.1万件。联合有关部门出台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意见,推动破解劳动关系难认定、工伤无赔偿、社保零缴纳等问题,让快递小哥、外卖骑手等新业态从业者有尊严、有保障。制定网络消费司法解释,保护涉网约车、网络购物、新型旅游等网络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消费公益诉讼案件审判,探索适用惩罚性赔偿,对损害消费者生命健康等行为依法追究责任。妥善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460.4万件,依法优先保障刚需和改善性需求购房人合法权益,助力保交楼、保民生、保稳定。 维护家庭和谐幸福。审结婚姻家庭案件896.1万件,努力守“小家”和谐、护“大家”安定。会同全国妇联等深化家事审判改革,完善家事调解、家事调查、心理辅导等制度,健全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机制。加大对家暴案件依职权调取证据力度,及时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1.3万份,联动各方推动保护令落地执行。出台服务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司法措施,加强老年人权益保护,健全适老型诉讼服务机制。审理“空巢”老人、再婚老人赡养案,支持老年人精神赡养请求,让老人晚年幸福自由受到尊重,让子女常回家看看成为自觉,弘扬中华民族孝亲敬老的传统美德。 呵护少年儿童健康成长。落实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推行圆桌审判、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合适成年人到场、回访帮教等制度机制,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少年司法制度。努力教育感化挽救失足未成年人,判处未成年人罪犯由2013年的5.6万人减少到2022年的2.8万人。宽容但不纵容,对主观恶性深、手段残忍、屡教不改的依法予以惩处。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零容忍,该判处重刑的坚决依法判处。会同教育部等出台意见,依法严格执行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从业禁止制度,判处202名被告人终身禁止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落实家庭教育促进法,发出家庭教育令10308份,督促甩手家长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会同有关单位共同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积极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或遭受网络侵害。开展司法与行政、家庭、学校、社区保护联动机制试点,共同保护祖国的明天。 依法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审结破坏军事设施、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破坏军婚等涉军犯罪案件2503件。如期完成涉军停偿司法服务保障任务,助力实现军队资产不流失、群众利益不受损。军事法院贯彻依法治军战略,推进军事行政审判试点。全面推广涉军维权“信阳模式”、“鄂豫皖模式”。河北、安徽、湖南法院妥善解决边防战士家庭涉法问题,为保家卫国的边防官兵减少后顾之忧。江苏、江西法院会同当地政府依法维护革命烈士遗孀、退役军人遗属权益。对诋毁“抗美援朝冰雕连”、亵渎卫国戍边英雄的犯罪分子依法严厉制裁,坚决捍卫英烈尊严荣光,在全社会高扬尊崇英雄的浩然正气。 维护港澳台侨同胞合法权益。审结涉港澳台案件12.1万件,办理涉港澳台司法协助互助案件4.6万件,审结涉侨案件4.4万件。基本实现内地与港澳民商事司法协助全覆盖。出台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意见、支持和保障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意见、支持和保障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意见,服务港澳融入国家发展大局。制定司法惠台36条,平等保护台胞台企合法权益。接收港澳台学生实习参访,让港澳台青年感受祖国法治建设成就。推行跨境网上立案和涉侨纠纷在线多元化解,架起维护侨胞权益“连心桥”。举办海峡两岸暨香港澳门司法论坛,发挥中华司法研究会作用,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共同推动中华法治发展。 方便群众高效化解矛盾。紧扣群众所盼所需,迎难而上,持续攻坚,一一破解难题。在全面实行立案登记制、破解长期以来群众解纷立案“门难进”问题后,还要让群众化解矛盾“事好办”。各级法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贯彻“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要求,建成中国特色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和诉讼服务体系,提供菜单式、集约式、一站式纠纷解决服务,真正把方便留给群众。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与全国总工会、全国工商联、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国银保监会、中小企业协会等单位协作,形成覆盖12个领域的“总对总”在线多元调解新格局。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开通以来,9.6万个调解组织和37.2万名调解员入驻,在线调解纠纷3832万件,2022年平均每分钟75件成功在诉前在线化解。加强诉源治理,调解平台在线对接7.6万个基层治理单位,嵌入乡村、社区、网格,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努力实现案结事了人和。提供普惠均等的现代化诉讼服务。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提供立案、交费、调解、开庭、执行等“一网通办”服务,司法服务全天候“不打烊”,群众办事可以全流程“掌上办”。12368热线实质办理诉讼事务,接听群众来电3250万件次。跨域立案服务网点覆盖城乡,提供跨域立案服务16.7万件,减轻群众异地诉讼往返奔波之苦。44.8万名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注册使用律师服务平台,在线办理申请立案、阅卷、调查收集证据等事项884万件次。优化在线集约的审判辅助服务。网上保全平台办理保全123万件,标的额达4万亿元,2022年93%的诉前保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委托鉴定系统平均鉴定周期26个工作日,较线下缩短1/3。文书电子送达1.7亿次,336个邮政集约送达中心基本实现全国主要城市目的地法律文书“次日达”。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和诉讼服务体系真正实现为群众解忧、帮法官减负、让正义提速。 加强新时代人民法庭建设。大力创建“枫桥式人民法庭”,10050个人民法庭扎根基层,充分发挥处在服务人民群众第一线的优势,积极促进城乡基层治理和平安法治乡村建设。继承和发扬马锡五审判方式,内蒙古、重庆、西藏、甘肃、宁夏等法院依托马背法庭、车载法庭开展巡回审判,畅通司法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吉林梨树、黑龙江建三江“田间法庭”守护“黑土粮仓”,福建平潭“海岛法庭”服务海岛渔村向海而兴,云南西双版纳“国门法庭”保护边民侨胞合法权益,安徽安庆、新疆福海的人民法庭用“六尺巷调解法”、“冬不拉调解法”化解矛盾,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巩固拓展“基本解决执行难”成果。紧紧依靠党委领导,打赢为期三年的“基本解决执行难”攻坚战,2019年向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报告“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如期实现。持续巩固攻坚成果,保持执行工作高水平运行,努力兑现群众胜诉权益。五年来,受理执行案件4577.3万件,执结4512.1万件,执行到位金额9.4万亿元,2022年首次突破2万亿元。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全国范围内16类财产一键查询、线上控制,累计查控案件8535万件次,有效解决查人找物难。