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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修订注释
本篇法规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委托工作管理规定|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委托工作管理规定]]》(2024年7月15日发布;2024年7月15日实施)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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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文件 #法规类别/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民事诉讼
# 关于印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委托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基层法院、本院各审判执行业务部门: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委托工作管理规定(试行)》已于2020年12月11日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行政执行专业委员会第14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严格落实有关工作要求。
<p align="right">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p>
<p align="right">2021年2月3日</p>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委托工作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规范全市法院司法委托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司法委托工作流程管理,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15修正)|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委托管理工作暂行规定》《关于司法委托评估工作细则》等法律法规和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精神,结合全市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9fz5gs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规定所称司法委托,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和执行过程中,依照法律、法规或当事人的申请,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的鉴定、评估、审计、检验等活动。破产清算程序中的委托评估、审计除外。
人民法院组织的诉前调解中需要进行司法委托的,参照适用本规定。 ^bkofcz
**第三条** 【职能部门】司法委托实行归口管理,由承担司法委托管理职能的市中级法院书记员处、各区法院相应内设机构(部门)统一负责其流程管理、监督,服务审判执行工作。 ^h2ue4w
**第四条** 【专业机构名录】市中级法院统一建立全市两级法院司法委托专业机构名录(以下简称《机构名录》),并于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报省院司法委托管理部门备案。各区法院不再建立名录。 ^jpezur
**第五条** 【司法委托申请】当事人申请司法委托,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提出。跟案审判辅助人员在收到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提出的司法委托申请后,应在次日内将有关申请提交给案件承办法官。
案件承办法官收到司法委托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根据审判组织形式依法独自或提请合议庭作出决定。 ^wf0hqs
**第六条** 【申请材料】申请司法委托,业务部门应向司法委托管理部门移送以下材料:
(一)案情说明材料;
(二)经质证或经合议庭认可的检材、样本或与审计、评估有关的材料(附质证笔录或合议笔录);
(三)既往鉴定、评估、审计、检验报告文书;
(四)各方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通讯地址、联系方式,辩护人、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五)其他相关材料。 ^tosbjd
**第七条** 【委托申请】委托决定作出后,跟案审判辅助人员应当在次日内通过法院综合业务系统填写相关信息,经独任法官或审判长审批后向司法委托管理部门发送委托申请。 ^tkidkw
**第八条** 【审查与受理】司法委托管理部门在收到业务部门发送的司法委托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一)委托内容是否包含委托事项、委托范围、委托目的;
(二)材料清单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
(三)鉴定事项所涉鉴定技术和方法是否具有科学可靠性。
对材料清单内容不清楚的,应通知该业务部门予以说明;对不具备委托条件的,办理退回司法委托申请手续;对符合委托条件的,司法委托管理部门应通过综合业务系统受理申请。 ^791iah
**第九条** 【选定方式】确定受托专业机构采取双方当事人协商选定、人民法院指定两种方式。
人民法院指定专业机构的,一般采用现场摇珠、计算机网上摇珠等随机指定方式;特殊类别案件可因个案需要直接指定专业机构。 ^79l68z
