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文件 #法规类别/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民事诉讼/再审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再审审查工作的指引》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审查规程》的通知
(粤高法发〔2013〕7 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
现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再审审查工作的指引》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审查规程》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层报省法院立案二庭。
<p align="right">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p>
<p align="right">2013年2月28日</p>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再审审查工作的指引
为依法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方便当事人申请再审,维护生效裁判的稳定性,根据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就民事再审审查工作相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6rja58
## 一、关于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受理
**(一)申请再审材料的接收**
当事人对生效裁判(调解书)不服申请再审的,向原审法院提交申请再审材料。原审法院接收后针对申请再审理由对申请人进行判后答疑。
答疑后申请人仍不服,要求立案审查的,根据再审审查法院管辖分工,属于原审法院管辖的,原审法院立案受理;属于上一级法院管辖的,根据立案要求,对再审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核对后,应在七个工作日内转送上级法院立案审查。
当事人直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的,上一级法院接收材料后,做好登记和判后答疑流程的说明,及时告知原审法院注意做好申请人的判后答疑工作。 ^jbvrjf
**(二)当事人申请再审时间的认定**
当事人采用邮寄方式申请再审的,应当以交邮之日认定为申请再审之日。
当事人直接向原审人民法院提交申请再审材料的,原审人民法院立案窗口接收申请再审材料之日为申请再审之日。 ^d52tg9
**(三)告知依法申请检察监督,人民法院不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受理的几种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民事诉讼法]]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b117fd|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以下两种情况,人民法院在做好释法答疑工作后当事人仍不服的,告知其依法申请检察监督,人民法院不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受理:
1.再审申请被驳回,当事人再次提出申请再审的。其他当事人初次申请再审的除外;
2.人民法院作出的再审裁判,包括再审直接裁判和发回重审后作出的终审裁判。 ^3zubp9
**(四)撤回再审申请后再次申请再审的处理**
当事人撤回再审申请后再次申请再审的,一般不予受理。 ^n2un1h
**(五)当事人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民事判决部分申请再审的处理**
当事人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民事判决部分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宜作为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 ^6zo36z
**(六)案外人权利救济途径**
案外人申请再审不予受理。案外人认为生效裁判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按照撤销之诉的途径解决。
对于撤销之诉作出的判决,提起撤销之诉的案外人和原诉的当事人均可上诉。 ^9dgash
**(七)当事人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申请再审的处理**
当事人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审查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民事诉讼法]]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223f2b|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再审。经再审,裁定确有错误的,应予撤销,恢复第二审程序。 ^tzltmq
**(八)二审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案件,当事人同时向二审人民法院及上一级人民法院分别对一审生效裁判和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申请再审,如何处理的问题**
当事人对一审生效裁判和按自动撤诉处理的裁定同时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均应予以受理。在受理后,为避免产生程序上的混乱,两级法院应当做好沟通工作,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先行审查,对一审生效裁判中止审查。经审查如发现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确有错误的,应予撤销,恢复二审审理程序。同时裁定终结对一审生效裁判的审查。经审查如认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应予维持,应当驳回当事人对裁定的再审申请,并依法对一审裁判进行审查。 ^1lr815
**(九)法定两类案件的再审审查受理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民事诉讼法]]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94b392|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以下案件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具体包括:
1.当事人一方人数(自然人)为3 人以上的案件;
2.三件以上的劳动争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等一方当事人相同且诉讼标的是同一类的“系列案”;
3.不服一审生效裁判申请再审的,原告、被告、第三人(不承担法律责任的第三人除外)均为公民的案件;
4.不服二审生效裁判申请再审的,上诉人、被上诉人均为公民的案件;
5.再审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均为公民的案件。
原审人民法院要通过释法答疑、说服疏导等方式告知当事人选择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ksz6qq
**(十)对2013年1月1日之前生效的裁判(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期限审查**
2013年1月1日之前的生效裁判申请再审,其申请期限适用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修正)|民事诉讼法]]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修正)#^2ff3f2|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
1.从原审裁判(调解书)生效之日到2013 年1月1日,两年的申请再审期限剩余不足六个月的,计算至两年实际届满之曰;剩余期限超过六个月的,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民事诉讼法]]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223f2b|二百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申请再审的以外,申请再审期限计算至2013年6月30日;
2.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是新证据或主要证据是伪造的,申请再审的剩余时限无论是否超过六个月,均按照裁判生效后的两年执行。 ^lrtet9
**(十一)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再审申请的处理**
答疑法院在收取当事人再审申请材料时,应当进行形式核对。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要进行不符合条件原因的释明,退回其申请材料。立案受理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p0mdqo
## 二、关于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审查
**(十二)变更、补充再审事由的期限审查**
在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变更、补充再审事由应当符合申请再审的期限规定。
符合期限规定,予以受理并将变更、补充的再审事由通知对方当事人,审查期限重新计算;超过申请再审期限的,不予审查。 ^f9ctng
