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部门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社会法/劳动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人社厅函〔2009〕149号) ^8rwjv3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0a6dwl 你局《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请示》(沪人社福字〔2008〕1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c7nnwa 一、关于带薪年休假的享受条件《[[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rh5qnc|三条]]中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 ^fzfwj6 二、关于累计工作时间的确定《[[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zbunzm|四条]]中的“累计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 ^ienung <p align="right">二○○九年四月十五日</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