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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坪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开展2022年度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 来源:坪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时间:2022-06-14 14:20:12
各相关单位:
坪山区2022年度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申报受理工作已经启动,各有关单位可通过《深圳市坪山区2022年度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详见附件)了解政策条款、申报要求、所需材料。现就2022年度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申报受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依据
《坪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坪山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系列政策的通知》(深坪府办规〔2021〕2号)、《深圳市坪山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实施细则》(深坪府办规〔2019〕2号)。
二、受理范围
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类项目、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类项目、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类项目、创新型产业用房类项目、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类项目。
三、受理时间和地点
(一)受理时间
1.网络申报受理时间:2022年6月20日至7月19日(注:超过网络填报受理的截止时间,不再受理新提交的申请);
2.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22年6月23日9时至7月22日17时(工作日);
(二)书面材料受理地点
坪山大道2007号创新广场一楼东部之芯。
四、申报受理网址
[https://zhjf.szpsq.org.cn/company/#/home ](https://zhjf.szpsq.org.cn/company/#/home )(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
五、申报与审核流程
详见附件《深圳市坪山区2022年度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制造业篇、服务业篇、集成电路篇)。
六、咨询答疑
(一)咨询电话:0755-28226097、0755-89364853;书面材料受理咨询电话:15217716366,13713799675;申报系统技术支持电话:15229336370,0755-22740447。
(二)咨询QQ群:991965377、745521106、652901663、278599552(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政策咨询群)。
已在群内成员请勿重复加入。
七、其他事项
我局从未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代理项目申报事宜,请项目单位自主申报。我局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机构或个人假借我局工作人员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向我局举报。
特此通知。
附件:1.深圳市坪山区2022年度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制造业篇)
2.深圳市坪山区2022年度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服务业篇)
3.深圳市坪山区2022年度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集成电路产业篇)
坪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2年6月14日
# 深圳市坪山区2022年度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制造业篇)
(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
(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制造业企业专项)
(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专项)
深圳市坪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金融工作局)
二〇二二年编制
###### 目录
第一部分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申报与审核流程..............................................1
第二部分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申报说明.........................................................2
第三部分“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使用指南.........................................5
第四部分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一览表..........................................................24
第五部分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申报指南.......................................................25
★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25
第一章 提升制造业发展质量....................................................................................25
第一节推动总部企业发展专项资助...................................................................25
第二节支持上市企业做强专项资助...................................................................29
第三节促进骨干企业做优专项资助...................................................................33
第四节支持企业扩产增效专项资助...................................................................36
第五节鼓励中小企业做大专项资助...................................................................39
第二章 支持制造业创新发展类................................................................................42
第一节鼓励实施技术改造专项资助...................................................................42
第二节支持品牌质量创优专项资助...................................................................48
第三节加快工业互联网发展专项资助...............................................................50
第四节建设制造业创新中心专项资助...............................................................54
第五节加大创新产品推广力度专项资助............................................................56
第六节促进军民融合发展专项资助...................................................................58
第三章 优化制造业发展环境类................................................................................60
第一节打造特色产业园区.................................................................................60
第二节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专项资助...................................................................63
第三节支持企业开拓市场专项资助...................................................................66
第四节建设公共服务平台专项资助...................................................................69
★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71
第四章 制造业企业专项资助....................................................................................71
II
★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专项.....................................................................................74
第五章 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专项资助.....................................................................74
第六部分经济发展专项资助政策及相关文件..........................................................81
(一)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81
(二)深圳市坪山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资金支持措施........................................88
(三)深圳市坪山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实施细则............................................98
(四)深圳市坪山区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资金支持措施..................................109
(五)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2016年修订)..................115
(六)坪山区各行业的单位产值能耗指标........................................................152
第七部分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申报资料模板...................................154
(一)租赁用房信息明细表.............................................................................154
(二)企业并购重组费用汇总表......................................................................155
(三)项目可行性报告提纲.............................................................................156
(四)项目专项审计报告提纲..........................................................................157
(五)承诺函(通用版).................................................................................160
(六)承诺函(申请“推动总部企业发展”专用)..........................................162
(七)承诺函(申请“特色产业园区”专用).................................................163
(八)投融资机构备案指南.............................................................................164
(九)坪山区特色产业园区备案指南...............................................................167
(十)坪山区电机能效提升补贴申请表...........................................................173
第一部分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申报与审核流程
![[wps267.jpg]]
第二部分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申报说明
一、受理机关
深圳市坪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金融工作局)
二、受理方式
网络申报与书面受理相结合。
网络申报系统网址:https://zhjf.szpsq.org.cn/company/#/home (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
三、受理时间和地点
1.网络申报受理时间:2022年6月20日至7月19日(原则上超过网络申报受理的截止时间,不再受理新提交申请。网络申报受理截止前已在线提交申请,但后经形式审核被退回修改的,可于书面材料受理截止前再次提交修改后的
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按时向坪山区创新广场提交纸质申请材料。)
2.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22年6月23日9时至7月22日17时书面材料受理地点:坪山大道 2007号创新广场一楼东部之芯四、咨询方式
1.咨询电话:28226097、89364853
书面材料受理电话:15217716366,13713799675(书面材料受理期间使用)
申报系统技术支持电话:15229336370,22740447
2.咨询 QQ 或微信群:991965377(2019年政策咨询群),745521106
(2018年政策咨询群),652901663(2017年政策咨询群),278599552
(2019年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政策咨询群),已在群内成员请勿重复加入。
咨询期间,由于咨询电话繁忙,建议通过 QQ 群或微信群进行咨询。
五、受理材料要求
1.申报单位应保证其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并承担所提交的项目申报材料的相关法律责任,如有虚假或侵权等行为,该项目申请无效,如事后发现存在以上行为,本资金主管部门将保留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2.申报单位名称变更的应于申报专项资金时主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因未提交材料导致相关数据难以查询的,不予补贴。
3.申报单位提交的具体申报材料详见申报指南中申报项目所需材料及自查单。
4.所有申报材料一式两份,A4纸双面打印(复印),编制页码,胶装成册,每页需加盖单位公章,每份材料需加盖骑缝章。
5.申报项目所需材料及自查单中注明需查验原件的,请在书面材料受理时携带原件配合查验。六、注意事项
1.申报单位应履行有关社会责任包括企业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公共利益等方面,以及经济责任、持续发展责任、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等方面。
2.申报单位填报的企业总产值、营业收入(营业额)、商品销售额、应交增值税和从业总人数等生产经营指标,均须与报送区统计部门的数据保持一致;未达到纳统条件的企业,可不受统计地在坪山区的限制,填报的相关数据以所需材料要求的材料为审核依据。
3.申报单位在坪山区的财力贡献以坪山区税务局核查的企业纳税额数据为审核依据。
4.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以坪山区委政法委信用数据库核查的被列入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为审核依据。
5.本政策失效后分期支付未结项目的资助款按本政策标准拨付。
6.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实行总额控制,年度拟资助金额超出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按资助项目占比进行等比例核减。如果由于专项资金审核工作的原因导致应获资助企业未通过当年资格审核、未获得相应资助的,可在专项资金拟资助计划公示期间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核实申请,经核实企业符合条件的,也可于当年或第二年补发资助资金。
7.同一主体的同一事项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资助。已经资助过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同一单位内容相同或部分相同的项目不得向坪山区有关部门多头申报。
8.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从未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为企业代理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事宜,请相关企业自主申报。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假借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及工作人员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即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举报,举报电话:89364853。
9.本指南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受理、审核实操指引,如与资助政策不一致,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如遇相关问题,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将会适时发布政策解释。
第四部分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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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第五部分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申报指南
★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
#### 第一章提升制造业发展质量
第一节推动总部企业发展专项资助
一、政策内容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申请坪山区总部企业支持:
1.注册地、统计地、纳税地均在坪山区,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
2.对一定区域内的企业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集中销售与采购、财务结算、品牌运营、技术研发等管理服务职能的总机构。截至上年度,拥有全资或绝对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不少于3家。
3.上年度纳入坪山区统计核算的产值(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增长率15%及以上,且形成地方财力不低于 1500万元。
(二)区级总部企业支持措施:
1.经审核符合坪山区总部企业条件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
2.总部企业在坪山区购置办公用房的,按 3000元/平方米的标准,分三年给予最高 1000万元资助(第一、二年各拨付30%,第三年拨付40%)。
3.总部企业在坪山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合同期在三年以上,租期满一年后,按照企业租用的同片区、同档次产业用房租金参考价的50%,给予每家企业每年最高
500万元资助,共资助两年。
(三)坪山区企业获得深圳市总部企业贡献奖的,按市级奖励额度的100%给予配套奖励。
以上第(二)款、第(三)款不得重复享受。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21〕
2号)
(二)《深圳市坪山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资金支持措施》(深坪府办规〔2021〕
2号)
三、申报条件
(一)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注册地、统计地、纳税地均在坪山区,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
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且属于坪山区鼓励类和允许类产业的工业企业。
2.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
(二)对于大型集团企业,集团总部注册地在坪山区的,原则上以集团总部申报,不再接受其下属公司总部企业申报。
(三)对于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总部注册地未在坪山区的,其在坪山区注册的规模较大、具有较高品牌知名度、具备总部管理职能的子公司,如符合坪山区总部企业条件可以申报。
(四)总部企业申请购置办公用房资助的,新购置时间须为 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新购置的办公用房须为自用办公用房(同一合同,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已获购房资助的总部企业,再次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不纳入资助范围),资助按标准分三年给予,首次申报资助时核算资助总额。
(五)总部企业申请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资助的,签订的用房租赁合同时间须在 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企业租金资助参考 2020年度同片区、同档次产业用房租金基准价为依据给予补贴。
(六)申请租赁自用办公用房资助,同时也适用社会类创新型产业用房资助条件的总部企业,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资助。享受购房、租房资助的企业,需提供所购置、租赁的用房五年内不对外租售的承诺函。(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资助:
1.近三年因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暂扣许可证书、吊销许可证、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4.同一事项已获得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
5.被列入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五、所需材料及自查单
| 序号 | 材料名称| 是否提供 | |
| ------------------------------------------------------------ | ------------------------ | ------------------------------------------------------------ | ---- |
| (一) | 基础材料| 1.《提升制造业发展质量类—推动总部企业发展专项资助项目申请书》; | 口 |
|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新版,验原件,收复印件); | 口| | |
|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口| | |
| 4.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 2021年度纳税证明;| 口| | |
| 5.年度累计获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资助超过50万元(含)以上的三年内不得搬离的承诺函原件(格式参见第七部分《承诺函(通用版)》)。 | 口| | |
| (二) | 申请第二款奖励需同时提供 | 6.产值增速达标的企业需提供《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系统中打印的带水印的 2020-2021年度财务状况表 B103-1或工业企业成本费用表 B103-2;营收增速达标的企业需要提供 2020-2021年度所属期1月1日至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 口 |
| 7.在市监部门备案的章程、企业简介(含政策要求的管理服务职能的相关描述)、申报日前1个月 | 口| | |
| 序号 | 材料名称| 是否提供 | |
| ------------------------------------------------------------ | ----------------------------------- | ------------------------------------------------------------ | ---- |
| || 内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平台打印的企业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企业基本信息及股东信息栏)、企业 2021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 | |
| 8.下属全资或绝对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名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隶属关系证明,子公司、分公司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子公司在市监部门备案的章程(验原件,收复印件)。 | 口| | |
| (三) | 申请第二款第2项资助的还需同时提供 | 9.所购置用房五年内不对外租售的承诺函(格式参见第七部分《承诺函(申请“推动总部企业发展”专用)》); | 口 |
| 10.2021年度购置办公用房的购买合同、房屋所有权证书以及相关支付凭证、发票(验原件,收复印件); | 口| | |
| (四) | 申请第二款第3项资助的还需同时提供 | 11.所租赁用房五年内不对外出租的承诺函(格式内容见第七部分《承诺函(申请“推动总部企业发展”专用)》); | 口 |
| 12.与出租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及经备案的房屋租赁凭证、2021年度租金支付凭证、发票(验原件,收复印件),租赁办公用房信息明细表(格式参见第七部分《租赁用房信息明细表》)。 | 口| | |
| (五) | 申请第三款奖励的需同时提供 | 13.符合深圳市总部企业条件的奖励文件、收款凭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 口 |
| (六) | 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 口 | |
| 其他说明 || | |
| 注:所有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A4纸双面打印,编制页码,胶装成册,每页需加盖单位公章,每份材料需加盖骑缝章。 || | |
第二节支持上市企业做强专项资助
一、政策内容
(一)对在境内主板、创业板、科创板以及境外主要资本市场主板和创业板上市
的企业,分股份改制、上市辅导、成功上市三个阶段给予共500万元资助。对完成股份制改制的,给予一次性60万元资助;对已向有关管理机构递交上市申请材料获得正式受理的,给予一次性140万元资助;对成功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给予一次性300万资助。企业可以分阶段申请或在完成上市后一并申请资助。
(二)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精选层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
性150万元资助。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企业,成功转公开发行上市的,给予一次性350万元资助。
(三)支持上市企业进行并购重组,对企业实施并购重组过程中发生的法律、评估、审计等中介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的30%,给予每家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资助。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21〕2号)
(二)《深圳市坪山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资金支持措施》(深坪府办规〔2021〕2号)
三、申报条件
(一)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注册地、统计地、纳税地均在坪山区,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且属于坪山区鼓励类和允许类产业的企业。
2.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
(二)申报主体可不受工业企业的限制。(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资助:
1.近三年因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暂扣许可证书、吊销许可证、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4.同一事项已获得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
5.被列入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境外主要资本市场特指美国的道琼斯和纳斯达克、香港的恒生、日本的日经、英国的富时、德国的 DAX、法国的 CAC。
五、已获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资助的企业,不能申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精选层挂牌的资助。
四、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五、所需材料及自查单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是否提供 | |
| ------------------------------------------------------------ | -------- | ------------------------------------------------------------ | ---- |
| (一) | 基础材料 | 1.《提升制造业发展质量类—支持上市企业做强专项资助项目申请书》; | 口 |
|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新版,验原件,收复印件); | 口 | | |
|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口 | | |
| 4.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 2021年度纳税证明;| 口 | | |
| 5.年度累计获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资助超过50万元(含)以上的三年内不得搬离的承诺函原件(格式参见第七部分《承诺函(通用版)》)。 | 口 | | |
| 序号 | 材料名称| 是否提供 | |
| ------------------------------------------------------------ | -------------------------------------------------- | ------------------------------------------------------------ | ---- |
| (二) | 申请完成股改资助的企业还需同时提供| 6.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变更登记为股份公司的文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 口 |
| 7.企业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改制相关服务的协议(验原件,收复印件); | 口| | |
| (三) | 申请递交上市申请材料获得正式受理的企业还需同时提供 | 8.证监会或其他证券监管机构出具的上市申报材料受理凭证或者境外相关机构批准准予上市交易的文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 口 |
| 9.企业委托中介机构提供上市辅导、保荐及相关服务的协议(验原件,收复印件); | 口| | |
| (四) | 申请成功在境内上市的企业还需同时提供| 10.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准予上市交易的相关文件。 | 口 |
| (五) | 企业在完成上市后一并申请第一款资助的还需同时提供 | 11.序号(二)至(四)项股改、上市辅导、成功上市所要求的材料。 | 口 |
| (六) | 通过境外上市主体赴境外上市的企业还需同时提供 | 12.企业委托中介机构提供上市辅导、保荐及相关服务的协议(验原件,收复印件); | 口 |
| 13.企业与拟在境外上市主体之间的股权托管、持股关系、所融资金将用于境内申请企业等“一揽子”协议,证明企业的控制人为境外上市企业实际控制人(包括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的相关文件复印件,以及境外相关机构批准境外上市主体准予上市交易的文件(如在境外形成的该部分文件,须经公证认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 口| | |
| 14.境外上市主体已在境外上市交易的企业,如不能提交本条上述资料的,则须提交招股说明书、证明企业的控制人为境外上市企业实际控制人(包括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的相关文件复印件,证明募集资金的30%以上已返回企业的有效法律文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 口| | |
| (七) | 申请第二款资助的| 15.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出具的同意该企业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精选 | 口 |
| 序号 | 材料名称| 是否提供 | |
| ------------------------------------------------------------ | ------------------------------ | ------------------------------------------------------------ | ---- |
| | 企业需同时提供| 层挂牌的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
| (八) | 申请第三款资助的企业需同时提供 | 16.证监会、交易场所等部门核准、登记、备案等相关并购重组证明文件及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公告文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 口 |
| 17.企业聘请中介服务机构费用汇总表(格式参见第七部分《企业并购重组费用汇总表》),与申报金额相对应的聘请中介服务机构协议,以及实际支出费用的凭证(包括汇款凭证、发票、记账凭证等),对应编号排序装订(验原件,收复印件); | 口| | |
| 18.经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中介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并提供并购交易协议及并购交易金额支付凭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 口| | |
| (九) | 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 口 | |
| 其他说明 || | |
| 注:所有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A4纸双面打印,编制页码,胶装成册,每页需加盖单位公章,每份材料需加盖骑缝章。 || | |
第三节促进骨干企业做优专项资助
一、政策内容
(一)对首次入选“世界500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亿元奖励,首次入选“中国500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 2000万元奖励;首次入选“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 1000万元奖励,首次入选“深圳市企业500强”榜单前100名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同一年度获不同级别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对获得奖励后获评更高级别的,按相应标准追加差额奖励。
(二)对首次被国家工信部认定为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的给予一次性150万元奖励,每个“单项冠军”产品另行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对获得市级“单项冠军企业”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每个“单项冠军产品”另行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同一年度获不同级别的,按照“从高不重
复”原则给予奖励。对获得奖励后获评更高级别的,按相应标准追加差额奖励。
(三)对上年度首次达到下述标准的企业,分层次给予一次性奖励:
1.产值达到5亿元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
2.产值达到10亿元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
3.产值达到30亿元的企业,给予300万元奖励。
4.产值达到50亿元的企业,给予500万元奖励。
5.产值达到100亿元的企业,给予 1500万元奖励。
6.产值达到500亿元的企业,给予 5000万元奖励。
对获得奖励后产值达到更高标准的企业,按相应标准追加差额奖励。
(四)对获评坪山区年度贡献突出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21〕
2号)
(二)《深圳市坪山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资金支持措施》(深坪府办规〔2021〕
2号)
三、申报条件
(一)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注册地、统计地、纳税地均在坪山区,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
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且属于坪山区鼓励类和允许类产业的工业企业。
2.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资助:
1.近三年因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暂扣许可证书、吊销许可证、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4.同一事项已获得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
5.被列入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政策中的“首次”为坪山区企业在 2021年度首次达到政策要求标准,相关资助均为一次性资助。
(四)“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以《财富》公布的榜单为准,“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以中国企业联合会公布的榜单为准,“深圳市企业500强”榜单前100名以深圳企业联合会公布的榜单为准。
四、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五、所需材料及自查单
| 序号 | 材料名称| 是否提供 | |
| ------------------------------------------------------------ | ---------------------------- | ------------------------------------------------------------ | ---- |
| (一) | 基础材料| 1.《提升制造业发展质量类—促进骨干企业做优专项资助项目申请书》; | 口 |
|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新版,验原件,收复印件); | 口| | |
|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口| | |
| 4.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 2021年度纳税证明;| 口| | |
| 5.年度累计获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资助超过50万元(含)以上的三年内不得搬离的承诺函原件(格式参见第七部分《承诺函(通用版)》)。 | 口| | |
| (二) | 申请第一款资助的还需同时提供 | 6.2021年度首次入选“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深圳市企业500强”榜单前100名的证明材料。 | 口 |
| (三) | 申请第二款资助的还需同时提供 | 7.企业 2021年度首次被国家工信部认定为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深圳市认定为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或企业产品被国家工信部、深圳市认定为“单项冠军”产品的证明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 | 口 |
| (四) | 申请第三款资助的还需同时提供 | 8.《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系统中打印的带水印的 2021年度财务状况表 B103-1或工业企业成本费用表 B103-2。 | 口 |
| (五) | 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 口 | |
| 其他说明 || | |
| 注:所有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A4纸双面打印,编制页码,胶装成册,每页需加盖单位公章,每份材料需加盖骑缝章。 || | |
第四节支持企业扩产增效专项资助
一、政策内容
鼓励主营业务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及智能网联汽车、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企业快速增长,具体奖励如下:
(一)年产值1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上年度增长25%以上,按增长部分的0.5%,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
(二)年产值10亿元以上、30亿元以下,上年度增长20%以上,按增长部分的1%,给予最高 1000万元奖励。
(三)年产值30亿元以上、100亿元以下,上年度增长15%以上,按增长部分的1%,给予最高 1500万元奖励。
(四)年产值100亿元以上、500亿元以下,上年度增长10%以上,按增长部分的1.5%,给予最高 2000万元奖励;上年度增长20%以上,按增长部分的1.5%,给予最高 3000万元奖励。
(五)年产值500亿元以上,上年度增长5%以上,按增长部分的1.5%,给予最高 5000万元奖励;上年度增长10%以上,按增长部分的1.5%,给予最高 6000万元奖励。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21〕
2号)
(二)《深圳市坪山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资金支持措施》(深坪府办规〔2021〕
2号)
三、申报条件
(一)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注册地、统计地、纳税地均在坪山区,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
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且属于坪山区鼓励类和允许类产业的工业企业。
2.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
(二)申请资助的企业应于 2020年或之前已在坪山区纳统;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资助:
1.近三年因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暂扣许可证书、吊销许可证、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4.同一事项已获得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
5.被列入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五、所需材料及自查单
| 序号 | 材料名称| 是否提供 | |
| ------------------------------------------------------------ | ------------------------ | ------------------------------------------------------------ | ---- |
| (一) | 基础材料| 1.《提升制造业发展质量类-支持企业扩产增效专项资助项目申请书》; | 口 |
|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新版,验原件,收复印件); | 口| | |
|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口| | |
| 4.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 2021年度纳税证明;| 口| | |
| 5.年度累计获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资助超过50万元(含)以上的三年内不得搬离的承诺函原件(格式参见第七部分《承诺函(通用版)》)。 | 口| | |
| (二) | 申请该项资助还需同时提供 | 6.《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系统中打印的带水印的 2020-2021年度财务状况表 B103-1或工业企业成本费用表 B103-2。 | 口 |
