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法规类别/行政法/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
# 深圳市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工作规则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律师协会(下称“律师协会”)行业管理职能,保障律师协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下称“会员”)依法执业的权利和规范对会员的处分程序,维护深圳市律师执业秩序,根据《[[深圳市律师协会章程]]》,制定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工作规则(下称“本规则”)。
**第二条** 深圳市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下称“纪律委员会”),是律师协会实施行业监督和纪律处分的专门机构。纪律委员会根据本规则对会员做出的处分决定对会员具有约束力。会员必须接受和执行纪律委员会的处分决定。
**第三条** 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根据本规则实施处分,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规范为准绳,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审议、听证、回避制度。
## 第二章 机构的设置及职能
**第四条** 纪律委员会由十一至十五名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五名。
**第五条** 纪律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和补选由律师协会理事会决定,任期两年,可以连选连任。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理事会指定。
**第六条** 纪律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对会员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和指导;
(二)对于会员在执业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广东省律师协会和深圳市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规范的行为进行调查,并对违规会员作出行业处分及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三)委托纪律委员会审议小组对个案进行调查研究,制定行业行为规则、指引和警示。
**第七条** 纪律委员会独立地处理对会员的投诉和处分。
**第八条** 纪律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作风严谨,品行端正,具有较高的执业操守和威信;
(二)从事专职律师工作五年以上,无不良执业记录,在某一法律专业领域有较深的造诣或业绩;
(三)热心律师协会工作,有奉献精神;
**第九条** 纪律委员会委员权利和义务是:
(一)参加纪律委员会的会议;
(二)享有纪律委员会的表决权;
(三)按时完成分派的工作任务;
(四)公正廉洁,维护纪律委员会的声誉和权威;
(五)向纪律委员会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责:
(一)全面领导纪律委员会的工作,负责纪律委员会相关文件的签发;
(二)制定纪律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协调纪律委员会与司法行政机关及其他相关单位的关系;
(三)召集主持纪律委员会会议;
(四)执行纪律委员会的决定,布置工作任务;
(五)主持重大疑难投诉案件的研讨;
(六)向律师协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七)授权副主任委员履行其职责。
**第十一条** 副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助主任委员及时、高效地完成纪律委员会的工作;
(二)审核纪律委员会委员做出的关于投诉案件的评审意见;
(三)在纪律委员会主任缺席的情况下,代理行使主任职责。
**第十二条** 纪律委员会委员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而受到处分的,或者在案件的调查评审中营私舞弊的,由律师协会理事会撤销其纪律委员会委员的资格。
纪律委员会委员未通过律师年度执业注册或连续两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纪律委员会会议或连续两次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视为自动放弃纪律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十三条** 纪律委员会委员被撤销委员资格或者自动放弃委员资格,纪律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律师协会理事会要求补选委员。
**第十四条** 纪律委员会每两个月举行一次工作会议,必要时可由主任决定临时召开。
**第十五条** 纪律委员会每半年向市律师协会理事会汇报一次工作。
**第十六条** 律师协会秘书处设立纪律部门,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纪律委员会的下列日常工作:
(一)根据纪律委员会的决定,组织对会员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办理投诉、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违纪违规案件受理手续;
(三)负责对投诉案件的调查取证;
(四)制作纪律委员会评审记录,制作、送达处分决定书及有关文件;
(五)制作并管理会员违纪违规案件的档案;
(六)向纪律委员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七)执行与纪律处分工作有关的其他事项。