**(十三)再审审查过程中当事人死亡或终止的处理**
在民事再审审查程序中,一方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需要等待权利义务继受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再作处理,具体分以下两种情形:
1.再审申请人一方死亡或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继受人的,人民法院应中止审查,待权利义务继受人作出参加诉讼的表示,可恢复审查。如权利义务继受人书面表示不参加诉讼,则裁定终结审查。
2.被申请人一方死亡或终止,由再审申请人提交当地户籍部门出具的被申请人死亡证明或工商部门作出的被申请人被注销的证明,人民法院经审查无误后,可先中止审查。待再审申请人提交被申请人权利义务继受人的联系方式后,进一步核实权利义务继受人是否参加诉讼。但无论其权利义务继受人是否愿意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均应变更权利义务继受人为被申请人。 ^vf3ioc
**(十四)当事人在审查阶段以发现新证据为由,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是否准许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民事诉讼法]]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220b7b|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已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以“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为由,申请再审的,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交相关证据。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一般不予准许。但如当事人能基本证明申请调取的证据确实客观存在,该证据对案件的审理结果有重大影响,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以视情况予以准许。 ^hgb6uq
**(十五)关于裁定再审标准的把握**
在审查中,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民事诉讼法]]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223f2b|二百条]]第(一)至(六)项的把握,应当结合具体案情综合考虑,是否存在影响基本事实、案件性质、裁判结果等问题。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民事诉讼法]]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223f2b|二百条]]第(七)至(十三)项,则只要申请人能够证明存在该情形,即应裁定再审,不需考虑能否改判。 ^9kt54h
## 三、关于文书的制作
**(十六)修订民事诉讼法实施后未结案件新旧再审事由的衔接**
再审申请人援引的再审事由在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民事诉讼法]]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223f2b|二百条]]和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9014fd|二百零一条]]中有对应事由的,在裁定书中引用该事由在修订民事诉讼法中的条文序号。
当事人援引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民事诉讼法]]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6wq66b|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事由申请再审的,如对生效裁判申请再审且未援引其他事由的,阐明该事由不属于修订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事由,裁定驳回;如对管辖权异议裁定申请再审,案件尚未作出生效裁判且该裁定确有错误的,可以依照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民事诉讼法]]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94baa0|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依职权裁定再审;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件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告知当事人依法对生效裁判申请再审。
当事人援引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修正)|民诉法]]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修正)#^223f2b|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申请再审的,如该情形在修订民事诉讼法中有相应事由规定的,可在裁定书中引用该事由在修订民事诉讼法中的条文序号。否则阐明该程序瑕疵不属于修订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事由,裁定驳回。 ^qm46w4
**(十七)裁定再审后不中止执行的情况**
案件经审查后裁定再审,中止原裁判(调解书)的执行。但以下情况除外:
1.没有执行内容的案件;
2.已经执行完毕的案件;
3.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
4.其他中止执行会损害申请人权益的案件。 ^vhjtmv
**(十八)关于再审法院的确定**
除原审裁判系经审委会讨论决定和再审过的以外,裁定再审的案件原则上指令原审法院或其它人民法院再审。 ^9ekj60
**(十九)当事人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决定再审,裁定主文的表述问题**
对按照自动撤诉处理的案件,当事人对该裁定不服申请再审的,经审查符合再审条件裁定再审的,裁定主文中,应当载明: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vj07ep
**(二十)因调解而提审的裁定引用法条的问题**
在再审审查阶段调解成功,需要出具法律文书的。在提审裁定本院认为部分应作如下表述: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的执行。 ^mzk19o
**(二十一)离婚案件的再审裁定主文的表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民事诉讼法]]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pn3m7b|二百零二条]]规定,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但对离婚判决或调解书中财产分割问题,可以申请再审。如事由成立,裁定再审。裁定主文第一条可以表述为:本案由本院提审或指令 XX 人民法院再审本案;第二条表述为:中止原判决(或调解书)第 XX 项的执行。
再审仅就财产分割问题予以审理。 ^peze4c
本指引由省法院立案二庭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5r1bdc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审查规程
为规范我省法院民事再审案件的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法院审判工作实际,现就民事再审审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qlc0j2
**第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再审案件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a0c211
**第二条** 人民法院审查申请再审案件,应当围绕申请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再审申请人未主张的事由不予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与具体的事实和理由不一致的,可以向当事人释明。 ^udvbh2
**第三条** 人民法院审查申请再审案件,应当审查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变化情况。主体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在裁判文书查明事实中予以列明。 ^uf55l9
**第四条** 人民法院审查申请再审案件,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审查当事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书面意见等材料;
(二)审阅原审卷宗;
(三)询问当事人。 ^r9wssz
**第五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再审申请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对方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意见、原审裁判文书和证据等材料,足以确定申请再审事由不能成立的,可以径行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kinpk9
**第六条** 对于以下列事由申请再审,且根据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足以确定再审事由成立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径行裁定再审:
(一)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二)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并经相关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确认的。 ^61ajhq