网络司法拍卖成交超过2万亿元,为当事人节约佣金621.4亿元,有力破解财产变现难。联合信用惩戒体系让失信被执行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918万人迫于信用惩戒压力主动履行了义务。在加强失信惩戒的同时,强化守信激励。浙江丽水法院邀请耄耋之年创业还债的守信老人为“诚信履行”代言,带动1260多名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债务。规范执行标准流程,强化监督管理,健全规范体系。连续多年开展涉民生保障、涉拖欠农民工工资、涉拖欠民营企业账款等专项执行行动,其中执行到位涉民生案款626.8亿元。健全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持续推进执行难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经过不懈努力,中国特色执行制度机制更加健全,执行模式发生根本性变革,有力促进了法治社会和诚信社会建设。 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全面落实普法责任制,充分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平台,强化以案释法,引导全民增强法治观念,在全社会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广泛开展法院开放日和送法进机关、进校园、进乡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军营等活动。举办“现在开庭”、“正在执行”等全媒体直播,让群众“零距离”感受司法公正。指导创作电视剧《底线》、《阳光下的法庭》和纪录片《家事如天》等作品,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呈现人民法院对公平正义的执着追求,展现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成就。 四、坚决守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牢记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始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严格公正司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坚持法理情相结合。坚持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牢固树立新时代社会主义司法理念,牢牢站稳人民立场,坚决纠正机械司法、就案办案等错误做法,努力实现案件办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依法改判并核准百香果女童被害案被告人死刑,妥善审理“鹦鹉案”、“兰草案”、“为筹办抗战纪念展收购枪支案”,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无罪不受刑事追究,使司法裁判真正符合人民群众心中朴素的公平正义观。 坚决捍卫法律尊严和权威。贯彻党和国家死刑政策,对挑战法律和道德底线、严重危害群众和社会安全的罪行决不姑息,论罪当判死刑的,坚决依法判处并核准死刑。严把死刑案件质量关,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陶雪案、范太应案一审依法作出无罪判决,对熊秋保案依法不予核准死刑,之后真凶均出现,有效防范重大冤错案件发生。对因徇私枉法、假立功等导致“重罪轻判”的案件依法启动再审,改判张成功等人死刑,做到不枉不纵。全面排查1990年以来的1334.5万件“减假暂”案件,对存在问题或瑕疵的5.9万件逐案整改,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坚决防止“纸面服刑”、“提钱出狱”。 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对冤错案件发现一起、查实一起、纠正一起,依法纠正五周案、张玉环案等重大刑事冤错案件26件53人。健全冤错案件有效防范和及时纠正机制,坚决守住防止冤错案件底线。贯彻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等原则,落实公开审判、法庭辩论制度,对死刑包括死缓二审案件一律开庭审理,对2675名公诉案件被告人和2097名自诉案件被告人依法宣告无罪。加强被告人辩护权和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畅通律师协会维护律师执业权利渠道,推进律师辩护全覆盖,全面落实死刑复核案件法律援助制度。完善国家赔偿和司法救助制度,加强冤错案件国家赔偿工作。“依法纠正冤错案件”写入党的第三个历史决议。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审理朱振彪追赶肇事逃逸者案、医生电梯内劝阻吸烟案、小区保安陪同送医案、救助老人压断肋骨案,面对矛盾冲突、是非曲直,不回避、不含糊、不迁就,旗帜鲜明支持见义勇为,坚决反对“和稀泥”,着力破解长期困扰群众的“扶不扶”、“劝不劝”、“追不追”、“救不救”等法律和道德风险,引领良好社会风尚,推动法治建设。审理私自上树摘杨梅坠亡案、高铁霸座案、吃“霸王餐”逃单摔伤索赔案,让自甘风险者自负其责,让失德乱序者承担后果,引导社会成员增强公共意识、规则意识。新时代司法定分止争、明辨是非、激浊扬清、惩恶扬善,努力让法安天下、德润人心。 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加强裁判尺度统一,切实防止公平正义因地域、城乡、行业差异而打折扣。修改司法解释,将人身损害赔偿统一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消除城乡居民赔偿标准差异。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发布促进妇女平等就业政策文件,加强新冠病毒感染康复者平等就业权保障,审理女员工怀孕被解雇、毕业生求职遭地域歧视等案件,坚决纠正影响平等就业的不合理限制和就业歧视。会同中国残联等出台加强残疾人司法保护意见,加大对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保障力度。 监督、支持依法行政。审结一审行政案件138.4万件,审查行政非诉执行案件107.4万件,强化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服务“放管服”改革和法治政府建设。加大对房屋土地、社会保障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案件审判力度,推动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依法审理涉国有土地出让、政府采购、招投标、招商引资等行政案件,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促进诚信政府建设。探索行政案件集中管辖,破除行政诉讼“主客场”现象。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天津、上海、浙江、山东、宁夏、兵团等法院加强行政争议多元化解中心建设,辽宁、吉林、河南、贵州、新疆等法院推动构建府院联动机制,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以公开促公正树公信。审判流程、庭审活动、裁判文书、执行信息四大公开平台让司法活动在阳光下运行,让公平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文书1.4亿份、访问量逾千亿次,中国庭审公开网直播庭审超过2100万场。越是公众关注案件,越是依法主动公开,让人民群众监督司法活动、见证司法公正,让热点案件审判成为全民共享的法治公开课。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已经形成。 五、司法体制改革和智慧法院建设取得重大进展 坚决贯彻党中央改革部署,实施140项改革举措,推动司法审判和现代科技深度融合,实现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深刻重塑。 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深入推进。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推动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坚持法定审判组织依法行权和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相结合,健全权责清晰、权责统一、监督有序、制约有效的审判权力运行体系。深化法官员额制改革,落实入额必办案,推动法官员额能进能出、动态调整。