| (三) | 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 口 |
| ------------------------------------------------------------ | ------------------------ | ---- |
| 其他说明 || |
| 注:所有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A4纸双面打印,编制页码,胶装成册,每页需加盖单位公章,每份材料需加盖骑缝章。 || |
第五节鼓励中小企业做大专项资助
一、政策内容
(一)对上年度获得经坪山区产业主管部门备案或登记的投融资机构 2000万元以上投资的企业,按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1%,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
(二)对首次入选的国家工信部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专精特新企业,
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2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同一年度获不同级别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对获得奖励后获评更高级别的,按相应标准追加差额奖励。
(三)对符合坪山区产业发展导向,首次纳入统计数据库的规模以上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21〕
2号)
(二)《深圳市坪山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资金支持措施》(深坪府办规〔2021〕
2号)
三、申报条件
(一)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注册地、统计地、纳税地均在坪山区,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且属于坪山区鼓励类和允许类产业的企业。
2.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
(二)第(一)(二)款的申报主体须为工业企业,第(三)款的申报主体可不受工业企业的限制。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资助:
1.近三年因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暂扣许可证书、吊销许可证、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4.同一事项已获得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
5.被列入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第一款资助须先备案后申报(参见第七部分《投融资机构备案指南》)。
四、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五、所需材料及自查单
| 序号 | 材料名称| 是否提供 | |
| ------------------------------------------------------------ | ---------------------------- | ------------------------------------------------------------ | ---- |
| (一) | 基础材料| 1.《提升制造业发展质量类-鼓励中小企业做大专项资助项目申请书》; | 口 |
|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新版,验原件,收复印件); | 口| | |
|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口| | |
| 4.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 2021年度纳税证明;| 口| | |
| 5.年度累计获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资助超过50万元(含)以上的三年内不得搬离的承诺函原件(格式参见第七部分《承诺函(通用版)》)。 | 口| | |
| (二) | 申请第一款资助的还需同时提供 | 6.投融资机构在坪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备案或登记的文件,投资合同及到账金额证明(包括含有投资款流水的银行对账单、银行回单、记账凭证等); | 口 |
| 7.企业 2021年度所属期1月1日至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 口| | |
| (三) | 申请第二款| 8.企业 2021年度被国家工信部认定为专精| 口 |
| 序号 | 材料名称| 是否提供 | |
| ------------------------------------------------------------ | ---------------------------- | ------------------------------------------------------------ | ---- |
| | 奖励的还需同时提供 | 特新“小巨人”企业的公告截图,或被广东省工信厅认定为广东省专精特新企业的公示截图。 | |
| (四) | 申请第三款奖励的还需同时提供 | 9.《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系统中打印的带水印的 2021年度财务状况表或工业企业成本费用表 B103-2。 | 口 |
| (五) | 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 口 | |
| 其他说明 || | |
| 注:所有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A4纸双面打印,编制页码,胶装成册,每页需加盖单位公章,每份材料需加盖骑缝章。 || | |
第二章 支持制造业创新发展类第一节鼓励实施技术改造专项资助
一、政策内容
(一)对企业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给予支持
1.具体资助标准如下:
(1)对上年度技术改造数据纳入坪山区统计的企业,年度完成投资额1亿元及以下部分按投资额的20%,给予每家企业每年最高 1500万元资助;超出1亿元部分按投资额的5%,给予每家企业每年最高 5000万元资助。累计给予每家企业每年最高 6500万元资助。
(2)对企业在技术改造中,购置区内企业(注册地在坪山区)生产制造设备且金额达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合同金额的2%再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
2.对获得市级技术改造投资项目、重大项目奖补资助的,分别按市级资助额度的100%、50%,给予每家企业每年最高 1500万元配套资助。
3.以上两项资助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二)对重大工业项目给予支持
1.对上年度工业投资数据纳入坪山区统计的企业,年度完成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投资额的工业投资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资助;对年度完成10亿元以上投资额的工业投资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 5000万元。
2.对获得市级重大工业项目资助的,按市级资助额度的50%,给予单个项目每年最高 1000万元配套资助。
3.以上两项资助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三)对企业开展以装备互联互通、关键工序智能化改造、关键岗位机器换人、生产过程和管理手段智能化控制为核心的数字化车间、智能化工厂及柔性化生产等技术装备及管理智能化提升项目并获得市级资助的,按市级资助额度的50%,给予每家企业每年最高 1000万元配套资助。
(四)对取得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称号并获得市级资助的,按市级资助额度的50%,给予最高500万元配套资助;对承担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建设任务并获得市级资助的,按市级资助额度的50%,给予最高 1000万元配套资助。
(五)对纳入国家部委支持的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产业转型升级、核心技术攻关专项并通过验收的项目,按照上级资助额度的30%,给予每家企业每年最高 3000万元配套资助。
(六)对利用银行贷款开展技术改造的企业,单个项目按照不超过技术改造投资贷款金额的50%,且不超过同期 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平均值给予贴息,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2年,单个项目最高资助300万元。对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置设备进行技术改造的企业,按照实际融资租赁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2年,单个项目最高资助300万元,且不超过企业融资成本。
同一企业每年度获得第(一)(二)(三)款资助总额最高 6500万元。获得市级资助的,市、区资助比例合计不超过企业实际投资额的50%。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21〕
2号)
(二)《深圳市坪山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资金支持措施》(深坪府办规〔2021〕
2号)
三、申报条件
(一)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注册地、统计地、纳税地均在坪山区,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
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且属于坪山区鼓励类和允许类产业的工业企业。
2.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
4.技术改造项目已在深圳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系统中备案(备案系统网址 : [https://www.gdzwfw.gov.cn/portal/guide/11440300590706993534420 ](https://www.gdzwfw.gov.cn/portal/guide/114403005907069935344200403200101 ),且已按照规定纳入坪山区技术改造投资统计,项目备案名称原则上需与在坪山区统计局纳统项目名称、申报资助项目名称保持一致。同一项目不能拆分成多个项目进行申请。)0403200101),且已按照规定纳入坪山区技术改造投资统计,项目备案名称原则上需与在坪山区统计局纳统项目名称、申报资助项目名称保持一致。同一项目不能拆分成多个项目进行申请。
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指工业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现有设施、工艺条件及生产服务等进行改造提升,实现内涵式发展的投资活动。该指标用于反映投资转型升级情况。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必须是工业投资项目(项目行业编码在 0610到 4690之间);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包括建设性质为改建和技术改造的全部工业投资项目,以及扩建、迁建、恢复和单纯购置项目中属于技术改造性质的工业投资项目。
5.重大工业项目已按照规定纳入坪山区固定资产投资统计。
6.申报项目的实施地应在坪山区。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资助:
1.近三年因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暂扣许可证书、吊销许可证、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4.同一事项已获得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
5.被列入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企业需以 2021年度技改项目实际投入(2021年度财务支出发票为依据)进行申报;海关进口设备无发票的需提供进口设备报关单、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发票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税前(不含税)金额计算。实际投入金额不得超过 2021年度在坪山区统计局纳统金额。(四)对事前资助项目的配套资助以项目验收时间为准,以到账的上级资助资金为基数给予配套资助。对事后资助项目的配套资助以上级资助资金到账时间为准,以 2021年度到账的上级资助资金为基数给予配套奖励。
(五)提前还款产生罚息的贷款,贷款利息正常资助,罚息部分不予资助;未按时还本付息的贷款,资助时剔除未按时还本付息的利息。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网站公布的数据为准,同期
LPR 平均值指的是 2021年度企业贷款期间的 LPR 平均值。
四、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五、所需材料及自查单
| 序号 | 材料名称| 是否提供 | |
| ------------------------------------------------------------ | ---------------------------- | ------------------------------------------------------------ | ---- |
| (一) | 基础材料| 1.《支持制造业创新发展类—鼓励实施技术改造专项资助项目申请书》; | 口 |
|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新版,验原件,收复印件); | 口| | |
|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口| | |
| 4.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 2021年度纳税证明;| 口| | |
| 5.年度累计获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资助超过50万元(含)以上的三年内不得搬离的承诺函原件(格式参见第七部分《承诺函(通用版)》)。 | 口| | |
| (二) | 申请第一款奖励的还需同时提供 | 6.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登记表(市工业信息化局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系统)、2021年12月纳统统计报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206表; | 口 |
| 7.《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格式参见第七部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提纲》)以及购入固定资产投资合同、购入固定资产按金额前10项的支付凭证和发票(验原件,收复印件); | 口| | |
| 8.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技术改造类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专项审计报告(获得市级资助项目无须提供)(验原件,收复印件),审计报告需明确 2021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金额,格式参见第七部分《项目专项审计报 | 口| | |
| 序号 | 材料名称| 是否提供 | |
| ------------------------------------------------------------ | ---------------------------- | ------------------------------------------------------------ | ---- |
| || 告提纲》;| |
| 9.申请深圳市技术改造项目配套资助的需提供: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登记表(市工业信息化局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系统)、纳统统计报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206表;市级资助证明文件(如公示的市级资助计划截图)、项目清单(格式参见第七部分《项目投入明细清单》)、收款凭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 口| | |
| 10.申请购置区内企业(注册地在坪山区)生产制造设备资助的需提供:购置合同、支付凭证、发票(验原件,收复印件); | 口| | |
| (三) | 申请第二款奖励的还需同时提供 | 11.纳统统计报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206表;| 口 |
| 1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格式参见第七部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提纲》)以及购入固定资产投资合同、购入固定资产按金额前10项的支付凭证和发票(验原件,收复印件); | 口| | |
| 13.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工业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额专项审计报告(获得市级资助项目无须提供)(验原件,收复印件),审计报告需明确 2021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金额,格式参见第七部分《项目专项审计报告提纲》; | 口| | |
| 14.申请市级重大项目配套资助的需提供:市级资助证明文件(如公示的市级资助计划截图)、收款凭证(验原件,收复印件)、重大项目投入清单(格式参见第七部分《项目投入明细清单》)。 | 口| | |
| (四) | 申请第三款奖励的还需同时提供 | 15.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登记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系统)、市级资助证明文件、项目清单(格式参见第七部分《项目投入明细清单》)、收款凭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 口 |
| 序号 | 材料名称| 是否提供 | |
| ------------------------------------------------------------ | ---------------------------- | ------------------------------------------------------------ | ---- |
| (五) | 申请第四款奖励的还需同时提供 | 16.市级资助证明文件、项目清单(格式参见第七部分《项目投入明细清单》)和收款凭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 口 |
| (六) | 申请第五款资助的还需同时提供 | 17.上级资助证明文件、项目清单(格式参见第七部分《项目投入明细清单》)和收款凭证、相关的项目验收文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 口 |
| (七) | 申请第六款资助的还需同时提供 | 18.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登记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系统)、纳统统计报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206表; | 口 |
| 19.利用银行贷款开展技术改造的,需提供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专项审计报告(验原件收复印件)、固定资产购置合同、购入固定资产按金额前10项的支付凭证和发票、贷款合同、已付利息清单(后附对应的银行出具的利息单)、银行出具的企业 2021年度付息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 口| | |
| 20.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进行技术改造的,需提供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专项审计报告(验原件收复印件)、固定资产购置合同、购入固定资产按金额前10项的支付凭证和发票、与融资租赁机构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2021年度融资租赁成本支付凭证。 | 口| | |
| (八) | 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 口 | |
| 其他说明 || | |
| 注:所有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A4纸双面打印,编制页码,胶装成册,每页需加盖单位公章,每份材料需加盖骑缝章。 || | |
第二节支持品牌质量创优专项资助
一、政策内容
(一)对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和组织,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对获得广东省政府质量奖、深圳市市长质量奖金奖的企业和组织,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对获得深圳市市长质量奖银奖的企业和组织,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对获得深圳市市长质量奖铜奖的企业和组织,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同一企业同一年度获不同类别证书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对获得奖励后获评更高级别的企业和组织,按相应标准追加差额奖励。
(二)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全国工业品牌培育示范企业,分别给予每张证书(或认定文件)一次性30万元奖励。
同一商标和称号分别只能获得一次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300万元。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21〕
2号)
(二)《深圳市坪山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资金支持措施》(深坪府办规〔2021〕
2号)
三、申报条件
(一)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注册地、统计地、纳税地均在坪山区,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
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且属于坪山区鼓励类和允许类产业的工业企业。
2.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资助:
1.近三年因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暂扣许可证书、吊销许可证、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4.同一事项已获得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
5.被列入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五、所需材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是否提供 | |
| ------------------------------------------------------------ | ---------------------------- | ------------------------------------------------------------ | ---- |
| (一) | 基础材料| 1.《支持制造业创新发展类—支持品牌质量创优专项资助项目申请书》; | 口 |
|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新版,验原件,收复印件); | 口| | |
|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口| | |
| 4.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 2021年度纳税证明;| 口| | |
| 5.年度累计获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资助超过50万元(含)以上的三年内不得搬离的承诺函原件(格式参见第七部分《承诺函(通用版)》)。 | 口| | |
| (二) | 申请第一款奖励的还需同时提供 | 6.相关部门颁发的质量奖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 口 |
| (三) | 申请第二款奖励的还需同时提供 | 7.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中国驰名商标、全国工业品牌培育示范企业证书或批准文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 口 |
| (四) | 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 口 | |
| 其他说明 || | |
| 注:所有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A4纸双面打印,编制页码,胶装成册,每页需加盖单位公章,每份材料需加盖骑缝章。 || | |
第三节加快工业互联网发展专项资助
一、政策内容
(一)支持企业建设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对坪山区企业获得国家、
省相关资金支持的二级节点建设项目,按照国家、省级资助额度的100%,给予最高 1000万元配套资助。
(二)引进培育工业互联网跨行业跨领域平台
1.对国家工信部认定的跨行业跨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企业落户坪山区的,给予一次性 1000万元奖励。对国家工信部认定的区外跨行业跨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企业在坪山区新设立的分支机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多个分支机构落户坪山区的,只给予一个分支机构奖励。
2.对坪山区企业获得国家工信部认定的跨行业跨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给予一次性 1000万元奖励。
(三)引进培育工业互联网创新中心。对坪山区引进培育的国家、省、市级工业互联网创新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600万元、500万元、400万元资助。
(四)推动工业互联网应用。对坪山区企业被评为国家、省、市工业互联网
标杆或试点示范项目的,每个项目按实际投入的35%,分别给予最高300万元、
200万元、150万元资助。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21〕
2号)
(二)《深圳市坪山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资金支持措施》(深坪府办规〔2021〕
2号)
三、申报条件
(一)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注册地、统计地、纳税地均在坪山区,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且属于坪山区鼓励类和允许类产业的企业。
2.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
(二)第(二)款、第(三)款的申报主体可不受工业企业、注册地、统计地、纳税地、独立法人资格条件的限制,且对每家企业或机构的资助金额不受其
2021年度在坪山区财力贡献的限制。
(三)对事前资助项目的配套资助以项目验收时间为准,以 2021年度到账的上级资助资金为基数给予配套奖励。对事后资助项目的配套资助以上级资助资金到账时间为准,以 2021年度到账的上级资助资金为基数给予配套奖励。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资助:
1.近三年因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暂扣许可证书、吊销许可证、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4.同一事项已获得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
5.被列入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申请第(二)(三)款资助的企业或机构应于 2021年度或之前已落户坪山区或在坪山区开展工业互联网创新中心相关工作。
四、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五、所需材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是否提供 | |
| ------------------------------------------------------------ | ---------------------------- | ------------------------------------------------------------ | ---- |
| (一) | 基础材料| 1.《支持制造业创新发展类—加快工业互联网发展专项资助项目申请书》; | 口 |
|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新版,验原件,收复印件); | 口| | |
|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口| | |
| 4.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 2021年度纳税证明;| 口| | |
| 5.年度累计获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资助超过50万元(含)以上的三年内不得搬离的承诺函原件(格式参见第七部分《承诺函(通用版)》)。 | 口| | |
| (二) | 申请第一款奖励的还需同时提供 | 6.上级资助证明文件(如公示的资助计划截图)、收款凭证,若为事前项目需提供相关的项目验收文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 口 |
| (三) | 申请第二款奖励的还需同时提供 | 7.国家工信部网站公示的跨行业跨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清单截图等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 | 口 |
| 8.在坪山区新设立的分支机构申请奖励的,还需提供双跨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双跨企业与分支机构的隶属关系(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截图)证明材料。 | 口| | |
| (四) | 申请第三款奖励的还需同时提供 | 9.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出具的工业互联网创新中心证明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 | 口 |
| (五) | 申请第四款奖励的还需同时提供 | 10.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出具的工业互联网应用相关证明材料(如工业互联网标杆或试点示范项目)、项目实施方案、相关的项目验收文件、2021年度实际投入的专项审计报告、合同、支付凭证、发票等证明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 | 口 |
| (六) | 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 口 | |
| 其他说明 || | |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是否提供 |
| ------------------------------------------------------------ | -------- | -------- |
| 注:所有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A4纸双面打印,编制页码,胶装成册,每页需加盖单位公章,每份材料需加盖骑缝章。 | | |
第四节建设制造业创新中心专项资助
对在坪山区建设的深圳市制造业创新中心,按市级资助额度的50%,给予最高 2000万元配套资助。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21〕
2号)
(二)《深圳市坪山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资金支持措施》(深坪府办规〔2021〕
2号)
三、申报条件
(一)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2.属于坪山区鼓励类和允许类产业的企业。
(二)申报主体可不受工业企业、注册地、统计地、纳税地、独立法人资格条件的限制,且对每家企业或机构的资助金额不受其 2021年度在坪山区财力贡献的限制。
(三)对事前资助项目的配套资助以项目验收时间为准,以到账的市级资助资金为基数给予配套奖励。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资助:
1.近三年因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暂扣许可证书、吊销许可证、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4.同一事项已获得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
5.被列入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申请资助的企业或机构应于 2021年度或之前已在坪山区开展制造业创新中心相关工作。
四、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五、所需材料及自查单
| 序号 | 材料名称| 是否提供 | |
| ------------------------------------------------------------ | ------------------------ | ------------------------------------------------------------ | ---- |
| (一) | 基础材料| 1.《支持制造业创新发展类—建设制造业创新中心专项资助项目申请书》; | 口 |
|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新版,验原件,收复印件); | 口| | |
|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口| | |
| 4.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 2021年度纳税证明;| 口| | |
| 5.年度累计获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资助超过50万元(含)以上的三年内不得搬离的承诺函原件(格式参见第七部分《承诺函(通用版)》)。 | 口| | |
| (二) | 申请资助还需同时提供 | 6.深圳市制造业创新中心的证明文件,市级资助合同和收款凭证、相关验收文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 口 |
| (三) | 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 口 | |
| 其他说明 || | |
| 注:所有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A4纸双面打印,编制页码,胶装成册,每页需加盖单位公章,每份材料需加盖骑缝章。 || | |
第五节加大创新产品推广力度专项资助
对研制首台(套)产品、首批次新材料的坪山区企业,按市级资助额度的50%,给予最高500万元配套资助。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21〕
2号)
(二)《深圳市坪山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资金支持措施》(深坪府办规〔2021〕
2号)
三、申报条件
(一)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注册地、统计地、纳税地均在坪山区,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
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且属于坪山区鼓励类和允许类产业的工业企业。
2.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
(二)对事后资助项目的配套资助以市级资助资金到账时间为准,以 2021年度到账的市级资助资金为基数给予配套奖励。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资助:
1.近三年因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暂扣许可证书、吊销许可证、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
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4.同一事项已获得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
5.被列入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五、所需材料及自查单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是否提供 | |
| ------------------------------------------------------------ | ------------------------------------------------------------ | ------------------------------------------------------------ | ---- |
| 1 | 基础材料 | 1.《支持制造业创新发展类—加大创新产品推广力度专项资助项目申请书》; | 口 |
| 2 |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新版,验原件,收复印件); | 口 | |
| 3 |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口 | |
| 4 | 4.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 2021年度纳税证明;| 口 | |
| 5 | 5.年度累计获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资助超过50万元(含)以上的三年内不得搬离的承诺函原件(格式参见第七部分《承诺函(通用版)》)。 | 口 | |
| 6 | 申请资助还需同时提供| 6.获得市级相关资助的证明文件、收款凭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 口 |
| 7 | 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口 | |
| 其他说明 | | | |
| 注:所有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A4纸双面打印,编制页码,胶装成册,每页需加盖单位公章,每份材料需加盖骑缝章。 | | | |
第六节促进军民融合发展专项资助
(一)对承担军工研发项目的企业,按市级资助额度的50%,给予最高200万元资助。
(二)对列入国家军民融合重大专项计划的项目,按市级资助额度的50%,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21〕
2号)
(二)《深圳市坪山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资金支持措施》(深坪府办规〔2021〕
2号)
三、申报条件
(一)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注册地、统计地、纳税地均在坪山区,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
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且属于坪山区鼓励类和允许类产业的工业企业。
2.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
(二)对事前资助项目的配套资助以项目验收时间为准,以 2021年度到账的市级资助资金为基数给予配套奖励。对事后资助项目的配套资助以市级资助资金到账时间为准,以 2021年度到账的市级资助资金为基数给予配套奖励。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资助:
1.近三年因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暂扣许可证书、吊销许可证、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4.同一事项已获得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
5.被列入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五、所需材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是否提供 | |
| ------------------------------------------------------------ | -------------------------------- | ------------------------------------------------------------ | ---- |
| (一) | 基础材料| 1.《支持制造业创新发展类—促进军民融合发展专项资助项目申请书》; | 口 |
|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新版,验原件,收复印件); | 口| | |
|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口| | |
| 4.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 2021年度纳税证明;| 口| | |
| 5.年度累计获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资助超过50万元(含)以上的三年内不得搬离的承诺函原件(格式参见第七部分《承诺函(通用版)》)。 | 口| | |
| (二) | 申请第(一)款资助的还需同时提供 | 6.获得市级资助的资金下达通知(资助计划)、收款凭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 口 |
| (三) | 申请第(二)款资助的还需同时提供 | 7.获得市级资助的有关文件、收款凭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 |
| (四) | 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 口 | |
| 其他说明 || | |
| 注:所有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A4纸双面打印,编制页码,胶装成册,每页需加盖单位公章,每份材料需加盖骑缝章。 || | |
#### 第三章优化制造业发展环境类
第一节打造特色产业园区
一、政策内容
(一)对获得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资助的特色产业园,按市级资助额度的50%,给予最高200万元配套资助。
(二)支持区级特色产业园区专业化运营。对生物医药、新能源汽车、集成电路、5G、智能联网汽车等同一行业企业集聚度达到60%以上,并在坪山区连片或合并计算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园区(合并计算园区数量不超过5个),经区产业主管部门备案后,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1.特色产业园区按建筑面积计算的纳统工业产值贡献达到1万元/平方米、2
万元/平方米、3万元/平方米及以上的,分别给予园区运营单位一次性30万元、
40万元、50万元奖励。
2.特色产业园区上年度纳统产值增长15%以上、20%以上、30%以上的,分别给予园区运营单位一次性20万元、30万元、40万元奖励。
以上两款政策同一年度均不得重复享受。对获得奖励后园区运营效益继续提升的,对园区运营单位追加差额奖励。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21〕
2号)
(二)《深圳市坪山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资金支持措施》(深坪府办规〔2021〕
2号)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应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二)申报主体可不受工业企业、注册地、统计地、纳税地、独立法人资格条件的限制,且对每家企业或机构的资助金额不受其 2021年度在坪山区财力贡献的限制。
(三)申请第一款资助的企业以 2021年度到账的资助经费为基数给予配套奖励。
(四)第二款资助须先备案后申报(参见第七部分《坪山区特色产业园区备案指南》)。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资助:
1.近三年因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暂扣许可证书、吊销许可证、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4.同一事项已获得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
5.被列入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申请第(二)款资助的企业或机构应于 2021年度或之前已在坪山区开展经备案的区级特色产业园区相关工作。
四、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五、所需材料及自查单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是否提供 |
| ---------------------------------------------------- | -------- | ------------------------------------------------------------ | -------- |
| (一)| 基础材料 | 1.《优化制造业发展环境类-打造特色产业园区专项资助项目申请书》; | 口 |
|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新版,验原件,收复印件); | 口 | | |
|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口 | | |
| 4.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 2021年度纳税证明; | 口 | | |
| 序号 | 材料名称| 是否提供 | |
| ------------------------------------------------------------ | -------------------------------- | ------------------------------------------------------------ | ---- |
| || 5.年度累计获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资助超过50万元(含)以上的三年内不得搬离的承诺函原件(格式参见第七部分《承诺函(通用版)》)。 | 口 |
| (二) | 申请第一款资助的需同时提供 | 6.市级资助文件、收款凭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口 |