## 第三章 回避
**第十七条** 纪律委员会委员或纪律部门工作人员(下称本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投诉人和被投诉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本人与本案投诉人或被投诉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二)本人或近亲属与投诉案件的处理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三)本人与被投诉人在同一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四)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十八条** 对提出回避的申请,应当及时审查,在收到回避申请的三天内作出是否准予回避的决定,并记录在案。
**第十九条** 纪律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回避由律师协会理事会决定;
纪律委员会委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回避,由纪律委员会主任决定。
## 第四章 处罚措施
**第二十条** 律师协会对会员实施的处分为:
(一)训诫:对违纪违规情节较轻的会员给予口头批评的处分措施;
(二)通报批评:对违纪违规情节较为严重的会员在市律师协会会员范围内以书面形式进行批评的处分措施;
(三)公开谴责:对违纪违规情节严重的会员在社会媒体上公开发表书面谴责的处分措施;
(四)取消会员资格:对违纪违规情节特别严重的会员向省律协建议取消其市律师协会会员资格的处分措施。
纪律委员会可以根据违规行为的性质,作出行政处罚建议书,报司法行政机关审核作出行政处罚。司法行政机关针对违纪会员作出行政处罚的,纪律委员会可以同时作出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纪律委员会除依据本规则决定对会员实施规定的处分措施外,还有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会员履行特定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 纪律委员会除依据本规则决定对会员实施规定的处分措施以及责令履行义务外,还可以同时或者单独向会员提出规范执业建议书,也可以向全体会员发出规范执业指引。
**第二十三条** 建议书由纪律委员会主任签发,其内容可以包括建议会员对其违规行为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做出补偿、建议会员退还律师费以及建议会员与当事人和解等内容。规范执业建议书是处分和责令履行义务等措施的补充形式,对违规会员具有指导意义,但不具有约束力。
**第二十四条** 规范执业指引由纪律委员会发布,是纪律委员会根据典型案件向全体会员发出的规范执业提示信息。其目的是:提示全体会员对频繁引起投诉的不规范执业行为引起警惕并采取措施加以防范;对尚无明确规范的不当执业行为提出行业指导意见,降低会员的执业风险和减少投诉案件的发生。
**第二十五条** 律师协会秘书处建立会员档案,凡纪律委员会接受的投诉和做出的处分决定记入会员档案。
## 第五章 受理和立案调查
**第二十六条** 公民个人提出投诉的,一般应采取实名书面形式,在特殊情况下,也可采取当面来访、信函、传真、举报、委托他人代为投诉等方式,律师协会纪律部门应按下列要求处理:
(一)受理当面投诉、举报的,应当由专人接待,认真作好笔录,在征得投诉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录音。接待投诉、举报时,无关人员不得在场旁听和询问;对记录的主要内容须经投诉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二)对于信函投诉和举报,应当建立收发、登记、转办和保管等工作制度。
**第二十七条** 投诉人向纪律委员会投诉市律师协会会员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投诉人;
(二)有基本的投诉事实和理由;
(三)被投诉人属于深圳市律师协会管辖范围。
(四)投诉人应实名,并有可联系方式。
**第二十八条** 律师协会纪律部门对于投诉案件,应当填写投诉登记表,并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第二十九条** 律师协会纪律部门有权要求投诉人在十日内提供具体的事实和有关证据材料,逾期视为放弃权利。特殊情况,投诉人可提出未按要求具体事实和证据的理由,由纪律委员会决定是否恢复其权利。
**第三十条** 由三名以上纪律委员会委员提议并经纪律委员会主任批准的或律师协会会长办公会议决定的,或由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提起,纪律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调查处分会员的违纪违规行为,无需投诉人投诉。
**第三十一条** 纪律委员会决定受理的投诉案件应当在决定做出后五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的会员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在十日内做出书面陈述及交付相关证据材料。
被投诉的会员在通知期限内不行使陈述权的视为放弃权利。放弃权利所导致的对该会员不利的后果由该会员自行承担。
**第三十二条** 前条规定的通知中应当列明投诉人名称和基本情况、投诉内容等事项。投诉人递交了书面投诉材料的,可以将投诉材料与通知一并送达被投诉的会员,但本会认为应当保密的投诉材料除外。
**第三十三条** 律师协会纪律部门对下列情况不予立案:
(一)投诉、举报对象不明确,无法联络投诉人、举报人或被投诉人的;
(二)投诉、举报材料线索含糊、事实不清,又不能提供基本证据材料的;
(三)对于律协不予立案的案件,又向律协投诉的;
(四)司法局与上级律协转来的投诉案件,投诉、举报对象不明确,无法联络投诉人、举报人或被投诉人的,投诉、举报材料线索含糊、事实不清、又不能提供基本证据材料的;
(五)律协纪律部门受理投诉时,司法行政机关及其他机关正在处理的;
(六)不属律师协会职能范围内的;
(七)超过投诉时效的。
对于不予受理的,一般应当在决定作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通知投诉人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三十四条** 律师协会纪律部门对下列情况中止审理:
