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文件 #法规类别/宪法相关法/国家机构/审判机关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 (2007年5月17日本院审判委员会第22次会议讨论通过 2013年7月11日本院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第13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4年8月21日本院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第9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2015年12月9日本院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第13会议第三次修订 2016年12月29日本院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第12次会议第四次修订 2017年8月31日本院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第9次会议第五次修订 2019年12月20日本院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第15次会议第六次修订 深中法发〔2019〕31号) ^9ee27u 目录 一、总则 二、审判委员会组织 三、审判委员会职责 四、审判委员会委员的职责 五、审判委员会委员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 六、审判委员会提请程序 七、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 八、审判委员会的决定 九、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保障监督 十、审判委员会学习制度 十一、审判委员会其他工作制度 十二、保密和档案制度 十三、附则 ^b9ais4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审判委员会的工作制度化、规范化,顺应司法改革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2018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e2j87e **第二条** 审判委员会是本院最高审判组织。主要职能是: (一)总结审判执行工作经验; (二)讨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 (三)讨论决定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是否应当再审; (四)讨论决定其他有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重大问题。 ^cbf7h5 **第三条** 审判委员会由院长、副院长、执行局局长和若干资深法官组成。 审判委员会委员由本院院长提名,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任免。 ^w4oq2n **第四条** 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或院长委托的副院长主持,议事和讨论案件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当客观、公正、独立、平等地发表意见。 ^t6uh7e ## 第二章 审判委员会组织 **第五条** 审判委员会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和专业委员会会议。专业委员会会议是审判委员会的一种会议形式和工作方式。根据本院审判执行工作需要,审判委员会分设刑事专业委员会和民事行政执行专业委员会。 ^q6hret **第六条** 专业委员会组成人员根据审判委员会委员的专业和工作分工确定,组成人数应当超过审判委员会全体委员的半数。审判委员会委员可以参加不同的专业委员会会议。 各专业委员会委员名单相对固定。除部分委员需参加两个专业委员会外,其余委员原则上固定参加其中一个专业委员会,如有本部门或其分管部门的案件或议题上会讨论时,在其他专业委员会的委员可参加该专业委员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院长可以参加所有专业委员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3m4bvt **第七条** 审判委员会设立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审判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审委办”)的职责是负责处理审判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对是否属于审判委员会讨论范围提出意见,督促检查审判委员会决定的执行情况,落实审判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2p2lwl ## 第三章 审判委员会职责 **第八条** 下列案件应当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一)涉及国家安全、外交、社会稳定等敏感案件和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等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案件; (三)同级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刑事案件; (四)法律适用规则不明的新类型案件; (五)拟宣告被告人无罪的案件; (六)拟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 (七)拟判处死刑(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及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案件。 ^qltcfv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的案件,在报请庭长、主管副院长(含执行局局长)或院长审核同意后,可以按规定程序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 (一)合议庭对法律适用问题意见分歧较大,经专业法官会议讨论难以作出决定的案件; (二)拟作出的裁判与本院或者上级法院的类案裁判可能发生冲突的案件; (三)同级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重大、疑难、复杂民事案件及行政案件; (四)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指令审理或指令再审的案件; (五)拟决定本院、同级司法机关国家赔偿的案件; (六)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的案件; (七)社会高度关注或当事人矛盾激化的督办案件; (八)案件处理结果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九)其他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t8l346 **第十条** 审判委员会依法行使以下审判监督权: (一)讨论决定当事人对院长提出的回避申请; (二)讨论决定启动案件再审审查程序; (三)讨论认定案件是否属于问题案件; (四)讨论决定审判人员是否承担违法审判责任; (五)讨论基层法院审判委员会对市中院改判结果有异议提请审查的案件; (六)对合议庭的裁判意见行使否决权、指令合议庭补充调查或重新评议; (七)案件审理中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 ^52i3sh **第十一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下列议题: (一)总结带有全局性、指导性、典型性的审判执行工作经验; (二)研究解决审判执行工作及审判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讨论相关决议或审判管理制度、审判管理规范等文件; (三)听取审判态势分析报告,讨论通过审判执行工作的重大部署或重大管理措施; (四)讨论决定涉及统一类案裁判标准的典型案例、参考案例、裁判指引等审判业务规范; (五)听取审判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报告; (六)其他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议题。 ^vsdljs **第十二条** 下列案件应当由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一)涉及跨专业的综合性案件或影响特别重大的案件; (二)经评查拟认定为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案件; (三)审判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无法形成决议的案件; (四)院长认为有必要提交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的案件。 ^c3dzwn **第十三条** 下列议题应当由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一)带有全局性的审判态势分析报告、审判执行工作部署; (二)跨业务领域的审判执行工作制度或规范; (三)具有全市指导意义的典型案例或审判实践中形成的跨业务领域的裁判指引; (四)审判人员应否承担违法审判责任; (五)对院长提出的回避申请; (六)专业委员会无法形成决议的议题。 ^3amgd8 **第十四条** 除须由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的案件或议题外,其他案件或议题均由审判委员会专业委员会讨论决定。 ^lcza6u ## 第四章 审判委员会委员的职责 **第十五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的职责: (一)遵守审判委员会工作纪律,按时出席审判委员会会议,认真听取汇报,发表评议意见,郑重、公正行使表决权,会议表决时不得弃权; (二)独立承办或参与合议庭审理案件; (三)贯彻落实审判委员会的决定。 ^49sl0g **第十六条** 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的职责: (一)根据院长授权,对拟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进行审查; (二)通过庭审评查、参加专业法官会议或案件协调会等方式指导审判执行业务工作; (三)参加或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 (四)主持或参与案件质量评查、裁判文书评选、总结审判执行工作经验,主持或参与业务调研; (五)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他与审判执行业务相关的工作。 ^8d6ons **第十七条** 专职委员根据院长或主管副院长(含执行局局长)授权审查案件后,视案件具体情况分别做出如下处理: (一)召集合议庭成员交换意见,提议合议庭复议或补充案件材料; (二)提出审查意见,报请主管副院长(含执行局局长)审定。 专职委员在审查案件过程中发现的其他问题,应向审判执行业务部门提出,审判执行业务部门须认真研究。 ^g7dril **第十八条** 审判委员会主持人的职责: (一)负责审判委员会委员的考勤审批; (二)调整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或议题的顺序; (三)充分保障各位委员自主发表意见,及时归纳争议焦点,引导全体委员围绕焦点深入展开探讨,认真归纳总结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或议题的结论。 ^874bqb ## 第五章 审判委员会委员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 **第十九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可以审理或参加合议庭审理下列案件: (一)在本辖区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二)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三)法律适用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件; (四)对审判执行工作具有指导意义的新类型案件; (五)院长认为有必要由委员审理的其他案件。 ^epod36 **第二十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可以全部由审判委员会委员组成并由承办案件的委员担任审判长,也可以与非审判委员会委员的法官组成并担任审判长。 ^t50n57 **第二十一条** 委员合议庭的组成,由干部处和审管办根据每位委员的专业特长和办案需要实行个案指定制度,重点审理特别重大、疑难、新类型和在法律适用方面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 委员合议庭确定后,如因回避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应当书面报院长审定。 审判长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认为案件影响重大,或适用法律疑难,需要变更为委员合议庭审理的,应当书面报院长审定。 ^4ta1ao **第二十二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庭审时间应当避免与审判委员会例会时间冲突。 ^mbgvf9 **第二十三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参加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原则上不再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作出处理决定。