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文件 #法规类别/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深中法〔2014〕7号) 各区法院、市中院各部门: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若干规定》已于2013年10月28日第19次院长办公会通过,并于2014年1月13日第2次党组会修订,现予公布并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p align="right">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p> <p align="right">2014年1月17日</p>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若干规定 (2013年10月28日第19次院长办公会通过) 为贯彻落实审判公开原则,增强审判工作透明度,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法释〔2013〕26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生效裁判文书上网公布的暂行规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生效裁判文书上网公布的暂行规定]]》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审判公开的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9n5z2m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各审判执行业务部门上网公布生效裁判文书,应当遵循依法、及时、规范、真实的原则。 ^1u8045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生效裁判文书,是指我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可以公开的各类裁判文书。包括: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的一审、二审、再审判决书、裁定书以及执行过程中可以公布的裁定书、决定书等。 ^4kos58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上网公布裁判文书”包括在互联网公布和内网公布两种方式。 所有已经结案的案件裁判文书均应在内网公布。本规定所称“内网”,指我院内部诉讼信息系统。 凡不属于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所列例外情形的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一律在互联网公布。 ^kmbk85 ## 第二章 裁判文书上网的载体 **第四条** 在我院内部诉讼信息系统中设立“内网裁判文书库”和“拟上外网裁判文书库”。 ^ierdi6 **第五条** “内网裁判文书库”收录我院所有案件的裁判文书。“内网裁判文书库”按照刑事、民事、商事、行政、知识产权、赔偿、执行等业务类别设置子栏目,提供案号、案由、当事人、承办部门、承办法官等检索和统计功能,并提供文本下载和打印功能。 我院工作人员接照分配的密码和授权级别使用“内网裁判文书库”。 ^j7p5m1 **第六条** “拟上外网裁判文书库”只收录经编辑审核后拟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 各审判执行业务部门设“上网法官助理”岗位,负责将本部门拟在互联网公布的生效裁判文书文本上传至“拟上外网裁判文书库”。 ^3apcp5 **第七条** 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应通过我院指定的网站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 ^d85r1q **第八条** 在我院指定网站设“裁判文书公开”栏目,按照刑事、民事、商事、行政、知识产权、赔偿、执行等业务类别设置子栏目,提供案号、案由检索功能,不提供文本下载和打印功能。 ^pwnqkg ## 第三章 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 **第九条** 所有生效的裁判文书均应当在互联网公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内容的; (二)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民商事案件的; (三)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 (四)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 ^tw2su9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效裁判文书,原则上不予在互联网上公布,如确有必要,必须经特别程序批准后方可公布: (一)具有重要指导意义或者社会关注度高的涉及死刑的案件; (二)具有重要指导意义或者社会关注度高的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案件; (三)所涉案件重大、疑难、复杂或高度敏感、媒体关注、公众希望了解裁判情况的案件。 ^tktash ## 第四章 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格式标准 **第十一条** 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一般应当保留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等真实信息,但对下列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姓名必须采用替代方式进行匿名处理: (一)婚烟家庭、继承纠纷等家事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二)未成年人的姓名; (三)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 (四)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且不属于累犯或惯犯的被告人; (五)案件中所涉及的案外人的姓名。 ^enab9a **第十二条** 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应当删除下列信息: (一)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车船号码等个人信息; 委托代理人或辩护人是公民的,其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等信息,但保留其与当事人的关系; (二)涉及未成年人姓名以外的其他相关信息; (三)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 (四)商业秘密; (五)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 ^0b0c08 **第十三条** 经过处理的裁判文书应当保持文字顺畅、内容相对完整。 ^1rwgib **第十四条**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和我院指定网站公布的裁判文书的电子文本,除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进行技术处理的部分外,应当与印制送达的文书正本内容一致。