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文件 #法规类别/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民事诉讼/执行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立案前督促履行及和解履行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深中法发〔2022〕13号)
各基层法院、本院各部门: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立案前督促履行及和解履行工作规程(试行)》已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2022年第9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审判工作实际贯彻执行。试行中发现相关问题请及时报送本院执行局。
<p align="right">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p>
<p align="right">2022年9月2日</p>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立案前督促履行及和解履行工作规程(试行)
(2022年7月7日本院审判委员会第9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推进矛盾纠纷的诉源治理和多元化解,推动更多司法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快速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构建“全领域、全流程、全周期”的诉源治理格局,进一步深化执行案件繁简分流改革,推进实现“切实解决执行难”的目标,根据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人民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建设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实施意见|关于深化人民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建设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执行立案前督促履行及和解履行工作(以下简称“执前督促”)是指,在首次执行实施案件登记立案前,本院将符合条件的执行申请和依职权移送执行案件导入融平台,并委托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在执前指导团队(以下简称“指导团队”)的指导和监督下,先行督促义务人自动履行或者引导当事人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达成和解,使生效法律文书尽快履行的一种活动。
**第二条** 执前督促适用于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以及审判部门移送追缴诉讼费、追缴罚金、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财产、责令退赔等首次执行案件。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涉及群体性纠纷或者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二)案情重大、疑难、复杂、敏感的;
(三)扫黑除恶刑事案件涉财产执行的;
(四)其他不适宜执前督促的。 ^152b54
**第三条** 执前督促应当根据案件类型、申请执行标的、在先保全财产、社会影响等实际情况,并在遵循下列原则的前提下进行:
(一)自愿、平等、合法;
(二)便捷、高效、利民;
(三)诚实信用;
(四)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五)不违反公序良俗;
(六)未经当事人同意,执前督促过程信息、和解协议内容不得公开,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民商事诉讼案件立案时,立案部门应当引导提出金钱给付诉求的当事人提交《收款账户确认书》,确认诉求得到支持后的收款账户。《收款账户确认书》作为诉状附件向对方当事人送达。
在民商事案件诉讼过程中,未提出金钱给付诉求的原告增加金钱给付诉求、被告提出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反诉诉求的,由审判部门引导其提交《收款账户确认书》,确认诉求得到支持后的收款账户。《收款账户确认书》与裁判文书一并向义务人送达。
审判部门送达民商事诉讼案件裁判文书时,应当另页告知义务人拒绝履行生效裁判将可能面临迟延利息、限制消费、失信惩戒、限制出境、拘留、罚款、移送追究拒执罪等法律后果。
具有财产刑、退赔、附带民事赔偿内容的刑事裁判,可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立案部门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从本院特邀调解员名册中选派特邀调解员或由本院特邀调解组织选派专人到执前督促中心,在指导团队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二)为执前督促提供必要的场所、条件等相关服务;
(三)完成“执调”、“执保”案号相关信息的登记工作,对不适宜执前督促的案件,进行执行立案登记;
(四)将执前督促的相关信息及时录入“融平台”;
(五)组织开展执前督促数据统计、分析和业绩考核;
(六)组织特邀调解员的业务培训。
**第六条** 特邀调解员和特邀调解组织应当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接受人民法院委派,在指导团队的指导下开展督促被申请人履行工作,向当事人说明执前督促以及执行程序的强制措施,引导当事人积极主动履行或者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
(二)确认或查找被申请人下落和联系方式,与当事人或者相关主体联系,开展督促履行或协调履行工作;