建立法官惩戒制度,让违法审判必被问责、依法办案不受追究。加强和规范司法解释、案例指导,推行类案强制检索制度,促进法律适用统一。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推行庭前会议、排除非法证据、法庭调查三项规程。深入推进量刑规范化。正确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完成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有序开展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陪审员增至32.7万人,参审案件1266.4万件。 法院组织体系更趋完善。深化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改革,6个巡回法庭审理了一大批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较好实现最高审判机关重心下移、就地解决纠纷、方便群众诉讼等目标,被群众称为“家门口的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圳、西安设立最高人民法院第一、第二国际商事法庭,创立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制度,创新诉讼与仲裁、调解有机衔接的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统一审理全国范围内专利等技术类知识产权和垄断上诉案件,更好保护和激励科技创新。增设南京海事法院、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高起点高标准建设北京、上海、成渝金融法院,加强跨行政区划法院建设,人民法院组织体系更加适应国家发展战略需要。 智慧法院加速司法模式变革。全面推进智慧服务、智慧审判、智慧执行、智慧管理,建成全业务网上办理、全流程依法公开、全方位智能服务的智慧法院。智慧法院经受住世纪疫情大考,新冠疫情防控以来全国法院网上立案2996万件、开庭504万场、证据交换819万件次、异地执行593万件次、接访15万件次,实现“审判执行不停摆、公平正义不止步”。广泛应用类案识别推送、智能合约执行等技术,为审判执行工作赋能增效。建成全球最大的司法审判信息资源库,围绕社会治理热点形成1317份司法大数据报告。智慧法院成为中国司法在国际上的鲜明亮色。 互联网司法开创新模式新规则。率先出台人民法院在线诉讼、在线调解、在线运行“三大规则”,使各类在线司法活动有规可依、规范运行。制定区块链司法应用意见,司法区块链统一平台完成超过28.9亿条数据上链存证固证。发布人工智能司法应用意见,提出人工智能司法应用五大原则,明确人工智能只能辅助、不能代替法官裁判。北京、杭州、广州互联网法院在技术创新、规则确立、网络治理等方面探索不断深入,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中国互联网司法从技术领先迈向规则引领。 全国法院坚持司法体制改革和智慧法院建设双轮驱动,在案件压力不断增大情况下,审判质效持续稳中向好。2018年以来,全国法院结案总量年均增长5.2%;法官人均办案从2017年的187件增至2022年的242件;2022年一审服判息诉率为89.3%,二审后达98%;在线诉讼审理周期比传统模式缩短22天;涉诉信访、涉诉进京访年均下降8.4%和44.5%,司法公信力明显提升,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获得感不断增强。中国司法体制改革和智慧法院建设成果在国际上产生广泛影响。 六、锻造忠诚干净担当的法院铁军 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旗帜鲜明讲政治,持之以恒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院,加强法院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加强政治建设,筑牢政治忠诚。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推动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培训、党的二十大精神学习培训全员覆盖,坚持把党的创新理论作为干警入职教育第一课和青年理论武装必修课,帮助扣好从事司法工作的“第一粒扣子”。扎实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和党史学习教育。在法院系统组织开展“两个坚持”专题教育、“两个确立”主题教育。大力弘扬以“忠诚为民、崇法尚德、公正廉洁、刚正不阿、改革创新”为主要内容的新时代人民法院文化。五年来,全国法院涌现出一大批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先进典型,2363个集体、2799名个人受到中央和国家机关表彰奖励。李庆军、胡国运、周春梅、魏晶晶、杨军、滕启刚、鲍卫忠等95名法官牺牲在工作岗位上,他们是共和国审判事业的忠诚卫士,他们用无私奉献乃至生命捍卫了公平正义。 加强能力建设,提升司法水平。贯彻实施法官法,修订法官教育培训工作条例,通过“人民法院大讲堂”等线上线下培训干警975.6万人次。加强知识产权、互联网、金融、涉外等领域司法人才培养。最高人民法院3名法官分别当选联合国上诉法庭、争议法庭和国际劳工组织行政法庭法官。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雄安新区等地法院队伍建设。加强援藏、援疆、援青工作,通过干部选派、巡回授课等方式,支持西部和民族地区法院队伍建设。内蒙古、广西、四川、云南、西藏、甘肃、青海、新疆等法院培养双语法官2373人,满足民族地区群众司法需求。 加强纪律作风建设,确保廉洁司法。坚持刀刃向内、刮骨疗毒,深入开展法院队伍教育整顿,坚决清除沉疴积弊和害群之马,一体推进顽疾整治和建章立制,法院队伍得到前所未有的淬炼。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强化司法巡查、审务督察,全国法院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干警3462人。转变司法作风,从最高人民法院到基层人民法院,全国四级法院院长、班子成员深入乡镇人民法庭驻庭蹲点,向群众学习,帮群众解纷。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2022年全国法院干警记录报告有关信息15.3万条,有干预就报告、有过问就上报正在成为干警习惯。以零容忍态度严惩司法腐败,五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查处本院违纪违法干警61人,各级法院查处利用审判执行权违纪违法干警8589人,追究刑事责任1727人。深刻汲取沈德咏等法院系统违纪违法案件教训,以案促改、以案促治。扎牢制度笼子,严肃铁规禁令,深化标本兼治,坚持不懈涵养清风正气。 各位代表,自觉接受监督,是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依法接受人大监督。认真落实十三届全国人大历次会议精神,严格执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作出的决议决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解决执行难情况并接受专题询问,报告新时代刑事、民事、知识产权、涉外等审判工作情况,根据审议意见改进工作。办理代表建议涵盖947名代表,把1965件代表建议和1861件日常建议,逐项转化为推动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具体举措。最高人民法院邀请全国人大代表视察法院37批次,通过邀请列席审委会、参加座谈会等方式听取意见3605人次。就保障食品药品安全、惩治暴力伤医、防治家庭暴力、保护商业秘密等,充分采纳代表意见,完善司法政策。自觉接受民主监督。坚持社会主义协商民主,自觉接受人民政协和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民主监督。办理政协提案819件,走访接待全国政协委员1211人次,及时采纳各方面意见建议。参加全国政协双周协商座谈会,就提高涉外执法司法质效、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等共商良策。走访各民主党派中央,就法院工作广泛听取意见、凝聚共识。与全国工商联等举办四届民营经济法治建设峰会,共同优化民营经济发展法治环境。依法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认真审理抗诉案件,及时办理检察建议,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广泛接受社会监督。邀请特约监督员、特邀咨询员参加调研座谈等1228人次。