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和我院指定网站公布的裁判文书的电子文本的文件名称应当包含当事人名称及案由。 ^ghc7zs ## 第五章 裁判文书上网的工作流程 **第十五条** 结案后的裁判文书,应当通过内网诉讼信息系统定期自动提取进入“内网裁判文书库”,无需人工操作。 ^rkannw **第十六条** 生效的裁判文书在互联网公布,应当依照以下工作流程操作: (一)裁判文书生效后,案件承办法官应审查案件裁判文书是否符合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所列的在互联网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的范围。如该案裁判文书属在互联网公布范围,应督促跟案法官助理(书记员)在裁判文书生效后三日内将裁判文书编辑成上网文本,发送给本部门的“上网法官助理”; (二)“上网法官助理”对拟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文本审核后,将裁判文书文本上传到我院“拟上外网裁判文书库”; (三)科技信息处应于每个工作日将“拟上外网裁判文书库内的裁判文书文本,通过人工方式上传至我院指定网站后台及中国裁判文书网后台。 第十七条符合本规定第九条第四款情形的、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生效裁判文书,应按照以下工作流程操作: (一)案件承办法官对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应层报主管副院长审批,并注明不宜公布的理由。 (二)“上网法官助理”应每月汇总本部门不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情况,并报公共关系处备案。 ^lbnam6 **第十八条** 符合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所列类型案件裁判文书需要在互联网公布的,应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后方可公布。 符合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第三款所列类型案件裁判文书需要在互联网公布的,应层报主管副院长审批。 ^uw769m **第十九条** 生效裁判文书的上网工作,应当自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完成。 ^pqdna1 **第二十条** 已经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确因法定理由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撤回的,由案件承办部门提出撤回的书面意见,层报主管院领导审核后,报至公共关系处。公共关系处应于三日内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专门机构审查决定,并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办理撤回及登记备案手续。 ^d2b2rd ## 第六章 裁判文书上网的岗位职责 **第二十一条** 案件承办法官应对在互联网公布的生效裁判文书效力、质量和上网文本质量负责。 ^goaebm **第二十二条** 跟案法官助理应当及时协助承办法官处理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程序性、辅助性事务。 ^aglgvn **第二十三条** 各审判执行业务部门的“上网法官助理”,负责以下工作: (一)及时上传拟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上网文本; (二)按月汇总本部门裁判文书上网情况,并报送至公共关系处。 ^s9pt1z ## 第七章 裁判文书上网的部门分工 **第二十四条** 公共关系处是裁判文书上网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统筹管理、协调组织裁判文书上网工作,主要有以下职责: (一)负责检查督促本院各审判执行业务部门的裁判文书上网工作; (二)发现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存在笔误或其他不当之处的,负责通知相关业务庭室的“上网法官助理”进行审核;确有必要更改的,由原合议庭依照法律程序作出补正裁定并在互联网公布; (三)负责受理当事人或其他相关人员对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内容或技术处理提出的异议,及时反馈至案件承办部门,并将案件承办部门的处理的意见告知异议人; (四)负责对生效裁判文书上网文本质量的监督检查; (五)按月对全院各审判执行业务部门及各办案法官的生效裁判文书上网公布情况进行统计,统计时间为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根据统计情况,每月对各业务部门的裁判文书上网情况通报一次,每半年和年度对全院裁判文书上网情况进行汇总分析; (六)结合实践操作和意见反馈,针对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hi64zn **第二十五条** 科技信息处是裁判文书上网工作的技术负责部门,主要有以下职责: (一)管理和维护“内网裁判文书库”、“拟上外网裁判文书库”以及我院指定网站的裁判文书公开栏目; (二)将“拟上网裁判文书库”的上网文本上传至我院指定网站及中国裁判文书网。 ^abtftb **第二十六条** 受理立案的部门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和诉讼须知(包括网上立案的诉讼须知)中,以明显方式告知当事人如下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法释〔2013〕26号)》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规定,本案生效裁判文书将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深圳法院诉讼服务平台公布,特此告知!” ^jq21er **第二十七条** 审判管理办公室是裁判文书上网工作的协助部门,负责每月20日之前将本院各审判执行业务部门所承办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案件的案号制成电子表格发送给公共关系处。 ^kqhjrh **第二十八条** 各审判执行业务部门的生效裁判文书上网情况纳入综合考核指标。 ^2heh99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及时纠正。不及时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9qr10r ##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各区法院应当参照本规定,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全面推进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工作。 ^6zeu03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p5h94m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二〇一四年二月一日起施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年5月23日第7次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关于生效裁判文书上网公布的若干规定(修订稿)》同时废止。 ^g9mem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