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文件 #法规类别/宪法相关法/国家机构/审判机关
# 关于印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类案、关联案件检索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中法发〔2021)8号)
各基层法院、本院各审判执行业务部门: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类案、关联案件检索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已经2021年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严格落实有关工作要求。
<p align="right">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p>
<p align="right">2021年6月17日</p>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类案、关联案件检索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
为统一司法案件法律适用和裁判尺度,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具有司法公信力、法治竞争力、改革创新力、国际影响力的先行示范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等规定,结合深圳法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qp56g1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类案,是指与待决案件在案由、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问题等方面具有相似性,且已经人民法院裁判生效的案件。
本办法所称关联案件,是指当事人相同、基本相同或存在关联关系,争议焦点问题相同、相近或相互关联等情形,裁判结果依照法理或常理应当保持一致的正在审理案件和已结案件。 ^tr289d
**第二条** 人民法院办理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进行类案或关联案件检索:
(一)拟提交专业法官会议或者审判委员会讨论的;
(二)与本院或者上级法院的生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
(三)缺乏明确裁判规则或者尚未形成统一裁判规则的;
(四)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或存在重大社会影响的;
(五)持续受理数量较多的系列案件;
(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诉辩文书、主张中明确提出存在类案、关联案件的;
(七)可能对本院辖区法律适用具有指导意义的;
(八)院长、庭长根据审判监督管理权限要求进行类案或关联案件检索的;
(九)其他疑难复杂案件需要进行类案或关联案件检索的。 ^w2fsfj
**第三条** 类案或关联案件检索的范围一般包括:
(一)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
(二)最高人民法院在公报、案例精选、业务指导参考、年度案例精选等发布的典型案例;
(三)最高人民法院裁判生效的案件;
(四)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参考性案例、典型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
(五)本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
除指导性案例以外,优先检索近三年的案例或者案件;已经在前一顺位中检索到类案的,原则上可以不再进行后顺位检索。
对于本条第一款规定范围内无法检索到类案或关联案件的,可以进一步检索管辖区域以外其他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 ^drqb8u
**第四条** 承办法官或司法辅助人员应当依托中国裁判文书网、审判案例数据库进行类案检索或关联案件检索;同时可以依托中国司法案例网、法信、智审、北大法宝、办案平台、档案系统等平台进行类案或关联案件检索。
承办法官或司法辅助人员对检索的真实性、准确性、全面性负责。 ^6crwv5
**第五条** 类案或关联案件检索,可以采用案由关键词检索、法条关联检索、案例关联检索等方法。
承办法官应当将待决案件与检索结果进行相似性识别和对比,确定是否属于类案或关联案件。 ^tbuokg
**第六条** 对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进行类案或关联案件检索的案件,承办法官应当在合议庭评议、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审委会讨论及审理报告中对类案或关联案件检索情况予以说明,或者制作专门的类案或关联案件检索报告,并随案归档备查。 ^ub87w7
**第七条** 类案或关联案件检索说明或者报告应当客观、全面、准确,包括检索主体、时间、平台、方法、结果,类案或关联案件的不同裁判要点以及待决案件争议焦点等内容,并对是否参照或者参考类案或关联案件等结果运用情况予以分析说明。 ^w0wcls
**第八条** 检索到的类案为指导性案例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作出裁判,但与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相冲突或者为新的指导性案例所取代的除外。
检索到其他类案或关联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作出裁判的参考。 ^fw1hss
**第九条** 类案检索结果适用法律规则意见一致,并与在审案件的处理意见一致的,按照类案标准裁判。
类案检索结果适用法律规则与在审案件处理意见存在较大差异或类案检索结果之间存在明显分歧的,应当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
检索到的类案存在法律适用不一致的,承办法官可以综合法院层级、裁判时间、是否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等因素,依照《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生效案件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通过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予以解决。 ^ki6ulo
**第十条** 公诉机关、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提交指导性案例作为控(诉)辩理由的,承办法官应当在裁判文书说理中回应是否参照并说明理由;提交其他类案作为控(诉)辩理由的,承办法官可以通过释明等方式予以回应。 ^4l9rkl
**第十一条** 各审判执行业务部门应当定期归纳整理类案检索情况,通过一定形式在本院或者辖区法院公开,供法官办案参考,并报审判管理部门备案。 ^qnme9c
**第十二条** 各审判执行业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部门实际,制定类案或关联案件检索实施细则,并报审判管理部门备案。 ^0555t1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iq1h10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668o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