主动接受舆论监督,召开新闻发布会155场,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各位代表,新时代人民法院工作的新变革新发展,根本在于有习近平总书记作为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掌舵领航,根本在于有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科学指引,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司法领域的生动实践。成绩的取得,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国务院大力支持,全国政协民主监督,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监督,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无党派人士民主监督支持,地方各级党政机关、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关心帮助的结果。在此,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表示衷心的感谢! 回顾过去五年和新时代十年人民法院走过的历程,我们更加坚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越走越宽广,法治中国前景无限光明。我们坚持守正创新、与时俱进,对做好人民法院工作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和体会:必须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定不移沿着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的方向前进;必须坚持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紧紧围绕党和国家中心工作履职尽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以公正裁判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必须坚持司法体制改革和智慧法院建设双轮驱动,加快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必须坚持一刻不停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院,确保公正廉洁司法;必须坚持自觉接受监督,让审判权始终在监督下行使、为党和人民服务。 我们清醒认识到,人民法院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一是司法能力水平与中国式现代化要求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平正义需求相比还有差距,实现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还需下更大气力。二是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存在不平衡不到位问题,审判权力运行制约监督机制还存在短板。三是有的案件审判执行质量效率不高、效果不佳,存在机械司法、就案办案问题。推进切实解决执行难仍需久久为功。四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彻底铲除滋生司法腐败的土壤还任重道远,有的干警司法作风不正甚至发生腐败问题,严重影响司法公信力。五是部分中级、基层法院办案压力大,一些审判领域专业化人才短缺。对这些问题和困难,人民法院将采取有力措施,努力加以解决。 **2023年工作建议** 2023年,人民法院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一中、二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本次大会决议,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敢于斗争、善于斗争,稳中求进、守正创新,以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服务中国式现代化,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好局起好步提供有力司法服务。 一是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在全国法院扎实开展党中央部署的主题教育,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统一思想、统一意志、统一行动。全面加强党的政治建设,坚决做到维护核心、绝对忠诚、听党指挥、勇于担当。紧密结合法院实际,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在人民法院不折不扣落实见效。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创造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司法文明,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二是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依法服务高水平安全和高质量发展。严厉打击境内外敌对势力渗透、破坏、颠覆、分裂活动。坚决依法惩治一切分裂国家的犯罪分子,维护国家统一。坚定不移反制非法制裁、“长臂管辖”,坚决捍卫我国司法主权和人民利益。严惩严重暴力、涉枪涉爆、跨境赌博、毒品等犯罪。持续推进扫黑除恶常态化。依法惩治粮食、金融、能源资源等领域犯罪,服务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依法惩治腐败犯罪,加大行贿犯罪惩处力度。加强个人信息保护,严惩信息网络犯罪。服务更好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切实落实“两个毫不动摇”,发布优化法治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意见,全面贯彻平等保护原则,坚决防止以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坚决制止侵害企业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坚决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财产权益,以司法手段保障中小企业回收应收账款,支持诚信经营,依法保障公平竞争,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高质量发展。对侵犯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的案件,加大监督指导力度,对错案一经发现、坚决予以纠正。完善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方面司法政策,服务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司法,健全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完善数字经济司法政策。服务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实施。深化“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加强环境资源审判,促进绿色发展。建设更高水平的涉外审判体系,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坚持以高质量司法服务高质量发展,让产权和知识产权更有司法保障,契约履行更加有效,创新活力更加得到激发。 三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扎实推进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倾听群众呼声,坚持问题导向,奔着问题去,真正解决问题,实质化解纠纷,不断满足群众公平正义需要。严惩侵害妇女、儿童、老年人权益的犯罪,切实保障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加强劳动权益保障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保护。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和诉讼服务体系综合效能。配合推进民事强制执行立法,向着切实解决执行难目标迈进。加强行政审判,服务法治政府建设。推动完善国家赔偿制度。