| (三) | 申请第二款第1项奖励的需同时提供 | 7.园区入驻企业在《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系统中打印的带水印的 2021年度财务状况表 B103-1或工业企业成本费用表 B103-2、园区5年内不得变更用途等事项的承诺书(格式参见第七部分《承诺函(申请“特色产业园区”专用)》); | 口 |
| (四) | 申请第二款第2项奖励的需同时提供 | 8.园区入驻企业在《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系统中打印的带水印的 2020-2021年度财务状况表 B103-1或工业企业成本费用表 B103-2(如 2020年度园区入驻企业未纳统,需提供 2020年度园区入驻企业产值专项审计报告)、园区5年内不得变更用途等事项的承诺书(格式参见第七部分《承诺函(申请“特色产业园区”专用)》)。 | 口 |
| (五) | 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 口 | |
| 其他说明 || | |
| 注:所有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A4纸双面打印,编制页码,胶装成册,每页需加盖单位公章,每份材料需加盖骑缝章。 || | |
第二节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专项资助
一、政策内容
(一)对属于鼓励类产业,且年产值或营业收入增速在10%以上的规模以上企业,在坪山区内申请银行贷款的,按照实际利率的50%,且不超过同期 LPR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平均值给予贴息支持。对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库内坪山区绿色低碳企业申请信用贷款的,按照实际利率的10%,且不超过同期 LPR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平均值给予贴息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100万元。
(二)对符合《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资助条件的企业,
以资金资助计划进行融资的,按照实际利率的50%,且不超过同期 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平均值给予贴息支持,最长不超过12个月。
(三)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创新品种债券、创新型债券、绿色债券。对成功完成融资的坪山区企业,经审计后,按照发行规模的2%,给予每家企业每年最高200万元资助。
(四)对企业通过第三方融资担保机构获得的1年期及以上的信贷融资,按
企业支付给担保机构的融资担保费的30%给予资助(担保费率不得高于2%)。
同一笔担保项目连续支持不超过3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50万元。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21〕
2号)
(二)《深圳市坪山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资金支持措施》(深坪府办规〔2021〕
2号)
三、申报条件
(一)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注册地、统计地、纳税地均在坪山区,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
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且属于坪山区鼓励类和允许类产业的企业。
2.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资助:
1.近三年因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暂扣许可证书、吊销许可证、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4.同一事项已获得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
5.被列入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申请本节资助的企业不受工业企业的限制。
(四)“在坪山区内申请银行贷款”指的是在辖区银行申请贷款。
(五)申请第二款资助的企业,贷款贴息融资金额以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下达的专项资金资助计划金额为限。
(六)提前还款产生罚息的贷款,贷款利息正常资助,罚息部分不予资助;未按时还本付息的贷款,资助时剔除未按时还本付息的利息。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网站公布的数据为准,同期
LPR 平均值指的是 2021年度企业贷款期间的 LPR 平均值。
四、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五、所需材料及自查单
| 序号 | | 材料名称 | 是否提供 |
| ------ | -------- | ------------------------------------------------------------ | -------- |
| (一) | 基础材料 | 1.《优化制造业发展环境类—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专项资助项目申请书》; | 口 |
| 序号 | 材料名称| 是否提供 | |
| ------------------------------------------------------------ | -------------------------------- | ------------------------------------------------------------ | ---- |
| ||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新版,验原件,收复印件); | 口 |
|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口| | |
| 4.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 2021年度纳税证明;| 口| | |
| 5.年度累计获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资助超过50万元(含)以上的三年内不得搬离的承诺函原件(格式参见第七部分《承诺函(通用版)》)。 | 口| | |
| (二) | 申请第一款的企业还需同时提供 | 6.《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系统中打印的带水印的2020-2021年度财务状况表或工业企业成本费用表 B103-2(如 2020年度未纳统,工业企业需提供 2020年度产值专项审计报告,非工业企业需提供 2020年度所属期1月1日至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绿色低碳企业需提供属于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绿色低碳类资助项目建设单位的公示截图。 | 口 |
| (三) | 申请第一、二款资助的还需同时提供 | 7.贷款合同、已付利息清单、已付利息银行回单、银行出具的企业 2021年度付息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 口 |
| (四) | 申请第三款资助的还需同时提供 | 8.有关部门同意发行(备案)债券融资产品的相关材料,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含债券名称、期限、发行时间、发行费用、进账银行流水、利息、服务机构、发行规模等)(验原件,收复印件)。 | 口 |
| (五) | 申请第四款资助的还需同时提供 | 9.与担保机构签订的担保合同、担保发票及支付凭证、信贷融资合同(验原件,收复印件)。 | 口 |
| (六) | 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 口 | |
| 其他说明 || | |
| 注:所有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A4纸双面打印,编制页码,胶装成册,每页需加盖单位公章,每份材料需加盖骑缝章。 || | |
第三节支持企业开拓市场专项资助
一、政策内容
(一)对企业参加由政府组织参展的重点经贸活动,按实际发生的展位费、搭建费、运输费、设备租赁费、宣传推介费等费用,给予全额资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50万元。
(二)对参加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按市级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资助金额的90%,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21〕
2号)
(二)《深圳市坪山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资金支持措施》(深坪府办规〔2021〕
2号)
三、申报条件
(一)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注册地、统计地、纳税地均在坪山区,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
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且属于坪山区鼓励类和允许类产业的工业企业。
2.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资助:
1.近三年因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暂扣许可证书、吊销许可证、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4.同一事项已获得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
5.被列入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申请第一款的,企业申报时应提供清晰的证明材料,票据应与申报项目内容一致,如果同一票据中包含展位费、搭建费、运输费、设备租赁费、宣传推介费以外的项目,则应提供能够明确进行费用区分的证明材料,否则将不予资助。费用以外币支付的需换算成人民币,汇率以付款日当日或最近一个交易日付款行的挂牌价为基数进行资助;如本次应付运输款项用其他款项抵充的,应提供能够明确证明的材料,否则将不予资助。运输费以重点经贸活动开展期间或前后发生的、运输地点为深圳等为确认原则,且快递单需含日期、金额等能够明确证明运输费的信息,否则将不予资助。
(四)申请第二款参加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配套资助的企业,按照市级出口信用保险资助资金拨付时间来认定。
四、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五、所需材料及自查单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是否提供 | |
| ------------------------------------------------------------ | -------- | ------------------------------------------------------------ | ---- |
| (一) | 基础材料 | 1.《优化制造业发展环境类—支持企业开拓市场专项资助项目申请书》; | 口 |
|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新版,验原件,收复印件); | 口 | | |
|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口 | | |
| 4.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 2021年度纳税证明;| 口 | | |
| 5.年度累计获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资助超过50万元(含)以上的三年内不得搬离的承诺函原件(格式参见第七部分《承诺函(通用版)》)。 | 口 | | |
| 序号 | 材料名称| 是否提供 | |
| ------------------------------------------------------------ | ---------------------------- | ------------------------------------------------------------ | ---- |
| (二) | 申请第一款奖励的还需同时提供 | 6.由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组团参加重点经贸活动的相关证明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 | 口 |
| 7.活动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合同(如无合同,需提供展会分配通知书或付款通知书)、支付凭证、发票(开票内容包括展位费、搭建费、运输费、设备租赁费、宣传推介费、会议费、会务费等)(验原件,收复印件); | 口| | |
| 8.活动策划文案复印件、照片等证明文件。| 口| | |
| (三) | 申请第二款奖励的还需同时提供 | 9.保费发票和收款凭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口 |
| (四) | 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 口 | |
| 其他说明注:所有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A4纸双面打印,编制页码,胶装成册,每页需加盖单位公章,每份材料需加盖骑缝章。 || | |
第四节建设公共服务平台专项资助
一、政策内容
对在坪山区运营的生物医药、新能源汽车、新一代信息技术、5G、智能制造等重点产业领域公共服务平台,经国家、省、市相关部门认定的,按运营单位每年实际运营经费的30%,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资助。对获得资助后被认定为更高级别公共服务平台的,按相应标准追加差额资助。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21〕
2号)
(二)《深圳市坪山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资金支持措施》(深坪府办规〔2021〕
2号)
三、申报条件
(一)申请主体应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二)申报主体可不受工业企业、注册地、统计地、纳税地、独立法人资格条件的限制,且对每家企业或机构的资助金额不受其 2021年度在坪山区财力贡献的限制。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资助:
1.近三年因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暂扣许可证书、吊销许可证、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4.同一事项已获得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
5.被列入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申请资助的基数为 2021年度所实际发生的运营经费。
(五)申请本款资助的企业或机构应于 2021年度或之前已在坪山区开展公共服务平台相关工作。
四、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五、所需材料及自查单
| 序号 | 材料名称| 是否提供 | |
| ------------------------------------------------------------ | ------------------------ | ------------------------------------------------------------ | ---- |
| (一) | 基础材料| 1.《优化制造业发展环境类—建设公共服务平台专项资助项目申请书》; | 口 |
|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新版,验原件,收复印件); | 口| | |
|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口| | |
| 4.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 2021年度纳税证明;| 口| | |
| 5.年度累计获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资助超过50万元(含)以上的三年内不得搬离的承诺函原件(格式参见第七部分《承诺函(通用版)》)。 | 口| | |
| (二) | 申请资助还需同时提供 | 6.国家、省或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的认定文件(包括开展产业共性技术开发、质量认证、计量测试、检验检测、数据挖掘、信息服务、设备共享、管理服务、人才培训等服务)(验原件,收复印件); | 口 |
| 7.2021年度实际运营费用的专项审计报告、发票、支付凭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 口| | |
| (三) | 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 口 | |
| 其他说明 || | |
| 注:所有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A4纸双面打印,编制页码,胶装成册,每页需加盖单位公章,每份材料需加盖骑缝章。 || | |
# ★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
#### 第四章制造业企业专项资助
一、政策内容
对制造业企业(机构)租赁社会类创新型产业用房给予资助,创新型产业用房租赁企业资助额度应为同片区同档次产业用房租金市场指导价格的30%—70%,具体资助额度参照《深圳市坪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创新型产业用房租金资助标准》执行。每家企业(机构)每年获得租金资助不超过500万元,并按照《深圳市坪山区关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及其配套文件有关规定实施。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21〕
2号)
(二)《深圳市坪山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实施细则》(深坪府办规〔2019〕
2号)
三、申报条件
社会类创新型产业用房,是指产权归属于社会企业,且在产权方同意且满足产业发展导向前提下,纳入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的产业用房。坪山区创新型产业用房以产业为导向,凡符合政策中产业类别并满足工业产值等条件的企业,租赁产业用房的,该产业用房即可享受创新型产业用房的资助。
制造业企业,是指战略性新兴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绿色低碳、生物医药、数字经济、新材料、海洋经济等)、先进制造业、优势传统产业及我区产业发展规划中重点支持的其他产业。
(一)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注册地、统计地、纳税地均在坪山区,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
2.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
(二)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制造业企业还应符合以下产值贡献门槛条件:按建筑面积计算 2021年度工业产值贡献不低于 10000元/m²。
(三)同一申报主体在不同区域租赁的社会类自用创新型产业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按不同区域的产业用房租金市场指导价格享受租金资助,合并计算后不超过最高限额。产业用房租金市场指导价格参考 2020年度同片区、同档次产业用房租金基准价为依据给予补贴。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资助:
1.近三年因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暂扣许可证书、吊销许可证、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4.同一事项已获得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
5.被列入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五、所需材料及自查单
| 序号| | 材料名称| 是否提供 |
| ---------------------------------------- | -------- | --------------------------------------------------------- | -------- |
| (一)| 基础材料 | 1.《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类—制造业企业专项资助项目申请书》; | 口 |
|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新版); | 口 | | |
|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 口 | | |
| 4.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 2021年度纳税证明; | 口 | | |
| || 5.年度累计获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资助超过50万元(含)以上的三年内不得搬离的承诺函原件(格式参见第七部分《承诺函(通用版)》)。 | 口 |
| ------------------------------------------------------------ | ------------------------ | ------------------------------------------------------------ | ---- |
| (二) | 申请资助还需同时提供 | 6.2020-2021年度均纳入统计的企业需提供:《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系统中打印的带水印的 2020-2021年度财务状况表 B103-1或工业企业成本费用表 B103-2及 2020-2021年度所属期1月1日至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 口 |
| 7.2021年度纳入统计,2020年度未纳入统计的企业需提供:《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系统中打印的带水印的 2021年度财务状况表 B103-1或工业企业成本费用表 B103-2、2020年度产值专项审计报告、未纳统情况说明及 2020-2021年度所属期1月1日至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 口| | |
| 8.2020-2021年度均未纳统的企业需提供:2021年度产值专项审计报告、未纳统情况说明及 2020-2021年度所属期1月1日至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 口| | |
| 9.2021年度技术改造投资额 1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需提供《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系统中打印的带水印的 2021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表206-1表; | 口| | |
| 10.提供与出租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及经备案的房屋租赁凭证、2021年度租金支付凭证、发票(验原件收复印件),租赁产业用房信息明细表(格式参见第七部分《租赁用房信息明细表》),无法提供经备案的房屋租赁凭证的,需出具无法备案的情况说明材料及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文件。 | 口| | |
| (三) | 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 口 | |
| 其他说明 || | |
| 注:所有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A4纸双面打印,编制页码,胶装成册,每页需加盖单位公章,每份材料需加盖骑缝章。 || | |
# ★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专项
第五章 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专项资助
一、政策内容资助类:
(一)对节能技改项目、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满足节能率≥5%且节能量≥50吨标准煤(需提供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报告),按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资助,每家企业同一年度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主要包括电机系统节能、中央空调系统节能、锅炉系统节能、照明系统节能、智能化控制节能、生产工艺节能、炉具节气、节约和替代石油、能量系统优化、余热余压利用等重点节能改造项目,高效节能技术和产品产业化项目。
(二)对节水率≥5%的节水技改项目(需提供第三方节水量审核报告),按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资助,每家企业同一年度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主要包括高用水行业节水改造产业化项目,雨水、中水收集和利用项目,节水技术研发和推广、节水器具和设备推广项目。
(三)对循环经济方面和资源综合利用方面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资助,每家企业同一年度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主要包括循环化改造项目,区域冷热电联产项目,低碳技术创新及产业化示范项目,二氧化碳捕集、利用和封存试验示范项目,近零碳排放区示范工程,循环化改造试点园区,生态工业园区,低碳示范园区,碳达峰、碳中和示范试点园区,电子废弃物、塑料废弃物、包装废弃物、餐厨废弃物、林业剩余物、废旧轮胎、废旧服装等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示范项目,通信基站备用电源、储能、移动充电、风光互补路灯和其他领域的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试点示范项目,再制造产业化项目,生活垃圾回收利用项目,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生活垃圾制沼气项目,其他典型综合利用示范项目。
(四)对污染防治方面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资助,每家企业同一年度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主要包括工业污染源治理项目,工业废水、废气治理项目,工业危险废物处理处置项目,环保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产业化示范项目,污水、污泥无害化处理项目。
(五)对辖区企业委托国家、省、市认定的专业机构开展能源审计、能效对标、
水效对标和能源管理体系建设与认证、碳核查、电平衡与水平衡等,按单个项目以上技术服务费发生额的50%给予一次性资助,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六)对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平台建设费用支持。对能源管理中心平台、节能减排公共服务平台和公共技术平台建设项目,按投资额的50%给予一次性资助,每家企业同一年度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七)对辖区内企业获得国家、省、市级新能源、节能减排或循环经济资助的项目,原则上按1∶1配套资助,单项不超过100万元,区级资助不超过项目总投入。国家、省、市另有文件规定的按文件精神执行。
奖励类:
(一)电机能效提升项目按市电机能效提升补贴金额的100%给予配套补贴。
(二)由政府部门组织评定并取得相应称号的近零碳排放区示范工程,循环化改造试点园区,生态工业园区,低碳示范园区,碳达峰、碳中和示范试点园区,按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
(三)对已通过国家或省市主管部门审核并公示的绿色工业园区、绿色工厂、
绿色企业、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项目,按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已通过国家或省市主管部门审核并公示的绿色设计产品项目,按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同系列产品作为一个产品进行奖励,政策有效期内每家企业奖励资金累计不超过50万元;对通过国家工信部审核的绿色制造系统集成项目和绿色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按国家补助资金的10%给予配套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对通过市级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21〕
2号)(二)《深圳市坪山区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资金支持措施》(深坪府办规
〔2021〕2号)三、申报条件
(一)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申报主体原则上必须是注册地、统计地及纳税地均在坪山区,且属于坪山区鼓励类和允许类产业的企业。
2.在深圳注册的服务于坪山区的“全国连锁百强”企业的分店、连锁酒店的分店、物业管理公司、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类研究机构、中介机构、行业协会等组织可不受注册地、统计地、纳税地及独立法人资格条件限制。
3.项目符合国家、省、市、区产业政策,具备较好的基础和发展条件。
4.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5.申报项目实施地在坪山区,且必须已实施完成,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6.除奖励类第(二)(三)款外,申报工业企业的单位产值能耗符合坪山区各行业单位产值的指标要求(标准详见“第六部分坪山区各行业的单位产值能耗指标”)。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资助:
1.近三年因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暂扣许可证书、吊销许可证、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4.同一事项已获得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
5.被列入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7.受政府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后完成的项目。
四、资助方式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五、所需材料及自查单
| 序号 | 材料名称| 是否提供| |
| ------------------------------------------------------------ | -------------------------- | ---------------------------------------------- | ---- |
| (一) | 基础材料| 1.《坪山区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资金支持申请表》; | 口 |
|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新版,验原件,收复印件); | 口|| |
|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口|| |
| 4.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 2021年度纳税证明;| 口|| |
| 5.年度累计获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资助超过50万元(含)以上的三年内不得搬离的承诺函原件(格式参见第七部分《承诺函(通用版)》); | 口|| |
| 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 口|| |
| 7.除申报奖励类(二)(三)款项目外,申报其他项目的工业企业需提供《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系统中打印的带水印的 2021年度财务状况表 B103-1或工业企业成本费用表 B103-2及综合能源消费量表等单位产值能耗的证明资料(如工业企业未纳统,提供产值和综合能源消费量专项审计报告); | 口|| |
| (二) | 申请资助类第一款的还需提供 | 节能技改项目| |
| 8.项目实施报告,包括项目承担单位概况、节能技术改造方案、效益评估、监测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等资料; | 口|| |
| 9.合同、发票、付款凭证、项目实际投资额的专项审计报告(验原件收复印件); | 口|| |
| 10.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出具的该项目节能量审核报告(包含新建项目与传统项目节能量对比数据或改造前后节能量对比数据等)(验原件收复印件); | 口|| |
|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 | |
| 11.项目实施报告,包括项目承担单位概况、节能技术改造方案、效益评估、监测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等资料; | 口|| |
| 序号 | 材料名称| 是否提供 | |
| ------------------------------------------------------------ | -------------------------- | ------------------------------------------------------------ | ---- |
| || 12.合同、发票、付款凭证(节能服务公司提供)、项目实际投资额的专项审计报告(验原件收复印件); | 口 |
| 13.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出具的该项目节能量审核报告(包含新建项目与传统项目节能量对比数据或改造前后节能量对比数据等)(验原件收复印件),年节能量(折算成电费,用能单位提供)、甲乙双方分享节能收益的资料等(验原件收复印件)。 | 口| | |
| (三) | 申请资助类第二款的还需提供 | 14.项目实施报告,包括项目承担单位概况、节水技术改造方案、效益评估、监测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等资料; | 口 |
| 15.合同、发票、付款凭证、项目实际投资额的专项审计报告(验原件收复印件); | 口| | |
| 16.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出具的该项目节水量审核报告(包含新建项目与传统项目节水量对比数据或改造前后节水量对比数据等)(验原件收复印件)。 | 口| | |
| (四) | 申请资助类第三款的还需提供 | 17.项目实施报告,包括项目承担单位概况、技术方案(循环化改造方案、资源综合利用方案)、效益评估、监测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等资料(监测报告、竣工验收报告需有关部门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主管部门的批复、公示文件或证书,需要验收的项目还需提供主管部门的验收文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 口 |
| 18.合同、发票、付款凭证、项目实际投资额的专项审计报告; | 口| | |
| (五) | 申请资助类第四款的还需提供 | 19.项目实施报告,包括项目承担单位概况、技术方案(污染防治方案)、效益评估、监测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等资料(监测报告、竣工验收报告需有关部门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 | 口 |
| 20.合同、发票、付款凭证、项目实际投资额的专项审计报告(验原件收复印件); | 口| | |
| 序号 | 材料名称| 是否提供 | |
| ------------------------------------------------------------ | ---------------------------- | ------------------------------------------------------------ | ---- |
| (六) | 申请资助类第五款的还需提供 | 21.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的资质文件、服务合同、发票、付款凭证、审核(审计)报告、过程文件、认证证书等资料(验原件收复印件)。 | 口 |
| (七) | 申请资助类第六款的还需提供 | 22.提供平台建设报告,包括项目承担单位概况、建设方案、效益评估、竣工验收报告等资料; | 口 |
| 23.合同、发票、付款凭证、项目实际投资额的专项审计报告(验原件收复印件)。 | 口| | |
| (八) | 申请资助类第七款的还需提供 | 24.项目获得国家、省、市级新能源、节能减排或循环经济资助(限直接资助类项目)的文件、项目验收资料(研发类项目提供)、资助收款凭证,项目总投入的专项审计报告(验原件收复印件)。 | 口 |
| (九) | 申请奖励类第一款需提供 | 25.《坪山区电机能效提升补贴申请表》(格式参见第七部分《坪山区电机能效提升补贴申请表》); | 口 |
| 26.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深圳市财政局下达的电机能效提升项目资助计划通知文件、收款凭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 口| | |
| 27.深圳电机能效提升补贴申报平台的申请表。| 口| | |
| (十) | 申请奖励类第二款还需同时提供 | 28.由政府部门组织评定并取得相应称号的证明文件。 | 口 |
| (十一) | 申请奖励类第三款还需同时提供 | 29.绿色工业园区、绿色工厂、绿色企业、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绿色设计产品示范项目需提供经国家或省市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公示文件; | 口 |
| 30.国家绿色制造系统集成项目和绿色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需提供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立项批复文件(包括公示、中标通知书、合同)及资金拨付文件、收款凭证等文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 口| | |
| 31.市级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通过的企业,需提供经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审核验收通过的文件。 | 口| | |
| 序号 | 材料名称| 是否提供 |
| ------------------------------------------------------------ | ------------------------ | -------- |
| (十二) | 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 口 |
| 其他说明 || |
| 注:所有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A4纸双面打印,编制页码,胶装成册,每页需加盖单位公章,每份材料需加盖骑缝章。 || |
第六部分经济发展专项资助政策及相关文件
### (一)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抢抓粤港澳大湾区和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双区驱动”重大历史机遇,充分发挥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产业导向和激励作用,全面加快建设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的创新坪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18〕120号)、《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坪山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类别】
本办法所称的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列入区财政预算安排,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作为主管部门,用于支持坪山区实体经济发展的资金。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各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应职能。
第三条【审核与资助方式】
专项资金审核采取核准制,以无偿资助的方式执行。
第四条【预算管理】
专项资金按规定实行预算管理。
(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当年专项资金申报和受理情况,编制专项资金年度支出计划,据实申报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二)区财政局根据专项资金需求,结合区级财力安排资金,并纳入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年度部门预算。
(三)专项资金内不同资助类别的资金额度,可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按实际需求和使用情况,在专项资金预算额度内统筹调剂,并报区财政局备案。
#### 第二章管理职责和分工
第五条【主管部门职责】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是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其职责是:
(一)制定专项资金资助政策及申报指南。
(二)受理和审核专项资金申请。
(三)编制年度专项资金支出计划,申报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四)与申请对象签订专项资金资助合同。(五)根据下达的资助计划拨付专项资金。
(六)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
(七)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并配合区财政局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八)负责专项资金的信息发布(涉密信息除外)。
(九)负责追回有关专项资金。
第六条【财政部门职责】
区财政局是专项资金保障与监督部门,其职责是:
(一)保障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资金需求。
(二)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七条【审计部门职责】
区审计局按照工作职责,依法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八条【其他部门职责】
区统计部门配合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核查企业提供的统计报表等相关数据及企业的统计地情况,配合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区税务部门配合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核查相关税务数据,配合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
价工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坪山监管部门配合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核查工商注册相关事项,配合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区科技创新、区人力资源、区应急管理、区投资推广服务、
区生态环境、区公安、区消防救援、驻区海关、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坪山分公司、区人民法院等区各相关部门、街道办、驻区单位,根据各自职能配合区工业和信息化
局核查相关事项。
#### 第三章资助对象和范围
第九条【资助对象】
专项资金的资助对象原则上是在坪山区注册并合法经营的单位,及对坪山区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第十条【资助条件】
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单位或个人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申请单位需满足的条件:
(一)注册地、统计地、纳税地均在坪山区,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专项资金政策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
(四)区政府及经济发展主管部门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的个人需满足的条件:
(一)遵纪守法,近三年无犯罪记录。
(二)至申请时仍满足专项资金政策的要求。
(三)区政府及经济发展主管部门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不予资助情形】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或个人,专项资金不予资助:(一)近三年因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二)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暂扣许可证书、吊销许可证、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三)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四)同一事项已获得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
(五)被列入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章受理与审核
第十二条【项目受理】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是申请项目的受理部门,负责线上受理和纸质资料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资料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对象需补齐的资料。采取“分期核准、分期批复”的方式对申报项目进行处理,本年度受理和审核上一年度的专项资金项目。
第十三条【审核流程】
(一)形式审查。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线上受理的项目进行形式审查。
(二)资格初审。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区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所有申报项目提交的纸质材料进行资格初审。
(三)专项审核。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通过资格初审的项目申请材料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等方面进行专项审核和实地考察。
(四)联合会审。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和相关业务部门组成联合会审小组对项目进行复审,并确定专项资金拟资助计划。
