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文件 #法规类别/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跨域诉讼服务工作规范(试行)
为深入践行司法为民理念,方便当事人行使诉权,巩固立案登记制改革成果,提升本市法院诉讼服务工作水平,全面建设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为当事人提供一站式、全方位的诉讼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市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70ea7m
**第一条** 对属于异地法院管辖的案件,当事人可以选择向就近法院提交立案申请,该法院作为协作法院联系管辖法院,由管辖法院决定是否登记立案。 ^sd81v9
**第二条** 本市法院作为协作法院时,为当事人提起的属于异地法院管辖的一审民商事起诉、行政起诉、刑事自诉、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提供跨域立案服务。
本市法院作为管辖法院时,对当事人向异地法院提起的属于本市法院管辖的一审民商事起诉、刑事自诉、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决定是否登记立案。 ^ijaa87
**第三条** 本市法院提供跨域立案服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便利诉讼原则。当事人选择在本市法院提交跨域立案申请,应让当事人在本市法院享受到与管辖法院相同的诉讼服务。
(二)依法办理原则。跨域立案应当严格执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立案、管辖、送达和期间的规定。
(三)联动协作原则。本市法院应当和异地法院强化协调,主动配合,高效办理当事人的跨域立案申请。 ^z33tfv
**第四条** 本市法院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跨域立案服务窗口,指定专人负责跨域立案服务工作,在醒目位置公布跨域立案服务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 ^dlzqt7
**第五条** 申请跨域立案的当事人或委托诉讼代理人提交的材料应使用A4型文本。无法提交的,跨域立案专员应当面核对其纸质材料,扫描或拍照后通过信息系统推送至管辖法院。 ^6gg0nt
**第六条** 本市法院作为协作法院时,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做好以下工作:
(一)代为核对当事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代为核对立案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材料齐全的,通过信息系统推送至管辖法院;材料不齐全的,向当事人释明应当补齐的材料。当事人拒绝补交材料并坚持提交申请的,告知当事人相应后果后,注明情况并将现有材料通过信息系统推送至管辖法院。代为接收起诉状、申请书、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引导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诉前调解申请书》《诚信诉讼承诺书》等材料,向当事人出具《诉讼材料收取清单》,并干两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材料寄送管辖法院。
(三)对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情形的,不予接收材料。 ^4mdz8f
**第七条** 本市法院在通过信息系统向管辖法院推送跨域立案申请的同时,应当联系管辖法院跨域立案专员,沟通跨域立案事项,直至案件确认接收或不予接收。
管辖法院当场决定立案的,可以委托本市法院按当事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管辖法院当场决定不立案的,可以委托本市法院告知当事人并退还当事人提交的材料。管辖法院不能当场决定是否立案的,可以委托本市法院告知当事人应等待管辖法院最终审核结果。 ^fnj75w
**第八条** 跨域立案不受地域、审级的限制。
下列起诉或申请不适用跨域立案:
(一)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二)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的;
(四)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
(六)群体性纠纷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纠纷;
(七)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
(八)其他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立案条件的或根据有关规定不适宜协作立案的。 ^iao9j1
**第九条** 本市法院作为管辖法院指定专人实时办理跨域立案申请,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本市法院当场登记立案。
当事人接受电子送达的,将加盖本市法院电子印章的《受理通知书》《交费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法律文书通过本市法院的送达平台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拒绝电子送达的,将上述文书及《送达回证》通过信息系统推送至协作法院,委托协作法院当场送达当事人。
(二)当事人提交的立案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即时制作《补正告知书》,并通过信息系统推送至协作法院送达当事人。
(三)无法当场判定是否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即时通过信息系统向协作法院反馈,告知当事人本市法院将在法定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
(四)当事人提交的立案申请材料属于本规范第八条列举情形的,应委托协作法院告知当事人不接收材料并退回已接收材料。 ^d8je48
**第十条** 当事人申请跨域立案的案件,多个异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或本市法院与异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时,本市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权。 ^s23ar4
**第十一条** 当事人收到《交费通知书》后,可直接扫码交费,或选择银行网点进行转账汇款,同时也可以直接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联等第三方支付平台完成交费。 ^k5r87f
**第十二条** 登记立案后,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的,由管辖法院按撤诉处理,并直接送达相关法律文书。 ^nji0gf
**第十三条** 当事人办理跨域立案事务同时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的,协作法院应当将该申请一并转交管辖法院,是否同意缓、减、免交诉讼费由管辖法院决定并直接送达当事人。 ^3h96ta
**第十四条** 本市法院应引导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并优先选择电子送达。 ^hg2c6z
**第十五条** 本市法院应引导当事人通过诉前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将其签署的《诉前调解申请书》推送给管辖法院,由管辖法院开展诉前调解工作。 ^6d5v51
**第十六条** 本规范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51hsmp
<p align="right">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p>
<p align="right">2020年6月24日</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