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文件 #法规类别/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行政诉讼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案件二审庭审规范
##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法官助理接收二审案卷后,应审查一审卷宗和二审材料是否齐全,审查上诉状提交时间、上诉状副本送达和上诉费预交情况。 ^a00i8m
**第二条** 法官助理应整理排列二审材料,列明案件当事人的联系方式,确认委托代理人代理手续。 ^uz183k
**第三条** 卷宗材料有当事人申请缓交诉讼费用、财产或证据保全、鉴定、评估、审计、调查取证、证人出庭作证等事项,或者有已经准许的申请事项即将到期的,法官助理应及时报告主审法官并协助处理。 ^m1t1hi
**第四条** 二审时对下列证据应当进行质证:
(一)在一审程序中应当准予延期提供而未获准许的新的证据;
(二)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依法申请调取而未获准许或者未取得,法院在二审程序中调取的新的证据;
(三)原告或者第三人提供的在一审举证期届满后发现的新的证据;
(四)当事人对一审认定的证据仍有争议的。 ^t15kdp
## 第二章 开庭审理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的二审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一)当事人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有异议,且提出可能改变主要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的新事实、证据或者理由的;
(二)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主要事实不清楚,需要重新认定主要事实的;
(三)新类型、复杂、疑难、重大敏感案件;
(四)一审判决存在明显重大错误,可能改判的;
(五)当事人提出开庭审理请求的。 ^7jukjz
**第六条** 公开开庭审理的,开庭前3日在本院公告栏发布开庭公告,公告案号、当事人姓名、案由、时间、地点和旁听条件。
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明确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不公开审理,与案件审理无关的人员不得参与和旁听开庭审理。不公开审理的应在开庭时说明原因。 ^8ggo13
**第七条** 法官助理应当征询主审法官和合议庭其他成员意见,在接收案件后十日内排定开庭时间、地点,送达传票通知当事人,并向其他诉讼参与人送达出庭通知书。 ^k0ia6s
**第八条** 对于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院长或院长委托的副院长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决定由审判委员会委员旁听合议庭庭审。 ^hshbgb
**第九条** 法官在庭审中,应保证当事人平等、充分的陈述、发言和辩论的权利,不得随意限制或偏袒一方,压制、打断另一方的发言;及时制止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与案件无关的发言或者重复陈述有关事实。 ^lb2les
**第十条** 审判长负责确保法庭内人员遵守法庭规则,对违反法庭规则的言行,应当及时制止,使庭审活动有序进行;对严重违反法庭规则的,依照法律规定予以制裁。 ^q5igd6
**第十一条** 开庭时法官助理应当出庭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安排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诉讼参与人等候出庭,请不符合旁听条件的人员离开法庭,宣读法庭纪律。
法官助理在审判人员入庭时宣布全体起立,向审判长报告准备工作情况。
庭审过程中法官助理应协助维持法庭秩序,指导、协助速录员做好庭审记录。
庭审时需要法庭出示、转交、核对证据的,由法官助理负责进行。 ^fbl2ks
**第十二条** 审判长入庭后,进行以下开庭前准备:
(一)核对当事人身份和委托代理人身份;
(二)宣读案号、案由、审判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询问当事人是否清楚诉讼权利义务、是否申请回避。
准备工作完成后,敲法槌,宣布开庭,告知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合议庭评议和宣判等审理程序。 ^f5tqws
**第十三条** 审判长或主审法官简要介绍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一审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的裁判。 ^lp6czh
**第十四条** 审判长不是案件主审法官的,可以交由主审法官主持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发表上诉意见、答辩意见和参诉意见;
(二)当事人就一审证据补充质证意见;
(三)出示、交换、陈述新的证据,进行质证;
(四)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发问;
(五)合议庭成员询问。 ^b7ch9b
**第十五条** 庭审中经过质证的证据,能够当庭认定的,合议庭可以当庭认定;不能当庭认定的,应当在庭后合议庭评议时认定。
当庭认定的证据有误的,依法应予以纠正。 ^t7ejjl
**第十六条** 法庭调查结束后,合议庭归纳案件争议问题,由审判长组织当事人围绕争议问题进行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按照上诉人、被上诉人、原审当事人及相应委托代理人发言和互相辩论的顺序进行。 ^tutoog
**第十七条** 各方辩论充分后,审判长宣布法庭辩论终结,按照上诉人、被上诉人、原审当事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当事人最后意见。 ^l7770n
**第十八条** 当事人发表最后意见后,合议庭评议是否当庭宣判。可以当庭宣判的,宣布休庭评议。评议后恢复开庭进行宣判。
定期宣判的,由审判长询问各方当事人是否同意不到庭宣判,直接送达裁判文书。 ^9lfftm
**第十九条** 开庭审理结束,审判长宣布休庭。
法官助理宣布全体起立,请审判人员退庭,请旁听人员退庭,请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阅看庭审记录签字。 ^6jzm6u
## 第三章 调查询问
**第二十条** 下列情形可以调查询问当事人:
(一)经过阅卷,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
(二)开庭审理的案件,庭后有不影响主要事实认定的其他事实需要进行询问的。 ^9dkqn3
**第二十一条** 调查询问可以在法庭进行,也可以在其他办公场所、当事人住所或所在单位、案件有关现场进行。 ^pk3atb
**第二十二条** 在法庭进行询问时,法官进行以下准备:
(一)宣布进行法庭调查的案号、案由;
(二)核实到庭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身份、权限;
(三)宣布合议庭成员及主持调查的法官姓名、书记员姓名,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在法庭进行调查询问可以适用开庭审理的法庭调查规定。 ^ht4trw
## 第四章 评议
**第二十三条** 主审法官应当在庭审或调查询问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案件提交合议庭评议。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评议的,经审判长同意,可在审限内另行安排评议时间。 ^tcspnc
**第二十四条** 合议庭评议案件由审判长主持,依据本院合议庭规则进行。 ^gai3dn
**第二十五条** 报请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按照程序审批,印制审理报告,提交审委会办公室安排。 ^22pouu
## 第五章 判决和裁定
**第二十六条** 在审理阶段,如果发现一审确定的案由不准确,应当根据审理后确定的法律关系性质来确定结案案由。 ^gafvmu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向法庭提交在一审审理过程中没有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二审法院撤销或者变更一审裁判的根据。 ^1vrcog
**第二十八条** 二审改判并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判决的,应当根据改判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援引改判和判决的法律条文。 ^u3jhcl
##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除依照本规范以外,二审开庭审理适用一审案件的庭审规范。 ^776nwg
**第三十条** 本规范与法律或司法解释不一致的,以法律或司法解释为准。 ^bbznej
**第三十一条** 本规范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u523pz
**第三十二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orvh90
**第三十三条** 本规范施行后与新出台的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有冲突的,由相关业务部门提出修改意见报本院审判委员会进行修订。 ^sa2q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