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文件 #法规类别/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行政诉讼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案件一审庭审规范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诉讼案件一审开庭审理工作,保证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参照相关的民事诉讼规定,结合深圳市行政审判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范。 ^lgke2n
**第二条** 行政诉讼案件一审审理适用普通程序,实行合议庭审理制。合议庭由审判员组成,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 ^01gaz0
**第三条** 审判长、主审法官、合议庭成员、法官助理、书记员以及其他辅助人员应分工合作,相互配合,服从审判长或主审法官的指挥,共同完成行政诉讼案件审判任务。 ^6js02a
**第四条** 在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中,有关证据的审查及处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办理。 ^jpjgqu
**第五条** 审理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须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1crmkc
## 第二章 开庭审理
**第六条** 开庭审理一般分为开庭预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综合陈述等阶段。涉及行政赔偿诉讼的,可增设法庭调解阶段。 ^sz14n8
**第七条** 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询问当事人是否需要申请证人出庭等,以便准时开庭。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书记员应当告知并且监督其离开旁听席到庭外候传。 ^adwuma
**第八条** 书记员要求全体人员(残疾人、年老体弱者除外)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陪审员)入庭。 ^mczdmk
**第九条** 书记员向审判长报告诉讼参加人的到庭情况以及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在休息室等候出庭的情况。 ^19nvdq
**第十条** 审判长依次核对审查原告、被告、第三人出庭人员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代理权限。
当事人身份无误,审判长宣布各方当事人符合法律的规定,可以参加本庭庭审活动。
当事人身份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根据实际情况,有合议庭评议后作出处理。 ^4z4ns4
**第十一条** 原告、被告或第三人缺席的,审判长应查明是否属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情形,并视下列不同的情形,经合议庭评议后分别作出处理:
(一)经本院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二)经本院合法传唤,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审判长可以宣布缺席审判。
(三)原告申请撤诉,合议庭裁定不予准许的,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合议庭可以缺席判决。
(四)经本院合法传唤,第三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8jl9bp
**第十二条** 审判长(查明不存在影响开庭审理的因素后)宣布开庭,并宣布案由、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名单等;如有鉴定、勘验等部门派员出庭,或有翻译人员出庭的,还应依法宣布其名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说明理由,并请无关人员退出法庭。 ^ejh7ee
**第十三条** 审判长询问双方当事人在庭前是否收到法院有关告知诉讼权利义务的《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等,内容是否清楚。当事人如表示已经清楚,可不再具体宣读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的内容;如表示还不清楚,则具体内容应予当庭宣读。 ^shkk7w
**第十四条** 审判长应告知各方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并询问各方当事人是否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等回避。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审判长问明具体理由后宣布休庭,并按如下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一)院长担任审判长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二)审判人员(审判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
(三)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当事人申请回避的理由不能成立的,由审判长在重新开庭时宣布予以驳回,记入笔录;当事人申请回避的理由成立,决定回避的,或者对当事人的申请因故难以立即作出决定,尚需核实调查的,由审判长宣布延期审理。
申请回避的当事人对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但复议期间不影响开庭审理。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也可以在开庭时当庭告知复议申请人。 ^u8r1kf
**第十五条** 审判长告知当事人本案庭审的主要阶段及基本要求,并宣布本案开始审理,依次指示当事人按下列顺序进行陈述:
(一)原告简要陈述起诉的请求、事实及理由。
(二)被告针对原告陈述的诉讼请求及理由作出简要答辩。
(三)有第三人的,由第三人陈述诉讼意见。 ^lcmhv3
**第十六条** 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原告提出新的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五条,合议庭不予准许,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fiz3bw
**第十七条** 当事人向法庭提出追加当事人的,合议庭应休庭评议作出是否追加的决定,并记录在案。对决定不同意追加当事人的,应恢复开庭,说明不同意追加的理由,并记录在案;对决定追加当事人的,审判长应当恢复开庭后宣布休庭延期审理,待追加当事人后再恢复开庭审理。 ^hp0jp5
**第十八条** 各方当事人陈述完毕后,合议庭审查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是一审开庭审理着重审查的对象,主要涉及主体、事实、法律、程序和目的等五个方面。合议庭应当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 ^8on3t0
**第十九条** 对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应当首先固定诉讼标的,明确被诉的行政争议。审查作为的行政行为时,通过被告宣读行政决定或陈述事实、原告质证的方法,固定被诉行政行为;审查不作为的行政行为时,通过原告陈述和举证、被告质证的方法,固定被告是否具有不作为的行为事实,以及不作为的具体表现方式和种类。 ^7cgzdg
**第二十条** 对原告起诉条件有争议的,开庭时应首先审理该争议。对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存在争议,对原告不享有诉权的事实,以及对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事实,应当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对涉及受案范围、起诉期限的事项,经合议庭审查明显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庭审。 ^j2zdge
**第二十一条** 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合议庭审查时可按照如下审查步骤进行:
(一)被告实施被诉行政行为的职权依据(执法主体资格);