**第七条** 人民法院决定调卷审查的,原审法院应当在收到调卷函后15日内按要求报送卷宗。
调取原审卷宗的范围可根据审查工作需要决定。必要时,在保证真实的前提下,可要求原审法院以传真件、复印件、电子文档等方式及时报送相关卷宗材料,相关法院应予配合。 ^nt95f8
**第八条** 人民法院可根据审查工作需要询问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 ^3cw711
**第九条** 人民法院对以有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新证据为由申请再审的案件,应当询问当事人。 ^d1i812
**第十条** 人民法院对以下列事由申请再审的案件,可以组织当事人进行询问: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承办法官认为需要询问的其他情形。 ^m5jwaf
**第十一条** 合议庭决定询问的案件,一般应在询问3 日前通知当事人。 ^9lvk57
**第十二条** 询问由审判长或者承办法官主持,围绕与再审事由相关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裁判结果或者诉讼程序等问题以及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查明的事项进行。 ^4bn2zu
**第十三条** 询问活动中,当事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委托代理人参加询问;
(二)有权对审判人员、书记员提出回避申请;
(三)陈述、举证、质证和申辩的权利;
(四)进行和解的权利;
(五)申请询问的权利。 ^dujt98
**第十四条** 询问活动中,当事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时出庭参加询问活动;
(二)遵守询问纪律;
(三)如实陈述事实、回答法官提出的问题和对方当事人的质问。 ^05z0wu
**第十五条** 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询问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出的,裁定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不参加询问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出的,视为放弃在询问过程中陈述意见的权利。 ^4eolnm
**第十六条** 出现以下情形时,可以延期询问;
(一)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无法到场的;
(二)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lo6kaj
**第十七条** 出现以下情形时,可以中止询问:
(一)需要通知其他当事人到场或者案件需要重新鉴定、勘验的;
(二)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无法继续参加询问的;
(三)当事人死亡或者解散,需要等待权利义务继承人参加的;
(四)其他应当中止询问的情形。 ^2o2zfk
**第十八条** 延期、中止询问的情形消失后,应及时恢复询问程序。 ^dvfeo5
**第十九条** 出现以下情形时,应当终止询问:
(一) 询问申请人申请撤回申请的,经准许的;
(二)询问申请人死亡或者解散,不能确定其权利义务继承人的;
(三)其他应当终止询问的情形。 ^nfe1wp
**第二十条** 询问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准备阶段。确定询问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并做好其它相关的准备工作。
(二)开始阶段。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场,宣布法庭纪律,核对当事人,宣布询问事由、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并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三)陈述阶段。由各方当事人对案件陈述意见;
(四)调查阶段。由合议庭根据案情调查相关事由;
(五)调解阶段。由主持人主持各方进行调解;
(六)核对笔录阶段。由当事人核对询问笔录并签名或盖章。 ^ffr9wb
**第二十一条** 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且能够确定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并制作调解书。 ^gc6a8j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在审查申请再审案件过程中,被申请人或者原审其他当事人提出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的,应当将其列为再审申请人,对于其申请再审事由一并审查,审查期限重新计算。经审查,其中一方再审申请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即应裁定再审。各方再审申请人主张的再审事由均不成立的,一并裁定驳回。 ^iuj755
**第二十三条** 再审申请人在审查过程中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5zolu4
**第二十四条** 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的,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再审申请人有权利义务继受人且该权利义务继受人申请参加审查程序的,变更其为再审申请人;
(二)被申请人有权利义务继受人的,变更其权利义务继受人为被申请人;
(三)再审申请人无权利义务继受人或其权利义务继受人未申请参加审查程序的,裁定终结审查程序;
(四)被申请人无权利义务继受人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的,裁定终结审查程序。 ^0fru3w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2ff3f2|二百零五条]]规定期间的,裁定驳回申请。 ^sv010g
**第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主张再审事由不成立,但生效裁判确有错误,且涉及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应依法裁定再审。 ^6clcd8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可以指令原审法院再审、其他下级法院再审或者由本院提审。 ^cahs82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应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一)原审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的;
(二)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三)原判决、裁定系经原审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
(四)已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过的;
(五)其他不宜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的。 ^avui6w
**第二十九条** 提审和指令再审的裁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再审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基本情况;
(二)原审法院名称、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文书名称、案号;
(三)裁定再审的法律依据;
(四)裁定结果。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ld3ju1
**第三十条** 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再审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基本情况;
(二)原审法院名称、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文书名称、案号;
(三)再审申请人主张的再审事由、被申请人的意见;
(四)驳回再审申请的理由、法律依据;
(五)裁定结果。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7ivdne
**第三十一条** 再审申请被裁定驳回后,再审申请人再次申请再审的,不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处理。
再审申请人不服驳回其再审申请的裁定,向作出驳回裁定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的,不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处理。 ^0jiemi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再审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完毕,但鉴定期间、调卷等不计入审查期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经主管院长批准。 ^d0uzgz
**第三十三条** 本规程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s2ia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