**第十条** 【协商选定程序】司法委托管理部门受理业务部门提出的委托申请后,业务部门应先组织当事人协商选定司法委托专业机构,商定结果应当记入笔录并于当日报司法委托管理部门审查、备案。具体程序如下:
(一)业务部门于司法委托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安排当事人在指定地点选择专业机构;
(二)告知当事人在选择程序中的权利、义务;
(三)向当事人提供《机构名录》中符合委托要求的专业机构的相关资料,当事人协商选择双方认可的专业机构;
(四)当事人协商一致选择《机构名录》以外的专业机构的,司法委托管理部门应对其选择的专业机构是否具备鉴定资质及符合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审查,并告知双方当事人应承担的委托风险;
(五)当事人协商一致选定专业机构后,业务部门应填写《××法院司法委托决定移送表》(附表1),连同本规定第六条的申请材料移送给司法委托管理部门;
(六)发现双方当事人的选择有可能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方利益的,应当终止协商选定程序;
(七)委托的内容、事项涉及《机构名录》所从事专业之外的,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司法委托管理部门商业务部门从社会相关专业中择优选定专业机构;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用随机选定方式:
1.双方当事人都要求随机选定的;
2.双方当事人协商不一致的;
3.一方当事人表示放弃协商选择权利,或一方当事人无故缺席的。
**第十一条** 【随机选定规则】采用随机选定方式确定受托专业机构的,应先在《机构名录》中选定;《机构名录》中没有的类别从上级法院名录中选定;《机构名录》中符合要求的专业机构仅有1家的,可将上级法院名录中的专业机构纳入《机构名录》中的专业机构一并参与选定;待评估、审计财产在本辖区范围外或存在其他特殊情况的可使用其他法院名录。 ^b0i8if
**第十二条** 【随机选定程序】需要采用随机选定方式确定鉴定机构或鉴定人的,由司法委托管理部门组织双方当事人通过现场摇珠或计算机网上摇选方式确定,合议庭派代表参加选定过程。司法委托管理部门应对选定过程全程录音录像并制作笔录。选定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后,到场当事人及合议庭代表需填写《××法院摇珠选定机构确认表》(附表2),并在笔录上签名。业务部门需当场填写《××法院司法委托决定移送表》,并按本规定第六条要求向司法委托管理部门移送申请材料。
通过摇珠程序选定评估、审计机构的,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司法委托管理部门应于摇珠前3个工作日在本院官网公告相关事项;
(二)由2名司法委托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与3名评估、审计机构代表组成摇珠小组。评估、审计机构代表从《机构名录》中产生,按代码顺序轮流选定三家机构各派1名代表参加。评估、审计机构代表参加摇珠的,应持有本机构的授权证明;
(三)摇珠开始前,司法委托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向参与摇珠的机构代表发放与摇珠相关的资料,展示摇珠号码,并演示摇珠操作程序;
(四)摇珠结果应经摇珠小组成员签名确认并填写《××法院摇珠选定机构确认表》(附表3);
(五)业务部门填写《××法院司法委托决定移送表》,并按本规定第六条向司法委托管理部门移送申请材料。 ^m5z73f
**第十三条** 【直接指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用人民法院直接指定的方式选用受托专业机构:
(一)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有特殊要求,明确不适用随机选定方式及当事人自主协商方式的;
(二)名录中没有符合资质要求的机构,需从社会上相关专业中选定的。
人民法院直接指定专业机构的,由司法委托管理部门1人与业务部门2人组成合议小组,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合议选定受托专业机构,并报司法委托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 ^ptmapp
**第十四条** 【省院确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法院司法委托管理部门负责确定受托专业机构:
(一)司法委托涉及的专业在本省内没有司法委托专业机构或没有相应资质、能力的;
(二)重大、疑难、影响较大的案件;
(三)本院司法委托管理部门自行委托确有困难,需省法院协助的。
由省法院确定司法委托专业机构的,在司法委托事项完成后,司法委托管理部门应及时将办理情况报省法院备案。 ^kcsb9a
**第十五条** 【接受委托】选定专业机构后,司法委托管理部门应于3个工作日内将《××法院司法委托书》(附表4)及封存的委托材料移交专业机构。
专业机构应对委托材料进行审查,并于收到委托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司法委托管理部门是否受理委托。
不予接受委托的,应向司法委托管理部门书面说明原因,由司法委托管理部门告知业务部门,并由业务部门决定是否重新选定专业机构;决定接受委托的,应向司法委托管理部门提交受理通知书(含工作方案、现场勘察及市外抽样/取样的时间与要求、补充材料清单、鉴定风险等事项),专业机构资质证书及拟指定完成委托工作的专业人员身份证明、资质证书、《专业人员承诺书》等,同时与案件承办法官联系收费事宜并向其告知拟指定完成委托工作的专业人员。
重大、疑难复杂委托事项可适当延长提交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专业人员拒绝签署承诺书的,司法委托管理部门应当要求专业机构更换专业人员或另行委托专业机构。 ^qh4mc4