(二)认定事实是否清楚,主要证据是否充分(事实及证据);
(三)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法律适用);
(四)是否违反法定程序(执法程序);
(五)行政处罚是否显失公正(执法目的)。 ^h96znp
**第二十二条** 对被告实施被诉行政行为职权依据的审查,如果当事人之间没有争议且依照常识可以判断的,可以从简。对存在争议的,应要求被告提供职权依据,并由原告质证。 ^uhhc6n
**第二十三条** 对被诉行政行为认定事实的审查,指的是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在明确行政行为认定事实后,根据诉讼法与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举证责任。 ^5d9skm
**第二十四条** 对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的审查,应当要求被告述明其行为所适用法律规范的条款项目,对法律规范的有效性(是否失效、是否修改)予以审查,并应审查与上位法律规范是否冲突。 ^u7r39q
**第二十五条** 对行政行为执法程序的审查,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有关行政程序方面的规定,由被告举证证明实施被诉行政行为的方式、步骤、顺序和时限等具体操作是否符合规范。行政机关为规范本机关执法而提出的程序要求应当作为审查内容。 ^2nhggq
**第二十六条** 对行政目的问题,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一般可以从简。 ^uqdt0z
**第二十七条** 审判长也可以根据起诉和答辩的内容,当庭归纳诉讼争议的焦点,说明法庭审查的重点,引导当事人有序地进行诉讼。 ^s78z4g
**第二十八条** 对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双方确认没有异议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由合议庭宣读对该证据的名称、编号、并加以说明。各方当事人无新的意见时,合议庭宣布该部分证据予以确认,庭审中不再出示和质证。庭前未交换或虽交换但有异议的证据则应当庭出示,并应进行质证。 ^krs5zt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举证和质证的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承担举证责任一方出示证据;
(二)对方质证;
(三)对方提出反证的,由举证责任方质证;
(四)原告、被告对第三人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第三人对原告、被告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
(五)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由法庭出示,当事人申请法院调取的证据由申请当事人出示,并进行质证。 ^9kawpv
**第三十条** 证人出庭作证规定:
(一)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并经合议庭许可;
(二)证人出庭作证前后,不能在法庭逗留,不得旁听其作证案件的审理过程;
(三)证人出庭作证的,在核对证人姓名、年龄、职业的基本情况后,应告知证人诚实作证的法律义务及作伪证的法律责任;
(四)证人作证前应向法庭保证:向法庭所作的陈述真实可靠,愿对作证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五)证人作出保证后,应如实陈述其亲历的与案件有关的具体事实。陈述完毕,告知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可以向证人发问;
(六)当事人提供的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由提供证人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七)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其所提供的书面证言应当庭宣读。当事人自己调查取得的证人证言,由当事人宣读后提交法庭,对方当事人可以质询;法院调查取得的证人证言,由主审法官宣读,双方当事人可以提出意见。 ^kv0wrl
**第三十一条** 庭审进行举证质证时,对案情简单、证据材料不多的案件,应引导当事人逐个出示证据和逐个质证;对案情复杂、争议焦点多、证据材料多的案件,可引导当事人对证据进行合理组合,分成若干组证据质证。 ^ra71cz
**第三十二条** 案件有关事实在开庭前提交有关部门鉴定、勘验的,主审法官应当庭宣读结论。鉴定、勘验部门派员出庭的,由其宣读结论,然后由双方当事人发表意见。经许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向鉴定、勘验部门出庭人员发问,被问人员应予回答。被问人员如认为当事人所提问题与鉴定、勘验结论无关,可向法庭申请不予回答并说明理由,是否准许,由审判长决定。 ^013u35
**第三十三条** 合议庭应引导当事人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进行质证。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就证据问题相互发问,也可以向证人、鉴定人或者勘验人发问。进行举证和质证发生异议或出现疑问时,审判长应引导当事人相互有序地进行质询,当事人提出与案件无关的质询意见或引诱、威胁、侮辱等语言时,审判长应及时制止。 ^utuel7
**第三十四条** 对庭审质证出现重大分歧,当事人当庭提出要求补充证据或申请鉴定、勘验或重新鉴定、勘验,由合议庭审查决定是否允许。 ^wnkwuz
**第三十五条** 经过质证的证据,法庭应当根据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原则确认其证明力。
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能够当庭认定的,合议庭应当庭作出可以(足以)认定或不能(不足以)认定案件事实的认证结论;不能当庭认定的,应当在合议庭评议时认定。
合议庭对证据的认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规定。
合议庭当庭认证,可以先行休庭评议。
没有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gtnk7r
**第三十六条** 当庭认定的证据有误的,可以按照以下方式纠正:
(一)庭审结束前发现错误的,应当重新进行认定;
(二)庭审结束后宣判前发现错误的,在裁判文书中予以更正并说明理由,也可以再次开庭予以认定;
(三)有新的证据材料可能推翻已认定的证据的,应当再次开庭予以认定。 ^qh8oj7
