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文件 #法规类别/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 深圳市法院系统特邀调解员管理试行办法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法院特邀调解员管理,建立一支专业、高效的特邀调解员队伍,提高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结合我市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2ske9s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特邀调解员是指行政机关、行业协会和社会团体委派在我市法院从事案件调解工作的人员以及我市法院面向特定领域邀请加入或者根据个人申请列入特邀调解员名册的人员。 ^l0z7h3 **第三条** 各法院政工部门负责本院特邀调解员的聘任、监督等工作;负责诉调对接中心工作的部门负责本院特邀调解员的日常管理,对特邀调解员的工作予以业务指导。 ^u8c2ma ##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特邀调解员在法官的指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征求各方当事人的调解意愿; (二)通知当事人参加调解; (三)开展调解工作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 (四)送达民事调解书、司法确认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五)见证调解协议现场履行; (六)完成必要的庭前准备工作; (七)特邀调解员负责的其他事项。 ^f9v4h4 **第五条** 特邀调解员不得从事的事项: (一)担任调解案件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诉讼或仲裁代理人; (二)担任调解案件的人民陪审员、证人、鉴定人以及翻译人员等。 (三)利用职务便利为调解案件任何一方当事人、特殊关系人介绍、推荐律师、诉讼代理人或仲裁代理人。 ^4dp576 ## 第三章 任职条件 **第六条** 特邀调解员应具备以下任职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公道正派,勤勉敬业,注重效率,志愿从事调解工作; (三)具备必要的法律和专业知识; (四)身体健康,能保证从事调解工作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 (五)年龄28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有丰富经验的可适当放宽条件; (六)其他担任特邀调解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kshj0j **第七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特邀调解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其他不宜担任特邀调解员的情形。 ^4m1569 ## 第四章 入册 **第八条** 各法院应当将特邀调解员的任职条件通报相关行政机关、行业协会、社会团体,邀请相关组织委派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到法院从事调解工作。 ^3runc6 **第九条** 行政机关、行业协会、社会团体委派的工作人员符合特邀调解员任职条件的,各法院可将其列入特邀调解员名册,并颁发证书。 ^cvbgha **第十条** 各法院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专家学者、律师、仲裁员、退休法律工作者等符合任职条件的个人加入特邀调解员名册。 ^fq1wjk **第十一条** 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调解工作,具有一定沟通协调能力、符合任职条件的个人可以申请加入特邀调解员名册。 ^fn7u15 **第十二条** 负责诉调对接中心工作的部门负责特邀调解员名册管理。 政工部门聘任、解聘特邀调解员的,应当及时通知负责诉调对接中心工作的部门对特邀调解员名册进行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上级法院建立的名册,下级法院可以使用。 ^musphb **第十三条** 特邀调解员原则上每年应当至少到法院主持一次调解工作。 各法院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任常驻特邀调解员。 ^kq209d **第十四条** 特邀调解员的任期为三年,到期后可以续聘。 ^a9p95c **第十五条** 特邀调解员任期届满的,由负责诉调对接中心工作的部门商派出单位提出是否续聘建议,并征询特邀调解员续任意愿,报送本院政工部门研究决定。 ^w75kz6 ## 第五章 权利义务 **第十六条** 特邀调解员调解纠纷,享有以下权利: (一)查阅案件材料,询问当事人纠纷的事实和情节,了解各方当事人的要求及其理由,必要时可向有关方面调查核实; (二)按照规定终止调解程序; (三)获得相应的补助、表彰和奖励; (四)接受培训; (五)其他为保障调解工作应享有的权利。 ^s5vou7 **第十七条** 特邀调解员调解纠纷,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 (二)不得徇私舞弊; (三)不得损害当事人利益; (四)不得泄露案件信息、当事人隐私、商业秘密; (五)不得接受当事人请客、馈赠或其他利益; (六)其他为保障调解工作应尽的义务。 ^729mwc **第十八条** 特邀调解员调解纠纷,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nh8ima **第十九条** 各法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向特邀调解员发放误工、交通等补贴,对表现突出的特邀调解员给予物质或者荣誉奖励。 ^331sp9 **第二十条** 特邀调解员的补贴经费应当列入本院财政预算,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挤占。 ^bct2mv ## 第六章 考核 **第二十一条** 特邀调解员的考核由各法院政工部门、负责诉调对接中心工作的部门共同负责,考核结果作为特邀调解员奖励、续聘、解聘的依据。 ^sq529d **第二十二条** 特邀调解员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调解案件的数量、质量和效果。考核一般在年度结束后进行,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年度考核评为优秀等次的,聘任法院应当以适当的方式予以表彰奖励。 行政机关、行业协会和社会团体通过购买社会服务方式委派的特邀调解员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等次的,聘任法院应当建议派出单位给予特邀调解员一定的物质奖励。 年度考核评为不合格等次的,聘任法院应当予以解聘,从特邀调解员名册中删除,并通报派出单位。 ^wn5d4p **第二十三条** 特邀调解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由负责诉调对接中心工作的部门、政工部门对其进行提醒谈话;经谈话提醒仍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按规定解聘: (一)经预约无特殊情况未按时组织调解的; (二)在调解过程中,有违中立原则,强迫当事人接受和解建议的; (三)接受当事人请客、馈赠或其他利益的; (四)泄露案件信息、当事人隐私、商业秘密的; (五)其他违反特邀调解员纪律的行为。 ^j84fi2 **第二十四条** 特邀调解员在聘任期内被解聘的,所在法院政工部门应书面通知其本人,并通报派出单位。 ^h04l2w ##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中院政治部负责解释。 ^kfgwj2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hz22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