(五)上会审定。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会审定专项资金拟资助计划,形成部门审核意见。
(六)结果公示。拟资助信息在区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资助计划提出异议的,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异议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有关结果反馈公示。
(七)监督检查。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邀请区统计、司法等部门及区人大、区政协
的相关经济部门和企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听取关于专项资金拟资助计划情况的报告,并接受其质询、抽查、审核。涉及重大问题的,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八)资助计划下达。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下达专项资金资助计划。
(九)合同签订。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与资助对象签订专项资金资助合同。
(十)资金拨付。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资助计划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
####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资金追回】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资金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予以追回:
(一)已发放资金经事后核实,存在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二)年度获得资助资金额度5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自签订资金资助合同之日起三年内将注册地迁出坪山区的。
第十五条【资助上限】
专项资金对单个企业的资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该企业上一年度在坪山区的财力贡献,专项资金政策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获资助单位职责】获资助单位应自觉接受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及其授权委托机构、监督机构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按照相关部门要求及时报送项目申报及批复文件、项目绩效等相关资料,履行配合开展实地考察、退回资金等相关义务。
第十七条【违规违纪违法处理】
与专项资金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认真履行职责,与受资助单位人员串通、弄虚作假的,由相关部门对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犯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移送其他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社会监督】
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有权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依职责处理相关投诉,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十九条【绩效自评】
绩效自评由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委托专业机构,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和评价标准开展,形成的评价结果向区财政局报告。
(一)评价目的。通过对专项资金系列政策制定的科学性和执行的合规性进行全面评价,为调整优化政策、改进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和安排年度资金投入提供重要依据。
(二)评价内容。一是对政策制定的科学性进行评价,主要评价政策的引导性、精准性、效益性,包括政策覆盖面、与主导产业匹配度、新兴产业集聚度、产业链补链强链、创新能力与品牌质量提升、产业生态优化、企业梯队构建、投入与产出效益等内容;二是对政策执行的合规性进行评价,包括监管制度的完善性、审核流程的规范性、资金发放的准确性、资金追回程序与工作人员的廉政性等内容。
(三)评价周期。绩效自评分为年度评价和三年阶段性评价;合规性评价每年组
织一次,科学性评价每三年组织一次。
####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资金控制】
(一)专项资金实行总额控制,年度拟资助金额超出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按资助项目占比进行等比例核减。
(二)同一主体的同一事项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资助。
第二十一条【政策衔接】
本办法施行前已申报专项资金的单位或个人,按照《坪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坪府办规〔2018〕15号)、
《坪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坪山区促进社区集体经济产业转型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坪府办规〔2018〕9号)等文件执行。本办法施行后申报专项资金的单位或个人,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解释部门】
本办法由坪山区人民政府授权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解释。
第二十三条【政策时效】
本办法自 2021年6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4年12月31日。
(二)深圳市坪山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资金支持措施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宗旨】
为抢抓粤港澳大湾区和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双区驱动”重大历史机遇,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全面推进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的创新坪山建设,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发展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的意见》
(粤府函〔2020〕82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坚定不移打造制造强市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规〔2021〕1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实施部门】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是本措施的实施部门,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条【支持对象】
申报主体原则上必须是注册地、统计地及纳税地均在坪山区,且属于坪山区鼓励
类和允许类产业的工业企业。本措施具体条款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二章提升制造业发展质量
第四条【推动总部企业发展】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申请坪山区总部企业支持:
1.注册地、统计地、纳税地均在坪山区,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
2.对一定区域内的企业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集中销售与采购、财务结算、品牌运营、技术研发等管理服务职能的总机构。截至上年度,拥有全资或绝对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不少于3家。
3.上年度纳入坪山区统计核算的产值(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增长率15%及以上,且形成地方财力不低于 1500万元。
(二)区级总部企业支持措施:
1.经审核符合坪山区总部企业条件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
2.总部企业在坪山区购置办公用房的,按 3000元/平方米的标准,分三年给予最高
1000万元资助(第一、二年各拨付30%,第三年拨付40%)。
3.总部企业在坪山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合同期在三年以上,租期满一年后,按照企业租用的同片区、同档次产业用房租金参考价的50%,给予每家企业每年最高500万元资助,共资助两年。
(三)坪山区企业获得深圳市总部企业贡献奖的,按市级奖励额度的100%给予配套奖励。
以上第(二)款、第(三)款不得重复享受。
第五条【支持上市企业做强】
(一)对在境内主板、创业板、科创板以及境外主要资本市场主板和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分股份改制、上市辅导、成功上市三个阶段给予共500万元资助。对完成股份制改制的,给予一次性60万元资助;对已向有关管理机构递交上市申请材料获得正式受理的,给予一次性140万元资助;对成功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给予一次性300万资助。企业可以分阶段申请或在完成上市后一并申请资助。
(二)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精选层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50万元资助。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企业,成功转公开发行上市的,给予一次性350万元资助。
(三)支持上市企业进行并购重组,对企业实施并购重组过程中发生的法律、评
估、审计等中介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的30%,给予每家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资助。
第六条【促进骨干企业做优】
(一)对首次入选“世界500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亿元奖励,首次入选“中国500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 2000万元奖励;首次入选“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 1000万元奖励,首次入选“深圳市企业500强”榜单前100名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同一年度获不同级别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对获得奖励后获评更高级别的,按相应标准追加差额奖励。
(二)对首次被国家工信部认定为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的给予一次性150万元奖励,每个“单项冠军”产品另行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对获得市级“单项冠军企业”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每个“单项冠军产品”另行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同一年度获不同级别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对获得奖励后获评更高级别的,按相应标准追加差额奖励。
(三)对上年度首次达到下述标准的企业,分层次给予一次性奖励:
1.产值达到5亿元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
2.产值达到10亿元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
3.产值达到30亿元的企业,给予300万元奖励。
4.产值达到50亿元的企业,给予500万元奖励。
5.产值达到100亿元的企业,给予 1500万元奖励。
6.产值达到500亿元的企业,给予 5000万元奖励。
对获得奖励后产值达到更高标准的企业,按相应标准追加差额奖励。
(四)对获评坪山区年度贡献突出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第七条【支持企业扩产增效】
鼓励主营业务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及智能网联汽车、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企业快速增长,具体奖励如下:
(一)年产值1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上年度增长25%以上,按增长部分的0.5%,
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
(二)年产值10亿元以上、30亿元以下,上年度增长20%以上,按增长部分的
1%,给予最高 1000万元奖励。
(三)年产值30亿元以上、100亿元以下,上年度增长15%以上,按增长部分的
1%,给予最高 1500万元奖励。
(四)年产值100亿元以上、500亿元以下,上年度增长10%以上,按增长部分的1.5%,给予最高 2000万元奖励;上年度增长20%以上,按增长部分的1.5%,给予最高 3000万元奖励。
(五)年产值500亿元以上,上年度增长5%以上,按增长部分的1.5%,给予最高 5000万元奖励;上年度增长10%以上,按增长部分的1.5%,给予最高 6000万元奖励。
第八条【鼓励中小企业做大】
(一)对上年度获得经坪山区产业主管部门备案或登记的投融资机构 2000万元以上投资的企业,按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1%,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
(二)对首次入选的国家工信部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专精特新企业,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2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同一年度获不同级别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对获得奖励后获评更高级别的,按相应标准追加差额奖励。
(三)对符合坪山区产业发展导向,首次纳入统计数据库的规模以上企业给予一
次性20万元奖励。
#### 第三章支持制造业创新发展
第九条【鼓励实施技术改造】
(一)对企业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给予支持
1.具体资助标准如下:
(1)对上年度技术改造数据纳入坪山区统计的企业,年度完成投资额1亿元及以下部分按投资额的20%,给予每家企业每年最高 1500万元资助;超出1亿元部分按投资额的5%,给予每家企业每年最高 5000万元资助。累计给予每家企业每年最高 6500万元资助。
(2)对企业在技术改造中,购置区内企业(注册地在坪山区)生产制造设备且金额达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合同金额的2%再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
2.对获得市级技术改造投资项目、重大项目奖补资助的,分别按市级资助额度的
100%、50%,给予每家企业每年最高 1500万元配套资助。
3.以上两项资助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二)对重大工业项目给予支持
1.对上年度工业投资数据纳入坪山区统计的企业,年度完成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投资额的工业投资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资助;对年度完成10亿元以上投资额的工业投资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 5000万元。
2.对获得市级重大工业项目资助的,按市级资助额度的50%,给予单个项目每年最高 1000万元配套资助。
3.以上两项资助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三)对企业开展以装备互联互通、关键工序智能化改造、关键岗位机器换人、生产过程和管理手段智能化控制为核心的数字化车间、智能化工厂及柔性化生产等技术装备及管理智能化提升项目并获得市级资助的,按市级资助额度的50%,给予每家企业每年最高 1000万元配套资助。
(四)对取得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称号并获得市级资助的,按市级资助额度的50%,
给予最高500万元配套资助;对承担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建设任务并获得市级资助的,按市级资助额度的50%,给予最高 1000万元配套资助。
(五)对纳入国家部委支持的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产业转型升级、核心技术攻关专项并通过验收的项目,按照上级资助额度的30%,给予每家企业每年最高 3000万元配套资助。
(六)对利用银行贷款开展技术改造的企业,单个项目按照不超过技术改造投资贷款金额的50%,且不超过同期 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平均值给予贴息,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2年,单个项目最高资助300万元。对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置设备进行技术改造的企业,按照实际融资租赁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2年,单个项目最高资助300万元,且不超过企业融资成本。
同一企业每年度获得第(一)(二)(三)款资助总额最高 6500万元。获得市级资助的,市、区资助比例合计不超过企业实际投资额的50%。
第十条【支持品牌质量创优】
(一)对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和组织,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对获得广东省政府质量奖、深圳市市长质量奖金奖的企业和组织,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对获得深圳市市长质量奖银奖的企业和组织,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对获得深圳市市长质量奖铜奖的企业和组织,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同一企业同一年度获不同类别证书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对获得奖励后获评更高级别的企业和组织,按相应标准追加差额奖励。
(二)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全国工业品牌培育示范企业,分别给予每张证书(或认定文件)一次性30万元奖励。
同一商标和称号分别只能获得一次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300万元。
第十一条【加快工业互联网发展】
(一)支持企业建设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对坪山区企业获得国家、省相关资金支持的二级节点建设项目,按照国家、省级资助额度的100%,给予最高 1000万元配套资助。
(二)引进培育工业互联网跨行业跨领域平台
1.对国家工信部认定的跨行业跨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企业落户坪山区的,给予一次
性 1000万元奖励。对国家工信部认定的区外跨行业跨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企业在坪山区新设立的分支机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多个分支机构落户坪山区的,只给予一个分支机构奖励。
2.对坪山区企业获得国家工信部认定的跨行业跨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给予一次性
1000万元奖励。
(三)引进培育工业互联网创新中心。对坪山区引进培育的国家、省、市级工业互联网创新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600万元、500万元、400万元资助。
(四)推动工业互联网应用。对坪山区企业被评为国家、省、市工业互联网标杆
或试点示范项目的,每个项目按实际投入的35%,分别给予最高300万元、200万元、
150万元资助。
第十二条【建设制造业创新中心】
对在坪山区建设的深圳市制造业创新中心,按市级资助额度的50%,给予最高 2000万元配套资助。
第十三条【加大创新产品推广力度】
对研制首台(套)产品、首批次新材料的坪山区企业,按市级资助额度的50%,给予最高500万元配套资助。
第十四条【促进军民融合发展】
(一)对承担军工研发项目的企业,按市级资助额度的50%,给予最高200万元配套资助。
(二)对列入国家军民融合重大专项计划的项目,按市级资助额度的50%,给予
最高500万元配套资助。
#### 第四章优化制造业发展环境
第十五条【打造特色产业园区】
(一)对获得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资助的特色产业园,按市级资助额度的50%,给予最高200万元配套资助。
(二)支持区级特色产业园区专业化运营。对生物医药、新能源汽车、集成电路、
5G、智能联网汽车等同一行业企业集聚度达到60%以上,并在坪山区连片或合并计算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园区(合并计算园区数量不超过5个),经区产业主管部门备案后,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1.特色产业园区按建筑面积计算的纳统工业产值贡献达到1万元/平方米、2万元/ 平方米、3万元/平方米及以上的,分别给予园区运营单位一次性30万元、40万元、
50万元奖励。
2.特色产业园区上年度纳统产值增长15%以上、20%以上、30%以上的,分别给予园区运营单位一次性20万元、30万元、40万元奖励。
以上两款政策同一年度均不得重复享受。对获得奖励后园区运营效益继续提升的,对园区运营单位追加差额奖励。
第十六条【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一)对属于鼓励类产业,且年产值或营业收入增速在10%以上的规模以上企业,
在坪山区内申请银行贷款的,按照实际利率的50%,且不超过同期 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平均值给予贴息支持。对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库内坪山区绿色低碳企业申请信用贷款的,按照实际利率的10%,且不超过同期 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平均值给予贴息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100万元。
(二)对符合《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资助条件的企业,以资金资助计划进行融资的,按照实际利率的50%,且不超过同期 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平均值给予贴息支持,最长不超过12个月。
(三)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创新品种债券、创新型债券、绿色债券。对成功完成融资的坪山区企业,经审计后,按照发行规模的2%,给予每家企业每年最高200万元资助。
(四)对企业通过第三方融资担保机构获得的1年期及以上的信贷融资,按企业支付给担保机构的融资担保费的30%给予资助(担保费率不得高于2%)。同一笔担保项目连续支持不超过3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50万元。
第十七条【支持企业开拓市场】
(一)对企业参加由政府组织参展的重点经贸活动,按实际发生的展位费、搭建费、运输费、设备租赁费、宣传推介费等费用,给予全额资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50万元。
(二)对参加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按市级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资助金额的
90%,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
第十八条【建设公共服务平台】
对在坪山区运营的生物医药、新能源汽车、新一代信息技术、5G、智能制造等重点产业领域公共服务平台,经国家、省、市相关部门认定的,按运营单位每年实际运营经费的30%,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资助。对获得资助后被认定
为更高级别公共服务平台的,按相应标准追加差额资助。
####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其他事项】
(一)本措施第五条、第八条第(三)款、第十一条第(二)(三)款、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的申报主体可不受工业企业的限制。
(二)本措施第十一条第(二)(三)款、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可不受注册地、统计地、纳税地、独立法人资格条件限制,且对每家企业或机构的资助或奖励总额不受其上年度在坪山区财力贡献的限制。
(三)坪山区企业在对口帮扶地区投资设立的企业均可享受本措施的政策,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或奖励500万元,且不受注册地、统计地、财力贡献限制。
(四)本措施规定的“以上”“最高”“不超过”,包含本数;规定的“以下”,不包含本数。须经认定的资助或奖励项目以认定时间为准;对事前资助项目的配套资助以项目验收时间为准;其他条款中的配套资助或奖励以上级资金到账时间为准。
(五)本措施由坪山区人民政府授权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解释。本措施尚未涵盖但对坪山区经济发展有重要影响的事项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
(六)本措施自 2021年6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4年12月31日。本措施
失效后分期支付未结项目的资助款按本措施标准拨付。
(三)深圳市坪山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实施细则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背景与目的】为全力打造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的创新坪山,加快新增优质创新空间,加大对创新型产业的支持力度,形成支持创新型产业发展的长效机制,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空间资源配置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深府〔2013〕
1号)及其配套文件、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深府办〔2016〕
3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本区范围内创新型产业用房的筹集、交易、资助和监督调剂。
第三条【概念界定】本细则所称创新型产业用房,是指为满足坪山区创新型企业
(机构)发展的空间需求,由政府部门及下属单位主导的产业用房,包括按政策出租、出售或按市场价格租售但可享受政府补贴的产业用房;社会企业产权的产业用房,在产权方同意且满足产业发展导向前提下,可纳入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根据产权方与区政府相关单位签订产业监管协议,约定部分或全部产业用房不得出租或不得擅自出租的,经产权方提出申请、区政府相关部门同意部分或全部产业用房调剂使用的,调剂使用部分应纳入社会类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调剂管理办法由区政府有关单位另行制定。
第四条【主导原则】创新型产业用房的建设和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市场配置、多方共建、标准明确、精准资助、严格监管”的原则,通过政府做好统筹规划,引导各方力量建设符合创新型产业发展需求的空间,并促进产业载体的高效配置,集聚创新资源,吸引优质企业(机构)落户,培育科技创新企业,加快形成优质产能。
####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管理主体及主要职责】区投资推广服务署负责统筹全区创新型产业用房,并协同相关部门成立领导小组,是全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的产权接收、登记主体及使用管理的职能部门;
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文化创意企业和各类平台载体等的创新型产业用房入驻企业租金资助条件、资助规则的制定和实施;
区科技创新局负责科技创新企业和各类平台载体等的创新型产业用房入驻企业租金资助条件、资助规则的制定和实施;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其他制造业和服务业类别的创新型产业用房入驻企业租金资助条件、资助规则的制定和实施。
第六条【运营主体及职责】区属国企及社会企业作为创新型产业用房运营主体,负责创新型产业用房的筹建、持有和日常运营工作。
第七条【租购主体及职责】创新型产业用房的租购主体负责提交真实、合法、有效的各类申报材料,并在规定时间内向管理主体报送入驻和配置标准所要求的相关指标及其变动情况。
#### 第三章筹集方式
第八条【筹集方式】创新型产业用房通过以下方式筹集:
(一)由政府(不含国有企业)建设、购买、统租或改造。
(二)由承担政府产业投融资任务的区属国企建设、购买、统租或改造。
(三)由区属国企主导与社会资本合作开发建设、回购或统租。
(四)企业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并与政府签订监管协议,建成后按一定比例移交给政府。
(五)在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中,按一定比例配建后移交给政府。
(六)已出让未建用地土地用途变更或产业用地容积调整,按相关规定需无偿移交政府的用房。
(七)权利主体为社会企业的创新型产业用房。
(八)其它符合政策规定的筹集方式。
第九条【监管协议】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的、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配建的以及已出让未建用地土地用途变更或产业用地容积调整无偿移交的创新型产业用房实行监管协议书制度。监管协议书应明确项目设计要求、建设标准、产权限制、建设工期、可用于租赁的建筑面积比例、无偿且无条件移交给政府的建筑面积或由政府回购的建筑面积及价格、交付方式、交付时间、企业支配用房的租赁价格、违约责任等内容。
竞买人(竞标人)递交书面竞买、投标申请时,须一并提交建设和管理承诺书,城市更新实施主体与区投资推广服务署签订创新型产业用房监管协议前,应向区投资推广服务署提交建设和管理承诺书。土地竞得者或城市更新项目实施单位应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前与区投资推广服务署签订监管协议书。已出让未建用地土地用途变更或产业用地容积调整实施单位应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前与区投资推广服务署签订监管协议书。
第十条【用地保障】规划和国土管理部门每年在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安排一定比例的新供应产业用地,或在部分收回的闲置用地中安排一定比例产业用地,用于建设创新型产业用房。
第十一条【拆除重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配建创新型产业用房的配建比例,
依据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创新型产业用房配建的有关规定执行。项目申报(实施)单位应:
(一)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中明确创新型产业用房配建要求,并征求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及区投资推广服务署意见。
(二)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前,与区投资推广服务署签订创新型产业用房监管协议书。
(三)在项目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与区投资推广服务署签订创新型产业用房回购协议,明确回购物业的具体位置、价格、移交时间等内容,并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办理初始登记前及回购协议规定的移交时间内完成物业移交工作。
第十二条【综合整治】综合整治类旧工业区升级改造项目,按照城市更新有关规定需无偿移交物业的,纳入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范围,由区投资推广服务署接收并管理。第十三条【土地用途变更或容积调整】按照《关于规范已出让未建用地土地用途
变更和容积率调整的处置办法》(深府办规〔2019〕3号)、《深圳市扶持实体经济发展促进产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的管理规定》(深府办规〔2019〕6号)相关规定需无偿移交用房的,纳入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范围,由区投资推广服务署接收并管理。项目申报(实施)单位应:
(一)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前,与区投资推广服务署签订创新型产业用房监管协议书。
(二)在项目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与区投资推广服务署签订物业无偿移交协议或物业租赁协议,明确物业的具体位置、移交时间、租赁价格等相应内容;租赁类项目,另需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与区投资推广服务署签订正式租赁合同。
(三)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物业移交工作。
第十四条【手续办理】回购类及无偿移交类的创新型产业用房项目实施单位应协助区投资推广服务署办理相关创新型产业用房的市场商品房不动产权证书;涉及补缴地价的,项目实施单位需完善补缴地价手续。
第十五条【统一管理】鼓励包括区属国企在内的各类市场主体提升创新型产业用房的建设标准和运营水平,区投资推广服务署参照市有关标准对各类市场主体持有的创新型厂房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租赁程序】管理、运营主体和租购主体按照“市场配置”的原则达成租赁合同。
#### 第四章政府类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
第十七条【管理范畴】政府类创新型产业用房包括以下范畴:
(一)由政府(不含国有企业)建设、购买、统租或改造。
(二)企业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并与政府签订监管协议,建成后按一定比例移交给政府。
(三)在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中,按一定比例配建后移交给政府。(四)已出让未建用地土地用途变更或产业用地容积调整,按相关规定需无偿移交政府的用房。
第十八条【交易原则】区财政或区国有资金投资建设、购买、统租、改造以及无偿移交区政府的创新型产业用房原则上用于出租,如确有出售必要,需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租赁期限】企业(机构)租用政府类创新型产业用房的合同期限不超过3年。租赁合同到期后,对于正常生产经营且满足第二十一条租赁要求的企业,原则上予以续租。
第二十条【准入条件】由区投资推广服务署牵头,会同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科技创新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等单位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空间布局规划,制定政府类创新型产业用房的入驻及配置标准,提交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入驻及配置标准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企业所属行业类别;
(二)企业经营状况要求,包括资产规模或销售规模、纳税额、人员规模、研发投入、自主知识产权情况等;
(三)项目基本要求,包括投资领域、投资额、投资强度等;
(四)能耗、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要求;
(五)使用建筑面积标准或核定依据;
(六)区投资推广服务署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租赁要求】以租赁方式配置政府类创新型产业用房的企业,应同时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相关要求及下列条件:
(一)独立法人企业的注册地在坪山区或承诺入驻3个月内将独立法人企业注册地迁入坪山区;
(二)按建筑面积计算的投资强度不低于 2000元/平方米;
(三)按建筑面积计算的工业产值贡献不低于 5000元/平方米;
(四)企业守法经营,无重大违法违规事项;
(五)区投资推广服务署规定的其他入驻及配置条件。第二十二条【出售要求】政府类创新型产业用房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允许出售的,
企业可以申请购买,申请主体应同时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相关要求及下列条件:
(一)已承租我区政府类创新型产业用房3年及以上;
(二)最近3年的年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在20%以上;
(三)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
(四)承诺独立法人企业的注册地不迁离坪山区;
(五)市区重点引进的项目;
(六)区投资推广服务署规定的其他入驻及配置条件。
市、区重点引进的重大项目依托企业、科研机构以及属我区经济发展亟需的相关产业企业,条件可适当放宽,经报请区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后,可申请购买政府类创新型产业用房。
第二十三条本区政府类创新型产业用房可优先用于建设创客空间、创客平台、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公共服务平台及专业服务机构等,入驻及配置标准适当放宽。
第二十四条【租金价格】本区政府类创新型产业用房租金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区投资推广服务署具体负责拟定入驻企业租金价格标准,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租金价格原则上应为同片区同档次产业用房租金市场指导价格的30%-70%,重点企业确有必要超出此范围的,须报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各运营主体可结合实际情况,后期可探索以租金入股等方式支持政府类创新型企业发展。
第二十五条入驻政府类创新型产业用房的项目原则上不再享受区政府及相关职能单位的产业用房租金资助。
#### 第五章社会类创新型产业用房资助规则
第二十六条【产业领域】申请创新型产业用房租金资助的制造业和服务业企业(机构),应符合下列产业类别:
(一)制造业企业(机构):战略性新兴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
绿色低碳、生物医药、数字经济、新材料、海洋经济等)、先进制造业、优势传统产业及我区产业发展规划中重点支持的其他产业。
(二)服务业企业(机构):金融业、供应链管理、科技信息服务业、现代物流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商贸流通业、商务会展业、休闲旅游业、社会组织及经市、区认定的总部类企业等。
具体产业类别参照《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2016年修订)》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制造业企业(机构)】申请创新型产业用房租金资助的制造业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按建筑面积计算上年度工业产值贡献不低于 10000元/m2。
第二十八条【服务业企业(机构)】申请创新型产业用房租金资助的服务业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按建筑面积计算上年度营业收入贡献不低于 15000元/m2。
第二十九条【科技创新企业(机构)】申请创新型产业用房租金资助的科技创新企业和相关平台载体,其资助条件按照《深圳市坪山区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实施办法》及其配套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文化创意企业(机构)】申请创新型产业用房租金资助的文化创意企业和相关平台载体,其资助条件按照《深圳市坪山区加快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及其配套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租金资助管理分工】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科技创新局和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共同负责各自领域创新型产业用房入驻企业租金资助申请的受理和审核工作,并适用各自不同的资助规则,同一企业不得就同一事项进行重复申请。
第三十二条【租金资助标准】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管理的租金资助,创新型产业用房租赁企业资助额度应为同片区同档次产业用房租金市场指导价格的30%—70%,具体资助额度参照《深圳市坪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创新型产业用房租金资助标准》执行。每家企业每年获得租金资助不超过500万元,并按照《深圳市坪山区关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及其配套文件有关规定实施。
#### 第六章监督调剂
第三十三条【违规处罚】区投资推广服务署会同各运营主体制定政府类创新型产业用房的相关租售合同模板,并在合同中明确租金或购房款的支付时间、支付周期、延付处理等合同条款内容。
入驻企业每年应在规定时间内向运营主体汇报入驻和配置标准所要求的相关指标及其变动情况,未按承诺将注册地迁入坪山区或经审查连续2次不符合本区政府类创新型产业用房入驻及配置标准条件的,运营主体可终止租赁合同或提前回购用房。
运营主体需根据企业入驻和配置标准、区投资推广服务署规定的其他条件及企业承诺的其他入驻条件,在租售合同中制定特别条款约定调剂退出条件。企业无法满足特别条款的,运营主体可终止租赁合同或提前回购用房。
各运营主体每年应定期检查各入驻企业对政府类创新型产业用房的使用情况。入驻企业有擅自转租、转售、抵押、改变其原有使用功能等不按租售合同约定使用政府类创新型产业用房行为的,运营主体可终止租赁合同或提前回购用房,并追究原入驻企业相关责任。
各运营主体应定期书面向区投资推广服务署上报政府类创新型产业用房的租售与使用、企业准入审核、运营管理等工作情况及存在问题;经区投资推广服务署协调无法解决的,可提请领导小组研究解决。
区投资推广服务署应定期检查并监督各运营主体的政府类创新型产业用房筹集、企业准入审核及运营管理工作。运营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投资推广服务署有权采取通知限期整改等措施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按政府类创新型产业用房准入标准审核企业;
(二)不按规定程序租售政府类创新型产业用房或将政府类创新型产业用房租售给不符合条件的企业;
(三)不经领导小组批准,出售创新型产业用房;
(四)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依据本细则第三条纳入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的调剂使用产业用房,如出现违反本实施细则或调剂管理办法的,停止产业用房的调剂使用资格并不再纳入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
所有入驻企业如有隐瞒真实情况、伪造有关证明等骗租或骗购行为的,一经查实,
取消该企业入驻资格,载入企业诚信不良记录,3年内不得租用或购买我区创新型产业用房或享受政府其他专项扶持资金,并向社会公布;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续租】运营主体应在距离合同到期前6个月、3个月,分别告知承租企业(机构),如企业(机构)需继续租用,应协助企业(机构)及时办理续租手续。
第三十五条【换租】承租企业因技术升级、规模扩张等原因需扩大租赁规模或变更租赁地址的,可向运营主体提出换租申请。
第三十六条【退出】入驻企业(机构)在合同期限内擅自转租、转售、抵押、改变其原有使用功能等不按租赁合同约定使用创新型产业用房的,管理主体取消当年度租金资助。
第三十七条【转让】创新型产业用房原则上限定自用。购买使用区财政或区国有资金筹建的以及无偿移交区政府的创新型产业用房的企业(机构)确需要转让的,经管理主体批准后方可转让,且优先由原所有人回购,回购价格不高于原销售价格;原所有人不回购的,在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按原销售价格作为底价以公开方式进行转让,成交价高于底价的溢价部分根据创新型产业用房筹建资金来源及管辖区域范围对应纳入市、区财政统筹,次受让方也应符合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产业领域,经管理主体资格审查合格后方可参与竞买。
####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区属国企租赁社区集体物业的,按照《深圳市坪山区促进社区集体经济产业转型发展实施细则》给予资助。
第三十九条本实施细则中涉及的营业收入、产值以统计部门核定的数据为准。若企业因经营需要分拆或合并,则以分拆或合并之前的产值为基数计算增幅。统计部门未纳统的数据以纳税申报数据为准。
第四十条本实施细则由区投资推广服务署、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共同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2年12月31日。《深圳市坪山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实施细则》(深坪府办规〔2018〕8号)同时废止。
附件:深圳市坪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创新型产业用房租金资助标准
附件深圳市坪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创新型产业用房租金资助标准
| 序号 | 资助基准(元)|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权重系数 | 资助金额(元)|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1 | 同片区同档次产业用房市场评估价格 | A.产业类别| 符合《办法》申报条件的制造业、服务业企业 | A=30% | 资助金额=资助基准(A+B+C+D) | 1.每家企业每年可获得租金资助不超过500万元,且不超过企业上年度在坪山区纳税总额。2.B1、B2、B3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决定。3.技术改造投资额以企业同年申报上一年度的技术改造投资额为准。 |
| 2 | B.年产值或营业收入(万元) | 1000≤B<2000或10%≤B 的增速<30% | B1=5%| || |
| 3 | 2000≤B<5000或30%≤B 的增速<50% | B2=10%|| || |
| 4 | B≥5000或 B 的增速≥50% | B3=15%|| || |