用心用情做好涉军维权工作,坚定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合法权益,促进巩固军政军民团结。加强港澳台侨同胞权益保护。推动完善公益诉讼制度,依法维护公共利益。加强审判监督指导,强化人权司法保障,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确保严格公正司法。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推动司法维护公平正义更加深入人心。 四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始终以改革的思维和办法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坚持改革不停步,敢啃硬骨头。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强司法改革创新实践,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深化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规范司法权力运行,强化对司法活动的制约监督。深化智慧法院建设,完善中国特色互联网司法模式,努力创造更高水平的数字正义。 五是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院,加强法院队伍建设。强化政治监督,巩固法院队伍教育整顿成果,坚决筑牢政治忠诚。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和各方面监督。优化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加大涉外审判等领域紧缺司法人才培养力度。加强基层基础建设,支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基层法院建设。深入调查研究,深入群众,深入一线,扑下身子抓落实。坚定不移从严正风肃纪,加大惩处司法腐败力度,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贯彻“五个过硬”要求,坚持不懈锻造堪当重任的人民法院铁军。 各位代表,新时代新征程上,我们要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弘扬伟大建党精神,牢记“三个务必”,团结奋斗、苦干实干,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出新的贡献! ###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简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 (第七号)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2023年3月11日选举张军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现予公告。 <p align="right">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p> <p align="right">第一次会议主席团</p> <p align="right">2023年3月11日于北京</p> ####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简历 张军,男,汉族,1956年10月生,山东博兴人,1973年1月参加工作,1974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刑法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法学博士学位。 现任中共二十届中央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审判委员会委员,首席大法官。 ## 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促进消费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稳定就业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印发《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 司法统计 ### 2022年全国法院司法统计公报 ![[Pasted image 20230903010859.png]] ![[Pasted image 20230903010908.png]] ![[Pasted image 20230903010918.png]] ![[Pasted image 20230903010926.png]] ![[Pasted image 20230903010935.png]] ![[Pasted image 20230903010950.png]] ![[Pasted image 20230903011007.png]] ![[Pasted image 20230903011018.png]] ![[Pasted image 20230903011044.png]] ## 案例 ### 上海安盛物业有限公司诉王文正劳动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 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亦当合理且善意。劳动者因直系亲属病危提交请假手续,在用人单位审批期间,该直系亲属病故,劳动者径行返家处理后事,用人单位因此以旷工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亦不符合社会伦理。劳动者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9a253b 原告:上海安盛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沪青平公路。 法定代表人:梅月静,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王文正,男,196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泾县。 原告上海安盛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盛公司)因与被告王文正发生劳动合同纠纷,向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安盛公司诉称:安盛公司与被告王文正自2008年4月7日起建立劳动关系,王文正在安盛公司从事保安工作。2020年1月6日早7点左右,王文正以父亲病危为由,临时提出1月6日至13日请事假,并将请假申请单交给保安队长李某,要求李某转交,并称会自行联系小区经理吴某,随后即乘车回老家。当天中午,王文正电话通知物业管理处此次请假事宜,吴某将请假单拍照上传至公司微信群,但未获审批通过。王文正得知请假未获批准后,原本1月7日已经在赶回单位的路上,因途中接到父亲去世电话又返回老家,于1月14日下午回到上海,15日开始上班。公司考勤等规章制度依法制定并已向王文正公示,组织王文正学习,王文正已签字确认,知晓并应当严格遵守。根据公司考勤管理细则,员工请事假连续三天以上(含三天)需由集团公司总裁(总经理)审批。累计旷工三天以上(含三天)者,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公司有权辞退,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不予支付经济补偿。2020年1月6日至14日期间,王文正未经批准擅自请假,共缺勤6个工作日,即使给足3天丧假,累计旷工也达到3个工作日,符合辞退条件。安盛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人情不能大于法,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也需要得到保障。王文正在明知单位考勤审批制度,明知此次请事假在事先和事后均未按规定获得审批同意的情况下,仍故意旷工,其情节已达到被辞退的标准,安盛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于法有据,不属于违法解除,无需支付赔偿金。王文正2019年度年休假已休完,安盛公司无需支付年休假工资差额。故请求判令:安盛公司不支付王文正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5269.04元、2019年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856.1元。 被告王文正辩称:不同意原告安盛公司的诉讼请求,认可仲裁裁决结果。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 被告王文正于2008年4月7日进入原告安盛公司工作,岗位为保安,王文正作息为做二休一。