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文件 #法规类别/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民事诉讼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法院电子阅卷诉讼服务工作规范》《广东法院电子阅卷诉讼服务指引》的通知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为深入推进全省法院电子阅卷工作,现将《广东法院电子阅卷诉讼服务工作规范》《广东法院电子阅卷诉讼服务指引》予以印发。其中,《广东法院电子阅卷诉讼服务工作规范》是内部文件,《广东法院电子阅卷诉讼服务指引向社会公布供申请人阅读。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p align="right">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p>
<p align="right">2021年9月5日</p>
# 广东法院电子阅卷诉讼服务工作规范
为加强人民法院电子阅卷管理,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人民法院网上阅卷诉讼服务工作规范|人民法院网上阅卷诉讼服务工作规范]]》等规定,结合广东法院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 人民法院提供电子阅卷诉讼服务,应当遵循依法办理、便利高效、安全保密等原则,包括网上电子阅卷、光盘电子阅卷、现场电子阅卷等方式。
**第二条** 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依法可以公开的刑事、民事、行政和国家赔偿等案件提供电子阅卷诉讼服务,范围包括已归档案件的正卷和未归档案件中依法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三条** 当事人可以对涉及本人的案件申请电子阅卷。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在辩护、代理权限范围内,对所代理案件申请电子阅卷。
**第四条** 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电子阅卷实行实名认证制,应当依规向人民法院提供身份证明等材料第五条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及有关单位等可以通过广东法院诉讼服务网、广东移动微法院、“粤公正”微信小程序、人民法院律师服务平台及其他相关诉讼服务平台,申请网上电子阅卷。
**第五条** 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及有关单位等可以通过广东法院诉讼服务网、广东移动微法院、“粤公正”微信小程序、人民法院律师服务平台及其他相关诉讼服务平台,申请网上电子阅卷。
**第六条** 案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提供网上或者光盘电子阅卷,可以视情况提供现场电子阅卷或者纸质阅卷: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二)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
(三)电子档案因历史原因未区分正、副卷的;
(四)尚未生成电子档案、电子卷宗的;
(五)电子阅卷可能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后果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人民法院收到电子阅卷申请后,由审判业务部门的承办法官、部门领导根据诉讼档案利用制度进行审核。对需要申请人到档案管理场所查阅的,审判业务部门可以将审核结果移送档案管理部门办理相关阅卷手续。上述审核流程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并作出答复意见。经审核认为不符合电子阅卷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第八条** 网上电子阅卷申请经审核通过的,人民法院应当将相关电子诉讼材料推送至诉讼服务平台供申请人查阅。申请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十五日内进行网上电子阅卷;期满后仍需阅卷的,需另行提出申请。
光盘电子阅卷申请经审核通过的,人民法院应当将电子诉讼材料刻录成光盘电子案卷,向申请人提供。
现场电子阅卷申请经审核通过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数字档案资源共享平台发送至申请人选定的人民法院,申请人到该人民法院进行现场查阅。
人民法院对网上或者现场电子阅卷,提供浏览、打印等服务。
**第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设置网间数据安全交换、身份信息验证等网上电子阅卷安全防护措施,确保诉讼服务平台的电子诉讼档案和相关信息安全存储,确保网上电子阅卷全流程安全稳定可靠。
**第十条** 对通过互联网查阅或需要复制的电子诉讼档案,应制成PDF或JPG格式等不易被篡改文档并覆有查阅人名称、查阅时间、表明复制件等相关标记水印,便于溯源核查。
**第十一条** 有关单位因工作需要,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电子阅卷。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法院立案诉讼服务部门负责电子阅卷的引导、协调,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已归档案件的电子阅卷管理,审判业务部门负责审理中案件的电子阅卷管理,信息技术部门负责网上阅卷系统建设、安全保障等技术支持。
**第十三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广东法院电子阅卷诉讼服务指引
欢迎使用人民法院电子阅卷诉讼服务!
一、人民法院通过广东法院诉讼服务网、广东移动微法院、“粤公正”微信小程序、人民法院律师服务平台等各类诉讼服务平台提供网上电子阅卷服务,或者通过光盘、现场等方式提供线下电子阅卷服务。
二、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及有关单位等可以向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电子阅卷申请。
三、电子阅卷的案件范围包括依法可以公开的刑事、民事、行政和国家赔偿等案件。
四、申请电子阅卷采用实名认证制,申请人应实名注册并完成身份验证,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并提交阅卷申请材料。
五、申请电子阅卷,需提供以下身份证明等材料:
(一)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二)当事人是法人的,应提交法人营业执照(社会统一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当事人是非法人组织的,应提交行政登记证明(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负责人身份证明。
(三)律师应提交执业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或证明、当事人授权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当事人身份证明。
(四)其他诉讼代理人除提交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当事人身份证明外,还应按下列情形分别提交相关材料:
1.法定代理人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与当事人关系的证明材料。
2.代理人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提供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法律服务所介绍信。
3.代理人为近亲属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代理人与当事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4.代理人为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5.代理人为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五)涉外、涉港澳台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应按规定提供相关身份证明材料。
(六)属于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案件管理人,应提交指定管理人的法律文书材料以及管理人身份证明材料。
(七)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应提交单位介绍信、工作证等材料。
六、申请人通过电子阅卷可以浏览、打印本人、辩护及代理权限内或者其他依法知悉范围内,已归档案件电子诉讼档案的正卷和未归档案件的电子卷宗中依法可以公开的内容。
七、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电子档案因历史原因未区分正、副卷的案件,尚未生成电子档案、电子卷宗的案件,以及电子阅卷可能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后果等的案件,人民法院不提供网上或者光盘电子阅卷服务。申请人可以通过诉讼服务平台提交现场阅卷申请,经审核通过后到人民法院现场查阅诉讼材料。
八、人民法院在收到阅卷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系统回复、短信通知等方式答复审核意见。网上电子阅卷申请经审核通过的,申请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十五日内通过诉讼服务平台进行阅卷;期满后仍需阅卷的,需另行提出申请。
九、在电子阅卷过程中如发现电子诉讼材料存在缺页、损坏或扫描不清等影响阅卷的问题,可以联系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或案件材料所在人民法院的档案管理部门、立案诉讼服务部门或“12368”诉讼服务热线帮助协调解决。
十、申请人应当谨慎保管、合法使用电子阅卷的各类诉讼材料和信息,不得违法违规披露、传播和使用。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人民法院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十一、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