(一)提起诉讼或仲裁,诉讼或仲裁正在审理中的,又基于同一事实向律协纪律部门投诉的;
(二)律协纪律部门受理投诉后,又基于同一事实提起诉讼或仲裁,且诉讼或仲裁正在审理中的。
(三)投诉的事实虽与诉讼或仲裁不属同一内容,但有联系的。
**第三十五条** 对于涉案事实比较清楚,违规违纪情节比较轻微的投诉律师案件,纪律委员会受理后可移交被投诉人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要求该律师事务所在十五日内对投诉案件进行查处,并将处理结果报纪律委员会主任审查。
律师事务所未按期办结或纪律委员会不同意律师事务所处理意见的投诉案件,由纪律委员会重新进行查处。
**第三十六条** 受理调查会员违规行为的时效为两年,自会员的违规行为发生时起算。投诉人不知会员违规行为内容的,其受理调查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内容之日起计算,但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五年。如果违规行为已经超过时效,但情节严重,必须予以调查处分的,须由出席纪律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委员过半数表决通过方可受理。
**第三十七条** 被受理的会员如有拒绝向纪律委员会提交业务档案等书面材料的行为,可能被视为逃避、抵制和阻挠调查。纪律委员会可以针对该情节单独作出处分决定,或者依照规定从重处分。
## 第六章 调查取证
**第三十八条** 市律师协会纪律部门工作人员负责投诉事项的调查取证工作。
**第三十九条** 在投诉受理、调查取证过程中,发现被投诉人还有其他涉嫌违纪行为,应当依职权主动调查,不受投诉人投诉事项的限制。
**第四十条** 调查搜集有关证据必须全面、客观、公正。被投诉会员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调查人员的询问,并协助调查。
**第四十一条** 调查取证时应有两名调查人员同时参加,并出示律师协会会函。
**第四十二条** 调查人员的职责是:对投诉人投诉事项的真实性进行调查取证,收集能够证明被投诉会员有被投诉的行为或无被投诉的行为的证人证言、书证和物证等证据材料,并作出书面调查报告提请纪律委员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调查人员在处理投诉案件过程中,不得与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私下交往、接触,不得有接受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宴请、礼物等可能影响公正调查和处理本案的一切行为。
**第四十四条** 询问证人或被投诉人(以下统称被询问人),应当制作《询问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阅核后,由询问人和被询问人签名或盖章。
**第四十五条** 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写出调查报告报投诉处理小组讨论。
## 第七章 审议
**第四十六条** 纪律委员会成立若干个由三名委员组成的投诉处理小组,对投诉案件进行审议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十七条** 投诉处理小组应确定一名成员为主审议人,主审议人负责主持投诉处理小组对投诉案件的审议。
**第四十八条** 投诉处理小组审议案件采取合议处理的方式。投诉处理小组应当按照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审议结论,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应当按照主审议人的意见作出,然后报纪律委员会主任核准。
**第四十九条** 投诉处理小组审议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认该会员没有违反本规则所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作出投诉不成立的决定,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的,可以作出不予处分的决定;
(二)确认该会员违反本规则所规定的行为的,视行为性质、情节,予以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的处分以及提出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建议;
(三)确认该会员承担了并不精通的业务,对客户造成损失的,视性质、情节作出处分的同时,可以责令其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教育及专业训练;
(四)确认该会员行为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和其他法律法规的,可建议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五十条** 纪律委员会作出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建议,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并由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第五十一条** 案件应当在投诉处理小组收到调查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审议完毕。