安盛公司员工请事假或公休需填写请假申请单,写明假别、时间、事由等,申请单落款签字栏分别为“申请人”、“职务代理人”、“主管部门”、“部门主任”、“人事”及“经理”。安盛公司考勤管理细则规定,员工请事假一天由主管领导审批,连续二天由行政事务部(办公室)审批,连续三天以上(含三天)由公司总裁(总经理)审批;累计旷工三天以上(含三天)者,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公司有权辞退,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不予支付经济补偿。王文正签名确认并学习了上述文件。2020年1月6日,王文正因父亲生病向其主管李某提交请假单后回老家,请假时间为2020年1月6日至1月13日。次日,王文正因安盛公司未准假而返回,途中得知其父亲去世便再次回家处理丧事。后,王文正于2020年1月14日返回上海,并于次日起开始上班。2020年1月6日至1月14日期间,王文正应出勤日期分别为6日、8日、9日、11日、12日、14日,共计6天。2020年1月31日,安盛公司向王文正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旷工天数累计三天以上(含三天)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另查明,被告王文正2019年应享受10天年休假,已休7天。原告安盛公司保安岗位在2019年8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期间实行以季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又查明,被告王文正于2020年3月27日申请仲裁,要求原告安盛公司支付2020年1月1日至2月29日工资11190.53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4069.06元及2019年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2464.38元。仲裁裁决安盛公司支付王文正2020年1月工资3419.3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5269.04元及2019年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865.16元,对王文正的其余请求不予支持。安盛公司不服该裁决,诉至法院。 审理中,被告王文正向法院提供:1.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证明其父亲于2020年1月7日因病去世,于1月12日火化。死亡证明已交给殡仪馆,注销户口时又将火化证明交给了公安机关,故现在无死亡证明和火化证明。原告安盛公司对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死亡证明应该由公安局出具,火化证明应该由殡仪馆出具。村委会证明即使为真,王文正父亲1月7日去世,12日才火化也不符合常理。2.王文正和保安队长李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李某在微信中表述“安心回去给老父亲办后事,这里我明天给吴经理和上面沟通”,时间为2020年1月7日晚上21点57分左右,证明其请假得到了主管的同意。安盛公司对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证据恰好证明王文正知晓此次请假没有获得批准,李某也明确表示其没有批准的权力。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 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应遵循合理、限度和善意的原则。解除劳动合同系最严厉的惩戒措施,用人单位应审慎用之。被告王文正因父去世回老家操办丧事,既是处理突发的家庭事务,亦属尽人子孝道,符合中华民族传统的人伦道德和善良风俗。原告安盛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给予充分的尊重、理解和宽容。王文正提供了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安盛公司虽不予认可,但并无相反证据予以推翻。王文正所请1月6日至1月13日的事假在1月7日后性质发生改变,转化为事假丧假并存。扣除三天丧假,王文正实际只请了两天事假。考虑到王文正老家在外地,路途时间亦耗费较多,王文正请事假两天,属合理期间范围。安盛公司不予批准,显然不尽人情,亦有违事假制度设立之目的。安盛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属罔顾事件背景缘由,机械适用规章制度,严苛施行用工管理,显然不当。故,安盛公司应支付王文正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5269.04元。关于2019年年休假工资,王文正尚余3天年休假未休,安盛公司应支付王文正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865.16元。关于2020年1月工资,仲裁裁决安盛公司支付王文正2020年1月工资3419.3元,双方均未提起诉讼,应视为认可,法院予以确认。 据此,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十七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于2020年10月10日作出判决: 一、原告上海安盛物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王文正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5269.04元; 二、原告上海安盛物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王文正2019年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865.16元; 三、原告上海安盛物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王文正2020年1月工资3419.3元。 安盛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1.被上诉人王文正不等单位审批即乘车返乡,说明其已单方决定离岗,主观上有旷工故意。王文正离岗后,扣除法定丧假也已旷工3天,符合辞退条件。王文正提供的其父死亡及火化下葬的证明系由村委会出具,真实性无法确认,公司存有合理质疑。2.鉴于保安工作特殊性,若不对其进行辞退处理,会导致其他保安效仿,公司无法再进行有效管理。超出法定丧假期间的,用人单位完全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王文正已达被辞退标准,安盛公司在充分考虑实际情况后审慎做出决定,并未违反合理、限度和善意原则。3.王文正2019年年休假已使用完毕,安盛公司无需支付工资差额。 被上诉人王文正辩称:王文正请假系因父亲去世,事出有因,请假时间也在合理范围内,不能定性为旷工。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确认了一审查明的事实。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 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均负有切实、充分、妥善履行合同的义务。劳动者有自觉维护用人单位劳动秩序,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义务;用人单位管理权的边界和行使方式亦应善意、宽容及合理。上诉人安盛公司以被上诉人王文正旷工天数累计达到三天以上(含三天)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安盛公司是否系违法解除,应审视王文正是否存在公司主张的违纪事实。王文正工作做二休一,2020年1月6日至14日期间,其请假日期为1月6日至13日,其应出勤日期分别为6日、8日、9日、11日、12日、14日。 首先,关于2020年1月6日至13日。被上诉人王文正于1月6日早上提交了请假手续,其上级主管李某和吴某予以签字同意,但其领导迟至下午才报集团公司审批,次日才告知王文正未获批准,故王文正1月6日缺勤系因上诉人安盛公司未及时行使审批权所致,不应认定为旷工。1月7日王文正因公司未准假,返回上海途中得知父亲去世便再次回家办理丧事,至此,事假性质发生改变,转化为丧假事假并存,扣除三天丧假,王文正实际事假天数为2天,至于此2天事假是否应获批准,纵观本案,王文正请假,事出有因,其回老家为父亲操办丧事,符合中华民族传统人伦道德和善良风俗。安盛公司作为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应遵循合理、限度和善意的原则。