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以下简称“律师费”)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是最高不超过五千元;超过五千元的部分,由劳动者承担。对于该规定在实践中如何理解,笔者结合自身办案经验和解答律师朋友有关问题经验,总结了如下6个高频问题并进行了解答,以供各位律师在办理案件时参考。
**1.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承担的律师费金额如何确定?**
答:《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已明确在劳动者胜诉的情况下,劳动者支付的律师费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第一百一十二之规定,劳动者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请求律师费的,应当以劳动者实际支出的律师费金额为基数,按照劳动者请求的胜诉比例计算,但以人民币5000元为限。
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承担律师费的前提为已经实际支出律师费,在实践中一般提交委托代理合同和律师费发票即可证明律师费已实际产生,少数情况下仲裁委或者法院会要求劳动者另行提交律师费支付凭证。
关于如何按照劳动者请求的胜诉比例计算律师费,以下计算方式可供参考:
如约定律师费为X,请求事项合计金额为A(不包括律师费),请求事项裁决支持合计金额为B(不包括律师费),律师费事项裁决支持金额为:(1)如(B/A)*X<5000,则支持金额为(B/A)*X; (2)如(B/A)*X≥5000,则支持金额金额为5000。
**2.如何理解“律师代理费用……最高不能超过5000元”的规定?**
答:根据《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解释》之规定,最高不超过五千元,是指在一起劳动争议处理整个过程中(包括仲裁、诉讼、执行等阶段),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裁决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的总额上限。
**3.劳动者在劳动仲裁时没有聘请律师,在劳动仲裁裁决作出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是否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律师费?**
答:可以。
根据《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解释》:“劳动者主张由用人单位承担律师代理费的,应当在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诉讼时一并提出”之规定,劳动者在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主张用人单位承担律师费。
**4.劳动仲裁中,劳动者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是否可以增加律师费的仲裁请求?**
答:不确定性较高,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
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十四条:“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可以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的,应当另行申请仲裁”之规定,劳动者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逾期则应另行申请仲裁。
根据笔者的办案经验,如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增加律师费的仲裁请求,不同仲裁委甚至同一仲裁委中的不同仲裁员的做法都不尽相同,有可能准许,也有可能不予准许。律师在劳动者提起劳动仲裁后接受委托的,建议尽早向仲裁委提出增加律师费仲裁请求的申请,便于仲裁委给予对方答辩期,如当庭申请增加律师费的仲裁请求,仲裁委不予准许的可能性极大。
**5.劳动者在提起诉讼后是否可以增加律师费的诉讼请求?**
答:可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之规定,劳动争议处理实行仲裁前置。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未经仲裁程序直接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但仲裁前置也有例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
劳动者在提起诉讼后聘请律师并支出了律师费,对于是否可以增加律师费的诉讼请求,深圳法院普遍持肯定态度,如(2020)粤0307民初37907号民事判决认为:“虽律师费的诉讼请求未经仲裁前置程序,但该项诉讼请求基于涉案劳动争议产生,且对原仲裁请求具有依附性,即该项诉讼请求与涉案劳动争议密切关联,具有不可分性,故本院准许原告在本案中增加该项诉讼请求并在本案中一并审理。”此外,(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5653号民事判决、(2018)粤0304民初43089号民事判决、(2020)粤03民终5354号民事判决亦作出了相同的认定。
**6.仲裁裁决作出后,仅有用人单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者为应诉而产生的律师费可否主张由用人单位承担?**
答:可以。
根据《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解释》之规定,劳动者主张由用人单位承担律师代理费的,应当在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诉讼时一并提出;但劳动者作为仲裁被申请人或者诉讼被告、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等无法提起仲裁请求或者诉讼请求的除外。由此可知,劳动者作为诉讼被告是可以主张用人单位承担律师费的,此外劳动者作为仲裁被申请人、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同样可以在劳动仲裁、二审期间、再审期间主张用人单位承担律师费。
以劳动者作为诉讼被告的案件为例。在深圳市远大硅谷科技有限公司与胡敏劳动争议案[案号:(2020)粤0306民初42749号]中,劳动者(被告)提出了用人单位(原告)向其支付5000元律师费的反诉请求,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予以审理并判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5000元律师费。在尹中玉与深圳市天昌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案号:(2019)粤03民终31961号]中,劳动者(被告、上诉人)在一审庭审期间提交了《委托合同》及律师费发票原件证实其为应诉支付了律师费5000元,并要求用人单位(原告、被上诉人)予以承担,一审法院对劳动者的该项主张没有处理,但二审法院在维持原判的基础上,增加了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律师费5000元的判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