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文件 #法规类别/宪法相关法/国家机构/审判机关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中心章程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az129s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中心。 ^au6ww8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彩田北路6003号。 ^alcfkt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市财政核拨。 ^zb7jva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壹佰万元。 ^t77dd3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ds2r0k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6ijhb7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深圳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q4b2re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hjq9m6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坚持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建设一支权责明确、管理科学、保障有力的司法辅助队伍,为审判执行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优质高效的保障。 ^0g34is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协助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好审判法庭管理、使用调配等工作;
(二)协助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好速录工作人员调配使用、业务培训等工作;
(三)承担裁判文书上网管理、印制等工作;
(四)承担司法文书送达的辅助性工作;
(五)协助开展司法辅助信息化技术支撑工作;
(六)协助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好全市法院系统司法辅助事务集约管理相关工作;
(七)完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69gcr0
##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
本单位党组织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领导管理下高效开展本单位党建工作,按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有关规定,提升本单位党建标准化和规范化水平,负责本单位党员组织教育工作,充分发挥党组织领导地位和组织作用。 ^e9tv72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积极落实上级党组织的部署要求,领导、督促本单位落实重点工作任务,充分发挥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促进本单位事业蓬勃有序发展。 ^obmhk1
**第十四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党的全面领导:
由党组织会议研究决策,强化政治功能,加强对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政治把关,按照参与决策、推动发展、监督保障的要求,与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 ^pm1prq
##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组建本单位管理层;
(三)提名或任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四)批准管理层工作报告;
(五)监督本单位运行;
(六)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七)本单位终止时,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安排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八)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cug6n5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支持本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履行职能,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本单位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本单位提供必备的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本单位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本单位发展;
(四)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义务。 ^qh9kmj
##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行政会议。
按规定须提交举办单位研究审议的事项,经本单位行政会议研究讨论后,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批。 ^zniupo
**第十八条** 本单位依据中共深圳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
有关文件组建,职责包括:
(一)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政策方针和决策部署;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工作人员管理;
(五)定期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六)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七)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八)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九)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十)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g1kd2w
**第十九条** 本单位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行政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本单位副主任及内设机构正职等相关人员参加会议,本单位行政会议实行首长负责制,由主任根据会议讨论情况作出最后决定。 ^w6s97j
**第二十条**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由举办单位按照权限任免/聘任,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主持开展本单位业务工作;
(二)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日常事务;
(三)负责本单位的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3pc2iw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产生。 ^hazlpe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产生程序:
本单位依据中共深圳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有关文件,设综合部、业务一部、业务二部3个内设机构;核定事业编制17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6名,其中职员七级3名,职员八级3名。 ^ukdqn6
##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一)知悉本单位宗旨、业务范围、业务开展情况等;
(二)参加本单位举办的各项活动等;
(三)按规定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监督本单位工作事项落实情况,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等;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其他权利。 ^0i5gsg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及本单位各项制度规定;
(二)践行本单位宗旨,维护本单位合法权益;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9wch03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一)保障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本单位运行;
(二)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义务等。 ^ll04jh
##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
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委及上级法院关于司法辅助事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服务保障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开展,指导全市法院司法辅助工作业务开展,牵头做好全市法院司法辅助事务的集约管理和涉司法辅助事务的信息化建设工作,加强对全市法院司法辅助事务的统筹协调和业务监管。 ^pe1rnq
**第二十七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一)常态化开展审判法庭管理、使用、调配及庭审保障等工作。
(二)常态化开展司法技术工作,统筹开展全市法院暂予监外执行的组织诊断工作,摇珠选定破产管理人(一至三级破产管理人)等工作。
(三)统筹开展诉讼材料集约流转、集约排期、集约送达等工作。
(四)以司法辅助事务智能化为目标,牵头对涉司法辅助事务的信息系统开展一体化建设和完善升级等工作。 ^cbbear
##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msa4sr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hhch63
**第三十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执行,遵守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财经制度。 ^r38w9k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z40sto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与本单位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用途使用。 ^ha7meo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应当遵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 ^1rfhlv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hgl4du
##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自有或举办单位的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本单位年度报告,应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n4t6zs
##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并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的; •
(四)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msqusn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e6oggr
**第三十八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fqiuzw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置。 ^f06arm
##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osk1fs
**第四十一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bobznj
##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于2023年1月6日经举办单位党组会议通过。 ^9adiu8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cteqb9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中心。 ^628p9q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2023年1月6日起生效。 ^3jtti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