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法规类别/律师业务
# 深圳律师执业规范指引
(2021年3月31日 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十届理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5ntbgl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执业权益,打造政治坚定、业务精通、品德高尚的律师队伍,结合本市律师业发展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指引。
本指引适用于深圳市律师协会全体会员(含预备会员)。 ^57apat
**第二条** 律师应当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 ^gk89ka
**第三条** 律师应当忠于宪法和法律,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pc0bds
**第四条** 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cgqtpc
**第五条** 律师应当注重律师职业形象,维护律师行业声誉,加强律师职业修养,模范遵守社会公德,主动学习和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auec4i
**第六条** 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在执业期间不得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法律服务。
律师不得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继续执业,或者在律师事务所被停业整顿期间、注销后继续以原所名义执业。 ^2c1843
**第七条** 律师应当严守国家机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律师保守上述秘密及个人隐私,从与委托人初次洽谈业务时开始,不因委托人未委托,或中途撤回委托,或委托关系结束而终止。 ^us9jgk
**第八条** 律师应当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共同促进律师事业发展。 ^d6tu1h
**第九条** 律师应当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切实履行会员义务。 ^hwoc7m
**第十条** 律师应当履行法律援助义务,鼓励律师关注、支持、积极参加有助于社会公益事业。 ^3izqkj
**第十一条** 鼓励律师积极参政议政。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5t03hb
## 第二章 律师业务推广
**第十二条** 律师可以依法以广告方式宣传自己的业务领域和专业特长,包括发表学术论文、案例分析、专题研讨、授课、普法等活动。但在业务推广中,不得自我声明或者暗示其被公认或者证明为某一专业领域的权威,不得明示或暗示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有特殊关系。 ^r34zpw
**第十三条** 律师以个人名义发布的广告应当注明律师个人所任职的执业机构名称,并载明律师执业证号。
律师个人广告的内容,应当限于律师的姓名、肖像、年龄、性别,学历、学位、专业、律师执业许可日期、所任职律师事务所名称、在所任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期限;收费标准、联系方法;依法能够向社会提供的法律服务业务范围;执业业绩;律师行业职务或与法律相关的社会职务;党政机关和律师协会授予的荣誉。 ^pz7hb8
**第十四条** 律师不得以不正当、不诚信的手段招揽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支付介绍费,向当事人明示、暗示与司法机关、政府机关人员有特殊关系;夸大自身业务能力、自我标榜、承诺胜诉;向相关人员提供财物或其他贿赂;在司法机关、监管场所周边违规设立办公场所、散发广告、标志等。 ^8lbz53
## 第三章 律师与委托人(当事人)的关系规范
**第十五条** 律师应当与委托人或当事人就委托事项范围、内容、权限、费用、期限等进行协商,经协商达成一致后,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或当事人签署委托协议。 ^awi3m6
**第十六条** 律师应当积极维护与委托人或当事人的关系,耐心向委托人说明委托事项的法律风险和办理情况。
在处理对委托人或当事人实体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之前,律师应当及时与委托人或当事人沟通,并取得委托人或当事人的同意。对已经出现的和可能出现的不可克服的困难、风险,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并向律师事务所报告。 ^icezws
**第十七条** 受委托律师遇有突患疾病、工作调动等紧急情况不能履行委托协议时,应当及时报告律师事务所,由律师事务所另行指定其他律师继续承办,并及时告知委托人。 ^2g8396
**第十八条** 律师接受委托人或当事人的委托时,应当主动进行利益冲突审查,并尽责提醒律师事务所避免接受与前委托事项有利益冲突的委托或代理事务。
律师在办理委托事项期间,应当与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保持合理距离。 ^88coue
**第十九条** 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向委托人或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并具备办理委托事项所必需的法律知识、技能和工作时间。
当委托事项需要特定法律领域的专业知识时,律师应当积极主动咨询或建议委托人或当事人向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士或机构咨询。 ^vz6w9u
