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文件 #法规类别/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民事诉讼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印发《关于融资性担保公司为诉讼当事人申请保全提供担保的意见》的通知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地级以上市金融局(办)、深圳市经贸信息委,顺德区金融办:
现将《关于融资性担保公司为诉讼当事人申请保全提供担保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如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法院立案一庭或者省金融办地方金融发展处省法院联系人:江萍电话:020-85110817:省金融办联系人:廖晓生,电话:020-83135337。
<p align="right">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p>
<p align="right">广东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p>
<p align="right">2013年12月18日</p>
# 关于融资性担保公司为诉讼当事人申请保全提供担保的意见
为促进我省担保行业的发展,保障诉讼当事人合法债权的实现,确保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实现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保全的相关规定,现就规范融资性担保公司为诉讼当事人申请保全提供担保制定本意见。 ^2d4fw5
**第一条** 在我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了注册登记,持有广东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核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为诉讼当事人申请保全提供信用担保。 ^3pcez4
**第二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为诉讼当事人申请保全提供信用担保时,应向受理法院提交加盖公司印章的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和承诺承担连带责任担保的担保函等书面材料。 ^z44vqr
**第三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在单个案件中为诉讼当事人申请保全提供信用担保的标的金额不得超过该公司注册资本的40%;并且该公司为诉讼当事人申请保全提供信用担保的所有案件的标的金额总和(即在保余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的20 倍。在单个案件中为诉讼当事人申请保全提供信用担保的标的金额超过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40%的,应当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融资性担保公司联合提供信用担保,且每个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符合前款有关在保余额的规定。 ^52zqiv
**第四条** 省金融办应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具备本意见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名册通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法院),发现融资性担保公司因违规经营不具备提供信用担保条件的,应在发现之日起3 日内向省法院通报。省法院应于每年2月15日前将上一年度全省各级法院受理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信用担保的情况汇总向省金融办通报。 ^ujtsfj
**第五条** 各中级人民法院与当地金融局(办)应当建立沟通联络机制,对于辖区法院查询拟提供信用担保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在保余额等情况的,当地金融局(办)应当予以协助。 ^kndi9w
**第六条** 受理法院发现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具备本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信用担保条件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另行提供担保;当事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已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解除保全,并将情况通报当地金融局(办)。 ^pdsung
**第七条** 受理法院发现融资性担保公司存在违法违规操作行为的,人民法院将不再受理其提供的信用担保。 ^f9z99m
**第八条** 各中级人民法院、各地级以上市金融局(办)应根据本意见,制定辖区内融资性担保公司为诉讼当事人申请保全提供信用担保的实施办法。 ^s0sl5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