**第三十七条** 案件的主要事实已经清楚,审判长应宣布法庭调查结束,案件的审理进入法庭辩论阶段。 ^z1sgpu
**第三十八条** 在法庭辩论阶段,合议庭的主要职责是引导当事人就围绕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等问题进行辩论。合议庭重在听辩,而不与当事人进行辩驳,不发表案件的处理意见。 ^602v4p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辩论发言依次由原告、被告、第三人进行。 ^kerz4s
**第四十条** 法庭辩论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对等辩论发言,即依发言顺序进行第一轮辩论,但对该辩而未尽辩的,可接着进行第二、三轮辩论发言。第二个阶段为自由辩论发言,即在对等辩论之后,各方当事人可互相质问,互相辩驳。 ^csveb3
**第四十一条** 在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情况下,审判长可以根据案情规定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辩论发言的时间,明确要求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在规定时间内发言完毕。 ^8j0nk1
**第四十二条** 若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的发言与案件无关或进行人身攻击,审判长应及时制止,并予警告。 ^ft8aq6
**第四十三条** 法庭辩论过程中,合议庭发现新的情况需要进一步调查时,审判长可宣布中止法庭辩论,恢复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结束后,继续进行法庭辩论。 ^er17mf
**第四十四条** 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可交叉进行,并可穿插进行举证、质证和认证。 ^vmc50a
**第四十五条** 法庭辩论阶段终结时,审判长按原告、被告、第三人以及他们的诉讼代理人的先后顺序进行,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6p7jsq
**第四十六条** 一并提起行政赔偿的行政案件,可以在庭审辩论结束,经合议庭评议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后,进行调解;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调解可在辩论结束后进行。 ^fejvqi
**第四十七条** 在行政赔偿诉讼中,法庭调解遵循合法、自愿原则,参照民事调解的相关规定进行。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gev13j
**第四十八条** 合议庭主持调解时,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而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kjgmb0
**第四十九条** 合议庭在审理中,认为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责任人员违反政纪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该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认为有犯罪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案件移送影响本案审理的,合议庭应当裁定中止诉讼。如果案件全部移送致使案件不再是行政案件的,应终结诉讼。 ^diuzgf
## 第三章 合议庭评议
**第五十条** 休庭后,由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 ^egpq2z
**第五十一条** 合议庭评议案件由审判长主持。主审法官负责全面介绍案情,合议庭成员应针对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问题充分发表意见,不得弃权。 ^2cagbp
**第五十二条** 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合议庭评议意见一致的,以合议庭意见作出决定;评议意见有分歧的,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书记员必须将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如实记入笔录。合议庭成员必须在笔录上签名,合议庭对案件处理结果共同负责。 ^7j6gn6
**第五十三条** 对于重大疑难行政案件,或者合议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合议庭按规定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必须执行。 ^jrbhuk
# 第四章 法庭裁判
**第五十四条** 对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的案件,合议庭认为可当庭裁判的,由审判长当庭宣判。 ^lgrmuf
**第五十五条** 审判长宣判应起立进行,并应示意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起立,或由书记员宣布起立。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应站立接受宣判。 ^l157dl
**第五十六条** 当庭宣判先以口头进行,书记员做好笔录。当庭宣判的内容应包括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法庭查明认定的事实,裁决的理由及法律依据、判决结果、诉讼费用的负担、当事人上诉事项等。 ^13is5z
**第五十七条** 当庭宣判的案件,由各方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在宣判笔录上签字。
能当庭送达裁判文书的,应即向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送达;不能当庭送达裁判文书的,应告知当事人自宣判之日起十日内领取裁判文书的具体时间、地点及逾期不领取的法律后果,书记员应将情形详细记录在案。
上诉期限自告知当事人应领取裁判文书之日起计算。 ^jnldls
**第五十八条** 对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不宜当庭裁判的,由审判长告知当事人“待合议庭评议后择日进行宣判”或明确定期宣判的日期和时间。 ^2rh4t0
**第五十九条** 审判长宣布休庭或闭庭后,书记员要求全体人员起立,先请合议庭人员退庭,然后示意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退庭。 ^datojb
**第六十条** 裁判文书的签发权限,按照本院有关规定执行。 ^wk2na2
**第六十一条** 定期宣判的案件,宣判后应立即向当事人送达裁判文书。 ^2so12n
## 第五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规范与法律或司法解释不一致的,以法律或司法解释为准。 ^wm9jte
**第六十三条** 本规范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k7jdsi
**第六十四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zj7qru
**第六十五条** 本规范施行后与新出台的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有冲突的,由相关业务部门提出修改意见报本院审判委员会进行修订。 ^id7kq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