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法规类别/行政法/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
# 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细则
(2006年8月15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0年1月8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2011年12月30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2015年5月20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九届理事会第九次会议修订,2017年9月19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十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律师协会”)行业管理职能,规范律师协会会员的执业活动,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深圳市律师协会章程]]》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律师协会会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中有关律师管理及律师职业道德规定,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对会员违规行为的处分工作,由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惩戒委员会(以下简称“惩戒委员会”)负责实施。
##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四条** 根据会员违规的行为和情节,处分种类分为:
(一)训诫;
(二)警告;
(三)通报批评;
(四)公开谴责;
(五)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六)取消会员资格。一个投诉案件中,有二个或以上违规行为的,择一从重适用上述处分种类。在二个或以上投诉案件中分别有不同违规行为的,可视情节择一从重适用或并列适用上述处分种类。
**第五条** 个人会员初次因过失违规,或违规情节显著轻微的,给予训诫处分。
**第六条** 个人会员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
(一)泄漏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但情节轻微的;
(二)没有代理权限或超越委托权限,从事代理活动,未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
(三)以诋毁其他会员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四)明示或者暗示法官、检察官、仲裁员等为其介绍法律服务业务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在执业机构法定住所以外的地方设立办公点、接待室的;
(六)违反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
(七)违反律师管理规定进行宣传、广告的;
(八)违反群体性、敏感性案件相关指导意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代理不尽责,情节轻微的;
(十)拒不执行律师协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的;
(十一)其他应受警告处分的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