**第十六条** 【审查专业机构、专业人员】司法委托管理部门应当严格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等规定审查专业机构的资质、执业范围等,并对专业机构指定的专业人员的执业范围、从业资格、资质证书有效期等进行审查。 ^rmomal
**第十七条** 【缴费、回避】业务部门应于收到专业机构提交的收费标准及指定的专业人员情况后2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发出缴费通知,并向其告知专业机构指定的专业人员。
当事人接到缴费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无正当理由不预交委托费用的,视为放弃委托申请。执行案件的评估、审计费用的支付方式,依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执行。
专业机构应于收到当事人预交的委托费用后3个工作日内向司法委托管理部门书面告知缴费情况。
当事人有证据证明选定的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员需要回避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业务部门提出,由业务部门审查理由是否成立。业务部门认为申请回避理由成立的,应重新启动专业机构选定程序或要求专业机构更换专业人员。 ^mkeube
**第十八条** 【增减委托事项】在委托过程中,业务部门决定增加或减少委托事项的,应立即书面通知司法委托管理部门。 ^u9albl
**第十九条** 【补充材料】在委托过程中,专业机构认为需要调取或者补充材料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司法委托管理部门,由司法委托管理部门通知业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提供。当事人私自向专业机构送交的材料不得作为专业结论的依据。
当事人补充材料的期限为10个工作日,因客观原因无法按时补充材料的,应在期限内向业务部门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并申请延期。业务部门同意当事人延期提交材料申请的,应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司法委托管理部门。延长的时间不超过10个工作日。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交补充材料造成不能完成委托事项的,由负有提供材料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
当事人无法在限期内提供补充材料的,业务部门应当在到期后次日内书面告知司法委托管理部门,由司法委托管理部门办理中止或终结委托手续。业务部门未予书面告知的,司法委托管理部门经询业务部门后可办理中止或终结委托手续。 ^8q79so
**第二十条** 【工作时限】接受司法委托的专业机构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工作,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上述工作时限,自司法委托管理部门移交齐全材料且当事人已预交委托费用开始,至专业机构向司法委托管理部门发出委托结论报告之日止。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限。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由司法委托管理部门商业务部门后决定是否延长时限或撤回委托,并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延长的时间或重新选定受托专业机构。
经二次延长时间后仍不能完成且无正当理由的,应终止委托,收回委托材料、责令退还委托费用,由法院依程序另行委托专业机构。 ^m3mkbt
**第二十一条** 【中止委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司法委托程序期限的,应当中止委托:
(一)受检人或受检事物处于不稳定状态,影响司法鉴定结论的;
(二)受检人不能在指定的时间、地点接受检查的;
(三)因特殊检验需预约时间或者等待检验结果的;
(四)暂时无法进行现场勘验的;
(五)暂时无法获取必要的资料的;
(六)其他情况导致委托工作暂时无法进行的。 ^d1evvv
**第二十二条** 【终结委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结司法委托:
(一)无法获取必要材料的;
(二)申请人不配合的;
(三)当事人撤诉或者调解结案的;
(四)在规定期限内不缴纳委托费用的;
(五)其他情况致使委托事项无法进行的。 ^wftqkp
**第二十三条** 【办理中止、终结委托】业务部门或专业机构认为存在需中止或终结司法委托情形的,应向司法委托管理部门以书面方式提出,司法委托管理部门办理后向业务部门及专业机构出具正式的说明。 ^vfazuj
**第二十四条** 【重新委托】在司法委托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司法委托程序重新确定司法委托专业机构:
(一)受托专业机构拒绝接受委托的;
(二)受托专业机构工作程序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定的;
(三)以不正当方式取得司法委托项目的;
(四)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与专业机构恶意串通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司法委托公正进行的情形。 ^nzwbju
**第二十五条** 【审查委托结论报告】司法委托管理部门收到委托结论报告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依据相关规定对委托结论报告进行形式审查。对不具备《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内容的,应退回专业机构,并依法启动重新鉴定程序。 ^kw7mdl
**第二十六条** 【瑕疵结论报告处理】鉴定意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未完成鉴定事项,法院应要求鉴定机构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一)鉴定意见和鉴定意见书的其他部分相互矛盾的;
(二)同一认定意见使用不确定性表述的;
