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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法院的诉讼费用决定有异议该怎么办
## 引言
法院在作出判决或裁定时,会根据当事人胜诉、败诉情况,对案件有关的诉讼费用作出决定,由一方承担,或双方按比例分摊。但如果当事人对法院的诉讼费用决定有异议,能否提起上诉、申请再审,如何开展诉讼费用复核,在实务操作中并无明确指引。
本文拟从法律规定、判决判例、办案实务的角度,讨论和分析如何对法院的诉讼费用决定提出异议。
## 法律规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简称“《办法》”)
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或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不得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提起上诉。
当事人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院长申请复核。复核决定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决定诉讼费用的计算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请求复核。计算确有错误的,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更正。
可见,当事人不能单独对诉讼费用的决定提起上诉,如果上诉,还必须有其他上诉请求。当事人如果不上诉,则应依照该《办法》提请诉讼费用复核。
复核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1.对诉讼费用的决定有异议时,向法院院长申请复核,院长在15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2.对决定诉讼费用的计算有异议时,向法院请求复核,无复核期限限制。
两种情况有什么区别?笔者认为:
“对决定有异议”是当事人认为自己不应当承担诉讼费用,而法院判决要求承担。
“对计算有异议”是当事人同意自己应当承担全部或部分,而法院计算或分摊的结果存在计算错误(如基数错误、公式错误、笔误等)。
## 法院判例
经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案例,笔者了解到,法院对于当事人的诉讼费用异议的二审、再审处理结果主要有如下几种:
1.如果单独对诉讼费用的决定提起上诉、申请再审,法院直接驳回上诉或再审申请。
(2020)粤01民终8616号,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邓军安抵押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一审法院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上海浦发银行广州分行负担。上海浦发银行广州分行上诉认为,本案诉讼费用应由邓军安、宋玉香、信恒公司负担,并据此主张对邓军安提供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故上海浦发银行广州分行的上诉实质上属于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提起上诉……裁定如下:驳回上诉。”
2.如果上诉、再审案件有其他上诉、再审请求,同时对诉讼费用的决定提出异议,有如下三种处理情况:
(1)在其他上诉、再审理由不成立时,视同“单独对诉讼费用的决定有异议”,法院直接驳回上诉或再审申请。
(2020)最高法民申1366号,天津宇昊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天津瑞恒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因原判决正确,诉讼费、鉴定费、保全费的分担问题不能单独作为申请再审的依据,宇昊公司该申请再审理由,本院不予采纳……裁定如下:驳回天津宇昊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再审申请。”
(2)在其他上诉、再审理由不成立时,法院驳回上诉、再审申请,但告知通过原审法院另行解决。
(2018)京民终292号,邯郸市裕泰焦化有限公司等与华油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裕泰焦化公司关于案涉合同为格式合同的意见缺乏事实依据,其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裕泰焦化公司关于一审案件保全费及案件受理费的相关主张,因不涉及一审法院判决所确定的内容,根据《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可通过一审法院另行解决……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在其他上诉、再审理由成立时,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同时对诉讼费用的决定予以更正。
(2017)最高法民终743号,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七工程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涉2009年10月17日《A10合同段合同协议书》和2009年12月15日《A10合同段施工合同协议书》均应认定为无效。上诉人十五冶金公司的部分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十五冶金公司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目的是为了主张剩余工程款,原审按照十五冶金公司诉状中所述其完成工程总价款的金额310527470元计算案件受理费不当,本案按照十五冶金公司请求的工程余款及利息计算案件受理费较为合理。因此,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均应为453033.20元,十五冶金公司多预交的部分,应予以退还。”
## 申请诉讼费用复核的实务分析
依照该《办法》,如果仅仅对法院的诉讼费用决定有异议,当事人不能提起上诉,而是应当申请诉讼费用复核。笔者结合近期处理的案件(涉及对诉讼费用的复核程序)进行实务分析。
笔者代理原告,起诉被告,追讨欠款。被告得知被起诉后,向原告出具《沟通确认函》,确认欠款,保证在某年某月某日前还清,并明确表示:“由于此案产生的诉讼费×××元、财产保全保费×××元和保全费×××元由我司承担。”此后,被告到期并未依约还款。开庭时,被告对欠款金额、保费、保全费予以认可,但对于诉讼费,被告表示“请求法院依法处理”。法院最终判决支持由被告承担保费和保全费,但并非全部诉讼费,而是依据原告的胜诉比例,对诉讼费进行分摊,原告仍需承担一部分诉讼费。
为此,笔者向法官提出质疑,法官答复称:“被告当庭请求法院对诉讼费进行处理,视为不再同意按《沟通确认函》承担全部诉讼费,因此,法院依法予以分摊。”
笔者对法院的观点持不同意见:
1.被告书面承诺承担全部诉讼费,法院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该确认函内容明确、金额具体、合法有效,双方当庭均确认了该《沟通确认函》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且该《沟通确认函》对于诉讼费用的安排并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是被告意思自治的表现,应予尊重。法院却对案件受理费进行分摊,要求原告承担部分受理费,有违“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不符合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2.被告当庭改口称诉讼费部分“请法院依法判决”,并不能依法撤销其已经对原告作出的、关于承担全部诉讼费用的书面承诺。
被告向原告作出“承担全部诉讼费用”的书面承诺,一经作出并送达,已产生法律效力,未经原告同意,不得撤回或撤销,更不能仅凭庭审时一句“请法院依法判决”而归于无效。如果当事人作出的书面承诺都可以随意被撤销,则交易主体签订的合同、借据、保证、承诺等义务性文件均是“一纸空文”,一切都可以基于当事人陈述而被撤销。
在没有过往案例参考、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根据《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笔者代理原告在上诉期内向法院提交了《诉讼费用复核申请书》,向法院院长申请对诉讼费用的决定进行复核。
一周后,法官传唤笔者做笔录,口头告知法院分摊案件受理费是基于被告表示“请法院依法判决”。但笔者不同意法官的答复,并告知法官,此情况依法必须由法院院长在15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然而法院并未如期作出复核决定,而是在一个多月后,再次传唤笔者做笔录,法官口头告知,经院长复核,认为案件按原告胜诉部分比例分担诉讼费,符合法律规定及双方庭审时的陈述,因此决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费复核申请。此后,原告放弃对该决定提出进一步申诉。
经过办理本次诉讼费用复核申请,笔者得出以下体会:
1.诉讼费用复核申请的程序规定需进一步具体、明确,使得当事人、律师甚至法官有章可循;
2.法院处理诉讼费用复核,并无严格遵循期限限制,答复方式与复核程序应进一步严谨;
3.亟待最高院出台诉讼费用复核的操作指引,对具体程序进行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