| 5 | C.年利润总额增速(%) | 10%≤C<20%| C2=5%| || |
| 6 | C≥20%| C3=10%|| || |
| 7 | D.年技术改造投资额(万元) | 1000≤D<3000| D2=5%| || |
| 8 | 3000≤D<5000| D3=10%|| || |
| 9 | D≥5000| D4=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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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深圳市坪山区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资金支持措施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宗旨】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围绕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中长期目标,推动我区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工作,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根据国家、省、市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相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深圳市循环经济与节能“十四五”规划》,制定本措施。第二条【实施部门】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本措施的实施,按照《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条【支持对象和条件】
(一)申报主体原则上必须是注册地、统计地及纳税地均在坪山区,且属于坪山区鼓励类和允许类产业的企业,本措施具体条款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在深圳注册的服务于坪山区的“全国连锁百强”企业的分店、连锁酒店的分店、物业管理公司、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类研究机构、中介机构、行业协会等组织可不受注册地、统计地、纳税地及独立法人资格条件限制。
(三)项目符合国家、省、市、区产业政策,具备较好的基础和发展条件。
(四)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五)申报项目实施地在坪山区,且必须已实施完成,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六)除本措施奖励类第(二)(三)款外,申报工业企业的单位产值能耗符合坪山区各行业单位产值的指标要求(标准详见附件1)。
(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不予资助:
1.《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不予资助的情形。
2.受政府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后完成的项目。
#### 第二章资金支持范围、方式、标准第四条【资金支持范围】
(一)节能方面
支持节能技术改造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主要包括电机系统节能、中央空调系统节能、锅炉系统节能、照明系统节能、智能化控制节能、生产工艺节能、炉具节气、节约和替代石油、能量系统优化、余热余压利用等重点节能改造项目,高效节能技术和产品产业化项目。
支持电机能效提升项目。对已获得市级电机(含变压器)能效提升补贴的项目配套补贴,主要包括新购置或更换高效电机和电机系统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二)节水方面
主要包括高用水行业节水改造产业化项目,雨水、中水收集和利用项目,节水技术研发和推广、节水器具和设备推广项目。
(三)循环经济方面
主要包括循环化改造项目,区域冷热电联产项目,低碳技术创新及产业化示范项目,二氧化碳捕集、利用和封存试验示范项目,近零碳排放区示范工程,循环化改造试点园区,生态工业园区,低碳示范园区,碳达峰、碳中和示范试点园区。
(四)资源综合利用方面
主要包括电子废弃物、塑料废弃物、包装废弃物、餐厨废弃物、林业剩余物、废旧轮胎、废旧服装等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示范项目,通信基站备用电源、储能、移动充电、风光互补路灯和其他领域的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试点示范项目,再制造产业化项目,生活垃圾回收利用项目,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生活垃圾制沼气项目,其他典型综合利用示范项目。(五)污染防治方面
主要包括工业污染源治理项目,工业废水、废气治理项目,工业危险废物处理处置项目,环保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产业化示范项目,污水、污泥无害化处理项目。
(六)支持绿色制造项目
对通过国家主管部门、广东省、深圳市公布的绿色制造体系试点创建及绿色制造系统集成项目名单的企业给予奖励。包括以绿色工业园区、绿色工厂、绿色企业、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绿色设计产品等为核心的绿色制造体系项目,绿色制造系统集成项目和绿色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
(七)支持企事业单位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节能量审核、能源审计、能效对标、水效对标和能源管理体系建设与认证、碳核查、水平衡、电平衡等项目。
(八)支持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平台建设项目
主要包括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平台、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公共服务平台和公共技术平台建设项目。
(九)区政府批准的其他与推进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相关的项目和活动。
第五条【资金支持方式】
本资金支持措施采取资助和奖励两种支持方式。
第六条【资助类支持标准】
(一)对节能技改项目、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满足节能率≥5%且节能量≥50吨标准煤(需提供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报告),按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资助,每家企业同一年度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二)对节水率≥5%的节水技改项目(需提供第三方节水量审核报告),按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资助,每家企业同一年度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三)对循环经济方面和资源综合利用方面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资助,每家企业同一年度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四)对污染防治方面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资助,每家企业同一年度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五)对辖区企业委托国家、省、市认定的专业机构开展能源审计、能效对标、水效对标和能源管理体系建设与认证、碳核查、电平衡与水平衡等,按单个项目以上技术服务费发生额的50%给予一次性资助,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六)对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平台建设费用支持。对能源管理中心平台、节能减排公共服务平台和公共技术平台建设项目,按投资额的50%给予一次性资助,每家企业同一年度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七)对辖区内企业获得国家、省、市级新能源、节能减排或循环经济资助的项
目,原则上按1∶1配套资助,单项不超过100万元,区级资助不超过项目总投入。国家、省、市另有文件规定的按文件精神执行。
第七条【奖励类支持标准】
(一)电机能效提升项目按市电机能效提升补贴金额的100%给予配套补贴。
(二)由政府部门组织评定并取得相应称号的近零碳排放区示范工程,循环化改造试点园区,生态工业园区,低碳示范园区,碳达峰、碳中和示范试点园区,按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
(三)对已通过国家或省市主管部门审核并公示的绿色工业园区、绿色工厂、绿
色企业、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项目,按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
20万元奖励;对已通过国家或省市主管部门审核并公示的绿色设计产品项目,按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同系列产品作为一个产品进行奖励,政策有效期内每家企业奖励资金累计不超过50万元;对通过国家工信部审核的绿色制造系统集成项目和绿色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按国家补助资金的10%给予配套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对通过市级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 第三章申报材料及程序
第八条【申报材料】
(一)坪山区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资金支持申请表(附件2)。
(二)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签名等相关文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
(三)节能、节水、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污染防治方面项目需提供项目实
施报告,包括项目承担单位概况、技术方案(节能/节水技术改造方案、循环化改造方案、资源综合利用方案、污染防治方案)、效益评估、监测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等资料。
(四)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出具的节能量/节水量审核报告(限节能/节水技术改造项目,其中新建项目应包含与传统项目对比,改造类项目应以改造前后数据进行对比)。
(五)电机能效提升项目需要提供《坪山区电机能效提升补贴申请表》,市发改委、财政委下达的电机能效提升项目资助计划通知文件及深圳电机能效提升补贴申报平台的申请表。
(六)绿色工业园区、绿色工厂、绿色企业、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和绿色设计产品项目需提供经国家或省市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公示文件;绿色制造系统集成项目和绿色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项目需要提供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立项批复文件(公示、中标通知书、合同)及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和深圳市相关主管部门对企业资金拨付等文件。
(七)企业单位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节能量审核、能源审计、能效对标及能源管理体系建设与认证、碳核查、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平台等项目需要提供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的资质文件、服务合同、发票、审核(审计)报告、过程文件、认证证书等资料。
(八)计入项目实际投资额支出的会计凭证、原始单据、合同等资料。
第九条【相关程序】
资金的申报、受理、审核、管理与监督等按照《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申报指南有关规定实施。
#### 第四章附则
第十条【名词解释】
本措施所称循环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
本措施所称节能减排,是指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从生产到消费环节,降低能源消耗、减少污染物排放,有效、合理地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活动。
本措施所指的节能量是指节能改造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项目申报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检测和评估、审核认定的项目实际年节能量,节能量按等价值计算,以标准煤为单位。本措施所指的节能减排项目实际投资额指构成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机器设备、专用仪器、专利技术、知识产权等投资,不包括土建和流动资产投资。
第十一条本措施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措施自 2021年6月2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4年12月31日。
(五)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2016年修订)
坪山区适用于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2016年修订)》(深发改〔2016〕1154号),原《坪山区产业发展导向目录》同时废止,内容如下:
一、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引导社会投资方向,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升级,构建更具竞争力的现代产业体系,加快建成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城市,根据国家和省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结合深圳实际,在《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2013年本)》的基础上,修订形成本目录。
二、本目录是深圳市产业发展的指导性政策文件。制定和实施具体行业的发展规划和政策,应当与本目录的导向条目相衔接。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可根据区域和行业的发展特点,遵循适度从严的原则,依据本目录制定相应的行业和项目准入条件,确保本目录的有效实施。
三、本目录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广东省优化开发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2014年本)》、《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等国家、省和深圳市的有关规划和政策为依据,按照先导性、可持续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则,实行产业发展分类指导。本目录分为鼓励发展类、限制发展类和禁止发展类三大类。不属于上述三类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划和政策规定的,为允许发展类,允许发展类不列入本目录。
四、鼓励发展类主要是指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促进作用,对深圳产业链和产业群的提升具有先导作用,对提升区域产业竞争力具有重要影响,有利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节约资源、保护环境,需要予以鼓励和支持的关键技术、产品和服务。市政府对鼓励发展类产业和项目实行优先发展政策。
五、限制发展类主要是指产业竞争力不强,不利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国内外市场拓展,不符合产业布局和行业准入条件,不利于资源节约、节能降耗、环境保护和生态系统恢复,以及工艺技术落后、低水平重复建设、生产能力明显过剩的工艺技术、产品和服务。未列入本目录但属于有关法律、法规、规划和政策限制的产业,均为限制发展类。限制发展类产业禁止投资新建项目和简单扩大再生产。对于限制发展类产业的现有生产能力,允许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加以技术改造升级。
六、禁止发展类主要是指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严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公共安全,需要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产品和服务。未列入本目录但属于有关法律、法规、规划和政策禁止的产业,均为禁止发展类。对于禁止发展类产业,禁止投资新建项目,现有生产能力在有关规定的淘汰期限内予以停产或关闭。对于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一律不得进口、转移、生产、销售、使用和采用。
七、外商投资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和有关规定执行,但本目录限制发展类、禁止发展类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
八、本目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涉及工艺技术、生产安全、质量标准、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等准入条件和要求的,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解释。
九、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须对本目录进行部分调整时,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进行动态修订,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十、本目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至下次修订目录公布之日自行废止。本目录施行
期间,如国家、省、市发布新的规定,按国家、省、市新的规定执行。
A 鼓励发展类
A01生物产业
A0101利用高通量测序或新一代基因检测技术检测海量基因组学、蛋白质学等生命信息,利用生命信息构建数字化、网络化大数据服务平台
A0102新型高效基因工程疫苗、联合疫苗、减毒活疫苗研发技术,重大疾病和重大传染病治疗性疫苗技术,疫苗生产所使用新型细胞基质、培养基以及大规模培养生产的装备开发技术,疫苗生产所使用的新型佐剂、新型表达载体/菌(细胞)株开发技术,疫苗的新评估技术、稳定和递送技术,针对突发传染病的疫苗快速制备和生产技术,其他基于新机理的新型疫苗技术
A0103基因治疗技术,基因工程药物和基因治疗药物技术,基因编辑技术、精准医疗相关技术,基因治疗药物的输送系统技术,重组蛋白、靶向药物、人源化及人源性抗体药物制剂研制技术,单克隆抗体规模化制备集成技术和工艺,新型免疫治疗技术,新型细胞治疗技术,疾病治疗的干细胞技术,小 RNA 药物开发技术,降低免疫原性的多肽新修饰技术,抗体偶联药物(ADC)研制及工程细胞株建库技术等
A0104新型天然活性单体成分提取分离纯化技术,新药材、新药用部位、新有效成分的新药研发技术,能显著改善某一疾病临床终点指标的新中药复方研发技术等
A0105显著改善传统或名优中成药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均匀性或能显著降低用药剂量、提高患者依从性、降低疾病治疗成本的新工艺技术及新中药制剂技术,突破中药传统功能主治范围的新适应症研发技术等
A0106基于新化学实体、新晶型、新机制、新靶点和新适应症的靶向化学药物及高端制剂的创制技术,提高药物安全性、有效性与药品质量的新技术,已有药品新适应症开发技术等
A0107手性药物的化学合成、生物合成和拆分技术,手性试剂和手性辅料的制备和质量控制技术,手性药物产业化生产中的质量控制新技术等
A0108主动或被动靶向定位释药制剂技术,缓控释及靶向释药制剂技术,微乳、脂质体及纳米给药技术,透皮和定向释药技术等新型给药技术,蛋白类或多肽类等生物技术药物的特定释药载体与口服给药制剂技术,长效注射微球制剂技术,吸入给药制剂技术等
A0109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针对糖尿病、心脑血管病、肿瘤及其他重大疾病创新药,对治疗常见病和重大疾病具有显着疗效的小分子药
A0110食品中微生物、生物毒素、农药兽药残留快速检测技术及检测产品开发技术,食品质量快速检测技术及食品掺假快速识别检测技术,食品中重金属成分快速检测技术,食品原料快速溯源技术等
A0111临床诊断的新型数字成像技术,多模态医学影像融合成像与处理技术,专用新型彩色超声诊断技术与高性能超声诊断设备,人体内窥镜的微型摄像技术与高清柔性电子内窥镜设备
A0112使用改性的新型材料编织的人工血管、生物复合型人工血管、新型覆膜血管制备技术,新型人工心脏瓣膜制备技术,颅骨修复材料和神经修复材料制备技术等
A0113肿瘤治疗的新型立体放射治疗技术,影像引导治疗与定位、植入、介入及计算机辅助导航技术,急救及康复的新型装置与技术;生物3D 打印技术,组织工程及再生医学治疗技术等
A0114多普勒 OCT 血流成像仪、超声骨密测度仪,智能诊查胶囊等医疗微系统,
乳腺癌/胃癌/肺癌/宫颈癌等重大慢性病筛查诊断设备,人体传感网络等医用检查检验仪器
A0115重离子治疗设备、质子治疗设备,基于电子直线加速器的快速调强放疗系统,高强度聚焦超声(HIFU)治疗设备,磁感应热疗系统,射频/微波/氩氦刀等肿瘤消融治疗设备
A0116人工晶体、眼科植入物、人工韧带、中枢神经修复材料等植介入生物医用产品
A0117各类有创及无创唿吸机,持续血液净化系统,血液透析机,腹膜透析机,人工肝治疗仪,血液灌流、血浆吸附及血浆置换设备和耗材,人工心肺机,左心辅助装置,自动除颤器等生命支持设备、专科治疗设备
A0118齿科植入物,药用生物膜材料,脑血管/α-氰基丙烯酸正辛酯液态血管/聚乙烯醇等栓塞剂,人工血液,硬脑膜修补材料,细胞组织诱导性生物材料等植介入生物医用材料
A0119生化分析的新型自动化、集成化技术,便携式现场应急生化检验检测技术,采用新工艺、新方法或新材料并有明确临床诊断价值的医学检验技术,临床医学生理、生化、病理检验的专用多功能快速检测装置与技术,国产化新型色谱制备分析装置技术等
A0120 CT 高分辨探测器、DR 数字探测器、X 射线机高压电源的装置技术,微焦斑与高功率的高分辨 X 射线管新型装置技术,医用高性能超声探头技术,放射治疗的射线计量检测技术等
A0121心脏药物洗脱支架、全降解冠脉支架、脑血管支架、大动脉支架、精微加工心血管植介入材料、具有特定治疗功能的外周血管支架及滤器、非血管管腔支架、医用导管、减少介入损伤或具备治疗功能的介入导管、先心病及可降解介入封堵器、含药介入血管栓塞剂制备技术等
A0122可注射陶瓷、可降解固定材料、新型低模量钛合金制备技术,医用镁合金等骨修复材料、生物陶瓷类骨修复材料、活性硅酸钙/磷酸钙复合骨水泥、嵴柱修复材料和功能仿生型人工关节、表面生物功能化人工关节及制备技术,骨诱导功能人工骨、功能仿生型人工骨制备技术等
A0123医用激光器、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内镜激光治疗仪、泌尿激光治疗仪、光动力治疗设备等激光治疗设备
A0124植入式脑起搏器、迷走神经刺激器、心脏起搏器、人工耳蜗等植入电子治疗装置
A0125数字一体化手术系统、骨科手术辅助机器人、计算机辅助红外手术导航系统、数字麻醉机工作站等数字化手术设备
A0126新一代具有组织诱导性的骨、软骨、皮肤、肾、肝、消化道、角膜等组织
工程产品
A0127医疗系统工程技术和装备,社区/个人医学信息技术和系统等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型产品,药品安全快速检测技术与设备
A0128高通量全自动生化分析仪、全自动快速(干式)生化分析仪、全自动电解质分析仪等生化检测仪器
A0129实时荧光定量 PCR 仪、生物芯片阅读仪、核酸快速提取仪、全自动核酸提取仪、微量分光光度计、恒温芯片核酸实时检测系统、高通量基因测序仪等
A0130用于优质高效安全生产的新型土壤改良材料和植物生长调节剂生产技术,生物化学农药、微生物农药、植物源农药等生物农药,生物肥料、生物饲料、生物兽药及兽用生物制品疫苗等绿色农用生物制品
A0131中药材优良品种选育、品系提纯复壮的新方法、新技术,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药材物种的种源繁育、规范化种植或养殖及生态保护技术,中药材规范化种植或养殖技术,中药有效成份的提取、纯化、质量控制新技术开发和应用,中药有效成份最大化储藏条件与技术,中成药二次开发和生产,中药材饮片炮制技术等
A0132生物育种,动植物(含野生)优良品种选育、繁育、保种和开发,转基因抗虫、抗病、抗旱、耐盐和优质农作物和经济作物等农业、林业新品种,转基因生物新品种
A0133生物基材料、生物化工产品、特殊发酵产品与生物过程装备
A0134生物信息系统和数据库的建立、维护和发掘等方面的专业技术服务
A0135动植物种质资源保护、基因挖掘和农产品加工
A02新能源产业
A0201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等新能源汽车整车制造
A0202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能量型动力电池组(能量密度≥110Wh/kg,循环寿命≥2000次),电池正极材料(比容量≥150mAh/g,循环寿命 2000次不低于初始放电容量的80%),电池隔膜(厚度15~40μm,孔隙率40%~60%);电池管理系统,电机管理系统,电动汽车电控集成;电动汽车驱动电机(峰值功率密度≥2.5kW/kg,高效区:65%工作区效率≥80%),车用 DC/DC(输入电压100V~400V),大功率电子器件(IGBT,电压等级≥600V,电流≥300A);插电式混合动力机电耦合驱动系统 A0203车载充电机、非车载充电设备
A0204新能源汽车配套装置,包括充/换电站、充电桩,天然气汽车配套加气站等
A0205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及再制造技术及装备
A0206新能源汽车产品开发、试验、检测设备及设施建设
A0207太阳能热发电集热系统、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集成技术开发应用、太阳能追日跟踪系统、逆变控制系统开发制造
A0208太阳能建筑一体化组件设计与制造
A0209高效太阳能热水器及热水工程,太阳能中高温利用技术开发与设备制造
A0210太阳能产品,包括各类太阳能光伏电池及具有较高转化效率的高纯晶体硅材料(不包括单晶硅锭、硅片),光伏系统配套产品、热利用产品、热发电产品,热发电场相关系统与服务等
A0211智能电网,包括智能变压器、整流器和电感器制造,电力电子基础产业,智能输变电、智能配用电及控制技术与设备制造,新能源并网技术相关的控制类产品
A0212核燃料加工设备制造,核电站设备及零部件制造,核设施实体保护仪器仪表开发,核电站延寿及退役技术和设备,核电站应急抢险技术和设备
A0213先进储能材料、储能装备、储能电站的建设及相关产品制造
A0214风电整机控制系统、风电变桨系统、风电变流器、风电变压器、无功补偿装置等风力发电机组零部件制造,风电与光伏发电互补系统技术开发与应用,风电场相关系统与装备
A0215海上风电机组技术开发与设备制造,海上风电场建设与设备制造
A0216生物质纤维素乙醇、生物柴油等非粮生物质燃料生产技术开发与应用,其他生物燃料
A0217生物质直燃、气化发电技术开发与设备制造
A0218页岩油气、深海油气勘探开发技术研究与装备制造,氢气制取、存储、运输技术研发与装备制造,海洋能、地热能等其他非常规能源技术研发与装备制造
A03互联网产业
A0301新一代移动通信核心网和接入网的建设、组网、优化和运行维护服务,新一代移动通信基础语音服务、数据及信息服务
A0302移动网络和移动多媒体技术,新一代移动视频编解码技术,移动互联网应用接口、智能终端感知技术、数据安全及隐私保护等关键技术研发与应用
A0303基于 IPv6的下一代互联网建设的核心技术、关键装备研发和商用示范推广
A0304基于 IPv4/IPv6技术过渡的骨干网络改造,基于 IPv6技术的骨干网和接入网组建、网络运营服务、软硬件平台建设
A0305家庭用户光纤接入服务、企业用户光纤接入服务、光纤出租服务、出租数字电路服务、光纤接入的其他相关服务
A0306下一代广播电视网建设、组网,下一代广播电视网音视频服务、数据及信息服务,移动多媒体广播电视业务,卫星直播电视业务,卫星数字电视广播系统
A0307 4G 和5G 网络、国标地面数字电视单频网(SFN)等无线宽带综合信息服务网络建设
A0308通信管道、通信机楼、通信枢纽、调度运营中心等信息服务基础设施建设
A0309接入服务、域名注册服务、设备托管服务、网络加速服务等应用服务
A0310基于移动、宽带等卫星通信系统的运营服务,基于北斗卫星导航系统的高精度网络同步和授时运营服务
A0311软件即服务(SaaS)、平台即服务(PaaS)、设施即服务(IaaS)等云计算应用服务,云计算系统相关技术标准、关键技术、系统解决方案设计
A0312物联网应用服务,包括智能交通、电网、水务、医疗、环保、物流、安防、供热、供气、监控、公共安全等服务
A0313基于电信网、互联网和广播电视网的数字家庭、互动电视等三网融合应用服务,以及关键技术研发和业务应用推广
A0314网络内容及娱乐、网络通讯、信息检索、数据挖掘等领域应用服务及产业
化
A0315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包括线上到线下(O2O)、企业对企业(B2B)、企业对个人(B2C)、个人对个人(C2C)以及集代理商、商家、消费者为一体的交易平台
(ABC)等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业
A0316电子商务公共信息服务,包括市场主体身份验证、市场信息管理与共享、
市场交易安全保障等公共服务,电子商务纠纷处理、争议调解、法律咨询、技术研究、成果转化等公共服务
A0317移动电子商务、移动内容、移动搜索、移动办公、位置服务、移动社交、在线医疗、在线教育、在线娱乐、共享应用和远程桌面等移动互联网创新应用及产业化
A0318电子政务系统开发与应用服务
A0319自主可控的网络与信息安全服务及产品
A0320基于工业系统、传感器技术、数据挖掘技术与互联网技术,面向个性化定制与柔性化生产的工业互联网服务
A0321面向自然语言处理、语音识别、图像识别、专家系统等需求,基于深度学习、人机交互等技术的人工智能技术与应用
A0322基于海量数据采集、数据预处理、分布式存储与管理、数据分析与挖掘、数据检索与可视化等的大数据技术及应用
A04新材料产业
A0401半导体材料,包括硅材料(抛光片、外延片、绝缘硅、锗硅)及化合物半导体材料,蓝宝石和碳化硅等衬底材料,金属有机源和超高纯度气体等外延用原料,高端 LED 封装材料,高性能陶瓷基板等研发及产业化
A0402光电子材料,包括光纤材料和光电显示材料等基础光电子材料,石英系光纤光缆材料、非氧化物光纤材料、激光晶体、半导体发光材料、透明导电薄膜材料、光学晶体材料、光电探测材料研发及产业化
A0403新型电子元器件材料,包括高端专用材料如磁性材料、陶瓷材料、压电晶体材料、电子无铅焊料、厚薄膜材料、通信系统用高频覆铜板及相关材料等研发及产业化
A0404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器(TFT-LCD)用彩色滤光片、靶材、透明导电膜玻璃、偏光片、掩膜版等关键原辅材料的研发及产业化,有机发光二极管(OLED)等新型显示技术领域新材料的应用研发及产业化
A0405集成电路半导体材料、新一代高温半导体材料、信息存储及读取材料、高性能覆导电性材料、电子浆料等材料的研发及产业化
A0406激光材料、红外探测器材料、光显示、发光器件、光读取、光通讯、光储存、光识别、光能源器件等新材料的研发及产业化
A0407高密度电子封装材料,包括有机高分子封装基板材料、功能微纳米复合填料、用于有机基板内埋技术的平板型无源器件关键材料、高散热封装材料的研发及产业化
A0408镍氢电池材料、燃料电池材料、储能电池材料、高能储氢电池材料、超级电容器材料、随机信息存储材料、压缩空气储能等新型能源材料的研发及产业化
A0409锂离子电池材料,包括锰酸锂、磷酸铁锂、三元材料等正极材料,钛酸锂、
石墨、硬碳、高比容硅基等负极材料,新一代富锰—富锂材料,六氟磷酸锂等电解质及专用隔膜材料,胶体聚合物、固态电解质、新型结构隔膜等高端材料的研发及产业化
A0410生物材料、环境降解材料、工程环保涂料、环境污染治理材料、电子电器产品限用物质替代材料、低碳型和环境友好型包装材料、生态建材、节能低碳建材等生态环境材料的研发及产业化
A0411药物控制释放材料、组织工程材料、生物活性材料、诊断和治疗材料、可降解和吸收生物材料等新材料的研发及产业化
A0412新型金属功能材料、稀土功能材料、高纯元素及化合物、表面功能材料、
高品质新型有机活性材料、新型膜材料、功能玻璃和新型光学材料、高品质合成橡胶、高性能密封材料、新型催化材料及助剂等新型功能材料的研发及产业化
A0413高性能复合材料,碳纤维复合材料,芳纶复合材料,特种纤维材料,树脂基复合材料,陶瓷基复合材料,金属基复合材料,纤维、颗粒增强的铝基、钛基、镁基复合材料,原位自生强化的钛合金,铝基中子俘获带材,飞机、高铁车辆用碳/碳复合材料刹车片、高温紧固件等
A0414信息、新能源、国防、航天航空等领域用高品质人工晶体材料、制品和器件生产装备技术开发,航天航空等领域所需的特种玻璃制造技术开发
A0415超导材料、石墨烯材料、3D 打印材料和智能仿生材料等前沿新材料的研发及产业化
A0416高端碳纤维、聚酰亚胺高端薄膜及纤维材料、芳纶纤维材料的研发及产业化
A0417新能源材料,太阳能光伏、光热材料
A0418新型工程塑料改性及加工应用技术开发
A0419新型功能材料,包括新型油墨、水性涂料、节能涂料、防腐材料、防伪材料、传感材料等
A0420纳米碳管的低成本制备及其应用技术,金属表面晶粒纳米化处理技术,纳米粉体产业化技术,纳米涂层技术
A05文化创意产业
A0501工业设计、平面设计、时装设计、城市与建筑设计、室内设计、广告创意与设计、装帧设计
A0502基于超级计算和云计算的3D 内容自动生成软件、跨平台3D 游戏引擎、智能终端3D 交互式图形系统、数字电视内容生成软件与中间件,3D 场景建模技术、3D 图形引擎技术、3D 视频编解码技术、三维动作捕捉与识别技术、高逼真快速渲染技术、交互式感知技术等数字内容生成和内容数字化技术
A0503网络媒体内容自动分类技术、个性化检索技术、数字内容保护与监管技术,移动设备的数字信息压缩、摘要、格式转换与传播技术
A0504动漫游戏制作引擎软件和开发系统,原创动漫游戏产品、动漫游戏公共服务平台、动漫游戏内容开发衍生产品和服务,数字音乐、手机媒体等数字内容产品的开发系统
A0505数字内容加工处理技术和软件产品,家庭娱乐软件产品
A0506数字动漫设计制作服务、游戏设计制作服务、数字文化技术创新服务、地理信息加工处理服务和基于数字内容的应用服务
A0507新媒体,移动文化信息服务、数字娱乐产品开发等增值业务
A0508教育类电子出版物、数字图书、互联网音像出版物、纸质有声读物、手机出版物等数字化产品,电子纸、阅读器等新闻出版新载体的技术开发、应用和产业化
A0509网络管理、用户管理、数字媒体内容管理、运营支撑系统、中间件、智能电视操作系统软件等广播电视网络维护及运用支撑软件
A0510广播影视数字化工程、数字电视操作系统、广播电视数字付费频道服务
A0511影视剧创作、原创音乐创作,数字影视、文艺演出及相关的策划、导演、教育培训等
A0512新型电影院、数字电影娱乐设备、便携式音响系统、流动演出系统及多功能集成化音响产品
A0513本地人文历史、岭南文化,特色古建筑、古村落,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和博物馆、纪念馆等文化场馆
A0514高精密自动印刷、绿色印刷、立体印刷、快速印刷、无版印刷、彩色桌面排版、多色印刷,高新、数字印刷技术及高清晰度制版系统开发与应用
A0515创意策划、出版传媒、艺术收藏
A0516黄金珠宝加工业创意设计,工艺礼品产业研发设计,油画、版画产业化
A0517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及开发
A0518时装及时尚配饰设计,珠宝、眼镜、钟表、高档工艺礼品、艺术品、高档家具和装饰品的时尚创意产业
A0519艺术金融与文化消费金融、文化信贷产品和服务
A0520创意设计、动漫、数字新媒体和时尚产业等领域品牌展览、会议、论坛,节庆文化艺术活动,文化会展
A0521数字创意产业领域的产品、服务、技术、模式和业态创新,数字创意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数字创意技术和装备
A06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
A0601基于4G 和5G(包括 LTE、IMT-Advanced、IMT-2020等无线宽带通信技术及其后续演进技术)的接入网设备、核心网设备等新一代移动通信设备
A0602高端路由器、宽带网络接入服务器、以太网交换机、三层交换机等下一代互联网设备、无源光网络(PON)接入设备、自动交换光网络(ASON)设备、光传送网(OTN)设备、分组传送网(PTN)设备、多业务传送(MSTP)设备等
A0603 32波及以上光纤波分复用传输系统设备制造、10GB/S 及以上数字同步系列光纤通信系统设备制造、同温层通信系统设备制造
A0604 2.5GB/S 及以上光同步传输系统建设,新型光通信器件、光传输核心芯片、骨干网传输设备研发和制造,155MB/S 及以上数字微波同步传输设备制造及系统建设
A0605有线、无线通信测量仪器,网络通信测量仪器,基站测量仪器,手机测量仪器等网络和终端测试计量设备
A0606云存储设备、用于云计算系统的服务器、负载均衡设备、云平台系统等云计算设备研发及产业化
A0607微机电系统(MEMS)传感器、智能传感器、多功能传感器、化学及生物量传感器等传感器及节点设备,RFID 读写机具/标签、物联网终端设备、近距离无线通信节点设备、M2M 网关等各类物联网网关、全球定位系统(GPS)终端与设备、实时定位系统(RTLS)等物联网设备
A0608北斗导航系统应用核心元器件、北斗应用技术系统、北斗智能手机终端等卫星导航研发及产业化
A0609下一代广播电视网接入设备,传输设备和业务网设备,地面数字电视及移动多媒体广播发射、接收设备、直播卫星地面接收设备
A0610智能手机、手持平板电脑、移动电子书终端、移动电视、手机电视、车载智能终端等新一代移动终端设备
A0611车载、舰载、机载终端和手持机等移动卫星通信终端,接收北斗等卫星导航定位系统的卫星导航定位接收机
A0612智能家庭网关,支持可热插拔数据卡的智能终端,在泛在网/物联网中带有
通信模块的智能节点终端,支持可热插拔其他通信卡的智能终端
A0613支持面向下一代互联网、下一代广播电视网、云计算、物联网、移动互联网和新信息技术应用的信息安全硬件产品
A0614线宽0.8μm 以下集成电路制造,芯片级封装(CSP)、圆片级封装(WLP)、硅通孔(TSV)、三维封装(3D)、球栅阵列封装(BGA)、多芯片组件封装(MCM)、插针网格阵列封装(PGA)等先进封装和测试技术的开发及产业化
A0615集成电路装备制造
A0616高分辨率液晶显示器(TFT-LCD)面板(基板尺寸4.5代及以上)、OLED 显示器面板、激光显示器件、柔性显示器件、3D 显示产品等新型屏显示器件
A0617新型电子元器件,包括片式元器件、频率元器件、混合集成电路、电力电子器件、光电子器件、敏感元器件及传感器、新型机电元件、高密度印刷电路板和柔性电路板等
A0618数字电视广播前端设备、数字家庭设备、数字视频监控系统,高清/超高清电视、3D 电视、网络电视、智能电视、投影电视、激光电视、OLED 电视、新型/便携信息接收显示终端等数字电视终端设备
A0619高清、超高清电视、3D 电视拍摄、制作、存储、播出、传输、技审、监测、检测等广播电视制播设备
A0620半导体生产用镀膜、溅射、刻蚀等设备,高速多功能自动贴片机、无铅再流焊机等电子元器件表面贴装及整机装联设备,高性能永磁元件生产设备、金属化超薄膜电力电容器生产设备、超小型片式元件生产设备、高密度印制电路板生产设备等新型电子元器件设备,高端电子专用测量仪器
A0621大中型电子计算机、百万亿次高性能计算机、便携式微型计算机、每秒一万亿次及以上高档服务器、大型模拟仿真系统、大型工业控制机及控制器制造,海量存储设备
A0622数字化、智能化、网络化工业自动检测仪表与传感器,原位在线成份分析仪器,具有无线通信功能的低功耗智能传感器,电磁兼容检测设备,智能电网用智能电表(具有发送和接收信号、自诊断、数据处理功能),光纤传感器
A0623未来网络、量子计算核心技术的研发及应用
A07节能环保产业
A0701中小功率稀土永磁无铁芯电机、电动机用铸铜转子技术、永磁涡流柔性传动节能技术、永磁同步变频电机等高效节能电机技术和设备
A0702余热余压余气利用技术与设备,玻璃熔窑余热发电、热电冷联产和余冷技术、火电厂凝汽器真空保持节能系统技术
A0703高效节能照明产品、生产技术开发和配套材料、设备技术开发,包括半导体照明衬底、外延、芯片、封装及材料等
A0704高效节能新型墙体材料、保温隔热材料、高性能建筑玻璃,复合保温砌块和轻质复合保温板材、无机防火保温材料,低辐射玻璃、节能玻璃、光伏一体化建筑用外墙玻璃
A0705节能建筑门窗、隔热和安全性能高的节能膜和屋面防水保温系统,集防火、保温、降噪等多功能于一体的新型建筑墙体和屋面系统等绿色建材
A0706太阳能、风能等技术在建筑上的应用,提升绿色建筑环境质量的功能材料,抗震减灾高性能快速修复建材,具备抗菌、防污、自洁净等特殊功能的建材产品
A0707天然气分布式能源技术开发与应用,分布式供电及并网技术推广应用,分布式电源
A0708新型、节能、智能化家电开发与生产
A0709锅炉、窑炉及相关技术和设备,包括新型高效锅炉系统设备、燃气窑炉、节能型窑炉、生产过程自动控制检测系统、先进燃烧等高效节能技术和设备
A0710节能汽车,包括节能环保汽车整车及零部件研发与制造
A0711节能、节水、节材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等技术开发、应用及设备制造
A0712垃圾焚烧发电、填埋场气体发电等技术及成套化装置的开发与应用
A0713城镇污水处理与回用、工业废水回用技术及成套化设备,雨水收集利用
A0714燃煤烟气脱硫脱硝,机动车尾气净化、削减和控制二噁英排放的技术开发与应用、PM2.5治理、船舶污染控制和港口岸电设施建设等大气污染防治
A0715空气质量和水质监测仪、海洋生态与环境监测在线分析仪、环境控制与生
态技术设备等
A0716土壤污染治理与生态修复技术和设备
A0717污泥处理,包括污泥生物法消减、污泥干化、厌氧消化和焚烧、污泥无害化处理等关键共性技术
A0718城镇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工程
A0719环保材料与药剂
A0720流动污染源(机车、船舶、汽车等)监测与防治技术,城市交通噪声与振动控制技术应用,电网、信息系统电磁辐射控制技术开发与应用
A0721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技术和设备
A0722危险废弃物(放射性废物、核设施退役工程、医疗废物、含重金属废弃物)安全处置技术设备开发制造及处置中心建设
A0723餐厨废弃物分类回收及资源化利用
A0724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产业化
A0725废旧手机、电池、电器、电路板等工业固体废弃物资源综合回收利用技术及平台建设
A0726建筑固体废弃物资源综合利用
A0727生物质废弃物循环利用
A0728海水淡化及综合利用,包括膜组件、高压泵、能量回收装置等关键部位及系统集成技术
A0729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技术示范、产品产业化及推广应用,节能建筑设计,
节能量交易服务,节能生产工艺设计、能源审计和“节能医生”诊断等用能系统优化、节能管理与服务
A0730碳排放权配额管理
A0731温室气体自动检测系统、碳减排及碳转化利用技术、碳捕集利用技术与服务
A0732低碳技术产业化应用服务、低碳产品认证服务、碳交易市场化服务、排放
数据统计核算服务、第三方认证服务、碳交易法律服务
A0733污染场地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环保工程设计和建设、设施运营和维护、工程与技术咨询、环境安全评估、环境调查和人才培训等为主要内容的环保服务产业
A0734循环经济(资源循环利用)项目规划和方案编制、项目投资与风险评估,循环经济项目资源产出率评价服务,资源循环利用技术咨询与效益评价、产品认证评估服务、循环经济资源交易及鉴证服务等
A0735环境技术评价,环境管理认证,环保规划和工程咨询,环保工程技术方案设计、施工、运营服务
A0736工程建设和设施运营以及与其相关的环境监测、环境审核、环境贸易,流出物辐射环境监测技术工程,环境工程总承包服务
A0737采用节能保温集成、构件装饰一体成型或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技术的预制混凝土构件生产
A08生命健康产业
A0801老年人健康照护服务和智能化
A0802电生理检查和监护的新型数字化技术,临床、社区、康复的新型无创或微创的检测或诊断、监护和康复技术,远程、移动监护的高灵敏高精度传感技术等
A0803基因组、蛋白质组、代谢组等跨组学生命信息服务
A0804电子病历管理、临床医疗信息管理、医院信息管理、专科临床信息管理、电子健康档案管理的新型软件系统开发技术,手术规划、放疗规划等新型医疗决策支持系统开发技术等
A0805基于信息网络技术,提供远程医疗护理、健康检测、健康风险评估与咨询、卫生保健、康复护理服务、医疗健康的数字化诊疗诊断等社区和家庭健康管理服务
A0806家用医疗设备网络化产品、亚健康状态调控用途的低生理负荷生理信号检测技术和装置、家用保健康复治疗仪器等家用普及型产品
A0807特定群体康复照护、早期康复介入、智能康复训练等康复医疗服务
A0808中医养生保健、医学健康美容、心理咨询保健、专业母婴保健、亚健康人群保健等养生保健服务
A09海洋产业
A0901深水大网箱等海洋离岸养殖,工厂化循环水养殖,与海水养殖业相配套的现代苗种业,基于生物基因工程的遗传育种
A0902远洋渔业,海外渔业基地
A0903渔业资源增殖放流,人工鱼礁和海洋牧场,渔港设施及其功能的巩固与优化
A0904水产品精深加工业,水产品网络交易平台
A0905海水养殖病害预警监测技术,免疫和分子诊断试剂盒,预防和治疗细菌和病毒性疾病疫苗,基因工程抗菌和抗病毒蛋白,海水养殖病害控制技术,海洋生物资源养护与环境修复技术
A0906水生动物疫病防控和质量安全检验
A0907豪华邮轮、旅游观光游艇及高性能执法作业船舶的设计开发
A0908海洋油气资源勘探开发
A0909海洋石油、天然气钻井平台和生产平台,移动式多功能修井平台,液化天然气船等特种船舶的设计、建造、修理和改造
A0910动力定位系统、动力设备、控制系统、循环系统等海洋工程关键配套设备及系统的研发设计
A0911海底地形探测系统、深潜器关键技术和装备、海洋矿产探测技术和装备、海底作业机器人等深海探测技术及装备
A0912船舶电子、海洋传感、海洋观测与探测、海洋通信、海洋电子元器件等海洋电子信息设备的研发生产
A0913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海洋地理信息与遥感探测系统、水下无线通信系统、船联网等海洋信息系统
A0914海上风电永磁发电系统、海洋浮式风力发电系统、大容量储能系统等新产品以及海洋潮汐能、波浪能和潮流能发电装备
A0915海洋新药物,重点开发抗肿瘤、抗感染、抗病毒以及治疗心脑血管疾病、神经系统疾病、糖尿病、老年性疾病的海洋药物
A0916海洋生物新技术、新产品产业化,海洋生物和药物资源样品库
A0917高附加值的海洋生物营养品、功能食品、保健品和新型营养源的开发生产
A0918海洋医用材料、创伤修复产品的研发及产业化
A0919海水开发利用及海水淡化工程,海水工业利用,海水循环冷却应用,海水精细化工产品
A0920航运法律服务、航运信息服务、运价指数服务、船舶技术服务、船员劳务服务、航运交易服务、航运金融保险服务等现代航运服务业
A0921大宗海洋资源类产品交易、期货产品和离岸交易业务,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海域使用权二级交易市场、海洋保险和再保险市场等涉海金融服务业
A0922港航电子数据交换平台、港口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和电子商务平台
A0923海洋信息服务、海洋环境监测预报服务、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保护等海洋科研教育管理服务业
A0924滨海、海岛等旅游资源开发利用,邮轮母港及服务配套设施
A0925海洋文化产业
A0926海洋资源循环利用技术研发和应用,海洋产业节能环保技术和产品
A0927天然气水合物,可燃冰开采以及储运技术
A0928海岸湿地及近海滩涂、红树林、珊瑚礁以及生物多样性保护,海洋生态系统修复,港口码头油污水集中处理
A0929海洋矿物采集、海底行走与输送技术研发与产业化
A0930海港建筑、海岸堤坝建筑、海洋隧道桥梁建筑等海洋工程建筑业
A0931远洋货物运输、沿海货物运输等海洋交通运输业
A10航空航天产业
A1001干线、支线、通用飞机及零部件开发制造
A1002无人机旋翼、固定翼飞行器研发制造,飞控及导航系统、摄像及图像传输系统、动力总成系统研发制造,无人旋翼、固定翼飞行器零部件、无人机复合材料研发制造,无人旋翼、固定翼飞行器集群控制系统研发制造,无人旋翼、固定翼飞行调试及风洞风场模拟研发制造等
A1003航空发动机开发制造,航空航天用燃气轮机制造,新型涡扇发动机、新型涡轴发动机、新型涡桨发动机、新型活塞发动机等民用航空发动机整机及零部件
A1004航空航天机载产品及航电系统、燃油系统、液压系统、滑油系统、机载娱乐系统、电源系统、环控消防安全系统、照明系统、发动机动力系统、飞机健康在线管理系统等研发制造,空中交通管制和调度设备及系统研发制造,地面支持保障设备及系统研发制造
A1005航空航天用新型材料开发生产,新型航空铝、镁、钛合金、复合材料等航
空材料产业,航天航空等领域用高品质人工晶体材料、制品和器件生产装备技术开发,航天航空等领域所需的特种玻璃制造技术开发
A1006航空航天机载产品研制测试台、航空航天机载产品生产检验半自动及自动测试台、航空航天机载产品维修测试台,航空航天生产制造专业检测设备及仪器研发制造
A1007航空器、设备及零件维修等航空维修
A1008航空再制造、航空技术服务、现代航空物流、航空商务服务、航空运营支持服务等航空服务业,航空租赁等设备租赁业务
A1009航空器地面模拟训练系统开发制造
A1010航空器专用应急救援装备开发与应用
A1011航空航天技术应用及系统软硬件产品、终端产品开发生产
A1012先进卫星载荷研制及生产
A1013卫星地面和应用系统建设及设备制造
A1014卫星导航芯片、兼容多模多频高精度天线模组、高性能导航基带、射频芯片、精确定位、高动态定位、应用集成等核心技术,多振元抗干扰卫星导航系统
A1015对地观测卫星、通信广播卫星、导航定位卫星、新型科学卫星与技术试验卫星等系统
