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文件 #法规类别/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民事诉讼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适用律师调查令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为进一步规范律师调查令工作,省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了《关于适用律师调查令若干问题的解答》。现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请参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法院研究室。 特此通知。 <p align="right">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p> <p align="right">2020年4月12日</p> # 关于适用律师调查令若干问题的解答 **1.律师调查令的编号管理** 有条件的法院采用信息化手段进行统一编号管理,暂不具备条件的法院应指定一个部门进行统一编号管理。参照律师调查令样式,以流水号进行编号,即年号+法院代码+民调令+流水号。申请中涉及多个接受调查单位和个人的,每个调查主体独立编号。不同申请主体申请调查的事项部分重复的,应合并处理;完全重合的,只签发一份调查令。 **2.律师的代理权限** 委托权限为一般代理即可,无需特别授权。 **3.律师调查令的取证范围**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规定》的通知|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规定]]》(粤高法〔2020〕34号,以下简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规定》的通知|规定]]》)采用概括规定,仅规定取证的类型,即书证、电子数据、视听资料、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等,但不包括证人证言、物证。实践中,律师持令调查的证据一般包括以下范围: (一)不动产、车辆等财产信息; (二)自然人户籍资料、婚姻登记资料等身份信息; (三)流动人口登记信息、自然人出入境信息、治安案件信息; (四)商事登记资料; (五)法定登记机构登记的财产财务信息、征信记录; (六)银行开户信息,股票、基金等有价证券开户信息; (七)在支付宝、微信等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财产信息; (八)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 (九)资质证照资料; (十)税务登记、纳税情况资料; (十一)自然人签订劳动合同、企业用工信息、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相关信息; (十二)其他与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及调查收集必要性的信息。 **4.律师调查令的适用地域范围** 未限定在本省行政区划内使用律师调查令。接受调查人在省外,根据实际情况确需签发调查令的,应层报本院院长审核。 **5.人民法院可否成为接受调查人** 人民法院可以成为接受调查人。考虑到签发单位与接受调查人同属法院系统,应先通过函调等方式向对方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根据实际情况确需签发调查令的,应层报本院院长审核,并注明请接受调查法院直接将证据寄送至签发法院。 **6.中国人民银行可否成为接受调查人**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法院查询和人民银行协助查询被执行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名称的联合通知|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法院查询和人民银行协助查询被执行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名称的联合通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81fce0|十七条]]等规定,存款人账户信息应由人民法院依法调取,协助持调查令的律师调查存款人账户信息暂无法律依据。在人民法院与中国人民银行就该问题协商一致之前,暂不建议以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行为接受调查人签发律师调查令,建议由人民法院依照职权调查取证。 **7.是否限定取证人数** 未限定取证人数,但是必须由代理律师本人持令调查收集证据。实践中,若接受调查人出示内部规定要求两人以上才能调查取证,人民法院可以视情况依职权调查取证或者重新签发律师调查令,注明协助调查人相关信息。 **8.如何加强起诉阶段律师调查令的规范管理**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规定》的通知|规定]]》第[[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规定》的通知#^9956f3|二条]],起诉阶段申请调查的证据,限于与管辖受理有关的起诉证据,各地法院应当审慎审查,避免超范围签发律师调查令。同时,做好申请律师、接受调查人等信息登记,加强律师调查令的跟踪管理,务必将所有律师调查令回执予以回收。对于获得调查信息后不予起诉或本院无管辖权的,可要求律师到院予以说明并记录在册。如发现律师及当事人存在套取信息,侵犯他人隐私等情况,应严格按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规定》的通知|规定]]》第[[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规定》的通知#^1cd848|十五条]]进行处理。 **9.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申请处理**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8c9a1c|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原则上不予签发,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可以签发律师调查令。若当事人及代理律师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怠于申请,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434e24|六十五条]]、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127a5f|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10.财产保全制度与律师调查令制度如何衔接**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dzvlfs|十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至少应提供财产线索,法院据此作出裁定后,在该裁定执行过程中,申请保全人可以向已经建立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执行法院,书面申请通过该系统查询被保全人的财产,一般已立保全案后不需要申请律师调查令调查相关财产线索,确无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财产线索的除外。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规定》的通知|规定]]》第[[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规定》的通知#^9956f3|二条]],起诉阶段申请收集财产线索以便实施诉前财产保全的,不予签发律师调查令。民事诉讼过程中,申请人以诉讼保全为由申请签发律师调查令的,不予签发。申请人以其他理由申请收集财产线索以便实施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须审查该财产线索与待证事实(案件基本事实)的关联性及必要性,必要时可要求申请人及当事人到庭进行说明,审慎决定是否签发。 **11.婚姻家事案件中可否签发律师调查令**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印发的《[[广东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程序指引|广东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程序指引]]》,设置了家事调解、家事调查等制度。家事调查员、家事调解员等制度与律师调查令制度既有侧重也有重合。司法实践中,法院应根据家事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签发律师调查令。除考虑可行性外,另需着重衡量其必要性。家事调查员制度侧重“内”,律师调查令侧重“外”。对于亲子关系、子女抚养意愿、继承人本人意愿、当事人性格身心状况、婚姻状况,家庭关系等涉及主观意愿或主观判断等事项,应由处于居中利益的家事调查员进行调查为宜。在其他法定制度或工作机制能达到同等效果的情形下,可优先适用其他制度,无需签发调查令。 **12.律师持令取证失败后的衔接程序** 律师持令取证失败后,区分不同情形进行相应程序衔接。若接受调查人无正当理由予以拒绝的,申请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若因调查令内容笔误、相关证据系其他单位保管等客观因素导致取证失败,申请律师重新补充线索并再次申请律师调查令的,经审查符合规定,可以重新签发。 **13.应否设置不予签发后的救济程序** 我国民事诉讼的举证程序基本遵循当事人主义,贯彻“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针对当事人因客观原因调取证据不能的情况下,只是适度运用公权力进行调查作为补充。法院签发律师调查令,在本质上仍是公权力对当事人行使私权利的救济。在缺乏立法支持的情形下,因条件限制目前暂不设置不予签发后的异议处理和救济程序。 **14.应否设置听证程序保障相关方的程序参与权** 暂不设置听证程序。为落实申请人、被申请人、被调查人的诉权保护及保护当事人个人隐私,法官通过书面审查对于申请事项是否与案件审判结果有关联存在疑虑的,可以征询各方意见后再决定是否签发调查令。 **15.接受调查人出具证据的形式要求及费用承担** 所调取证据可由代理律师转交签发法院,也可由被调查人另行送至签发法院,由此产生的复印、邮寄等费用,由持令律师承担。 **16.持令律师逾期未将收集的证据或律师调查令等文件交还的,人民法院应如何催交** 代理律师应在调取证据后五个工作日或者有效期届满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收集的证据或者调查令等文件交还人民法院。持令律师逾期未将收集的证据或者律师调查令等文件交还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或者执行人员应当及时向持令律师催交,并将催交情况记录存卷。经催交仍不交还的,依照“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还律师调查令或回执的”追究相应责任。 **17.惩戒持令律师或接受调查人,如何援引法律依据** 人民法院发现持令律师有违规调证情形的,符合条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58a18b|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予以处理。人民法院发现接受调查人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符合条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4be0e7|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予以处理。 **18.应否建立滥用律师调查令的律师“黑名单”制度** 持令律师存在滥用律师调查令情形的,签发法院决定在六个月到两年内不再向其签发律师调查令,应当层报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备案,由省高级人民法院将相关情况通报司法行政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