## 第八章 听证程序
**第五十二条** 纪律委员会在被投诉会员作出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的决定前,应当告知被投诉会员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被投诉会员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纪律委员会通知之日起五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纪律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五十三条** 纪律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组成听证工作小组。听证工作小组由原审议小组成员组成。纪律委员会应当在举行听证三天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会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会组成人员名单及可以申请回避等事项,并通知案件调查人员。
**第五十四条** 被投诉会员应当按期参加听证。被投诉会员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期一次;被投诉会员未经批准不按期参加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五十五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第五十六条** 听证应当包括下列程序:
(一)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投诉事实、证据和行业处分的建议;
(二)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就调查人员提出事实证据和行业处分建议进行申辩和质证,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三)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案件调查人员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四)听证申请人做最后陈述。
**第五十七条**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名。
当事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听证记录员应当在笔录注明。
**第五十八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工作小组应当写出听证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连同听证笔录报纪律委员会主任审批作出决定。
## 第九章 处分决定
**第五十九条** 处分决定通过后,纪律委员会应当制作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投诉会员的姓名、性别、年龄、住所和所在律师事务所;
(二)事实和证据;
(三)结论;
(四)申请复查的权利、期限;
(五)作出决定的律师协会名称;
(六)作出决定的日期。
**第六十条** 处分决定书由纪律委员会主任签发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送达被投诉会员及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同时应当将决定书报行政部门和上级律师协会备案。
**第六十一条** 送达处分决定书时,必须有送达回执。由受送达人在回执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受送达的个人会员拒收时,可由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情况后,交由受送达人所在律师事务所代为签收,代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处分决定书以邮寄方式邮递至受送达人住所地或登记通讯地址的,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六十二条** 纪律委员会组织调查所发生的差旅、交通、通讯、查档、文印、听证、误餐等费用,以及执行处分决定所发生的费用,由律师协会先行垫付,被处分的个人会员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该团体会员应承担三千至五千元,由律协出具收据。律师事务所承担费用后可以向被处分个人会员追索。
纪律委员会收取的费用,专用于纪律委员会成员和律协纪律部门工作人员调查、审议案件。
**第六十三条** 会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十五个工作日之内向市司法局或省律师协会申请复查。
**第六十四条** 生效的处分决定,由律师协会纪律部门负责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执行。
**第六十五条** 会员应自觉执行处分,拒不执行处分的,纪律委员会经理事会同意可以重新加重予以处分。
**第六十六条** 对会员的处分决定及会员对处分的执行情况,在必要时,可以在律协网站、公开发行的报刊上予以公示或披露。
**第六十七条** 纪律委员会成员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对处分评议情况保密。
## 第十章 调解
**第六十八条** 在调查审议过程中,工作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是否进行调解。但是调解不应妨碍调查审议程序的进行。
**第六十九条** 纪律委员会以规范执业建议书的形式向会员提出调解建议的,应当规定适当的时限。如果在规范执业建议书规定的时限内被投诉会员与投诉人之间不能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的,纪律委员会应当停止调解并尽快做出处分决定。
**第七十条** 经过调解,被投诉会员与投诉人或者其他相对人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并自觉履行的,纪律委员会可以视情况做出较轻的处分或者免予处分的决定。
**第七十一条** 经过调解,被投诉会员与投诉人或者其他相对人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后不履行和解或者调解协议的,纪律委员会可以视情况对该会员直接做出处分决定。
##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规则中关于限期的规定均指工作日。
**第七十三条** 本规则由深圳市律师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四条** 本规则自理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