A1016航天员中期驻留、再生式生命保障及推进剂补加等空间站技术开发与应用
A1017卫星通信应用系统、卫星导航应用服务系统、卫星遥感应用系统等卫星及
应用产业
A11机器人、可穿戴设备和智能装备产业
A1101机器人关键零部件及本体,机器人系统集成和终端应用
A1102高精度运动控制技术、模块化与嵌入式控制系统设计技术、高可靠实时通信网络技术、特种工艺和精密制造技术、复杂装备系统仿真技术
A1103智能控制焊接、重载搬运、柔性装配、自动化辅助装备、电子制造、注塑冲压、物流分拣、检验检测、研发设计、技术服务等专用工业机器人
A1104社区监控机器人、教育娱乐机器人、烹饪机器人、扫地机器人、草坪维护机器人等家庭服务机器人
A1105手术机器人、护理机器人、下肢外骨骼机器人、辅助内窥镜操作机器人等医疗健康机器人
A1106电站(含核电)检测维护机器人、救灾机器人、海底作业机器人,无人机、无人船、自动驾驶等特种机器人
A1107由微处理器、柔性可拉伸器件、微型化供能、短距离无线通信组成,具有智能人机交互功能的设备;信息娱乐、运动健身、医疗健康、军用及特种用途的可穿戴设备研发及产业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头盔、挂件、眼镜、腕表、手环、穿戴式外骨骼等新型可穿戴设备产品
A1108生命信息检测仪器、生态环境检测仪器、高端物理测试仪器,全基因组关联分析技术、分子分型技术、电液伺服液压系统密封技术
A1109智能装备基础零部件、基础工艺、基础材料、智能传感、智能控制、信息处理,智能化微型化传感、模块化嵌入式控制系统、高可靠智能控制、伺服驱动,微机电传感器、高灵敏度智能仪器
A1110多参量集成传感器及自检校、自诊断、自补偿传感器
A1111工业自动化、汽车电子、海洋探测、环境监测、军工、航空航天等领域的智能仪器仪表
A1112全数字开放式数控系统、高精度高效率减速器、高性能低成本控制器、高
分辨率绝对式光栅尺、研制编码器、伺服电机及驱动器、主轴电机、直线电机
A1113精密制造核心部件的精密/超精密加工、成型、测量等关键技术,精密主轴、
静压导轨、气动元器件等关键零部件,精密数控金属成型机床、激光加工机床、新材料加工装备等精密制造设备的智能控制器
A1114智能电子制造成套设备、自动化物流成套设备、智能化成型和3D 打印设备等智能制造成套装备
A1115智能电子制造成套设备的视觉检测、视觉定位、高精度运动控制等核心关键技术,点胶机、固晶机、焊线机、锡膏印刷机、锡膏厚度测量仪、回流焊设备、选择性波峰焊、自动光学检测
A1116计算智能与生产物流分层递阶设计,智能制造物流设备
A1117应用于整车制造、动力总成、动力电池等领域的新能源汽车制造成套设备
A1118智能家居的无线通讯、智能路由、智能安全监控、人机交互技术,具有互联网后台支撑、具备自学习功能的智能家居产品体系
A1119装配式建筑自动生产线、工程结构健康监测体系、城市防灾减灾自动化监测仪和自动报警系统等智慧建筑相关产业
A1120搬运机器人、码垛机器人、智能集装箱、智能叉车、自动化仓储系统等智能物流装备
A1121汽车智能仪表、自动驾驶系统、智能交通工具,整合应用传感、数据通信传输、计算机处理、系统工程技术的地面交通管理系统
A1122城市轨道交通减震、降噪技术应用,自动售检票系统(AFC),车门、站台屏蔽门、车钩系统,城市轨道交通火灾报警和自动灭火系统,数字轨道电路及以无线通信为基础的信号系统
A1123直流高速开关、真空断路器供电系统成套设备关键部件,轨道车辆交流牵引传动系统、制动系统及核心元器件(含 IGCT、IGBT 元器件),城轨列车网络控制系统及运行控制系统,车体、转向架、齿轮箱及车内装饰材料轻量化应用,城轨列车再生制动吸收装置
A1124虚拟现实及增强现实的技术与智能设备
A1125智能仓储配送系统
A1126类脑神经计算系统、类脑信息处理等类脑智能领域的技术研究
A1127人工智能领域的芯片、传感器、操作系统、存储系统、高端服务器、关键网络设备、网络安全技术设备、中间件等基础软硬件技术开发,开源软硬件平台及生态建设
A1128基于人工智能的计算机视听觉、生物特征识别、复杂环境识别、新型人机交互、自然语言理解、机器翻译、智能决策控制、网络安全等应用技术研发和产业化
A12金融业
A1201金融机构的全国性业务创新实验室、产品研发中心
A1202国内分行以上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区域总部
A1203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境外资金投资国内 PE 和 VC 市场
A1204香港金融机构设立合资证券公司、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和合资基金管理公司
A1205符合 CEPA 关于“香港服务提供者”定义的金融机构设立国内总部、分支机构
A1206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新兴金融机构
A1207供应链金融、小额贷款及其他中小企业普惠金融服务
A1208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但不限于经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
A1209全国性商业银行各类资金清算中心,跨国企业全球结算中心,信贷、保险、证券统计数据信息系统建设
A1210自保公司、相互制保险公司等新型保险公司
A1211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小额人身保险
A1212深港保险机构资源整合与业务合作
A1213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专业子公司,基金服务机构及券商直投公司
A1214深港两地证券交易所跟踪对方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等产
品
A1215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和可转换债券
A1216股权投资基金、产业基金、并购基金、对冲基金及其管理企业
A1217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及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金融服务外包及其他金融中介服务机构,股权融资与交易服务机构
A1218创业投资、私募股权投资、私募证券投资机构、各大银行的私人银行部及证券、基金、期货等专项资产管理子公司等财富管理类机构
A1219知识产权、文化产权和环境排污权(碳排放等)交易市场
A1220信贷、票据贴现、同业拆借和外汇交易市场
A1221信贷资产转让、信托资产转让市场
A1222适应境外投资需求的人民币投资产品
A1223跨境人民币业务为重点的金融创新合作
A1224深港双向跨境人民币贷款
A1225港资人民币增资
A1226代办股权转让服务
A1227金融监管技术开发、应用与服务,个人征信及企业征信服务及相关数据服务
A1228网络金融服务
A1229移动支付,包括卡支付、手机账号支付和移动网上支付等模式
A13现代物流业
A1301物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与应用
A1302药品物流配送(含冷链)技术应用和设施建设,药品物流质量安全控制技术服务
A1303供应商库存管理(VMI)、销售与运营计划(S&OP)、协同计划预测与补货(CPFR)等供应链管理技术服务,供应链公共服务平台
A1304自动识别和标识技术、电子数据交换技术、可视化技术、货物跟踪和快速分拣技术、移动物流信息服务技术、全球定位系统、地理信息系统、道路交通信息通讯系统、智能交通系统、物流信息系统安全技术及立体仓库技术的研发与应用
A1305邮政基本服务和快递服务,快件跟踪查询、自动分拣、运递调度、快递客服唿叫中心等快递信息系统开发与应用,快件分拣处理、数据采集、集装容器等快递技术、装备开发与应用,邮件、快件运输与交通运输网络融合技术开发
A1306现代物流技术的开发与应用
A1307城市生产、生活消费等物流服务
A1308航运经纪、航运代理、船舶管理、水路客货运代理
A1309在岸、离岸物流业务接包、发包服务(不含仓储、运输)
A1310涵盖物流、资金流、信息流及商流的供应链增值服务
A1311融资咨询、融资担保、结算、通关、信息管理及相关增值服务
A1312为电子商务交易平台配套的物流及相关增值服务
A1313第三方物流,第四方物流
A1314对互联网、生物、新能源等新兴产业以及商贸、会展等关联产业的物流配套服务,海港空港、产业聚集区、商贸集散地的物流中心建设
A1315省际/市际干线运输、多式联运、水水中转、海铁联运、公铁跨越、城市配送
A1316航运业务管理中心、单证管理中心、结算中心、航运中介
A1317应急物流设施建设
A1318仓储和转运设施设备、运输工具、物流器具的标准化改造
A1319跨境电商物流与海外仓建设
A14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A1401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
A1402消费电子类 IC 设计服务、网络通信类 IC 设计服务、智能卡类 IC 设计服务;
计算机及周边设备类 IC 设计服务、工业控制 IC 设计服务、电子仪器 IC 设计服务等集成电路设计服务
A1403教育信息服务、医疗信息服务、就业信息服务、社保信息服务等公共事业
信息服务
A1404服务于政务、金融、通信、交通、制造、出版、物流、教育等行业的信息技术运行维护服务
A1405移动通信增值服务,移动多媒体广播电视、网络电视、手机电视、双向数字电视以及以互动电视为平台的娱乐和商务服务等融合性新业务
A1406深港两地信息传输服务业合作
A1407面向电子政务、电子商务、城市及社区信息化应用解决方案
A1408在线数据与交易处理、IT 设施管理和数据中心服务,会议电视及图像等电信增值服务
A1409行业(企业)管理和信息化解决方案开发、基于网络的软件服务平台、软件开发和测试服务、信息系统集成、咨询、运营维护和数据挖掘等服务
A1410电子信息、国际贸易、地理信息等领域信息资源开发服务
A1411数字化技术、高拟真技术、高速计算技术等新兴文化科技支撑技术及服务
A1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A1501知识产权代理、转让、登记、鉴定、检索、评估、认证、咨询和相关投融资服务
A1502现代租赁服务
A1503经济、管理、信息、会计、税务、鉴证(含审计服务)、法律、节能、环保等咨询与服务
A1504资信调查与评级等信用服务体系建设 A1505资产评估、校准、检测、检验等服务
A1506产权交易服务平台
A1507就业和创业指导、网络招聘、培训、人员派遣、高级人才访聘、人员测评、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人力资源服务业
A1508人力资源市场及人才配套服务设施建设
A1509会展服务(不含会展场馆建设),包括品牌展会和国家展会、展览综合服务、会展信息咨询和会展会务、经济和科技展览
A1510融资租赁、融资担保、信用担保等服务
A16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A1601工业设计、气象、生物、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测绘、海洋等专业科技服务,商品质量认证和质量检测服务
A1602科技信息交流、文献信息检索、技术咨询、技术孵化、科技成果评估和科技鉴证等服务
A1603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新产品开发设计中心、科研中试基地、实验基地
A1604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其他组织组成的产业技术联盟
A1605技术交易机构、技术经纪机构、投融资服务机构、技术集成和经营机构、技术评估机构、技术转移联盟
A1606技术评估、成果转化等服务
A1607香港科研组织附属机构,深港跨境检验检测服务
A1608分析、试验、测试以及相关技术咨询与研发服务,智能产品整体方案、人机工程设计、系统仿真等设计服务
A1609计量技术支撑体系和计量测试服务体系
A1610工程咨询服务,包括规划编制咨询、投资机会研究、可行性研究、评估咨询、工程勘察设计、造价咨询、工程项目管理等
A1611城市规划、勘察设计、建筑设计、市政设计、政策咨询等城市建设管理专业服务
A1612产业技术咨询、合作、认证、鉴定等相关专业(产业)服务机构、平台、中心的开发和建设
A1613保税检测维修服务(不含仓储、运输)
A17商贸服务业
A1701规模化、网络化、品牌化经营与市场拓展
A1702专业批发、分拨配送、展览展示 A1703多业种、多业态领域的连锁经营 A1704体验空间、品牌直销购物中心(OUTLETS)、目录商店、主题商城等新型业态
A1705商贸业与文化创意、高技术产业的融合互动
A1706以设计、定制、体验为特点的时尚艺术和时尚生活终端
A1707以建设采购、集散、代理、分销、配送中心为基础的现代分销和批发体系
A1708 B2B 供应商服务,网上购物平台
A1709商贸企业的统一配送和分销网络建设
A1710利用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传统商品交易市场
A1711现代化二手车交易服务体系建设
A1712保税展示、保税交易
A18旅游及其他服务业
A1801会展旅游
A1802滨海旅游、乡村旅游、生态旅游、森林旅游、工业旅游、农业旅游、体育旅游、红色旅游、文化旅游及其他资源综合开发服务
A1803旅游景区及基础设施建设、旅游信息服务及互联网 B2B、B2C 类旅游综合服务平台
A1804旅游商品、旅游纪念品开发及营销
A1805家政服务、婚庆服务、物业服务
A1806养老助残服务、社区照料服务、病患陪护服务
A1807儿童福利、优抚收养性福利机构及相关配套服务设施建设
A1808老年人、未成年人活动场所
A1809社区基础服务设施及综合服务网点建设
A1810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
A1811学前教育、特殊教育、职业教育、远程教育
A1812高端体育用品研发、设计、生产
A1813户外运动用品开发与营销服务
A1814网球、足球、篮球、帆船帆板等高端体育俱乐部经营,场地设备维护保养及相关培训
A1815水上健身运动、极限体育运动等特色运动,健身会所 A1816体育竞赛表演、赛事运营、体育场馆设施建设及运营
A1817体育经纪、培训、信息咨询服务
A19先进制造业
A1901新一代移动通信、宽带无线接入、行业无线网络,光网络接入、光传输、路由交换、存储及服务器,面向下一代网络和智能终端的网络信息服务、共性技术研发、产品测试等平台
A1902有源矩阵有机电致发光二极体(AMOLED),柔性显示,低温多晶硅(LTPS)
和金属氧化物(Oxide)背板技术,高分辨率、超窄边框、低功耗、超薄化透明显示和
3D 显示,激光显示关键模组及系统,新型触控面板关键技术
A1903极低功耗高性能嵌入式 CPU、射频芯片、信息安全芯片等产品的研发设计,面向便携式应用的低功耗多核高性能 SoC 等芯片设计技术
A1904模拟及数模混合电路、微机电系统、高压电路、射频电路、功率器件工艺等特色专用工艺生产线
A1905光刻机、刻蚀机、离子注入机、外延炉设备、平坦化设备、自动封装系统等关键设备的开发与应用,光刻胶、大尺寸硅片、SOI、引线框架等关键材料的研发与产业化
A1906低成本光纤光缆、光纤预制棒及相关光器件,通信基站用石英晶体振荡器,新型通信设备用连接器、继电器、滤波器及线缆组件
A1907机器人伺服驱动系统、高精度减速器与绝对值编码器、开放式机器人控制器、视觉系统等工业机器人关键部件技术
A1908先进工业机器人自动化生产线技术、先进服务机器人自动化生产线技术、机器人及工业机器人成套系统
A1909精细介入感知技术、快速个性化组织建模与治疗等技术
A1910高端装备及关键元器件、精密工具、材料及图层、智能控制及软件、精密加工与测量技术等精密制造装备技术和产品
A1911精密、高速、高效、柔性数控机床与基础制造装备及集成制造系统
A1912电子测量和电工仪表、专业仪表、医疗器械
A1913自动控制系统、工作母机、伺服和执行部件等智能装置研发和产业化、智能工厂
A1914高压、高频、大容量电力电子器件技术,智能型电力电子模块技术,大功率变频技术与大功率变频调速装置技术,用于各类专用装备的特种电机及其控制技术
A1915高档数控系统、精密伺服驱动系统等高档数控设备关键功能部件及配套零部件技术,高档数控装备关键功能部件和整机性能测试实验技术,大型特殊部件精密加工技术
A1916 3D 打印技术及应用
A1917电驱变速箱(EDU)、新能源汽车整车控制、芯片等系统关键零部件
A1918 发动机叶片、机匣、涡轮等核心零部件加工装备,极限工具、复杂精密零件、复合3D 打印等精密制造技术及装备
A1919民用空间基础设施
A1920北斗系统地面分差站、位置服务管理系统、北斗时空位置服务平台、北斗卫星导航产品检测及认证
A1921低成本商业遥感卫星集群、短数据通信卫星星座及常态化搭载卫星 A1922蒙皮材料、能源系统、动力系统、控制系统、悬停系统等核心技术
A1923临近空间飞行器
A1924一体化数字航空飞行、高精度飞行姿态、云台控制及自增稳、机间信息共享、数据链通信及导航等系统关键技术
A1925通用地面操控平台、人机交互系统、智能飞行影响系统、动力能源装置、载荷系统等产品
A1926超高速超精密五轴联动、多轴联动车铣等加工装备
A1927基因工程、细胞工程、发酵工程、天然药物的生产、药物活性成分等分离用的高精度、自动化、程序化、连接高效的设备和介质,以及适用于生物制品厂的生产装置等
A1928生命信息大数据挖掘、海量信息存储等关键技术及配套设备
A1929基因组学检测技术到产品的转化平台、诊断检测仪器和试剂制造平台
A20优势传统产业
A2001素金类产品、贵金属镶嵌产品、银饰及流行饰品、翡翠镶嵌类产品,黄金珠宝加工耗材及表面镀层技术,特色工艺礼品
A2002品牌钟表、精密钟表和时尚钟表,高品质钟表机芯,电波钟表等新型钟表,高端机械表、机械钟,钟表关键零部件
A2003品牌眼镜
A2004高档化妆品、天然美容化妆品及自主知识产权保健品
A2005品牌服装、高端面料、功能性服装,高档鞋业设计
A2006品牌家具、个性化定制家具、绿色环保家具
A2007大型、精密、复杂、长寿命模具的设计制造,注塑模、压铸模、冲压模等高档模具
B 限制发展类
B01以优质林木为原料的一次性木制品与木制包装的生产和使用、木竹加工综合利用率偏低的木竹加工项目
B02湖泊、水库投饵网箱养殖
B03激光视盘机生产线(VCD 系列整机产品)
B04模拟 CRT 黑白及彩色电视机项目
B05电解产品
B06玻璃瓶及平板玻璃(含普通浮法玻璃)
B07新开办无新药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
B08原料含有尚未规模化种植或养殖的濒危动植物药材的产品生产装置,以野外
资源为原料的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加工
B09充汞式玻璃体温计、血压计生产装置、银汞齐齿科材料、一次性注射器、输血器、输液器生产装置
B10酸性碳钢焊条制造项目
B11非数控金属切削机床制造项目
B12220千伏及以下高、中、低压开关柜制造项目(使用环保型中压气体的绝缘开关柜以及用于爆炸性环境的防爆型开关柜除外),直径450毫米以下的各种结合剂砂轮(钢轨打磨砂轮除外),直径400毫米及以下人造金刚石切割锯片制造项目
B13普通高速钢钻头、铣刀、锯片、丝锥、板牙项目
B14民用普通电度表制造项目
B15普通运输集装干箱项目
B16电线、电缆制造项目(特种电缆除外)
B17石化化工产品生产
B18聚氯乙烯普通人造革生产线
B19超薄型(厚度低于0.015毫米)塑料袋生产与使用
B20以含氢氯氟烃(HCFCs)为发泡剂的聚氨酯沫塑料生产线、连续挤压出聚苯乙烯泡沫塑料(XPS)生产线
B21水泥相关制品
B22普通照明白炽灯、高压汞灯
B23电子计价秤、电子皮带秤、电子吊秤、弹簧度盘秤
B24玻璃保温瓶胆生产线
B25煳式锌锰电池、镍镉电池
B26牙膏生产线
B27海盐盐场
B28白酒生产线、酒精生产线,卷烟加工项目,生产能力小于 18000瓶/时的啤酒灌装生产线
B29屠宰建设项目
B30印染、漂白项目
B31火灾报警控制器(包括联动型、独立型、区域型、集中型、集中区域兼容型)、
消防联动控制器、点型感烟/温火灾探测器(独立式除外)、点型红外/紫外火焰探测器
(独立式除外)、手动火灾报警按钮
B32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
B33炸药等民爆产品
B34用地红线宽度(包括绿化带)超过70米的城市主干道路项目(主干道路确需超过70米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应有专项说明)
B35用地面积超过5公顷的城市游憩集会广场项目
B364档及以下机械式车用自动变速箱(AT)
B37不符合深圳排放标准的机动车用发动机
B38厂址设在市政府确定的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印刷、食品加工、饮料制造、制药、汽车维修或其他可能排放工业废水的项目
B39自来水喷淋式洗车业
B40洗衣机、电冰箱、冷藏箱、冷冻箱、微波炉、空调器、空气压缩机生产线(智能化产品除外)
B41单缸柴油机制造
B42聚酯
B43碳酸饮料 B44压力容器
B45水泵
B46非配套的电镀及酸处理等金属表面处理产品
B47液化石油气储配站
B48易加工成毒品的化学品、监控化学品
B49化学农药、化肥及普通复合肥、饲料的生产
B50日处理 1000吨以下的垃圾焚烧项目
B51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剂(BC)、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剂(ABC)项目
B52氯化汞触媒项目
B53印刷电路板(高密度印刷电路板和柔性电路板除外)
B54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广东省优化开发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2014年本)》限制类产业,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明令限制发展的其他项目
C 禁止发展类
C01厚度低于0.025毫米的塑料购物袋生产及使用
C02无环保措施提取线路板中金、银、钯等贵重金属
C03猪、牛、羊、禽手工屠宰工艺
C04小麦粉增白剂(过氧化苯甲酰、过氧化钙)的添加工艺
C05全部铅排、铅印工艺,全部铅印机及相关辅机,照像制版机
C06列入国家禁止的胶印机
C07含有毒有害氰化物电镀工艺〔氰化金钾电镀金及氰化亚金钾镀金除外;银、铜基合金及予镀铜打底工艺(暂缓淘汰)〕
C08超过生态承载力的旅游活动和药材等林产品采集
C09不符合现行城市生活垃圾、医疗废物和工业废物焚烧相关污染控制标准、工程技术标准以及设备标准的小型焚烧炉
C10钢铁、有色金属冶炼与生产,用水纺织印染
C11一次冲洗用水量9升以上的便器
C12角闪石石棉(即蓝石棉)
C13不符合 GMP 要求的药品
C14汞电池(氧化汞原电池及电池组、锌汞电池)
C15开口式普通铅酸电池,含镉高于0.002%的铅酸蓄电池
C16含汞高于0.0001%的圆柱型碱锰电池,含汞高于0.0005%的扣式碱锰电池
C17直排式、烟道式燃气热水器
C18二氟一氯一溴甲烷灭火剂(简称 1211灭火剂),简易式、手提式、推车式
1211灭火器,管网式、悬挂式、柜式 1211灭火系统
C19三氟一溴甲烷灭火剂(简称 1301灭火剂),简易式、手提式、推车式 1301灭火器,管网式、悬挂式、柜式 1301灭火系统
C20手提式化学泡沫灭火器,手提式酸碱灭火器
C21火雷管、导火索、铵梯炸药、纸壳雷管
C2259、69、72、TF-3型防毒面具
C23卫生瓷、建筑陶瓷、石膏板生产线
C24汽车斜交轮胎
C25纸及纸板生产项目
C26选址在市政府确定的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印染、造纸、制革、电镀、化工、冶炼、炼油、酿造、化肥、染料、农药等生产项目,或者排放含国家规定的一类污染物的项目和设施,以及禽畜养殖、屠宰、采石、废物回收加工等项目
C27选址在市政府确定的大气一类控制区内产生废气的新增项目或设施(非营业性生活炉灶除外)
C28新建高尔夫球场、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赛马场项目
C29野生动物捕猎和经营利用
C30进口废物加工利用项目
C31水泥、彩釉、墙地砖、瓦、实心粘土砖的生产及采石场
C32坡度大于25o 果林种植
C33烟花、爆竹、打火机,利用废塑料生产汽油、柴油项目
C34半自动(卧式)工业用洗衣机,开启式四氯乙烯干洗机和普通封闭式四氯乙烯干洗机,分体式石油干洗机和普通封闭式石油干洗机
C35自来水用镀锌钢管、灰口铸铁管
C36热轧硅钢片
C37软边结构自行车胎
C38以发电为主的燃油锅炉及发电机组
C39混汞提金工艺
C40手工制作墙板生产线
C41达不到排放标准的成品油生产、销售和使用
C42摩托车翻新、改装、摩托车生产,不符合规范的车辆改装和已到报废期限的车辆改装
C43不符合规定的电动自行车生产和使用
C44销售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
C45黄标汽车
C46使用落后工艺、技术、设备,不符合排放要求的制革、电镀、印染、线路板、表面处理等项目
C47含苯类溶剂型油墨生产
C48改性淀粉、改性纤维、多彩内墙(树脂以硝化纤维素为主,溶剂以二甲苯为主的 O/W 型涂料)、氯乙烯—偏氯乙烯共聚乳液外墙、焦油型聚氨酯防水、水性聚氯乙烯焦油防水、聚乙烯醇及其缩醛类内外墙(106、107涂料等)、聚醋酸乙烯乳液类
(含乙烯/醋酸乙烯酯共聚物乳液)外墙涂料
C49根据国家履行国际公约总体计划要求进行淘汰农药产品:氯丹、七氯、溴甲烷、滴滴涕、六氯苯、灭蚁灵、林丹、毒杀芬、艾氏剂、狄氏剂、异狄氏剂,高毒农药产品
C50有害物质含量超标准的内墙、溶剂型木器、玩具、汽车、外墙涂料,含双对氯苯基三氯乙烷、三丁基锡、全氟辛酸及其盐类、全氟辛烷磺酸、红丹等有害物质的涂料
C51含苯类、苯酚、苯甲醛和二(三)氯甲烷的脱漆剂,立德粉,聚氯乙烯建筑防水接缝材料(焦油型),107胶,瘦肉精,多氯联苯(变压器油)
C52不符合 GMP 要求的安瓿拉丝灌封机
C53药用天然胶塞
C54使用氯氟烃(CFCs)、四氯化碳(CTC)、CFC-113、甲基氯仿(TCA)作为发泡剂、膨胀剂、清洁剂、制冷剂、气雾剂及加工助剂的生产装置和工艺
C55非机械生产中空玻璃,双层双框各类门窗及单腔结构型的塑料门窗
C56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
C57以 HCFCs 为制冷剂的各类压缩机、空调、冷冻、冷藏设备生产装置(线)
C58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广东省优化开发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2014年本)》淘汰类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落后产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禁止的其他项目
(六)坪山区各行业的单位产值能耗指标
| 序号 | 行业| 产值能耗(单位:吨标准煤/万元) |
| ---- | ---------------------------------------- | ------------------------------- |
| 1 | 生物产业| 0.062|
| 2 | 新能源产业| 0.051|
| 3 | 互联网产业| 0.015|
| 4 | 新材料产业| 0.065|
| 5 | 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 0.122|
| 6 | 制造业办公研发| 0.016|
| 7 | 农副食品加工业| 0.044|
| 8 | 食品制造业| 0.083|
| 9 | 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 0.109|
| 10 | 烟草制品业| 0.015|
| 11 | 纺织业| 0.207|
| 12 | 纺织服装、服饰业| 0.047|
| 13 | 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 0.035|
| 14 | 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 0.088|
| 15 | 家具制造业| 0.034|
| 16 | 造纸和纸制品业| 0.172|
| 17 | 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0.087|
| 18 | 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 0.062|
| 19 | 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 0.767|
| 20 |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0.252|
| 21 | 医药制造业| 0.136|
| 22 | 化学纤维制造业| 0.154|
| 23 |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0.210|
| 24 |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0.150|
| 25 | 金属制品业| 0.120|
| 26 | 通用设备制造业| 0.098|
| 27 | 专用设备制造业| 0.076|
| 28 | 汽车制造业| 0.041|
| 29 |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 0.048|
| 30 |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0.042|
| 31 |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 0.044 |
| ---- | -------------------------------- | ----- |
| 32 | 仪器仪表制造业| 0.047 |
| 33 | 其他制造业| 0.055 |
| 34 | 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 0.115 |
| 35 |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1.315 |
| 36 | 燃气生产和供应业| 0.378 |
| 37 | 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0.386 |
第七部分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申报资料模板
(八)投融资机构备案指南
一、备案依据
《深圳市坪山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资金支持措施》中规定,对获得经区产业主管部门备案或登记的投融资机构投资的企业给予支持。
二、备案对象
符合《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坪山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资金支持措施》等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或登记的投融资机构,且上一年度投资坪山区企业 2000万以上的投融资机构。备案对象的范围包括:
(一)近2年清科集团发布的中国股权投资年度排名榜单 VC、PE 排名前20强。
(二)与深圳市或坪山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合作的投融资机构。
三、备案材料
(一)投融资机构简介、上一年度投资坪山区企业情况;
(二)投融资机构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或登记的截图;
(三)近2年清科集团发布的中国股权投资年度排名榜单 VC、PE 排名前20强的截图,或与深圳市或坪山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合作的相关证明;
(四)备案材料的真实性承诺函(见附件《承诺函》);
(五)其他资料,如必要的情况说明等。
以上材料按顺序装订,申请单位应对上述材料进行核实,复印件由核实人签名、单位盖章并签署日期。四、受理部门
坪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五、受理时间每年第一季度。
六、备案程序
(一)报送。申请单位对各项条件、材料进行审核,单位盖章后报送坪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审核。坪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结合实际情况委托第三方机构提出审核意见。
(三)备案。经坪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核准后符合备案条件,坪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出具备案意见。对于审核未通过的出具审核不通过情况说明并向未通过申报单位说明原因。投融资机构备案资质每年复核一次。
附件:
承诺函深圳市坪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本单位 已详细阅读并理解《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坪山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资金支持措施》、《深圳市坪山区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资金支持措施》等有关规定对资助条件的全部要求。
我单位自愿做出如下承诺:我单位提供的备案材料是真实有效的,无弄虚作假、漏报、瞒报行为。
承诺单位(盖章):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 年月日
(九)坪山区特色产业园区备案指南
一、备案依据
《深圳市坪山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资金支持措施》中规定,支持区级特色产业园区建设,对经区产业主管部门备案的专业园区给予支持。
二、备案条件
(一)园区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符合坪山区产业发展方向及区域功能布局,符合全区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具有较为完善的基础设施,在消防、安全、环保等方面符合相关规定。
(二)园区产业定位清晰明确,主导产业属于坪山区重点发展的生物医药、新能源汽车、集成电路、5G、智能联网汽车等,发展目标明确,产业布局科学合理,优势产业特色突出,同一行业企业具备一定集聚度;其中,产业集聚度是指园区内从事同一产业及与之关联的配套产业的企业上一年产值总额占园区内所有企业上一年度产值总额的比重。
(三)在坪山连片或合并计算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园区(合并计算园区数量不超过5个)。
(四)园区场地属自有物业的,须产权清晰;属租赁物业的,租用合同期须在5年以上,且在租用期内不得变更用途。
(五)有合理规范的管理机构和运营机制,能够有效组织开展园区的建设、管理和运营。运营机构应是合法注册的法人单位或政府部门派出机构,管理制度健全,近2年内无纳税违规行为。
(六)有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支撑体系,建有具备金融服务、知识产权服务或法律咨询等功能的公共服务平台,能为入驻企业提供网络传输、企业孵化和生产生活配套等基础服务。
三、备案对象
符合《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坪山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资金支持措施》等要求的专业园区运营管理机构。特色产业园区备案资质每3年复核一次。
四、备案材料
(一)《坪山区特色产业园区备案申请表》(见附件1);
(二)园区运营管理机构简介,营业执照(验原件,收复印件);
(三)园区自有物业房地产权证、租赁合同或委托运营服务协议(验原件,收复印件);
(四)园区产业规划、功能规划;
(五)园区入驻企业与运营主体/产权方签订的租赁合同(验原件,收复印件);
(六)园区入驻企业情况登记表(附营业执照复印件)(见附件2);
(七)备案材料的真实性承诺函(见附件3);
(八)其他资料,如必要的情况说明等。
以上材料按顺序装订,申请单位应对上述材料进行核实,复印件由核实人签名、单位盖章并签署日期。
五、受理部门
坪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六、受理时间每年第一季度。
七、备案程序
(一)报送。申请单位对各项条件、材料进行审核,单位盖章后报送坪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审核。坪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结合实际情况委托第三方机构提出审核意见。
(三)备案。经坪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核准后符合备案条件,坪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出具备案意见。对于审核未通过的出具审核不通过情况说明并向未通过申报单位说明原因。
附件1:坪山区特色产业园区备案申请表
| 管理机构 | 名称: | 主要职能:||
| ------------------------------------------------------------ | ------------------------------------------------------------ | -------------------------------------------------------- | -------------------------- |
| 成立时间:| 人数: | ||
| 通信地址:| | ||
| 机构负责人:| 电话: | 传真:||
| 联系人: | 电话: | 邮箱:||
| 园区概况 | 园区名称:| 建园时间:| 规划园区面积(平方公里): |
| 园区地址:| 已建成投入使用的面积(平方公里):| ||
| 四至边界(附图):| | ||
| 园区主导产业:□生物医药 □新能源汽车 □集成电路 □5G□智能联网汽车 □其它 (请注明) | | ||
| 基础设施 | 1.光纤宽带网络覆盖| 园区是否采用全光网络接入| □是□否|
| 2.公共 WLAN 网络覆盖| 园区公共区域和办公楼宇等重点区域是否实现公共 WIFI 覆盖 | □是□否||
| 3.5G 网络试点覆盖| 园区是否部署5G 通信基站| □是□否||
| 4.园区管理平台| 是否建有园区管理平台,可实现对能耗(供水、供电、供气)、环保、消防、安全、车辆等系统的实时监控、管理和预警 | □是□否||
| 产业集聚 | 5.园区内已注册的企业总数(家)| ||
| 6.上一年度入驻企业产值(亿元)| | ||
| 7.上一年度入驻企业纳入坪山区统计的产值(亿元)| | ||
| 生态体系 | 8.投资融资服务能力| 上一年度对接银行、保险、基金、证券等金融机构服务企业次数 ||
| 9.创业孵化服务能力| 上一年度园区内创业孵化机构数量(个)| ||
| || 孵化机构上一年度成功孵化企业数量(家) | | |
| ------------------- | ------------------------------------------------ | -------------------------------------- | ---- | ---- |
| 10.政务中介服务能力 | 上一年度开展政策宣讲、法律、财会、咨询等活动场次 || | |
| 备案意见 || 单位(盖章):年| 月 | 日 |
附件2:园区入驻企业情况登记表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入驻时间 | 主营业务 | 主要产品和服务 | 品牌影响力及行业地位 | 上年度产值(万元) |
| ---- | -------- | -------- | -------- | -------------- | -------------------- | ------------------ |
| 1 | | | | | | |
| 2 | | | | | | |
| … | | | | | | |
附件3:承诺函
深圳市坪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本单位  已详细阅读并理解《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坪山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资金支持措施》等有关规定对资助条件的全部要求。
我单位自愿做出如下承诺:我单位提供的备案材料是真实有效的,无弄虚作假、漏报、瞒报行为。
承诺单位(盖章):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
 年 月 日
(十)坪山区电机能效提升补贴申请表
| 坪山区电机能效提升补贴申请表填报时间:年月日 | | | |
| -------------------------------------------------- | ------------------------------------------------------------ | -------- | ---- |
| 单位名称| (盖章) | 注册时间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 注册资金| | E-mail | |
| 注册地址| | 所属行业 | |
| 单位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
| 联 系 人| | 手机 | |
| 注册登记类型| 01.国有企业 02.集体企业 03.股份合作企业04.联营企业05.有限责任公司06.股份有限公司07.私营企业08.港、澳、台商投资企业09.外商投资企业10.事业单位11.民办社会组织12.其他 | | |
| 获得市电机能效补贴的电机功率(千瓦)及金额(万元) | | | |
| 申请区电机补贴金额(万元)| | | |
| 公司银行账号及开户行名称| | | |
| | | | |
# 深圳市坪山区2022年度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服务业篇)
(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专项)
(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服务业专项)
深圳市坪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金融工作局)
二〇二二年编制
###### 目录
第一部分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申报与审核流程..........................1
第二部分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申报说明..................................2
第三部分“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使用指南.....................5
第四部分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一览表...................................25
第五部分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申报指南................................26
★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专项.........................................................26
第一章 支持金融业发展...........................................................26
第一节支持金融业创新发展..........................................................26
第二节支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30
第三节设立金融突出贡献奖..........................................................33
第二章 支持数字经济发展........................................................35
第一节支持数字经济集聚发展.......................................................35
第二节支持数字经济壮大发展.......................................................39
第三节支持数字经济核心技术攻关.................................................42
第四节支持新业态新模式新应用发展..............................................47
第三章 支持商贸业发展...........................................................51
第一节支持大型商贸业发展..........................................................51
第二节支持商贸企业快速发展.......................................................54
第三节支持商业特色化发展..........................................................57
第四章 支持专业服务业发展......................................................60
第一节支持专业服务业集聚发展....................................................60
第二节支持专业服务机构壮大发展.................................................64
第三节支持法律服务实体经济.......................................................67
第四节支持粤港澳大湾区法律服务合作...........................................71
第五章 支持会展业发展...........................................................74
第一节支持会展业集聚发展..........................................................74
第二节支持专业展览、会议和赛事.................................................77
II
第六章 支持工业设计发展........................................................80
第一节支持工业设计创新发展.......................................................80
第二节支持工业设计耦合发展.......................................................83
第七章 支持服务贸易发展........................................................85
第一节支持保税服务发展..............................................................85
第二节支持产业综合平台建设.......................................................88
第三节支持服务贸易发展..............................................................91
★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94
第八章 服务业创新型产业用房...................................................94
第六部分
经济发展专项资助政策及相关文件..................................97
(一)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97
(二)深圳市坪山区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资金支持措施........................104
(三)深圳市坪山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实施细则...........................118
(四)数字经济产业适用目录..................................................129
第七部分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申报资料模板
...............133
(一)项目可行性报告提纲.....................................................133
(二)项目专项审计报告提纲..................................................134
(三)承诺函(通用版)........................................................139
(四)承诺函(申请“设立金融突出贡献奖”专用)........................141
(五)承诺函(申请“法律服务机构用房场地支持”专用)................142
(六)承诺函(申请个人奖励项目专用).....................................143
(七)坪山区数字经济专业园区备案指南.....................................144
(八)2021年查验费用明细表..................................................151
(九)租赁用房信息明细表.....................................................152
第一部分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申报与审核流程
[[F:\1Syncthing\1库剪藏浏览器\1黑曜石库\1国省市区发文\attachments\1Typora自动转存图片\wps327.jpg]]
第二部分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申报说明
一、受理机关
深圳市坪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金融工作局)二、受理方式
网络申报与书面受理相结合。
网络申报系统网址[:](http://120.236.1.87/company/ )[https://zhjf.szpsq.org.cn/company/#/home ](http://120.236.1.87/company/ )[(](http://120.236.1.87/company/ )[坪山区经济发展专](http://120.236.1.87/company/ )项资金申报系统)三、受理时间和地点
1.网络申报受理时间:2022年6月20日至7月19日(原则上超过网络申报受理的截止时间,不再受理新提交申请。网络申报受理截止前已在线提交申请,但后经形式审核被退回修改的,可于书面材料受理截止前再次提交修改后的
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按时向坪山区创新广场提交纸质申请材料)
