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刑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检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八)》已于2024年1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12次会议、2024年1月3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p align="right">最高人民法院</p> <p align="right">最高人民检察院</p> <p align="right">2024年1月30日</p>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八) (2024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12次会议、2024年1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法释〔2024〕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以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刑法修正案(十二)]]》),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修改: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47kucj|一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刑法修正案(十二)]]》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n2p4tq|三条]])的罪名由“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修改为“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公司、企业资产罪”。 本规定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