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书策划指引 ## 1. 总则 1.1 为了规范团队律师的文书写作习惯,强化文书写作流程,提升文书写作效能,特制定本指引。 1.2 团队律师在进行文书写作前,必须先行依本指引进行文书策划,然后依据策划方案进行有针对性的写作。 1.3 文书策划以影响受众决策为目标。通过文书策划使团队对外出具的文书更能服务于影响受众决策。 1.4 文书策划应当按如下流程进行: (1)确定作者的写作目标; (2)确定受众(读者); (3)确定受众需求; (4)设计满足受众需求的方案; (5)设计表达方案,使受众通过阅读作出文书中设计的方案能够满足其需求的判断。 ## 2. 目标确定 2.1 进行文书写作时,作者首先应当确定通过写作拟达到的最终目标。 团队律师不得在没有目标、目标不明确或目标不准确的情况进行文书写作。 2.2 确定的写作目标应当客观、合理、可行。 确定写给案件裁决者文书的目标,应当充分考虑客户在案件中的目标和利益,必要时应当与客户事前就此进行充分沟通。 2.3 写给客户的服务计划书、策略分析报告等市场开拓类文书,写作目标通常确定为说服客户以设定的条件获得案件委托。 2.4 写给案件裁决者的文书,写作目标通常确定为说服裁决者接受已方观点并支持已方请求。 2.5 文书的写作目标还应当包括影响对手决策,提升团队形象与口碑,推广事务所执业理念、文化、价值观等。 ## 3. 受众确定 3.1 文书策划时必须明确文书的受众。 本指引所指受众,是指能够直接满足作者目标实现,或者有权决定作者是否能够实现目标,或对作者实现目标有重要影响的读者。 3.2 文书受众并非仅指客户对外发布的名义上的权利人、联系人、经办人,而是对作者目标实现有实际决策权的读者。 3.3 文书如果写给单位客户的,其受众通常为该单位的实现控制人。 3.4 文书如果写给个人客户的,通常为案件的当事人。如案件的当事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受众通常为其监护人或对作者目标实现有决定权的其他人。 3.5 写给裁决者的文书,其受众通常为该案件的经办人员、合议庭、仲裁庭。 3.6 如果案件决策者有多人的,文书受众应当为所有对作者目标实现有影响的人。 3.7 确定受众前,必须进行调查,以保证受众确定的准确性。 ## 4. 需求确定 4.1 文书策划时应当明确,写作的文书是为了满足受众什么需求,即客户基于何种需求而阅读文书。 本指引所指需求,是指受众排除痛点实现目标后想达到的效果。 受众需求满足与写作目标实现通常同时实现。 4.2 确定受众需求前应当先行确定受众痛点。 本指引所指痛点,系影响受众实现目标的障碍。 确定痛点时,需要先行明确事实、现状、目标。 4.3 确定受众需求,应当明确案件事实、案件现状、目标和痛点。 在确定痛点时,应当注意:目标决定痛点,目标不同,痛点则不同。 4.4 在确认受众需求前,应当对客户如下信息进行充分调查和了解: (1)客户为自然人的,应当了解客户的年龄、民族、宗教信仰、文化程度、所属行业、性格偏好等与其决策有关的因素; (2)客户为单位的,应当了解客户所属行业、组织架构、股东情况、诚信状况等与其决策有关的因素。 4.5 在确认受众需求前,应当对客户拟委托处理事项相关的证据、事实、现状进行充分了解。 4.6 在确认受众需求的过程中,如果对案件的主要情况不了解,无法确定客户现状和目标的,应当及时与客户进行沟通。 ## 5. 方案设计 5.1 方案是为满足客户需求而设计的服务。 文书策划时,设计的方案应当能够为受众排除痛点,满足受众需求,实现受众目标。 5.2 方案设计应当以排除客户痛点,满足客户需求为核心。 5.3 方案设计应当以经办律师,所属团队和事务所持有的核心资源为核心展开进行,设计出的方案应当具有竞争优势和垄断性。 核心资源主要指拥有或持有与受众需求密切相关,且具有明显竞争优势的资质、经验、经历、技术、方法等。 5.4 写给客户的文书,应当以依法协助客户获得利益为导向。 5.5 策略分析报告、服务计划书等以开拓市场为目标的文书,方案设计应当以展示经办律师、团队有能力处理客户案件为导向。不得仅在文书中对案件进行法律分析,或仅提出法律实体问题的处理方案。 5.6 写给法官的诉讼文书,应当以证据和法律、案例为导向,证明提出的处理方案不仅具有合法性、合理性,还具有足够的安全性。 ## 6. 表达设计 6.1 文书策划时,需要设计一套科学的表达方案,以使受众通过对文书的阅读,以最小的成本确定文书中提供的方案能够满足其需求。 6.2 文书的表达设计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文书的主要内容确定; (2)文书的表达结构设计; (3)文书的表达方式设计; (4)文书的论证方式设计; (5)文书的外观设计。 6.3 文书的表达设计应当服务于影响受众决策。 6.4 文书的表达设计主要处理如下环节: (1)在外观设计上文书应当易于被受众发现; (2)在结构设计上要能够激励受众阅读完全文; (3)在表达方式上要方便受众使用和引用; (4)在论证方式上要易于被受众审查; (5)在内容组织和选择上要能够被受众采信。 6.5 文书的外观形式设计包括如下事项: (1)文书的封面设计; (2)文书的用纸、字体、图片、logo的色彩选择; (3)文书的目录设计; (4)文书的排版设计; (5)文书的装订设计。 6.6 受众的选读文书应当由标识系统、观点归纳系统、观点论证系统三部分组成。 标识系统主要由受众的需求关键词组成,通常不超过15个字,以使受众以最小的成本,明确该文书的内容是否与其需求有关。 观点归纳系统为作者对某一个问题的观点归纳总结,该部分内容通常不超过300字。 观点论证系统为作者就前述归纳的观点的详细论证。 6.7 受众的必读文书应当由观点归纳系统和观点论证系统两部分组成。 6.8 律师文书的表达风格应当以法律语言为主。 律师在文书中的观点表达和观点论证都应当围绕证据和法律展开。 禁止脱离证据和法律进行文书写作。 6.9 文书表达应当具有兼容性,以方便日后的重复使用,且方便受众引用、拷贝。 6.10 在进行观点论证时,应当采用清单式列举,以便于受众进行审查。 6.11 在进行观点论证时,应当围绕受众的审查标准展开,以便于受众判断是否可以采信。 6.12 在进行文书表达设计时,应当遵守法律关于文书的规定,以及权威部门、团队、事务所发布的示范文本、模版和指引等规定。 ## 7. 其他 7.1 本指引仅供团队内部使用。 7.2 团队各成员在使用本指引期间,应当注意收集各方反馈信息及执行效果,并总结经验,以便于对本指引不断进行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