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司法文件 #法规类别/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刑事诉讼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与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召开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工作座谈会,就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中的若干问题充分交流了意见。会后,形成了《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以下简称《座谈会纪要》 )。现将《座谈会纪要》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学习,并在实际工作中遵照执行。 <p align="right">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p> <p align="right">广东省人民检察院</p> <p align="right">2020年8月26日</p>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为深入推进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8月6日召开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工作座谈会。省法院、省检察院主管领导及相关业务部门的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会议就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的若干问题进行了充分研究并达成共识,现纪要如下: ^2t5wa0 **一、关于案件适用范围**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原则上适用于一般类型刑事案件。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轻罪案件,以及其它常见多发案件,罪行不属于特别严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应当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共同犯罪中可以只对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对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犯罪,严重暴力犯罪,以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案件,应当慎重把握从宽;对犯罪性质和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不足以从轻处罚的,不予从宽。 ^ilswqj **二、关于量刑建议的提出** 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一般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及我省相关指导性案例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对新类型、不常见犯罪案件,量刑情节复杂的重罪案件等,也可以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总结积累量刑建议经验的基础上,积极逐步提高确定刑量刑建议的比例。 人民检察院应当承担指控犯罪的证明责任,全面调查核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量刑情节并移送相关证据,听取被害人对量刑的意见,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实施细则]]》提出量刑建议;加强对人民法院类案量刑和不采纳量刑建议情况的分析研究,积极引入量刑辅助系统,提升量刑建议的科学性和精准度。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详细列明法定与酌定量刑情节、量刑计算方式与过程等。量刑建议说理可以根据案件不同情况,分别采用表格列举或者论证阐明等书面方式。 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认罪认罚的及时性、稳定性、对案件侦破价值、在看守所表现等,提出阶梯式分级从宽量刑建议,按照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一审审判阶段,逐步酌减从宽幅度。 ^e24259 **三、关于量刑建议的审查与采纳** 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准确,量刑建议适当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司法实践中,由于对“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理解不完全统一,导致出现认识和处理分歧,较大程度影响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效能的发挥,有必要予以明确。 “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指“刑罚的主刑选择错误,刑罚的档次、量刑幅度畸重或者畸轻,适用附加刑错误,适用缓刑错误等”。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刑事诉讼法]]》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1bac61|201条]]第1款规定的五种情形或者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一般应当采纳,如未采纳,应当在判决书中阐明理由。 ^k8ef1l **四、关于量刑建议的调整**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有异议且有理有据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并说明建议调整的理由和刑罚种类、刑期、执行方式的具体意见等。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调整量刑建议通知应当认真研究办理。 人民检察院决定调整量刑建议的,应当听取被告人、辩护人或者辩护律师的意见;庭前调整量刑建议,被告人同意的,应当与被告人重新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当庭调整量刑建议,被告人没有异议并确认的,可以不重新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调整量刑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jidp9b **五、关于被告人认罪认罚后反悔上诉的处理** 被告人认罪认罚后反悔上诉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兼之考量保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良性运行和被告人上诉的法定权利,通过审查上诉理由,区别不同情形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理,在一审量刑的基础上酌情从重判处:1.人民检察院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人民法院已采纳,被告人无正当理由或者仅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的;2.人民检察院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议,人民法院在幅度中线以下量刑,被告人无正当理由或者仅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的;3.人民法院采纳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对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罚后,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不积极履行具结书赔礼道歉、退赃退赔、赔偿损失等义务提出上诉的。 上级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的上述类型案件,上诉人再次认罪认罚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理,但从宽幅度应当在一审从宽的基础上适当收窄。 被告人因对认罪认罚的内容和政策法律等理解有误提出上诉,可以通过释法说理促使被告人再次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一般不提出抗诉。 ^5b652z **六、关于速裁程序适用** 速裁程序是修订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刑事诉讼法]]》增设的审判程序,专门适用于认罪认罚案件,是程序从简的重要体现。对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认罪认罚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适用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坚持“简案快办”原则积极适用,且不得随意变更程序,以切实提高诉讼效率。 人民检察院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加注标识,相对集中移送人民法院,可以指派公诉人集中出席法庭。人民法院决定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可以集中开庭审理,充分利用远程视频开庭、在看守所设立速裁法庭等方式,提高诉讼效率。 ^mzqlhg **七、关于工作衔接机制**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工作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省、市、区(县)院均应成立工作专班,具体承担两院沟通协商和情况通报等工作,构建院领导、部门负责人、案件承办人三级定向沟通机制,实现个案办理和类型化问题常态协商。定期沟通协商工作衔接方面存在的问题,加强量刑程序和类案量刑指引研究,互相通报一定时期量刑建议提出与采纳、审理程序变更、抗诉与上诉案件处理等工作情况。定期开展执法检查,互相通报执行纪要规定不到位等情况。 ^4we9l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