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文件 #法规类别/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 深圳法院邮寄立案工作指引 为规范深圳法院邮寄立案的处理工作,有效保障当事人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及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规定,结合深圳法院立案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一条** 【适用范围】对依法邮寄提交的第一审起诉、自诉、申诉、申请登记立案工作,按照本指引执行。上诉、信访投诉或督查信件,不适用本指引。 ^bg0gd6 **第二条** 【工作范围】当事人通过邮寄方式向法院递交起诉、自诉、申诉、申请立案材料的,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应指定专人进行收件登记、材料审查和立案指导工作。 ^zwr70q **第三条** 【邮寄方式】邮寄立案信件有如下情形的,属转交或移送的邮寄立案信件: (一)信件由法院收发部门统一签收后移送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处理的: (二)当事人向法院其他部门邮寄立案材料,材料被移送至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处理的; (三)当事人向其他单位或部门邮寄立案材料,材料被移送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处理的; (四)其他转交或移送情形。 ^cdz3w9 **第四条** 【登记台账】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处理邮寄立案材料时,应将邮件编号、寄件日期、收件日期、转交人或移交人、案件基本信息、审查意见与处理情况等内容录入《邮寄立案收件登记台账》。 邮寄立案信件由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直接签收的,审查期限自立案庭签收信件之日起计算;经转交或移送的邮寄立案信件,审查期限自具体处理信件的立案人员接收移送的信件之日起计算。 ^6ntkr9 **第五条** 【收寄时间】当事人向法院邮寄立案材料的,自信件寄出之日起,视为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信件寄出之日以寄出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以法院实际收到日为准,但是当事人能够提出实际邮戳日证据的除外。 通过邮政企业以外的快递企业递交的,以快递企业收寄日为准;收寄日不明确的,以法院实际收到为准,但是当事人能够提出实际收寄日证据的除外。 ^mp3div **第六条** 【材料审查】立案人员应自签收邮寄立案材料七日内对邮寄立案材料进行审查处理。 立案人员应对当事人邮寄的立案材料审查,起诉状、自诉状、申请书(申诉书)应该载明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其他关于立案工作的规定。 邮寄立案材料中的证据材料不需提供原件,但必须提供当事人准确、有效的联系电话和送达地址。当事人可以同时提供电子邮箱等其他有效联系方式作为补充。 对于未载明准确、有效联系方式的邮寄立案信件,视为材料不全不予立案,法院应附书面说明后一并原路径退回处理,并做工作记录。 ^42b470 **第七条** 【通知立案】对于材料齐全,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对于需要核验主体身份信息的案件,通知立案时一并告知当事人办理身份审核以及其他立案手续。 立案人员应指引当事人优先选择注册深圳移动微法院办理身份核实及送达(通过深圳移动微法院对其进行诉讼文书电子送达的声明或送达地址确认书)。 ^6j8fwd **第八条** 【补正材料】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其在十日内补正。 当事人在十日内补正的,人民法院决定是否立案的期间,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当事人在十日内没有补正的,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 ^1q8orh **第九条** 【无管辖权】经审查发现本院无管辖权或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符合移交办理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可通过跨域办理或移交办理。 符合跨域立案条件的起诉,经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实行跨域立案。 不符合跨域立案条件的起诉,经征得当事人同意后,由受案法院采用司法专邮转递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办理。 移交或跨域的起诉,人民法院决定是否立案的期间,自收到移办材料之日起计算。 当事人坚持向受案法院起诉,不同意移交或跨域立案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民事诉讼]]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eef72f|一百二十三条]]、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e47a4f|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处理。 ^sk8h6m **第十条** 【不符合起诉条件】经补正仍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或申请条件的,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应于签收补正材料后七日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民事诉讼]]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eef72f|一百二十三条]]、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e47a4f|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行政诉讼]]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m9bq2e|五十条]]、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ikqpee|五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gatqvg|七条]]第四款处理。 ^b9mr64 **第十一条** 【不予登记立案】对下列起诉不予登记立案,将立案材料退回处理并做工作记录: (一)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二)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的; (四)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 (六)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 ^3c0029 **第十二条** 【重复邮寄】当事人对同一宗立案材料重复邮寄的,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处理首次收到的信件,对重复邮寄的信件不予处理并将重复提交立案材料退回。 ^f5e19c **第十三条** 【材料遇回】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应于七日内采用司法专邮将立案材料退回,无法退回的予以置留存或销毁处理: (一)本指引第[[深圳法院邮寄立案工作指引#^42b470|六条]]、第[[深圳法院邮寄立案工作指引#^3c0029|十一条]]、第[[深圳法院邮寄立案工作指引#^f5e19c|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二)人民法院决定立案前,当事人以口头、书面等方式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的; (三)需要告知当事人取回材料的其他情形。 ^6mdfz8 **第十三条** 【告知与送达】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 法院联系当事人以邮寄立案材料载明的准确、有效的联系方式为准。当事人对其所提供联系方式的准确、有效性负责,并承担因上述联系方式失准、失效所导致的不利后果。 当事人邮寄立案时确认电子送达地址的,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应优先选择电子送达方式送达受理、补正通知或其他诉讼文书。当事人未提供电子送达地址的,可适用其他有效送达方式送达诉讼文书。 ^mg9073 **第十四条** 【释法指引】对于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行政、执行等邮寄立案材料,立案工作人员应对当事人充分释法并引导当事人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govi3v **第十五条** 本指引没有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本院下发的其他规定执行。 ^4r3qa1 **第十六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hjpgp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