(三)核对当事人身份,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及执前自动履行、和解规则等事项,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
(四)及时、如实地制作工作记录或和解笔录;
(五)在指定或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相应工作;
(六)工作结束后在规定期限内向指导团队反馈情况;
(七)定期向立案部门、指导团队报告工作情况;
(八)发现不适宜执前督促,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或虚假诉讼等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指导团队;
(九)法院指定的收款账户确认、已履行情况记录、繁简分流等工作。
**第七条** 指导团队由执行部门选派,负责执前督促的查控工作,并指导特邀调解员开展文书送达、促成和解等工作。
**第八条** 指导团队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开展财产查控等工作;
(二)对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进行指导;
(三)签发执前督促的相关法律文书;
(四)甄别不适宜执前督促的案件;
(五)对需移送执行立案的案件进行繁简分流标识;
(六)对债务履行完毕的,根据当事人请求出具债务履行完毕证明;
(七)其他与执前督促有关的工作。
##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九条** 当事人到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或者通过诉讼服务网提交材料申请执行立案,如此前已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一并提供已保全财产的相关文书和资料。
**第十条** 立案部门收到执行申请或审判部门移送执行材料后,经初步审核发现符合本规程第[[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立案前督促履行及和解履行工作规程(试行)#^152b54|二条]]规定的不适宜执前督促情形的,应当在2日内移送指导团队甄别移送执行立案。
**第十一条** 立案部门应当在3日内将案件相关信息录入“融平台”以“执调”字号立案,并将案件材料推送特邀调解员,同时以“执保”字号在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立案,“执保”字案号应当与对应的“执调”字案号相关联。
**第十二条** 立案部门在申请立案材料中发现诉前、诉讼保全财产的续行查封、冻结申请,距保全期限届满不足二十日的,应当在立案后立即告知指导团队。指导团队应当立即采取续行保全措施。
**第十三条** 立案部门应当在“执保”字案号立案后立即推送分案部门将案件分配给指导团队。
执前督促“执保”案号的分案遵循本院“执保”字案号的分案规则,在2日内分案完毕。
**第十四条** 特邀调解员应当在立案材料同步当天完成接收,接收时发现本案诉前、诉讼保全财产剩余保全期限不足二十日的,应当立即报告指导团队。指导团队应当立即采取续行保全措施。 ^2c7372
**第十五条** 除本规程第[[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立案前督促履行及和解履行工作规程(试行)#^2c7372|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以外,立案部门应当在立案后当天将案件卷宗材料移交扫描中心进行无纸化档案扫描。
符合本规程第[[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立案前督促履行及和解履行工作规程(试行)#^2c7372|十四条]]规定情形的,特邀调解员应当在续行保全措施完成后2日内将案件卷宗材料移交扫描中心进行无纸化档案扫描。
扫描中心应当在接受卷宗材料2日内完成材料扫描并上传至“融平台”,同时将案卷材料流移送执前督促中心。
**第十六条** 指导团队在收到执前督促“执保”字案件后,应当及时查看案件的诉前、诉讼财产保全情况,并采取续行保全措施。
**第十七条** 指导团队在收到执前督促“执保”字案件后,应当在2日内审核申请人是否提供尚未保全的财产线索,并决定是否采取调查和控制措施。
**第十八条** 指导团队在收到执前督促“执保”字案件后,应当在2日内提起财产网络查询。发现被申请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及时采取财产的网络控制、线下控制或委托控制措施。
执前督促的财产查控工作,参照执行查控的相关规定执行。执前督促以“执保”字案号采取财产查询控制措施,当事人无需交纳保全费。
**第十九条** 特邀调解员收到刑事裁判涉财产执前督促案件后,应当核实刑事裁判涉财产移送执行内容的履行情况,明确或查找在案财物下落和具体保管人并记录在案。必要时报告指导团队,由指导团队依法调查。
**第二十条** 指导团队发现刑事裁判涉财产移送执行的执行依据权利义务主体或者内容不明确具体的,应当退回移送部门予以补充完善,移送部门未能在指定期限内补充或者经补充仍未予明确的,应当销案并将案件退回移送部门。
**第二十一条** 因执前督促采取财产控制措施的,特邀调解员根据指导团队的委托,向申请人送达《执前财产控制通知书》。受指导团队委托,特邀调解员还应向被申请人发出《执前督促履行通知书》《执前和解提示书》,并及时联系、督促被申请人主动履行。
**第二十二条** 特邀调解员应当通过申请人提供的信息、网络查询信息和其他在案材料,积极查找被申请人的下落和联系方式。网络财产查控工作完成后,特邀调解员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采用适当的方法督促履行,可以采用面对面沟通或者电话、视频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各方当事人有和解意愿的,特邀调解员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采取共同协商、单独沟通、面谈、电话或视频会议、邀请对促成和解有帮助的人员参与、提出解决争议方案等方法促成和解。
和解开始之前,特邀调解员应当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要求当事人在《诚信诉讼承诺书》上签字。
**第二十四条** 特邀调解员促成各方当事人达成的一致意见,应当制作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执行依据的基本信息;
(二)权利义务主体、履行标的、期限和方式等内容;