**第二十条** 律师应当尊重委托人或当事人对于委托事项的决定权。但律师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独立执业,有权拒绝委托人不合法、不合理的要求。 ^ma7sbk
**第二十一条** 律师应当忠诚维护委托人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委托人或当事人的利益为自己或第三人牟取利益,不得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违法与委托人或当事人就争议的权益产生经济上的联系。 ^ti8gsz
**第二十二条** 律师应当建立律师业务档案,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谨慎保管委托人或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原件、原物、音像资料底版以及其他材料。 ^bkj8u3
## 第四章 律师参与诉讼或仲裁规范
**第二十三条** 律师对案件公开发表言论,应当依法、客观、公正、审慎。不得公开发表有损司法公正形象、司法权威、司法公信力的言论。不得公开发表对法官、检察官的贬损性评论。 ^i32jo2
**第二十四条** 律师应当遵守司法礼仪,保持良好的职业仪表,遵守法庭、仲裁庭和监管场所的纪律,礼貌对待法官、检察官、仲裁员、诉讼参与人,不得使用侮辱、歧视性的语言。律师发言时应当举止庄重、大方,用词文明、得体。 ^7qint0
**第二十五条** 律师出庭时应当按规定着律师出庭服装。 ^5afqoh
**第二十六条** 律师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的,不得再接受委托担任该案的辩护人或者代理人出庭。 ^75nt95
**第二十七条** 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不得担任原任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dwlr37
**第二十八条** 律师应当积极与法官、检察官建立良性互动关系。在办案过程中,应当在司法机关内指定场所与办案人员沟通案情。不得在非工作时间或非工作场所与案件有关的司法人员和有关工作人员不正当交往,利用特殊关系影响检察官、法官、仲裁员依法办理案件。 ^onkieu
**第二十九条** 在诉讼中,律师应当依法配合法院、检察院、仲裁院的程序性规定,不得进行或建议委托人进行以拖延、阻碍程序为目的的行为,不得协助委托人进行恶意诉讼。 ^acdz13
**第三十条** 律师不得协助委托人进行虚假诉讼,不得教唆、指使、建议委托人向法院、检察院、仲裁院捏造、隐瞒事实,提交虚假证据。 ^gbrlgb
## 第五章 律师与律师事务所关系规范
**第三十一条** 律师承办业务,应当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服从律师事务所对受理业务进行的利益冲突审查及其决定。 ^hzdnhm
**第三十二条** 律师承办业务,应当按照规定由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统一收取律师费和有关办案费用,不得私自收费,不得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第三十三条** 律师应当遵守律师事务所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服从律师事务所的监督管理,维护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和名誉。 ^8v9i3r
**第三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关心爱护本所的律师,为本所律师提供学习和发展的机会。律师事务所应当为本所律师的合法执业行为创造条件,不得无理阻挠本所律师合法执业。 ^3vj8ir
**第三十五条** 律师应当积极参加律师事务所组织的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法律知识和服务技能培训。 ^7imcca
**第三十六条** 律师担任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导师的,应当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尽职尽责,并对其业务及职业道德方面进行管理。 ^w0608d
## 第六章 律师与同行的关系规范
**第三十七条** 律师之间、律师事务所之间应当公平竞争,互相尊重、互相支持,不得采用贬损诋毁同行、不合理低价等不正当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 ^papnmq
**第三十八条** 律师不得采取有损律师职业形象和律师行业声誉的方式招揽业务。 ^7idcql
**第三十九条** 律师变更执业机构时应当维护委托人及原律师事务所的利益;律师事务所在接受转入律师时,不得损害原律师事务所的利益。 ^0vveh7
**第四十条** 同行间发生争议的,应当积极主动通过第三方协调解决,或向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反映。 ^aug61g
**第四十一条** 律师应当主动维护法律服务市场秩序,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业务竞争,损害其他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声誉或者其他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方式协助非律师人员提供违法法律服务。 ^0oga6t
## 第七章 律师与律师协会关系规范
**第四十二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享有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权利,承担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遵守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行业规范和规则。 ^pnthoo
**第四十三条** 律师应当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培训、考核、业务研究活动,完成律师协会布置的业务研究任务,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公益活动。 ^te7rgl
**第四十四条** 律师参加国际性律师组织并成为其会员的,以及以中国律师身份参加境外会议等活动的,应当报律师协会备案。 ^4bem0l
**第四十五条** 律师办理重大敏感性案件、群体性案件、涉黑涉恶案件的,应当及时向律师协会备案。 ^nkk2lj
**第四十六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因执业行为成为刑、民事被告,或者受到行政机关调查、处罚的,应当向律师协会书面报告。 ^8rbji2
##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指引同时适用于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律师应当积极引导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行政辅助人员等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遵守本指引。 ^qi0grc
**第四十八条** 本指引规范的律师与法院、检察院、仲裁院的关系亦适用于规范与公安等其他执法机关及其案件经办人员的关系。 ^ga74aq
**第四十九条** 本会会员的行为违反本指引的,本会有权依相关规定予以行业处分。 ^zlgblr
**第五十条** 本指引由会员违规行为调查工作委员会、会员违规行为惩戒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经理事会批准后施行。 ^rm762u
**第五十一条** 本指引自理事会通过后施行。 ^fpzrw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