2.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22年6月23日9时至7月21日17时书面材料受理地点:坪山大道 2007号创新广场一楼东部之芯四、咨询方式
1.咨询电话:28226097、89364853
书面材料受理电话:15217716366,13713799675(书面材料受理期间使用)
申报系统技术支持电话:15229336370,22740447
2.咨询 QQ 群或微信群:991965377(2019年政策咨询群),745521106
(2018年政策咨询群),652901663(2017年政策咨询群),278599552
(2019年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政策咨询群),已在群内成员请勿重复加入。
咨询期间,由于咨询电话繁忙,建议通过 QQ 群或微信群进行咨询。
五、受理材料要求
1.申报单位应保证其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并承担所提交的项目申报材料的相关法律责任,如有虚假或侵权等行为,该项目申请无效,如事后发现存在以上行为,本资金主管部门将保留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2.申报单位名称变更的应于申报专项资金时主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因未提交材料导致相关数据难以查询的,不予补贴。
3.申报单位提交的具体申报材料详见申报指南中申报项目所需材料清单。
4.所有申报材料一式两份,A4纸双面打印(复印),编制页码,胶装成册,每页需加盖单位公章,每份材料需加盖骑缝章。
5.申报项目所需材料清单中注明需查验原件的,请在书面材料受理时携带原件配合查验。
六、注意事项
1.申报单位应履行有关社会责任包括企业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公共利益等方面,以及经济责任、持续发展责任、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等方面。
2.申报单位填报的企业总产值、营业收入(营业额)、商品销售额、应交增值税和从业总人数等经营指标,均须与报送区统计部门的数据保持一致;未达到纳统条件的企业,可不受统计地在坪山区限制,填报的相关数据以所需材料要求的材料为审核依据。
3.申报单位在坪山区的财力贡献以坪山区税务局核查的企业纳税额数据为审核依据。
4.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以坪山区委政法委信用数据库核查的被列入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为审核依据。
5.本政策失效后分期支付未结项目的资助款按本政策标准拨付。
6.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实行总额控制,年度拟资助金额超出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按资助项目占比进行等比例核减;如果由于专项资金审核工作的原因导致应获资助企业未通过当年资格审核、未获得相应资助的,可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核实申请,核实企业申报情况符合条件的,也可于当年或第二年补发资助资金。
7.同一主体的同一事项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资助。已经资助过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同一单位内容相同或部分相同的项目不得向区有关部门多头申报。
8.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从未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为企业代理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资助计划申报事宜,请相关企业自主申报。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假借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及工作人员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即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举报,举报电话:89364853。
9.本指南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受理、审核实操指引,如与资助政策不一致,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如遇相关问题,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将会适时发布政策解释。
第三部分“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使用指南
首先感谢您选用“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
本系统主要实现平台应用服务的智能推送与自动化处理,实现政府对企业的信息精准服务、企业对政府服务需求的一站式处理、政企之间高效的沟通交流,助力新区打造透明、开放的“服务型政府”,促进坪山区经济稳定增长。
一、系统简介
1.系统特点系统稳定性强,安全性高,易操作,维护方便。
2.系统功能简介
本系统具有如下功能和特性:
(1)严格按照软件工程的方法设计开发,并全面遵守资金申报业务规范和数据标准。
(2)既能实现各单位内部信息的管理,又能实现各单位之间的数据信息交互,实现点对点的处理、核查。
(3)界面友好美观,操作方便,易学易用,触类旁通。
3.环境要求
本系统采用 C/S 模式进行开发,推荐使用谷歌浏览器,360等浏览器,且开启极
速模式,如下图所示,不推荐使用 IE 浏览器。
[[F:\1Syncthing\1库剪藏浏览器\1黑曜石库\1国省市区发文\attachments\1Typora自动转存图片\wps328.jpg]]
二、系统运行
1.输入企业端地址(https://zhjf.szpsq.org.cn/company/#/home ),进入企业端首页。
[[F:\1Syncthing\1库剪藏浏览器\1黑曜石库\1国省市区发文\attachments\1Typora自动转存图片\wps329.jpg]]
2.登录框注册,注册单位账号(密码需由字母+数字组合,至少8位字符)。
[[F:\1Syncthing\1库剪藏浏览器\1黑曜石库\1国省市区发文\attachments\1Typora自动转存图片\wps330.jpg]]
3.认证单位账号
3.1未认证的账号不能提交申请。
[[F:\1Syncthing\1库剪藏浏览器\1黑曜石库\1国省市区发文\attachments\1Typora自动转存图片\wps331.jpg]]
3.2认证与权限
首先完成个人认证,然后再进行单位认证。
[[F:\1Syncthing\1库剪藏浏览器\1黑曜石库\1国省市区发文\attachments\1Typora自动转存图片\wps332.jpg]]
单位认证方式1:单位未在本平台创建过账号的,可以直接认证单位,该账号为
单位管理员账号,有且只有一个管理员账号。(由主管部门审核)
[[F:\1Syncthing\1库剪藏浏览器\1黑曜石库\1国省市区发文\attachments\1Typora自动转存图片\wps333.jpg]]
认证之后,政府审核,审核通过会有短信通知。
[[F:\1Syncthing\1库剪藏浏览器\1黑曜石库\1国省市区发文\attachments\1Typora自动转存图片\wps334.jpg]]
单位认证方式2:申请加入一个已有的单位,如果单位在本系统上已注册有管理员账号,需选择方式2进行操作(由单位管理员审核)。
[[F:\1Syncthing\1库剪藏浏览器\1黑曜石库\1国省市区发文\attachments\1Typora自动转存图片\wps335.jpg]]
单位认证方式3:变更单位管理,更换企业之前的管理员账号,不会影响账号已经填写的内容。
[[F:\1Syncthing\1库剪藏浏览器\1黑曜石库\1国省市区发文\attachments\1Typora自动转存图片\wps336.jpg]]
4.密码修改
可以修改您当前密码。
[[F:\1Syncthing\1库剪藏浏览器\1黑曜石库\1国省市区发文\attachments\1Typora自动转存图片\wps337.jpg]]
[[F:\1Syncthing\1库剪藏浏览器\1黑曜石库\1国省市区发文\attachments\1Typora自动转存图片\wps338.jpg]]
5.账号管理
可以查看管理员和普通成员,对普通成员进行相关操作。
[[F:\1Syncthing\1库剪藏浏览器\1黑曜石库\1国省市区发文\attachments\1Typora自动转存图片\wps339.jpg]]
[[F:\1Syncthing\1库剪藏浏览器\1黑曜石库\1国省市区发文\attachments\1Typora自动转存图片\wps340.jpg]]
6.平台首页可以查看企业端平台功能。
[[F:\1Syncthing\1库剪藏浏览器\1黑曜石库\1国省市区发文\attachments\1Typora自动转存图片\wps341.jpg]]
7.企业信息
填写本单位的企业信息,企业信息用于申报政策。
[[F:\1Syncthing\1库剪藏浏览器\1黑曜石库\1国省市区发文\attachments\1Typora自动转存图片\wps342.jpg]]
8.资金政策
政府发布的所有政策都在这里显示,方便您预览和选择。包含政策内容以及政策所有信息。
[[F:\1Syncthing\1库剪藏浏览器\1黑曜石库\1国省市区发文\attachments\1Typora自动转存图片\wps343.jpg]]
9.我的申请
可以查看您申请过的政策并进行您未编辑完成的政策。
[[F:\1Syncthing\1库剪藏浏览器\1黑曜石库\1国省市区发文\attachments\1Typora自动转存图片\wps344.jpg]]
1. 编辑申请
10.1申请政策
填写您单位的基本信息,如单位名称、地址、负责人、联系方式、申报资助名称
等,相关信息会在生成的 PDF 文件第一页中展示出来。
[[F:\1Syncthing\1库剪藏浏览器\1黑曜石库\1国省市区发文\attachments\1Typora自动转存图片\wps345.jpg]]
[[F:\1Syncthing\1库剪藏浏览器\1黑曜石库\1国省市区发文\attachments\1Typora自动转存图片\wps346.jpg]]
10.2单位基本情况
填写您单位的基本情况。
[[F:\1Syncthing\1库剪藏浏览器\1黑曜石库\1国省市区发文\attachments\1Typora自动转存图片\wps347.jpg]]
[[F:\1Syncthing\1库剪藏浏览器\1黑曜石库\1国省市区发文\attachments\1Typora自动转存图片\wps348.jpg]]
10.3企业财务情况
填写您企业近两年的财务情况。
[[F:\1Syncthing\1库剪藏浏览器\1黑曜石库\1国省市区发文\attachments\1Typora自动转存图片\wps349.jpg]]
[[F:\1Syncthing\1库剪藏浏览器\1黑曜石库\1国省市区发文\attachments\1Typora自动转存图片\wps350.jpg]]
10.4近三年(年份自定义)获市政府资助概况
填写您企业获取市政府资助的情况,限制为24条。
[[F:\1Syncthing\1库剪藏浏览器\1黑曜石库\1国省市区发文\attachments\1Typora自动转存图片\wps351.jpg]]
[[F:\1Syncthing\1库剪藏浏览器\1黑曜石库\1国省市区发文\attachments\1Typora自动转存图片\wps352.jpg]]
10.5其他情况详细说明申请金额的组成情况。
[[F:\1Syncthing\1库剪藏浏览器\1黑曜石库\1国省市区发文\attachments\1Typora自动转存图片\wps353.jpg]]
10.6资助申请相关材料
[[F:\1Syncthing\1库剪藏浏览器\1黑曜石库\1国省市区发文\attachments\1Typora自动转存图片\wps354.jpg]]
[[F:\1Syncthing\1库剪藏浏览器\1黑曜石库\1国省市区发文\attachments\1Typora自动转存图片\wps355.jpg]]
10.7 PDF 材料
您填写完单位的信息之后,会自动生成完整的 PDF 材料,可供您下载预览,且
您可根据所需材料清单要求上传相应的材料(右侧提供部分模板可供下载)。
[[F:\1Syncthing\1库剪藏浏览器\1黑曜石库\1国省市区发文\attachments\1Typora自动转存图片\wps356.jpg]]
[[F:\1Syncthing\1库剪藏浏览器\1黑曜石库\1国省市区发文\attachments\1Typora自动转存图片\wps357.jpg]]
10.8提交申请
所有信息材料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申请。
[[F:\1Syncthing\1库剪藏浏览器\1黑曜石库\1国省市区发文\attachments\1Typora自动转存图片\wps358.jpg]]
[[F:\1Syncthing\1库剪藏浏览器\1黑曜石库\1国省市区发文\attachments\1Typora自动转存图片\wps359.jpg]]
10.9申报项目审核状态
申报提交后,政府主管部门进行形式审核,审核完毕,将会显示通过审核或退回。
[[F:\1Syncthing\1库剪藏浏览器\1黑曜石库\1国省市区发文\attachments\1Typora自动转存图片\wps360.jpg]]
10.10下载水印申报书
待政府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会有短信反馈,同时您的账号也会收到通知,届时,您可以下载带有水印的政府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申报材料,按要求打印、装订、盖章、报送书面材料。
[[F:\1Syncthing\1库剪藏浏览器\1黑曜石库\1国省市区发文\attachments\1Typora自动转存图片\wps361.jpg]]
[[F:\1Syncthing\1库剪藏浏览器\1黑曜石库\1国省市区发文\attachments\1Typora自动转存图片\wps362.jpg]]
10.11补充说明
每个申报所需要填写的申请选项分为必填与选填,当必填为100%时才是填写完
整,填写完整的每项材料就会出现打勾标记。
[[F:\1Syncthing\1库剪藏浏览器\1黑曜石库\1国省市区发文\attachments\1Typora自动转存图片\wps363.jpg]]
[[F:\1Syncthing\1库剪藏浏览器\1黑曜石库\1国省市区发文\attachments\1Typora自动转存图片\wps364.jpg]]
三、注意事项
1.每项申报内容必须填写100%才可提交申请。
2.有时服务器响应慢,请耐心等候。
3.浏览器版本过低,会跳转升级界面,推荐使用谷歌浏览器。
4.有问题可以咨询申报系统主页的技术支持热线。
第四部分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一览表
[[F:\1Syncthing\1库剪藏浏览器\1黑曜石库\1国省市区发文\attachments\1Typora自动转存图片\wps365.jpg]]
25
## 第五部分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申报指南
## ★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专项
#### 第一章支持金融业发展
第一节支持金融业创新发展
一、政策内容
(一)专营机构或专业子公司支持。对商业银行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专营机构,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等专业子公司,以及基金业务外包服务等专业公司,按市级落户奖励金额50%,给予最高200万元一次性配套奖励。
(二)地方金融机构支持。对在坪山区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的融资租赁、商业保理、融资担保、小额贷款等地方金融机构,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新型金融机构支持。对金融企业的全国性产品研发中心和创新实验室、全国性互联网业务中心、非金融支付服务机构、创新型网络金融机构、电商机构、互联网金融研发中心以及完善金融市场体系功能的专业法人机构等新型金融机构,按市级奖励金额50%,给予最高100万元一次性配套奖励。
(四)科技支行支持。对商业银行新设立的科技支行,给予200万元
一次性奖励。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
〔2021〕2号)
(二)《深圳市坪山区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资金支持措施》(深坪府办规〔2021〕2号)
三、申报条件
(一)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单位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注册地、统计地、纳税地均在坪山区,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
2.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
(二)银行机构不受纳税地限制;申请第(一)款、第(三)款和第
(四)款资助的企业可不受上一年度在坪山区的税收贡献限制。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资助:
1.近三年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暂扣许可证书、吊销许可证、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4.同一事项已获得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
5.被列入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申请第一款资助的,同一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等金融企业在坪山注册设立多家专业子公司的,申请获得相关支持政策的子公司原则上不超过3家。
(五)申请第四款科技支行资助的,需满足以下条件:具有由一级分行及以上管理机构(或我市行政区域内法人银行机构)发文并确定针对科技型企业的单独授信政策,包括但不限于单独的准入条件、单独的审批流程、单独的授信产品、单独的人员配置等;
四、资助方式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四、所需材料自查单
| 序号 | 材料名称| 是否提供 | |
| ------------------------------------------------------------ | ---------------------------- | ------------------------------------------------------------ | ---- |
| (一) | 基础材料| 1.《支持金融业发展类—支持金融业创新发展专项资助项目申请书》; | 口 |
|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新版,验原件,收复印件); | 口| | |
|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口| | |
| 4.年度累计获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资助50万元(含)以上的三年内不得搬离的承诺函原件(格式参见第七部分《承诺函(通用版)》); | 口| | |
| (二) | 申请第一款资助的还需同时提供 | 5.申请专营机构资助的,提供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相关金融许可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 口 |
| 6.申请专业子公司、专业公司奖励的,提供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 2021年度纳税证明、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相关金融许可证、企业获得市级奖励的相关证明材料、收款凭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 口| | |
| (三) | 申请第二款资助的还需同时提供 | 7.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 2021年度纳税证明;金融机构基本信用信息(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打印,含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成立时间、股东等信息),从注册到 2021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2021年度在坪山区实缴注册资本专项审计报告(验原件,收复印件),税务系统打印的金融机构自成立以来至 2021年度所属期1月1日至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 口 |
| ------------------------------------------------------------ | ---------------------------- | ------------------------------------------------------------ | ---- |
| (四) | 申请第三款资助的还需同时提供 | 8.企业获得市级奖励的相关证明材料、收款凭证(验原件,收复印件);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 2021年度纳税证明; | 口 |
| (五) | 申请第四款资助的还需同时提供 | 9.一级分行及以上管理机构(或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法人银行机构)发文并确定针对科技型企业的单独授信政策,包括但不限于单独的准入条件、单独的审批流程、单独的授信产品、单独的人员配置等(验原件,收复印件); | 口 |
| (六) | 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 口 | |
| 其他说明 || | |
| 注:所有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A4纸双面打印,编制页码,胶装成册,每页需加盖单位公章,每份材料需加盖骑缝章。 || | |
第二节支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
一、政策内容
鼓励在坪山区注册的股权投资机构对区内企业进行投资。上年度对区内企业累计完成投资额2亿元(含)以上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在此基础上每新增 2000万元投资额奖励15万元,同一机构每年最高奖励
200万元。区属国企及区引导基金参股的股权投资机构除外。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21〕
2号
(二)《深圳市坪山区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资金支持措施》深坪府办规
〔2021〕2号
(三)申报条件
(一)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单位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注册地、统计地、纳税地均在坪山区,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
2.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资助:
1.近三年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暂扣许可证书、吊销许可证、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4.同一事项已获得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
5.被列入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条款可不受上一年度在坪山区的税收贡献限制。
(四)申请本条款的股权投资机构须为私募股权等投资坪山企业的股权投资机构,坪山区区属国企、已获得坪山区区属国企或产业引导基金参与投资的股权投资企业,不得申请本条政策。
(四)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五)所需材料自查单
| 序号 | 材料名称| 是否提供 | |
| ------------------------------------------------------------ | ---------------------- | ------------------------------------------------------------ | ---- |
| (一) | 基础材料| 1.《支持金融业发展类—支持金融业创新发展专项资助项目申请书》; | 口 |
|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新版,验原件,收复印件); | 口| | |
|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口| | |
| 4.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 2021年度纳税证明;| 口| | |
| 5.年度累计获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资助50万元(含)以上的三年内不得搬离的承诺函原件(格式参见第七部分《承诺函(通用版)》); | 口| | |
| (二) | 申请该条款还需同时提供 | 6.股权投资机构对辖区企业的投资合同、支付凭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 口 |
| || 7.私募股权等股权投资机构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备案信息截图。 | 口 |
| ------------------------------------------------------------ | ------------------------ | ------------------------------------------------------------ | ---- |
| (三) | 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 口 | |
| 其他说明 || | |
| 注:所有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A4纸双面打印,编制页码,胶装成册,每页需加盖单位公章,每份材料需加盖骑缝章。 || | |
第三节设立金融突出贡献奖
一、政策内容
(一)金融贡献奖。对获得区政府表彰的服务于坪山区企业的金融机构,给予团队1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金融创新奖。对获得深圳市金融创新奖的坪山区机构和个人,按市级奖励金额50%,给予最高50万元配套奖励。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
〔2021〕2号)
(二)《深圳市坪山区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资金支持措施》(深坪府办规〔2021〕2号)
三、申报条件
(一)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单位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注册地、统计地、纳税地均在坪山区,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
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银行、保险机构不受纳税地限制;
2.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或个人,本项资金不予资助:
1.近三年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暂扣许可证书、吊销许可证、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4.同一事项已获得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
5.被列入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五、所需材料自查单
| 序号 | 材料名称| 是否提供 | |
| ------------------------------------------------------------ | ---------------------------- | ------------------------------------------------------------ | ---- |
| (一) | 基础材料| 1.《支持金融业发展类—设立金融突出贡献奖专项资助项目申请表》; | 口 |
|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新版,验原件,收复印件); | 口| | |
|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口| | |
| 4.年度累计获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资助50万元(含)以上的三年内不得搬离的承诺函原件(格式参见第七部分《承诺函(通用版)》); | 口| | |
| (二) | 申请第一款资助的还需同时提供 | 5.金融机构承诺将奖励资金给予团队的承诺函((格式参见第七部分《承诺函(申请“设立金融突出贡献奖”专用)》); | 口 |
| (三) | 申请第二款资助的还需同时提供 | 6.获得市级奖励的相关证明材料、收款凭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 口 |
| (四) | 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 口 | |
| 其他说明 || | |
| 注:所有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A4纸双面打印,编制页码,胶装成册,每页需加盖单位公章,每份材料需加盖骑缝章。 || | |
#### 第二章支持数字经济发展
第一节支持数字经济集聚发展
一、政策内容
(一)数字经济企业落户支持。数字经济主要包括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业及其与各行各业融合衍生出的新兴业态。
1.对新迁入的“中国互联网企业100强”或“中国软件业务收入前百家企业”,给予 10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两项认定同时满足时只奖励一项。
2.对在坪山区实缴资本金 2000万元(含)以上的数字经济企业,按实缴资本金额1%,给予最高3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奖励金额按企业首次达到上述标准时的实缴资本进行核定。
3.对获得股权投资机构投资的上年度新注册或新迁入的数字经济企业,获得单笔投资 1000万元以上的,按基金投入金额1%,给予最高3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
(二)数字经济专业园区建设支持。对建筑面积达到2万平方米(含)以上、入驻数字经济企业的年度纳统营业收入合计超过5亿元的专业园区,经区产业主管部门备案后,给予园区运营管理单位20万元一次性奖励。在此基础上,园区入驻数字经济企业年度纳统营业收入合计每增长1亿元,给予园区运营管理单位5万元奖励。单个园区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21〕2号)
(二)《深圳市坪山区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资金支持措施》(深坪府办规〔2021〕2号)
三、申报条件
(一)注册地、统计地、纳税地均在坪山区,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且企业主营业务属于《数字经济产业适用目录》(见第六部分)范围。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资助:
1.近三年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暂扣许可证书、吊销许可证、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4.同一事项已获得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
5.被列入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申报第一款资助的,可不受上一年度在坪山区的税收贡献限制。申请第一项奖励的企业,须于 2021年迁入坪山区,且须入选中国互联网协会最新发布的《中国互联网企业100强》榜单或入选工业和信息化部最新发布的《中国软件业务收入前百家企业名单》;申请第二项实缴资本奖励的,新注册的企业,按照注册后第一年或第一个会计年度实缴资本为基数给予奖励,新迁入的企业,按照迁入后第一年或第一个会计年度追加实缴资本为基数给予奖励;申请第三项股权投资机构投资企业落户奖励的,基金投入额按单笔投资 1000万以上的累计投资额计算。
(四)申报第二款数字经济专业园区资助的,须先备案后申报(参见第七部分《坪山区数字经济专业园区备案指南》)。
四、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五、所需材料自查单
| 序号 | 材料名称| 是否提供 | |
| ------------------------------------------------------------ | ----------------------------------- | ------------------------------------------------------------ | ---- |
| (一) | 基础材料| 1.《支持数字经济发展类—支持数字经济集聚发展专项资助项目申请表》; | 口 |
|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新版,验原件,收复印件); | 口| | |
|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口| | |
| 4.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 2021年度纳税证明; || | |
| 5.年度累计获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资助50万元(含)以上的三年内不得搬离的承诺函原件(格式参见第七部分《承诺函(通用版)》); | 口| | |
| (二) | 申请第一款第1项资助的还需同时提供 | 6.相关榜单及企业在榜单中的排名情况;| 口 |
| (三) | 申请第一款第2项资助的还需同时提供 | 7.落户后至 2021年度实缴注册资本专项审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验原件,收复印件); | 口 |
| (四) | 申请第一款第3项资助的还需同时提供 | 8.股权投资机构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备案信息截图、股权投资合同、股权变更相关证明材料、收款凭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 口 |
| (五) | 申请第二款资助的还需同时提供 | 9.园区入驻企业 2021年度所属期1月1日至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 口 |
| ------------------------------------------------------------ | ---------------------------- | ------------------------------------------------------------ | ---- |
| 10.产业主管部门备案文件复印件;| 口| | |
| 11.申请园区入驻数字经济企业年度营业收入增长奖励的,还需提供入驻企业在 2020年度所属期1月1日至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 口| | |
| (六) | 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 口 | |
| 其他说明 || | |
| 注:所有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A4纸双面打印,编制页码,胶装成册,每页需加盖单位公章,每份材料需加盖骑缝章。 || | |
第二节支持数字经济壮大发展
一、政策内容
(一)数字经济企业规模化发展支持。对上年度首次纳统的数字经济企业,按营业收入3%,给予最高3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数字经济企业高成长发展支持。对规模以上数字经济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同比每增长 1000万元,给予1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300万元。高耗能企业除外。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
〔2021〕2号)
(二)《深圳市坪山区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资金支持措施》(深坪府办规〔2021〕2号)
三、申报条件
(一)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单位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注册地、统计地、纳税地均在坪山区,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且企业主营业务属于《数字经济产业适用目录》(见第六部分)范围。
2.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资助:
1.近三年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暂扣许可证书、吊销许可证、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4.同一事项已获得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
5.被列入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申报第二款资助的,申请单位若为数据中心,其 PUE 指标需低于1.4。PUE((Power Usage Effectiveness,电源使用效率)=数据中心总能耗/IT 设备能耗。
四、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五、所需材料自查单
| 序号 | 材料名称| 是否提供 | |
| ------------------------------------------------------------ | ---------------------------- | ------------------------------------------------------------ | ---- |
| (一) | 基础材料| 1.《支持数字经济发展类—支持数字经济壮大发展专项资助项目申请表》; | 口 |
|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新版,验原件,收复印件); | 口| | |
|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口| | |
| 4.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 2021年度纳税证明;| 口| | |
| 5.年度累计获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资助50万元(含)以上的三年内不得搬离的承诺函原件(格式参见第七部分《承诺函(通用版)》); | 口| | |
| (二) | 申请第一款资助的还需同时提供 | 6.2021年度所属期1月1日至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 口 |
| (三) | 申请第二款资助的还需同提供 | 7.2020-2021年度所属期1月1日至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申报单位为数据中心的,需提供经专家评审的能源审计报告(包含 PUE 等指标情况)(验原件,收复印件)。 | 口 |
| ------------------------------------------------------------ | -------------------------- | ------------------------------------------------------------ | ---- |
| (四) | 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 口 | |
| 其他说明 || | |
| 注:所有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A4纸双面打印,编制页码,胶装成册,每页需加盖单位公章,每份材料需加盖骑缝章。 || | |
第三节支持数字经济核心技术攻关
一、政策内容
(一)数字经济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项目支持。对信息技术应用创新、
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信息安全、区块链等领域主要性能指标取得突破的新产品应用推广项目,按市级资助金额30%,给予最高100万元配套资助。
(二)数字经济创新中心建设支持。
1.鼓励企业、高校、科研院所面向信息技术应用创新、智能网联汽车、
区块链、人工智能、信息安全等数字经济领域牵头组建创新中心。对上年度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的创新中心,给予最高600万元、300万元、
100万元建设资助。
2.支持区属国企按区政府要求承担数字产业创新中心运营任务,为坪山区企业创新发展提供服务。根据区政府审定的服务办法,按经专业审计机构确认的实际运营和服务费用,给予区属国企全额资助。
(三)高端软件产品与服务研发支持。
1.对获批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大型软件、操作系统、中间件、应用软件、信息消费等领域重点项目和示范项目的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资助。
2.对企业开发的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推广应用价值的首个版本软件产品或服务给予资助。以产品形式销售的,按该产品销售后1年内三个销售合同累计到账额(不低于50万元)的20%,给予最高50万元资助;以服务形式销售的,按新推出服务开始1年内销售额(到账额度不低于50万元)的20%,给予最高50万元资助。
(四)数字化标准认证支持。对上年度取得 ITSS(信息技术服务标准)
三级及以上认证、CMM/CMMI(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三级及以上认证、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经营许可、商用密码产品检测机构资质证书、PCI-DSS
(支付卡行业数据安全标准)认证、国家密码管理局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机构资质的企业,按每个资质一次性资助30万元,给予单个企业最高
150万元资助。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
〔2021〕2号)
(二)《深圳市坪山区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资金支持措施》(深坪府办规〔2021〕2号)
三、申报条件
(一)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单位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注册地、统计地、纳税地均在坪山区,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且企业主营业务属于《数字经济产业适用目录》(见第六部分)范围。
2.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资助:
1.近三年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暂扣许可证书、吊销许可证、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4.同一事项已获得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
5.被列入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申报第三款首版次软件项目的,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相关产品属于企业开发设计的首个版本产品或服务(软件著作权证书登记的软件产品主版本号为1.0);申请资助产品或服务已取得知识产权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且登记的产品开发完成日期距离申请资助申报日期不超过两年,权利取得方式需为原始取得(如果属于共有,则要求申请单位为第一权利人,且提供共有权利人同意申请的证明);
2.申请资助产品如属嵌入式软件,要求销售合同、增值税发票需体现该嵌入式软件的价值情况。
3.资助申请的相关合同有效期为首个版本产品或服务首次销售后的12个月内。
(四)申报第四款资助的,审核时相关资质或认证需在有效期内。
四、资助方式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五、所需材料自查单
| 序号 | 材料名称| 是否提供 | |
| ------------------------------------------------------------ | ---------------------------------- | ------------------------------------------------------------ | ---- |
| (一) | 基础材料| 1.《支持数字经济发展类—支持数字经济核心技术攻关专项资助项目申请表》; | 口 |
|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新版,验原件,收复印件); | 口| | |
|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口| | |
| 4.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 2021年度纳税证明;| 口| | |
| 5.年度累计获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资助50万元(含)以上的三年内不得搬离的承诺函原件(格式参见第七部分《承诺函(通用版)》); | 口| | |
| (二) | 申请第一款资助的还需同时提供 | 6.市级奖励的相关证明材料、收款凭证、申请市级奖励的申报书等资料(验原件,收复印件) | 口 |
| (三) | 申请第二款第1项资助的还需同时提供 | 7.国家、省、市级数字经济创新中心认定文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 口 |
| (四) | 申请第二款第2项资助的还需同时提供 | 8.区政府审定的服务办法、2021年度经审计的运营和服务费用的专项审计报告、发票、付款凭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 口 |
| (五) | 申请第三款第1项资助的需同时提供 | 9.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领域重点项目和示范项目的获批证明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 | 口 |
| (六) | 申请第三款第2项资助的需同时提供 | 申请产品销售资助| |
| 10.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项目实施方案、软件产品测试报告、项目的核心技术成果证明材料、专利或知识产权证书、项目投入资金相关证明材料(如合同、发票、设备清单等)、税务系统打印的销售后一年内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 口| | |
| 11.项目首次实现销售后一年内所有销售合同及合同清单(包含合同签订时间、合同号、合同金额,按时间顺序排列),合同需体现软件产品价值(如无法体现,需提供软件价值审计报告);一年内前三次销售的收款凭证和销售发票(请依时间顺序依次排列,验原件,收复印件); | 口| | |
| 服务销售资助项目|| | |
| || 12.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项目实施方案、软件产品测试报告、项目的核心技术成果证明材料、专利或知识产权证书、项目投入资金相关证明材料(如合同、发票、设备清单等)、税务系统打印的销售后一年内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 口 |
| ------------------------------------------------------------ | ---------------------------- | ------------------------------------------------------------ | ---- |
| 13.实现销售后一年内货款到账凭证(包周期)或消耗流水(按需服务)、合同、发票、收款凭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 口| | |