(三)申请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和再次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
和解协议应当由各方当事人和特邀调解员签名或盖章。
和解协议应当直接送达给各方当事人,并提交给指导团队。
**第二十五条**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前督促中各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有权就履行和解协议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或者在申请执行期间内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不予受理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申请。
**第二十六条** 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和解协议而中断,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第二十七条** 特邀调解员发现符合本规程第[[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立案前督促履行及和解履行工作规程(试行)#^152b54|二条]]规定的不适宜执前督促情形,应当在2日内报告指导团队,指导团队应当决定是否终结执前督促并移送立案部门进行执行立案登记。
执前督促中,指导团队发现需要转入强制执行程序情形的,应当移送立案部门立案执行。特邀调解员认为需要或者申请人申请立即转入强制执行程序的,应当立即报告指导团队决定是否移送立案。
**第二十八条** 执前督促中,特邀调解员应当要求当事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注册移动微法院账户,特邀调解员还应当及时准确填写《执前督促情况日志记录》
已保全金钱财产需要转入强制执行程序进行扣划的,特邀调解员应当引导申请人规范填写《收款账户确认书》。申请执行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引导其提交银行卡账号、身份证复印件等收款材料。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前督促终结:
(一)被申请人履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和解,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的;
(三)被申请人存在转移财产等阻碍执行情形,需要在执行程序中立即采取强制措施的;
(四)被申请人经查找下落不明且无法联系的;
(五)被申请人经过督促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
(六)经与协助单位协调,确需在二十日内以“执”字案号采取继续查封、冻结措施的;
(七)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执前督促终结的,特邀调解员应当在2日内全面反馈执前督促履行或和解履行的工作情况和结果,将《执前督促情况日志记录》提交指导团队审查。
特邀调解员认为案件需要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应当同时填写《执行立案建议函》。 ^f09c14
**第三十一条** 指导团队在收到本规程第[[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立案前督促履行及和解履行工作规程(试行)#^f09c14|三十条]]规定的材料后,应当在3日内根据不同情形作出处理:
(一)被申请人履行完毕的,应以“执调”字案号作出《履行完毕确认书》并送达当事人,另以“执保”字案号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控制。
(二)当事人达成和解需长期履行的,应转入强制执行程序,并裁定终结执行。
(三)经督促仍未履行或申请人未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的,移交立案部门进行执行登记立案。
(四)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需要以控制的金钱类财产清偿债务的,移交立案部门进行执行登记立案。
**第三十二条** 执前督促的期限为30日,自“执调”字案件登记之日起计算。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执行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30日。当事人申请或同意继续延长的,可以准许。
财产查询、委托执行反馈情况异常的,相关期限可以扣除。
**第三十三条** 执前督促终结后,无需立执行实施案件的,应将相关案件材料整理成卷在一个月内按规定归档。
移送执行立案的,应当扫描入卷,独立成册。
**第三十四条** “执调”案件办理过程中形成的书证、财产清单、保全文书、财产状况报告、送达凭证等材料,在执行实施案件立案后继续有效。
##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工作规程所规定的期间届满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日。
**第三十六条** 本规程没有规定的,适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调对接工作办法|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调对接工作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深圳市各基层人民法院可参照适用本规程。
**第三十八条** 本工作规程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工作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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