至于安盛公司对王文正父亲去世及火化下葬时间存有异议一节,包括王文正老家安徽在内的中国广大农村仍有停灵的丧葬习俗,而相关村委会证明显示的王文正父亲从去世到火化下葬所耗时间尚在合理范围内,尊重民俗,体恤员工的具体困难与不幸亦是用人单位应有之义,故对安盛公司之主张不予采纳。其次,关于2020年1月14日。该日不在王文正请假期间范围内,安盛公司认定该日为旷工,并无不当。 综上,被上诉人王文正旷工未达三天,未达到上诉人安盛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安盛公司系违法解除,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5269.04元。关于2019年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之诉请,一审认定正确,二审予以维持。 综上,上诉人安盛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判结果并无不当。据此,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于2020年12月15日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诉胡仁国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 **【案例要旨】** 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非法移植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认定被告人是否具有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主观故意,可结合野生植物是否具有可普遍识别的外观特征、被告人是否具有林木行业工作经验、自然保护区是否设置特殊的林木保护设施等因素予以确定。 ^61f522 公诉机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仁国,男,195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土场镇。因本案2017年9月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3月16日被执行逮捕。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仁国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i8ikhf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仁国的行为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具有自首和犯罪未遂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胡仁国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一审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tvbsbg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 2016年3月,被告人胡仁国联系郭某某(已另案处理)欲购买野生香樟树,郭某某又联系了谭某(已另案处理)寻找树源。同年5月18日,胡仁国在未取得林业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通过谭某与重庆市缙云山园艺发展有限公司园艺分公司(以下简称缙云园艺公司,又称金果园)达成购销协议,并向该公司给付定金。后在郭某某、谭某的帮助下,组织工人在该公司经营的金果园内采伐野生香樟树21株,在重庆市缙云山国家自然保护区黛湖保护站5号班组国有林内采伐野生香樟树29株,在重庆市缙云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澄江保护站4号班组国有林内采伐野生香樟树72株。经鉴定,该122株野生香樟树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被伐林木的活立木蓄积共计14.994立方米。 另查明,被告人胡仁国采伐上述野生香樟树是为了移植,案发时对122株香樟树只作了截冠处理和断根处理,移植尚未完成。目前未发现香樟树死亡。 ^fjoipj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仁国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且属情节严重,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对其辩护人提出的胡仁国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是犯罪未遂,认罪态度好,建议对其从宽、从轻、减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 ^ap3ssd 据此,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于2018年3月28日作出判决: 被告人胡仁国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0元。 ^5408hg 胡仁国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胡仁国无罪,如果有罪,也应当适用缓刑。关于无罪的理由,第一,上诉人胡仁国不是行为主体,其行为系代表重庆林雅园艺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雅公司),其没有犯罪构成中的客观要件;第二,胡仁国系受到郭某某、谭某二人的欺骗和利用,其本人没有犯罪意图,其与郭某某、谭某也没有共同犯意,胡仁国没有犯罪构成中的主观要件;第三,在审查起诉阶段,在没有退补侦查证据情况下,胡仁国收到了公安机关送达的鉴定意见书,其在法定时间内申请了重新鉴定没有得到答复,鉴定程序违法,而且鉴定意见中有与客观事实不符的内容,故该鉴定意见不应被采信;第四,胡仁国的行为不是采伐,而是移栽,移栽工作不需要经过行政审批,而且没有对犯罪对象造成不利后果,反而让树木生长得更为茂密。综上,胡仁国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关于应当适用缓刑的理由,第一,比胡仁国行为更为严重的单位和个人没有被追诉,与已经受到刑事处罚的郭某某、谭某相比较,胡仁国作用和地位也小于郭、谭二人;第二,具有控辩双方均无争议且一审已认定的自首、未遂、初犯、认罪态度好等法定或酌定情节;第三,胡仁国年高多病,作为基层干部,一贯表现良好,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贡献,之所以参与本案是受人诱骗,其本人主观上没有恶性;第四,鉴定意见认定在缙云园艺公司里面采伐的21株香樟树也属于野生香樟树错误,缙云园艺公司本身就是一个从事园林苗圃种植和经营的企业,在其区域内的树木性质不可能为野生;第五,胡仁国愿意从经济赔偿角度来弥补。此外,本案在程序上存在违法,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认罪认罚具结书是以侵犯嫌疑人及律师辩护权和诱骗方式得到的签名,在审判阶段,一审没有组织质证,在当庭宣判后立即送达了判决书,并于庭前收取了胡仁国亲属交的三万元罚金,属于未审先判。 二审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员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定罪正确,量刑适当,应予维持。 ^ttmi31 二审庭审中,上诉人胡仁国的辩护人举示以下新证据:1.EMS单据一份,拟证明胡仁国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了重新鉴定;2.采伐现场照片和视频,拟证明被伐林木没有死亡,也不属于被采伐;3.银行转账单一页,拟证明胡仁国不是交易主体;4.残疾人证(肢体四级残疾)和村委会主任任职证书,拟证明胡仁国的身体状况和品质。检察人员认为,上述证据中涉及当庭提交的,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对真实性无法核实,也不具有关联性,达不到证明目的,对胡仁国的辩护人提交的证据均不认可。法院认为,对于证据1,因无法证明其与本案的关联性,且亦达不到证明目的,故不予采信;对于证据2,因涉案野生香樟树为122株,辩护人提供的被伐树木照片及视频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并不具有相应的证明力,而且被伐树木是否完成移植以及是否死亡均不影响本案定罪,一审判决认定胡仁国的行为构成未遂即已考虑了此因素,故对该证据不能作为新证据予以采信;对于证据3,胡仁国是否为签订合同的主体以及是否为转账的主体,其只关系到林木交易的行为方式,不影响本案犯罪事实的认定,该证据达不到证明目的;对于证据4,亦达不到证明目的。