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文件 #法规类别/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民事诉讼/财产保全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财产保全执行实施工作的指引(试行) 一、为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精细、规范管理我院财产保全实施事务,提高执行质效,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q850uj 二、财产保全实施事务实行集约管理,以极光集约管理系统为网络运作平台,对财产保全实施指令汇总统筹后,将同质化任务一次多项集约办理,实现司法效率最大化、资源配置最优化、司法成本最低化的目标。 ^7qbaq1 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起的保全申请由办理该案件的立案、审判业务部门审查,符合财产保全要求的保全申请,由合议庭制作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裁定以及相关查封、冻结担保财产和被保全财产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s2vkuz 四、能通过“鹰眼”查控网实施控制措施的保全事项可不立“执保”字案件,由立案、审判业务部门人员直接在“鹰眼”查控网上办理。 ^i0om2t 五、无法通过“鹰眼”查控网办理的保全事项,应将当事人主体信息资料及相关法律文书移送立案庭,同时,将加盖电子印章的法律文书发送立案人员,在全国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立“执保”字案件并分案。 ^ja2s9v 六、立案庭立“执保”字案件时,应在全国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中上传加盖电子印章的相关法律文书,于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分案工作,并通知执行实施处。 ^crcifp 七、如保全事务紧急,立案、审判业务部门可在移送立案庭立“执保”字案件的同时,向执行实施处行动组移送实施保全事务所需的法律文书。执行实施处行动组审核签收后,在2个工作日内安排办理相关保全事项。 ^wg1ie1 八、立案、审判业务部门承办人应提供知情人或可配合执行的人员的联系方式,并进行风险预评估,必要时说明风险因素,以便“执保”字件案承办人发起指令时按风险等级安排并决定是否制定重大执行风险事项执行预案。 ^c6d476 九、“执保”字案件立案、分案后,“执保”字案件承办人应于1个工作日内在全国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上签收。 ^4pz0bu 十、“执保”字案件承办人签收案件后,在“极光”集约系统上发起执行指令,并上传相应的电子法律文书。执行实施处集约组在接收指令当日对实施指令进行形式审查,包括指令信息是否完整、电子文书材料是否齐全、加盖电子印章是否规范等。作如下处理: ①经审查,对不符合形式要件的,集约组可将指令退回,由“执保”字案件承办人进行修改、补充后重新发起任务指令。 ②对符合形式要件的,集约组将任务指令移交实施处行动组处理。行动组组长负责在指令移交当日对任务情况进行核对,按照紧急、重要程度以及人员行动动态指派具体行动人员执行。 财产保全裁定应在“执保”字案件立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执行。 ^587ub3 十一、行动组完成保全任务后,应及时在系统中录入集约执行情况,上传回执、照片等反馈材料;由行动组组长或“执保”字案件承办人在极光集约系统上确认指令终结。 ^v7rh49 十二、行动组完成保全实施任务后,应将相关材料汇总,复印备份送交“执保”字案件承办人报结归档。“执保”字案件承办人应及时通知立案、审判业务部门承办人办理签收移交保全实施结果相关材料的手续。保全结果通知书由立案、审判业务部门作出并送达相关当事人。 ^t4jqzq 十三、未完成的任务指令由“执保”字案件承办人进行二次指派。 ^4gvi1w 十四、对确实无法完成的任务,行动组应及时与“执保”字案件承办人联系并说明情况,并在系统中录入未能完成的原因,由指令人根据案件情况妥善处置。 ^aqq5ow 十五、“执保”字案件承办人可通过极光集约系统跟进任务指令的执行情况,指令任务如有变动,可随时与执行实施处行动组协调。 ^gglvm0 十六、保全申请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43960d|十一条]]规定,向法院书面申请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保全人财产的,由立案、审判业务部门合议庭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执行实施处实施网络查询。执行实施处收到立案、审判业务部门同意实施网络查询财产的书面通知后,如认为该项查询请求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保全规定]]》要求的,应退还立案、审判业务部门案件承办人,并书面说明理由。符合规定可以查询的,由执行实施处查控组在2个工作日内实施查询。如因文书、财产信息、具体财产线索等问题导致无法上传、查询、反馈所造成的时间延误,不计入保全实施办理期限。 ^4jmd8p 十七、在财产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须对被申请人、第三人采取罚款、拘留等制裁措施的,由“执保”字案件承办人根据本院文书审签规定,制作文书并采取相应措施。 ^m06ihm 十八、申请保全人、被保全人对保全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由原作出裁定的立案、审判业务部门审查处理。 ^qv81ce 十九、申请保全人、被保全人、利害关系人对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提出书面异议的,由“执保”字案件承办人按执行行为异议移送执行监督处审查处理。 ^whcpvv 二十、案外人对诉讼争议标的以外的财产保全裁定或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执行行为不服,基于实体权利对被保全财产提出书面异议的,由原作出裁定的立案、审判业务部门负责审查处理。 ^7aj1lh 二十一、被保全人请求对被保全财产自行处分,申请保全人、被保全人申请解除保全的,由原作出裁定的立案、审判 业务部门审查处理。 ^dhbmok 二十二、本指引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 ^a4tr6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