(三)鉴定意见书有其他明显瑕疵的。
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仍不能完成委托鉴定事项的,司法委托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鉴定机构退回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
审计、评估结论报告存在明显瑕疵的,参照前款条文执行。 ^plhstv
**第二十七条** 【结案、归档】对于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委托结论报告,司法委托管理部门应及时将相关报告材料移交业务部门。
委托事项完成后,司法委托管理部门应将《××法院司法委托决定移送表》、《××法院摇珠选定机构确认表》、《××法院司法委托书》、与专业机构以及业务部门沟通的书面材料等归档留存。 ^7m5qmf
**第二十八条** 【送达】业务部门收到委托结论报告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副本送交当事人。 ^cbsod6
**第二十九条** 【异议处理】当事人对委托结论报告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业务部门指定期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
对于当事人的异议,业务部门应当要求专业人员做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业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专业人员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的内容进行解释、说明或者补充。 ^bt1jt7
**第三十条** 【专业人员出庭】当事人在收到专业人员的书面答复后仍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专业人员出庭。
当事人申请专业人员出庭应在收到书面答复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向业务部门提出。业务部门同意当事人的申请的,应当按照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相关要求通知专业人员按时到庭,并向当事人发出预交专业人员出庭费用的通知。有异议的当事人不按期预交专业人员出庭费用的,视为放弃异议。
专业人员接到人民法院出庭通知书后,应当依法按时出庭。 ^96e3ne
**第三十一条** 【收费管理】专业机构收取的预付费用由业务部门确定预付方,预付的费用由专业机构按国家有关标准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确定。
专业人员出庭费用按照证人出庭作证费用的标准计算,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因鉴定意见不明确或者有瑕疵需要专业人员出庭的,出庭费用由其自行负担。
业务部门应当向当事人释明不按期预交委托费用及专业人员出庭费用的法律后果。
公益诉讼可以申请暂缓交纳委托费用,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免交或缓交委托费用。当事人申请免交或缓交委托费用的,应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由法律援助机构作出是否给予援助的决定。 ^hkqbsb
**第三十二条** 【委托结论评价】业务部门应在案件审结后7个工作日内填写《专业机构评价表》(附表5),对专业机构及专业人员的受托活动进行评价。 ^n711s6
**第三十三条** 【监督管理】司法委托管理部门应依据《广东省司法委托中介机构诚信管理细则》的相关规定,对专业机构及专业人员进行监督管理。专业机构及专业人员在完成司法委托工作中存在超范围办理委托事项、弄虚作假、无正当理由延时受理委托、拖延办理委托事项、违规收费、拒不出庭作证以及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的,司法委托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专业机构予以扣分、警告、暂停委托、从《机构名录》中除名等惩戒,并向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发出司法建议。存在违法犯罪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有关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处理。 ^itj66f
**第三十四条** 【部门协作】司法委托管理部门应加强司法委托配套机制建设,不断提高司法委托流程管理信息化水平,提升司法委托工作效率。
审判管理部门应加强司法委托流程管理的统筹,提高审判流程管理的系统性。
各业务部门应按照流程管理要求,规范办理司法委托工作事项。 ^gbo2e1
**第三十五条** 【参照执行】各区法院可参照本规定制定各区法院司法委托工作流程管理规定,并报市中级法院书记员处备案。 ^8fqhoj
**第三十六条** 【解释】本规定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bt9ibj
**第三十七条** 【实施时间】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oq25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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