但法律、司法解释或上级法院规定应当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除外。因案情重大、疑难或复杂确需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应当报院长审定。 审理案件的委员在审判委员会讨论时享有表决权。 ^adus5e **第二十四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当作为承办法官每年办理一定数量的案件。审判委员会委员办理案件制度另行制定。 ^mikbzb **第二十五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应当注意总结审判工作经验,规范、指导审判工作。 ^42mua9 ## 第六章 审判委员会提请程序 **第二十六条** 合议庭认为案件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由其提出申请,层报副院长(含执行局局长)或院长批准;未提出申请,院长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议题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参照案件提交程序执行。 ^vkbkds **第二十七条** 拟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应当有专业法官会议研究讨论的意见。 专业法官会议意见与合议庭意见不一致的,合议庭应当复议;经复议未采纳专业法官会议意见的,院长、副院长(含执行局局长)、庭长可以按程序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hhl8n2 **第二十八条** 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或议题,除涉密案件外,承办法官应当于会前三个工作日向本院审判委员会业务系统录入有关信息并上传相关汇报材料,包括呈报表、简要汇报提纲、审理报告及附件等。 ^d9wf1g **第二十九条** 案件审理报告应格式规范,客观、全面反映案件事实、证据及双方当事人或控辩双方的意见,明确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具体问题、法律适用问题、合议庭的争议焦点、分歧意见、专业法官会议意见、类案与关联案件检索情况和拟作出裁判的内容,还应附相关的法律条文或图表说明。法律关系复杂或重大、疑难案件,承办法官应当制作PPT等形式的演示文稿。 审判长和合议庭成员对案件事实负责,提出的处理意见应写明有关法律依据。 审理报告由合议庭成员共同署名。案件经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后,还要说明讨论意见及合议庭是否采纳的情况。 非案件类议题,承办部门应提交议题的草案及对草案的主要内容、调研与起草过程、征求意见等方面的说明材料,并附明确的部门意见。书面报告应格式规范、简洁明了。 ^nzebjg **第三十条** 审委办应当对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或议题是否属于审判委员会讨论范围以及提请上会材料是否符合本工作规则的要求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上会要求的案件或议题,由审委办予以退回或建议承办部门修改。 ^4vgas6 **第三十一条** 准予上会的案件或议题,审委办应当登记,并根据提交报告的时间顺序进行排期。遇紧急情况时,由承办部门主管副院长(含执行局局长)建议,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后可优先上会。 ^s7frw5 **第三十二条** 除涉密案件外,审委办应将会议安排于会前三个工作日通知参会委员并在审判委员会业务系统录入有关信息。 ^rmcidb **第三十三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对于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或议题,应当提前审阅审理报告或议题有关材料,了解合议庭对案件事实、证据的认定和对法律适用的意见,并根据需要调阅庭审视频或查阅案卷。 ^f1i0fj ## 第七章 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 **第三十四条** 审判委员会根据存案情况原则上每周四召开例会。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减会议或者改期的,由院长或院长委托的副院长决定。 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召开由院长决定。 ^4fevcu **第三十五条** 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有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出席方可召开。 除讨论死刑立即执行及无罪案件应有刑事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外,其他专业委员会会议应有其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方可召开。 ^tmj6vm **第三十六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应按时参加会议。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于会前一日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告知审委办。 审判委员会业务系统自动汇总委员出勤情况,审委办统计整理审判委员会委员出席会议情况,并定期在法院内部公示。 ^zrra9u **第三十七条** 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由院长主持,或由院长委托一名副院长主持。 刑事专门委员会由院长委托主管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主持。民事行政执行专门委员会由院长委托一名副院长主持。 ^sq43j3 **第三十八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时,承办案件的合议庭成员及承办部门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讨论再审案件时,原审案件承办法官应当列席会议;讨论追究错案责任或拟认定有质量问题的案件时,审监庭和监察室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 审判委员会讨论其他议题时,承办人及承办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 ^cd0hju **第三十九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下列案件,可以邀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会议,检察长不能出席的,可委托其他副检察长列席会议: (一)拟驳回抗诉案件; (二)拟对被告人宣告无罪的刑事案件; (三)拟对被告人免于刑事处罚的刑事案件; (四)拟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 ^0mm869 **第四十条** 下列人员可以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 (一)院纪检组组长、政治部主任、监察室主任; (二)专业法官会议成员; (三)被邀请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 (四)院长或者受院长委托主持会议的副院长决定的其他有必要列席的人员。 