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行政法/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 # 关于印发《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律师代理群体性敏感案(事)件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深司〔2006〕164号 各区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各律师事务所: 现将《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律师代理群体性敏感案(事)件管理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群体性敏感案(事)件事关经济民生、社会安定,广大律师所和律师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积极稳定地做好代理工作;各区司法局和市律师协会要认真履行职能,加强管理,确保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在代理重大敏感案(事)件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特此通知 <p align="right">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九日</p> # 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律师代理群体性敏感案(事)件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指导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代理群体性敏感案(事)件,积极发挥我市律师在维护国家安定团结、保持社会稳定中的职能作用,促进和谐深圳、法治深圳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敏感案(事)件是指涉及国家政治、经济安全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容易引发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刑事、民事、行政案(事)件。 群体性敏感案(事)件主要包括: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的重大刑事案件; (二)群众反映强烈、影响大的刑事、民事案件; (三)涉及政治、经济体制改革,影响深远的事件; (四)群体性的、易于引发影响党群干群关系的事件,如因征地补偿、城建拆迁、企业关停并转、职工下岗安置、 非法集资、基层政权民主选举、拖欠工程款和劳动报酬而引发的纠纷; (五)因房地产购销合同及房屋物业管理等问题引发的民事纠纷; (六)政府部门违法侵害群众利益而引发的行政纠纷; (七)执法部门执法不公而引发的纠纷; (八)领导机关批办的重大案件; (九)其它易引发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第三条** 承办律师对敏感案(事)件的代理或辩护意见应当经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讨论。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讨论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承办律师的代理和辩护意见和其它意见应当报市律师协会,由市律师协会组织专业委员会进行论证、指导。 **第四条** 市司法局成立群体性敏感案(事)件应急处理小组,负责对律师代理突发性重大群体性敏感案(事)件的监督指导。 各区司法局参照市司法局成立相应的机构,负责对所属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代理群体性敏感案(事)件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 律师代理群体性敏感案(事)件实行逐级报告备案制度。 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委托,代理群体性敏感案(事)件的,应当在接受委托之日起三日内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报告。报告应写明案件的基本情况,涉及的国家、地区、部门及人员,简要说明办理该案的思路,并附委托代理合同复印件和承办律师的联系电话。 律师参与代理或辩护的重大敏感案(事)件,律师事务所要分阶段将工作情况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报告。 对律师受理涉及国家安全的重大刑事案件、20人以上容易引发影响党群干群关系的案(事)件、市级以上党政领导批办的重大群体性敏感案(事)件,各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接到报告之日起三日内报市司法行政机关。市司法行政机关在接到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向省司法厅书面专报备案。 **第六条** 律师代理群体性敏感案(事)件,应当从有利于社会稳定,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出发,引导当事人理性表达意见,通过协商的方式化解矛盾或依法律规定程序解决纠纷。 **第七条** 律师在代理敏感案(事)件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得误导、煽动、指使当事人采取集体上访、静坐示威等非理性举动,不得激化矛盾。 (二)不得向有关新闻媒体提供虚假的、不利于社会稳定的素材,不能通过新闻媒体的采访报道向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施加压力,煽动当事人闹事,影响社会稳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接受任何境外媒体的采访。 (三)在代理涉及国家安全的重大刑事案件过程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接受新闻媒体的采访,不得擅自对办案机关或主管机关以及市律师协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发表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和看法,不得擅自发表涉及案情的文章。 **第八条** 鼓励和倡导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积极为群体性敏感案(事)件提供法律服务。 市司法局依照有关规定,对办理群体性敏感案(事)件中为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和谐社会做出突出成绩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给予表彰。 **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在代理群体性敏感案(事)件的过程中,因律师事务所内部监管不力,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司法行政机关及行业协会分别依照有关规定对律师事务所及其负责人和承办律师给予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