故,对于上述证据,均不予采信。 经二审,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确认了一审查明的事实。 ^vg4zdv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 上诉人胡仁国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意见及理由不成立,评述如下: 一、关于“移植”是否属于“采伐”的问题 刑法条文对于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中的“采伐”没有进行明确界定,但是结合该罪名的立法目的以及相关国家规定,可以推导出非法采伐包括非法移植的结论。从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立法目的来看,该罪名的客体是国家林业保护管理制度,非法移植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并非以毁灭植物的生命为代价来获取利益,但其行为破坏了该植物原有的生存环境,侵害了国家的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对其进行打击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的立法目的。而且,在无证移植的情况下,尽管移植人主观上具有希望被移植的植物存活的意愿,但是由于脱离了国家监管,移植人是否具备相应的技术条件以及操作方式是否规范均得不到保障,其行为有可能导致植物死亡概率的增加。故,非法移植应当纳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规制范围。从相关国家规范来看,《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和严格规范树木采挖移植管理的通知》第三部分(二)规定,“采挖树木和运输、经营采挖树木的管理,适用《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林木采伐、木材运输和经营(加工)管理的规定,采挖树木,必须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且该通知一开始就明确,本通知为依法保护森林资源及自然生态环境,切实加强和严格规范树木采挖移植管理而制定。可见,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采伐包括采挖移植,采挖移植亦须办理采伐许可证。鉴于行政主管部门对于采伐的界定具有专业性和科学性,应予参照。 二、关于鉴定意见以及一审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 首先,关于鉴定意见是否合法。在审查起诉阶段,并非犯罪嫌疑人一经申请就必然启动重新鉴定,公诉机关经审查认为重新鉴定的理由不充分,决定不予重新鉴定,该行为并无不当。本案作出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为重庆市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涉案的122株香樟树为野生香樟树,法院认为,鉴定机构的鉴定资质和鉴定结论均未发现不合法之处,故予以采信。至于金果园内的21株被伐野生香樟树,不能仅因为其生长在金果园内,就否定其野生香樟树的属性,对于专业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尚无合理、充分的理由加以质疑和推翻。 其次,关于一审程序是否合法。上诉人胡仁国及其辩护人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名、按手印,公诉机关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中明确提出有期徒刑两年到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在一审庭审过程中,法官向胡仁国询问认罪认罚具结书是否为其真实意思时,其亦予以了确认,足以令人相信对胡仁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程序符合其真实意愿,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此案,并在庭审程序中相应体现出速裁程序的特点,并不存在程序违法之处。 三、关于上诉人胡仁国的行为是否具备犯罪主客观要件的问题 上诉人胡仁国作为实际合伙人之一,以重庆宝光园艺场的名义与林雅公司签订苗木购销协议,胡仁国方不仅是树木的供方,而且负责为林雅公司提供采挖移植的劳务。在交易过程中,胡仁国具体负责组织货源并组织工人采挖移植树木,为此胡仁国通过郭某某再通过谭某联系到卖家缙云园艺公司,根据谭某等人指认的采伐范围,非法采伐野生香樟树122株。上述事实,有胡仁国的供述,郭某某、谭某的供述,胡某某、周某某和向某某等人的证词以及合同等证据加以证明。 关于上诉人胡仁国非法采伐的主观故意,评述如下,野生香樟树和人工香樟树在外观上有明显差异,胡仁国具有从事绿化行业的工作经验,其应当能够判断采伐对象是否为野生香樟树,加之缙云山自然保护区的野生林木上面有生物防治灯,且金果园与缙云山国家自然保护区之间立有界碑,这些情况在胡仁国去现场看香樟树时,郭某某等人曾经告知过他。胡仁国在讯问笔录中亦供认过自己知道是野生香樟树,并知道野生香樟树受国家保护,亦清楚其采伐行为是在未办理采伐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实施的。 上诉人胡仁国明知自己和交易各方均无林木采伐许可证,仍在他人帮助下组织工人采伐野生香樟树,具有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其非法采伐野生香樟树122株,被伐植物的活立木蓄积14.994立方米,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四、关于对上诉人胡仁国是否应当适用缓刑的问题 二审法院认为,对上诉人胡仁国不应当适用缓刑。理由是,首先,一审量刑已经体现了从轻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株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木致使珍贵树木死亡三株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换言之,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株以上的,即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本案非法采伐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野生香樟树122株,远远超过了“情节严重”的基准线,本应在三年以上处刑,但是考虑到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一是相对于砍伐取材而言,移植树木对森林资源的破坏较小,故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二是胡仁国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亦未造成被伐植物大面积死亡,且未完成全部移植行为,其行为属于犯罪未遂;三是本案一审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程序,在胡仁国认罪认罚的基础上,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以及一审量刑均已体现了从宽处理的精神,加之胡仁国主动预缴罚金,结合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一审判处胡仁国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30000元,该量刑并无不当。其次,二审期间,胡仁国提出一审程序违法,其认罪认罚是被公诉机关诱骗,但并未举示任何证据来证明程序的违法性;胡仁国还对其曾经供述并经一审法院认定的一些基本犯罪事实予以了否认,但未给予合理解释或者举示相应证据,故法院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加以确认。第三,胡仁国及其辩护人所提出的胡仁国身体原因和品质良好的上诉理由,不是适用缓刑的法定事由。综上,本案不具备缓刑适用条件,不应适用缓刑。 ^56qeec 综上所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于2018年7月24日作出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wgsk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