经主持人同意,列席人员可以提供说明或者表达意见,但不参与表决。 ^f9jgo9 **第四十一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或议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案件或议题的汇报由承办法官、承办部门负责人、协管该部门的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主管副院长(含执行局局长)依次作补充,其他列席人员经主持人同意后可以补充发言; (二)委员就案件或议题内容展开进一步询问; (三)委员按照法官等级和资历由低到高的顺序发表意见; (四)主持人归纳委员意见,进行表决,形成决定。 ^z2uili **第四十二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可在讨论后三个工作日内就自己已经发表意见进行书面补充,并说明理由。审委办收到书面补充意见后应立即向会议主持人报告并视情况进行处理。 ^g4n86i **第四十三条** 多次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或议题应保持一致性和连贯性。首次讨论被安排在专业委员会的案件或议题,再次讨论原则上应被安排在相同的专业委员会,但经专业委员会讨论无法形成决议需提请全体会议讨论的案件或议题除外。首次讨论被安排在全体会议的案件或议题,再次讨论亦应被安排在全体会议。 ^jzfdfv **第四十四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依法实行回避制度。具有法定回避情形的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当自行回避,不参加审判委员会对有关案件的讨论;当事人(被告人)也可以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相关案件的讨论。 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制度另行制定。 ^dlz70b ## 第八章 审判委员会的决定 **第四十五条** 除讨论死刑立即执行及无罪案件时需刑事专业委员会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意见形成决议外,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和专业委员会会议讨论案件或者议题时,应按照各自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的多数意见作出决定。少数委员的意见应当记录在卷。 ^p544jb **第四十六条** 对于经专业委员会表决未形成决议的案件或议题,院长可以要求征求该专业委员会未到会委员意见。经征求意见后能形成决议的,按照决议中的多数意见作出裁判;经征求意见后未形成决议的,院长可决定提请复议或提请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对于经全体会议表决未形成决议的案件或议题,院长可以要求征求未到会委员意见。经征求意见后能形成决议的,按照决议中的多数意见作出裁判;经征求意见后未形成决议的,院长可决定提请复议。 上会案件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审委办应将案件的审理报告、讨论笔录等书面材料呈报相关委员,必要时应协助委员查阅或调取卷宗等案件资料。 ^t1lnf8 **第四十七条** 专业委员会的决定即为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对于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必须服从,不得擅自改变决定内容。 案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出现当事人申请撤诉、撤回上诉等情形的,合议庭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重新向审判委员会报告。 ^rp9p82 **第四十八条** 合议庭在裁判前又发现新的事实和证据足以影响案件的处理结果的,应报院长或主管副院长(含执行局局长)将案件提请审判委员会复议。 ^afwfss **第四十九条** 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合议庭应及时办结。对于审判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合议庭应当在裁判文书中予以说明,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裁判文书的起草及制作。裁判文书签发后,承办法官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将裁判文书送审委办备案。审委办发现案件处理结果与审判委员会决定不符的,应当及时向院长报告。 ^ll4w04 **第五十条** 经审判委员会决定请示或需与上级法院或有关部门沟通协调的案件,上级法院或有关部门批复或答复后,承办法官应当制作补充审理报告及时向审判委员会报告。批复或答复意见与本院审判委员会意见不一致的,由合议庭复议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审判委员会复议。 ^wg4pqo **第五十一条** 审判委员会不同意合议庭意见的案件,可以要求合议庭补充调查或重新评议。 ^828ckj **第五十二条** 审判委员会的会议记录,是对案件或议题讨论过程的原始记录。所有参加讨论和表决的委员应当在审判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署名。审委办工作人员应在会后及时制作、送签、发放、归档,以便案件按期顺利审结。 ^3mh9ll **第五十三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担任审判长的案件,合议庭形成一致或多数意见的,裁判文书或调解书由承办法官、合议庭其他成员依次签署后,由审判长签发后付印。 ^cb4r91 **第五十四条** 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的裁判文书文稿,合议庭必须附审判委员会笔录,依次由承办法官、合议庭其他成员、审判长审阅签署、庭(处)长审阅签发后付印。庭(处)长仅对裁判文书的结论是否符合审判委员会的决议承担责任,不因签发裁判文书承担错案责任。 由审判委员会委员参加合议庭或担任审判长审理的案件,且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裁判文书文稿必须附审判委员会笔录,依次由承办法官、合议庭其他成员、审判长、院长或受院长委托的副院长(含执行局局长)签发后付印。院长或受院长委托的副院长(含执行局局长)仅对裁判文书的结论是否符合审判委员会的决议承担责任,不因签发裁判文书承担错案责任。 ^c6lt14 **第五十五条**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制度、规范、裁判指引等规范性文件,承办人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根据审委会讨论意见修改完毕,并报庭处长、分管副院长(含执行局局长)审签。规范性文件签发后,承办人应在七个工作日内送审委办备案。 依照有关规定需要向市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由审委办在文件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统一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kc0htk ## 第九章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保障监督 **第五十六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依法履职行为受法律保护。审判委员会委员在审判委员会会议上依法履行职责时发表的评议意见不受责任追究,并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1j39ct **第五十七条** 领导干部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法干预、过问、插手审判委员会委员讨论决定案件的,应当予以记录、通报,并依纪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h00gqa **第五十八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因依法履职遭受诬告陷害或者侮辱诽谤的,人民法院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澄清事实真相,消除不良影响,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任。 ^e4hlk0 **第五十九条** 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合议庭成员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共同承担责任。进行违法审判责任追究时,根据合议庭成员是否存在违法审判行为、情节、合议庭成员发表的意见和过错程度合理确定各自责任。 ^e7qvd9 **第六十条** 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合议庭、承办法官对其汇报的事实负责,审判委员会委员对其本人发表的意见及最终表决负责。构成违法审判责任追究情形时,根据审判委员会委员是否故意曲解法律发表意见的情况,合理确定委员责任。 审判委员会改变合议庭意见导致裁判错误的,由持多数意见的委员共同承担责任,合议庭不承担责任。审判委员会维持合议庭意见导致裁判错误的,由合议庭和持多数意见的委员共同承担责任。 合议庭汇报案件时,故意隐瞒主要证据或重要情节,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导致审判委员会作出错误决定的,由合议庭、承办法官承担责任,审判委员会委员根据具体情况承担部分责任或者不承担责任。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导致审判委员会决定错误的,主持人承担主要责任。 ^luv46i **第六十一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cm8opf ## 第十章 审判委员会学习制度 **第六十二条** 审判委员会实行定期学习制度。审委办安排学习的有关具体事项并报院长审定后实施。 ^ih730d **第六十三条** 学习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委员会颁布的最新法律、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最新司法解释以及其他相关的规章制度等; (二)其他规范性文件。上级党政机关有关政法工作的规定以及上级法院指导审判工作的有关意见等; (三)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以及省法院、本院的典型案例。 ^kl2ho1 **第六十四条** 围绕立法、司法中的前沿问题及司法解释的理解与运用问题组织审判委员会委员进行专题讨论或学习,必要时邀请资深法官或专家学者授课,及时更新知识结构,提高司法能力。 ^ihefg6 **第六十五条** 结合本院年度培训计划,安排审判委员会委员参加各类业务培训项目,不断提升委员的司法水平和法律素养。 ^acdkct ## 第十一章 审判委员会其他工作制度 **第六十六条** 业务庭应当每年对本庭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被上级法院发改的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形成书面报告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学习。 ^bzmrf5 **第六十七条** 审管办定期整理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例,对在法律适用、裁判方法、纠纷处理等方面有典型性、示范性的案件,指定有关业务部门撰写典型案例评析,印发全市法院参考。 ^46sczj **第六十八条** 对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或议题中发现的、对审判工作带有普遍性、趋势性的问题,审判委员会可以指定相关委员和业务部门开展专题调研,提出解决意见或建议,并可形成规范化办案指引供全市法院办案参考。 ^tugrql ## 第十二章 保密和档案制度 **第六十九条** 探索建立审判委员会会议全程录音录像制度,录音录像材料要按照保密要求进行管理。审判委员会议题的提交、审核、讨论、决定等纳入审判流程管理系统,实全程留痕。 审判委员会档案包括上会材料、审判委员会决议、笔录等,上述材料必须加盖审判委员会档案专用章,盖章后的档案一份移送业务部门附卷,另一份归入审判委员会专项档案予以保存。 ^bkrsan **第七十条** 审判委员会记录以及依照法定程序尚未公开或不宜公开的情况和事项属审判工作秘密。 审判委员会委员、列席人员及其他与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工作纪律,不得泄露履职过程中知悉的审判工作秘密。因泄密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 ^g3en64 ##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本规则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ewm4bn **第七十二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sm1pf6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审理报告呈报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