| (七) | 申请第四款资助的还需同时提供 | 14.相关资质或认证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口 |
| (八) | 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 口 | |
| 其他说明 || | |
| 注:所有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A4纸双面打印,编制页码,胶装成册,每页需加盖单位公章,每份材料需加盖骑缝章。 || | |
第四节支持新业态新模式新应用发展
一、政策内容
(一)新基建应用支持。对数字经济企业应用第五代移动通信技术
(5G),互联网协议第六版(IPv6)、云计算、物联网、车联网等新一代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技术研发和应用创新的,按项目总投资30%给予资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
(二)电子商务发展支持。对参与跨境电商通关试点的企业,开展信息化系统(交易或服务平台)建设和改造项目的,按市级资助金额50%,给予最高25万元配套资助。
(三)智慧物流建设支持。对物流企业开展基于物联网、大数据、云
计算、5G、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技术运用,以及供应链智能化设备购置、升级改造的项目,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按投资金额20%,给予最高
200万元资助。
(四)数字化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支持开展资源数据共享、产品推广、标准制定、认证测试等数字化公共服务的平台建设。
1.对获得深圳市数字经济产业服务体系扶持计划资助的公共服务平台,按市级资助金额30%,给予最高100万元配套资助。
2.对设备购置费用100万元(含)以上且服务企业达到50家的数字化公共服务平台,按平台设备购置费用30%,给予平台运营单位最高100万元一次性资助。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21〕2号)
(二)《深圳市坪山区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资金支持措施》(深坪府办规〔2021〕2号)
(三)申报条件
(一)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单位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注册地、统计地、纳税地均在坪山区,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
2.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资助:
1.近三年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暂扣许可证书、吊销许可证、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4.同一事项已获得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
5.被列入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申请第四款第2条资助的,申报主体具备实施申请项目所需的资金、人员、场地、设备等主要条件保障。相关设备购置费用是企业开展专业服务过程中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费、软件平台购置费及设备试制费等。
(四)资助方式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五)所需材料自查单
| 序号 | 材料名称| 是否提供 | |
| ------------------------------------------------------------ | ---------------------------- | ------------------------------------------------------------ | ---- |
| (一) | 基础材料| 1.《支持数字经济发展类—支持新业态新模式新应用发展专项资助项目申请表》; | 口 |
|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新版,验原件,收复印件); | 口| | |
|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口| | |
| 4.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 2021年度纳税证明;| 口| | |
| 5.年度累计获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资助50万元(含)以上的三年内不得搬离的承诺函原件(格式参见第七部分《承诺函(通用版)》); | 口| | |
| (二) | 申请第一款资助的还需同时提供 | 6.申报项目基本情况,包括建设内容、目标和进度,必要性、重要性及发挥的经济效益,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等情况; | 口 |
| 7.项目建设投入清单,包括购买的设备或服务清单、项目发票清单、建设内容清单等内容; | 口| | |
| 8.其他可以辅助说明项目情况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项目相关的证书、专利、软件测试报告,企业相关资质认定的证明材料等; | 口| | |
| 9.如有合作单位,或由电信运营企业等提供核心技术及产品的,请提供相关协议或合同文本、支付凭证; | 口| | |
| 10.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总投资专项审计报告(格式参见第七部分《项目专项审计报告提纲》)、合同、发票、支付凭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 口| | |
| (三) | 申请第二款资助的还需同时提供 | 11.市级资助的相关证明材料、收款凭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 口 |
| (四) | 申请第三款| 1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格式参见第七部分《项| 口 |
| | 资助的还需同时提供| 目可行性报告提纲》);| |
| ------------------------------------------------------------ | ----------------------------------- | ------------------------------------------------------------ | ---- |
| 13.项目投入明细表,其中需包括合同时间、合同名称、合同金额、发票时间、发票金额、付款时间、付款金额等; | 口| | |
| 14.与项目实施有关的合同、协议、产品订购单,发票及支付凭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 口| | |
| 1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投资专项审计报告(格式参见第七部分《项目专项审计报告提纲》,验原件,收复印件); | 口| | |
| 16.《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系统中打印的带水印 2021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表; | 口| | |
| (五) | 申请第四款第1项资助的还需同时提供 | 17.市级资助相关证明材料、收款凭证、申请市级资助的申报书等资料(验原件,收复印件); | 口 |
| (六) | 申请第四款第2项资助的还需同时提供 | 18.平台建设情况、功能定位、发展规划、运营管理制度等相关文件、总结报告原件,取得相关经营资质的文件或证明材料(如国家、省、市有关平台项目批复的文件)、合作协议等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 | 口 |
| 19.平台为数字经济产业领域的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名单,合同、发票、收款凭证(验原件,收复印件)或相关证明材料; | 口| | |
| 20.平台购置基础设施、服务设备的合同、发票、支付凭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设备购置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格式参见第七部分《项目专项审计报告提纲》)(验原件,收复印件)。 | 口| | |
| (七) | 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 口 | |
| 其他说明 || | |
| 注:所有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A4纸双面打印,编制页码,胶装成册,每页需加盖单位公章,每份材料需加盖骑缝章。 || | |
#### 第三章支持商贸业发展
第一节支持大型商贸业发展
一、政策内容
(一)大型商业综合体运营商支持。对新开设的集中运营面积1(含)
-2万平方米、2(含)-4万平方米、4(含)-6万平方米、6(含)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业综合体,开业满一年后,给予运营企业200万元、400万元、600万元、800万元一次性资助。
(二)大型商业零售企业支持。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大型商业零售企业,上年度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含)以上、5亿元以下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资助;上年度完成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含)以上、10亿元以下的,给予300万元一次性资助;上年度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含)以上的,给予500万元一次性资助。
(三)知名连锁品牌首店支持。对在深圳已开设10家(含)以上直营
门店的连锁零售、餐饮企业在坪山区大型商业综合体开设的首家直营门店,开设装修(含设备购置及配套硬件设施建设)投入金额不低于300万元的,按项目核定实际投资额10%,给予实际投资者最高200万元一次性资助。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
〔2021〕2号)
(二)《深圳市坪山区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资金支持措施》(深坪府办规〔2021〕2号)
三、申报条件
(一)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单位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注册地、统计地、纳税地均在坪山区,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
2.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资助:
1.近三年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暂扣许可证书、吊销许可证、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4.同一事项已获得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
5.被列入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申报本节资助的企业可不受上一年度在坪山区的税收贡献限制;申报第(一)、(三)款资助的企业可不受注册地、统计地、纳税地限制。
(四)申报第一款资助的,需于 2020年1月1日至 2020年12月
31日开业。
四、资助方式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五、所需材料自查单
| 序号 | 材料名称| 是否提供 | |
| ------------------------------------------------------------ | ---------------------------- | ------------------------------------------------------------ | ---- |
| (一) | 基础材料| 1.《支持商贸业发展类—支持大型商业发展专项资助项目申请表》 | 口 |
|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新版,验原件,收复印件); | 口| | |
|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口| | |
| 4.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 2021年度纳税证明; || | |
| 5.年度累计获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资助50万元(含)以上的三年内不得搬离的承诺函原件(格式参见第七部分《承诺函(通用版)》); | 口| | |
| (二) | 申请第一款资助的还需同时提供 | 6.开业证明,租赁合同及经备案的房屋租赁凭证(如无法提供备案租赁凭证,出具无法备案的情况说明)、支付凭证、发票(验原件,收复印件),或自有用房证明文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 口 |
| (三) | 申请第二款资助的还需同时提供 | 7.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专项审计报告(格式参见第七部分《项目专项审计报告提纲》)、相关合同、发票、支付凭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 口 |
| (四) | 申请第三款资助的还需同时提供 | 8.开业证明,租赁合同及经备案的房屋租赁凭证(如无法提供备案租赁凭证,出具无法备案的情况说明)、租金支付凭证和发票(验原件,收复印件),或自有用房证明文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 口 |
| 9.提供深圳市内10家(含)以上直营门店的营业执照(验原件,收复印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的连锁机构总部与直营门店隶属关系截图; | 口| | |
| 10.开设装修投入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格式参见第七部分《项目专项审计报告提纲》)、相关合同、支付凭证、发票(验原件,收复印件); | 口| | |
| (五) | 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 口 | |
| 其他说明 || | |
| 注:所有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A4纸双面打印,编制页码,胶装成册,每页需加盖单位公章,每份材料需加盖骑缝章。 || | |
第二节支持商贸企业快速发展
一、政策内容
(一)批发企业快速发展支持。对年销售额10(含)-50亿元、50(含)
-100亿元、100(含)亿元以上的批发企业,上年度销售额增长20%(含)以上的,给予50万元、200万元、400万元奖励。
(二)零售企业快速发展支持。对年销售额1(含)-5亿元、5(含)
-10亿元、10(含)亿元以上的零售企业,上年度销售额增长20%(含)以上的,给予50万元、200万元、400万元奖励。
(三)住宿企业快速发展支持。对年销售额 2000(含)-5000万元、
5000(含)万元-1亿元、1(含)亿元以上的住宿企业,上年度销售额增长20%(含)以上的,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励。
(四)餐饮企业快速发展支持。对年销售额 1000(含)-2000万元、
2000(含)-3000万元、3000(含)万元以上的餐饮企业,上年度销售额增长20%(含)以上的,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励。
(五)制造业企业销售公司新设支持。对坪山区制造业企业上年度在区内新设立的销售公司,销售额超过1亿元的部分按0.5%,给予单个企业最高200万元奖励。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
〔2021〕2号)
(二)《深圳市坪山区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资金支持措施》(深坪府办规〔2021〕2号)
三、申报条件
(一)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单位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注册地、统计地、纳税地均在坪山区,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
2.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资助:
1.近三年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暂扣许可证书、吊销许可证、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4.同一事项已获得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
5.被列入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资助方式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五、所需材料自查单
| 序号 | | 材料名称 | 是否提供 |
| ------ | -------- | ------------------------------------------------------------ | -------- |
| (一) | 基础材料 | 1.《支持商贸业发展类—支持商贸企业快速发展专项资助项目申请表》 | 口 |
| ||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新版,验原件,收复印件); | 口 |
| ------------------------------------------------------------ | ---------------------------- | ------------------------------------------------------------ | ---- |
|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口| | |
| 4.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 2021年度纳税证明;| 口| | |
| 5.年度累计获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资助50万元(含)以上的三年内不得搬离的承诺函原件(格式参见第七部分《承诺函(通用版)》); | 口| | |
| 6.税务系统打印的 2020、2021年度所属期12月1日至12月31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 口| | |
| (二) | 申请第五款资助的还需同时提供 | 7.制造业企业与销售公司关系证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 | 口 |
| (三) | 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 口 | |
| 其他说明 || | |
| 注:所有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A4纸双面打印,编制页码,胶装成册,每页需加盖单位公章,每份材料需加盖骑缝章。 || | |
第三节支持商业特色化发展
一、政策内容
(一)特色商贸活动支持。企业参与“坪山乐购节”促消费活动产生
的宣传推广等费用,获得市级促消费活动资助的,按市级资助金额100%,给予单个企业最高100万元配套资助。
(二)特色商业评选支持。鼓励打造具有鲜明坪山特色、坪山元素的
消费品牌。对获评“坪山手信”“坪山老字号”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
3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
〔2021〕2号)
(二)《深圳市坪山区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资金支持措施》(深坪府办规〔2021〕2号)
三、申报条件
(一)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单位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注册地、统计地、纳税地均在坪山区,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
2.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资助:
1.近三年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暂扣许可证书、吊销许可证、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4.同一事项已获得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
5.被列入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申报第二款资助的,对获得“坪山手信”“坪山老字号”企业的资助可不受上一年度在坪山区纳税贡献的限制。
四、资助方式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五、所需材料自查单
| 序号 | 材料名称| 是否提供 | |
| ------------------------------------------------------------ | ---------------------------- | ------------------------------------------------------------ | ---- |
| (一) | 基础材料| 1.《支持商贸业发展类—支持商业特色化发展专项资助项目申请表》; | 口 |
|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新版,验原件,收复印件); | 口| | |
|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口| | |
| 4.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 2021年度纳税证明;| 口| | |
| 5.年度累计获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资助50万元(含)以上的三年内不得搬离的承诺函原件(格式参见第七部分《承诺函(通用版)》); | 口| | |
| (二) | 申请第一款资助的还需同时提供 | 6.市级资助相关证明文件、收款凭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 口 |
| (三) | 申请第二款资助的还需同时 | 7.“坪山手信”“坪山老字号”的获奖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 口 |
| | 提供| | |
| ------------------------------------------------------------ | ------------------------ | ---- | ---- |
| (四) | 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 口 | |
| 其他说明 || | |
| 注:所有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A4纸双面打印,编制页码,胶装成册,每页需加盖单位公章,每份材料需加盖骑缝章。 || | |
#### 第四章支持专业服务业发展
第一节支持专业服务业集聚发展
一、政策内容
(一)专业服务业机构落户支持。集聚和培育会计审计与咨询服务、法律服务、人力资源服务、供应链管理服务、信用服务等专业服务机构,大力吸引全球顶尖和全国优秀的专业服务机构落户。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专业服务机构择一申请以下奖励。
1.对纳入 GaWC175最新名单的国际专业服务机构,在坪山区设立法人机构、合伙机构、分支机构的,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
2.对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国百强会计师事务所将注册地迁至坪山区的,给予3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在坪山区新设立分支机构的,给予
1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
3.对新迁入的广东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广东省综合百强会计师事务所,
将注册地迁至坪山区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在坪山区新设立分支机构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
4.对上年度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收入不低于500万元的,按上年度营业收入3%,给予最高2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
5.对上年度新设立的人力资源服务、供应链管理服务、信用服务机构,
营业收入不低于 1000万元的,按上年度营业收入3%,给予最高2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
(二)专业服务业楼宇建设支持。对获得市级认定的专业服务业楼宇(园区),给予业主(或经业主认可的合法代理方)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市级专业服务专业楼宇(园区)运营奖励的,按市级奖励金额50%,给予最高50万元配套奖励。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
〔2021〕2号)
(二)《深圳市坪山区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资金支持措施》(深坪府办规〔2021〕2号)
(三)申报条件
(一)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单位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注册地、统计地、纳税地均在坪山区,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
2.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资助:
1.近三年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暂扣许可证书、吊销许可证、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
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4.同一事项已获得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
5.被列入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申请第一款资助的,可不受上一年度在坪山区的税收贡献限制,还需满足以下要求:
1.申请 GaWC175落户奖励的合伙机构、分支机构可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申请全国优秀机构落户奖励的,须入选由司法部最新发布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名单》或入选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最新发布的《国内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100强名单》,设立分支机构的可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3.申请广东省优秀机构落户奖励的,须入选广东省律师协会最新评选的“广东省优秀律师事务所”或入选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最新发布的《广东省会计师事务所排名综合评价前150名信息》前100名,设立分支机构的可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四)资助方式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五)所需材料自查单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是否提供 |
| ---------------------------------------------------- | -------- | ------------------------------------------------------------ | -------- |
| (一)| 基础材料 | 1.《支持专业服务业发展类—支持专业服务业集聚发展专项资助项目申请书》; | 口 |
|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新版,验原件,收复印件); | 口 | | |
|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口 | | |
| || 4.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 2021年度纳税证明;| 口 |
| ------------------------------------------------------------ | ---------------------------------- | ------------------------------------------------------------ | ---- |
| 5.年度累计获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资助50万元(含)以上的三年内不得搬离的承诺函原件(格式参见第七部分《承诺函(通用版)》); | 口| | |
| (二) | 申请第一款第1项资助的还需同时提供 | 6.GaWC175家名单中的专业服务机构与申报单位的关联关系证明; | 口 |
| (三) | 申请第一款第2项资助的还需同时提供 | 7.获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国百强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证明材料;新设立分支机构申请的还需提供优秀事务所或百强事务所与分支机构的隶属关系证明; | 口 |
| (四) | 申请第一款第3项资助的还需同时提供 | 8.获评广东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广东省综合百强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证明材料;新设立分支机构申请的还需提供优秀事务所或百强事务所与分支机构的隶属关系证明; | 口 |
| (五) | 申请第一款第4项资助的还需同时提供 | 9.2021年度所属期1月1日至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 口 |
| (六) | 申请第一款第5项资助的还需同时提供 | 10.2021年度所属期1月1日至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 口 |
| (七) | 申请第二款资助的还需同时提供 | 11.申请市级认定奖励的,提供市级认定文件、如非业主申请的,还提供是业主认可的合法代理方的证明文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 口 |
| 12.申请市级运营奖励的,提供市级资助证明文件、收款凭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 口| | |
| (八) | 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 口 | |
| 其他说明 || | |
| 注:所有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A4纸双面打印,编制页码,胶装成册,每页需加盖单位公章,每份材料需加盖骑缝章。 || | |
第二节支持专业服务机构壮大发展
一、政策内容
(一)专业服务业机构规模化发展支持。上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及首次达到 1000万元的人力资源服务、供应链管理服务、信用服务等机构,分别给予10万元和2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专业服务业机构高成长发展支持。对上年度营业收入500万元
(含)以上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及营业收入 1000万元(含)以上的人力资源服务、供应链管理服务、信用服务等机构,营业收入增速达到20%(含)以上的,按上年度营业收入3%,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三)专业服务人才发展支持。对拥有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律师执业证等专业资格证书的人才,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给予2万元一次性资助。
1.年龄在35周岁(含)以下,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
2.于 2020年1月1日后在坪山区专业服务业机构开始执业,且连续执业12月(含)以上。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
〔2021〕2号)
(二)《深圳市坪山区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资金支持措施》(深坪府办规〔2021〕2号)
三、申报条件
(一)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单位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注册地、统计地、纳税地均在坪山区,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
2.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
(二)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个人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遵纪守法,近三年无犯罪记录。
2.至申请时仍满足专项资金政策的要求。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资助:
1.近三年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暂扣许可证书、吊销许可证、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4.同一事项已获得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
5.被列入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申请第三款资助的,相关人才须为坪山区全职从业人员,且在坪山区专业服务业机构连续缴纳社保12个月以上,由所在专业服务业机构统一申报。
四、资助方式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五、所需材料自查单
| 序号 | 材料名称| 是否提供 | |
| ------------------------------------------------------------ | ---------------------------- | ------------------------------------------------------------ | ---- |
| (一) | 基础材料| 1.《支持专业服务业发展—支持专业服务业机构壮大发展专项资助项目申请书》; | 口 |
|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新版,验原件,收复印件); | 口| | |
|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口| | |
| 4.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 2021年度纳税证明;| 口| | |
| 5.年度累计获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资助50万元(含)以上的三年内不得搬离的承诺函原件(格式参见第七部分《承诺函(通用版)》); | 口| | |
| (二) | 申请第一款资助的还需同时提供 | 6.自纳税之日起至 2021年度所属期1月1日至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 口 |
| (三) | 申请第二款资助的还需同时提供 | 7.2021年度所属期1月1日至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 口 |
| (四) | 申请第三款资助的还需同时提供 | 8.执业人才的专业资格证书、身份证、学历证书、与服务业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验原件,收复印件),社保缴纳证明,企业承诺将奖励资金给予个人的承诺函(格式参见第七部分《承诺函(申请个人奖励项目专用)》)。 | 口 |
| (五) | 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 口 | |
| 其他说明 || | |
| 注:所有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A4纸双面打印,编制页码,胶装成册,每页需加盖单位公章,每份材料需加盖骑缝章。 || | |
第三节支持法律服务实体经济
一、政策内容
(一)公益法律服务支持。鼓励坪山区法律服务机构面向区内企业提供普法、商事调解、人民调解或“法治体检”等公益法律服务。对上年度服务区内企业30家(含)以上,或者帮助企业化解矛盾纠纷、挽回损失或者获得重大利益累计500万元(含)以上的,由区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细则进行评定后,给予单个法律服务机构最高5万元奖励。本条款每年度奖励总额最高50万元。
(二)法律服务机构用房场地支持。
1.对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给予最长三年的办公用房租金资助,具体资助标准如下:
(1)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广东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将注册地迁入坪山区或者新设立分支机构,按照上年度实际支付租金50%,给予每年最高200万元资助;
(2)租赁坪山区社会物业作为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的律师事务所,拥有执业律师人数15人(含)-30人、30人(含)-50人、50人(含)以上的,分别按照上年度实际支付租金20%、30%、50%,给予每年最高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资助。
2.对入驻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的律师事务所、商事调解机构、鉴定机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仲裁机构等法律服务机构,提供场地支持,具体入驻标准由区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二、设定依据(一)《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
〔2021〕2号)
(二)《深圳市坪山区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资金支持措施》(深坪府办规〔2021〕2号)
三、申报条件
(一)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单位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注册地、统计地、纳税地均在坪山区,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
2.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资助:
1.近三年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暂扣许可证书、吊销许可证、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4.同一事项已获得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
5.被列入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申报第一款资助的,由坪山区司法行政部门评定并受理审核,可不受上一年度在坪山区的税收贡献限制。
(四)申请第二款第1、2项资助的,设立的分支机构可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执业律师须在坪山区缴纳社保,两项租金补贴不得重复申请。
四、资助方式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五、所需材料自查单
| 序号 | 材料名称| 是否提供 | |
| ------------------------------------------------------------ | -------------------------------------------- | ------------------------------------------------------------ | ---- |
| (一) | 基础材料| 1.《支持专业服务业发展类—支持法律服务实体经济专项资助项目申请书》; | 口 |
|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新版,验原件,收复印件); | 口| | |
|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口| | |
| 4.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 2021年度纳税证明;| 口| | |
| 5.年度累计获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资助50万元(含)以上的三年内不得搬离的承诺函原件(格式参见第七部分《承诺函(通用版)》); | 口| | |
| (二) | 申请第二款第1项第(1)条资助的还需同时提供 | 6.获得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广东省优秀律师事务所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房屋租赁合同、2021年度租金发票和支付凭证(验原件,收复印件);新设立分支机构的,需提供分支机构与优秀律师事务所的隶属关系证明; | 口 |
| 7.所租赁用房租用期内不对外出租的承诺函(格式内容见第七部分《承诺函(申请“法律服务机构用房场地支持”专用)。 | 口| | |
| (三) | 申请第二款第1项第(2)条资助的还需同时提供 | 8.执业律师清单、执业律师的律师执业证书、事务所与执业律师签订的劳动合同、房屋租赁合同、2021年度租金发票和支付凭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 口 |
| 9.所租赁用房租用期内不对外出租的承诺函(格式内容见第七部分《承诺函(申请“法律服务机构用房场地支持”专用)。 | 口| | |
| (四) | 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口 | |
| 其他说明 |
| ------------------------------------------------------------ |
| 注:所有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A4纸双面打印,编制页码,胶装成册,每页需加盖单位公章,每份材料需加盖骑缝章。 |
第四节支持粤港澳大湾区法律服务合作
一、政策内容
(一)联营律所设立支持。对香港、澳门地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在坪山区设立联营律师事务所(含分所)并开展实际经营的,设立满一年后给予50万元一次性资助。
(二)港澳律师内地执业支持。对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通过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取得内地执业资质且在坪山区连续执业12个月(含)以上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资助。
(三)双证律师执业支持。对取得香港或澳门法律执业资质的内地法律执业者,在坪山区连续执业12个月(含)以上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资助。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
〔2021〕2号)
(二)《深圳市坪山区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资金支持措施》(深坪府办规〔2021〕2号)
三、申报条件
(一)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单位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注册地、统计地、纳税地均在坪山区,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
2.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二)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个人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遵纪守法,近三年无犯罪记录。
2.至申请时仍满足专项资金政策的要求。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资助:
1.近三年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暂扣许可证书、吊销许可证、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4.同一事项已获得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
5.被列入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申请第一款资助的,可不受上一年度在坪山区的税收贡献限制,设立分所的可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五)申请第二、三款资助的,由所在律师事务所统一申报。
四、资助方式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五、所需材料自查单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是否提供 | |
| ------ | -------- | ------------------------------------------------------------ | ---- |
| (一) | 基础材料 | 1.《支持专业服务业发展类—支持粤港澳大湾区法律服务合作专项资助项目申请书》; | 口 |
| ||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新版,验原件,收复印件); | 口 |
| ------------------------------------------------------------ | ---------------------------- | ------------------------------------------------------------ | ---- |
|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口| | |
| 4.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 2021年度纳税证明;| 口| | |
| 5.年度累计获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资助50万元(含)以上的三年内不得搬离的承诺函原件(格式参见第七部分《承诺函(通用版)》); | 口| | |
| (二) | 申请第一款资助的还需同时提供 | 6.香港或澳门地区律师事务所、内地律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及联营设立律师事务所或分所的相关证明文件,联营律所或分所的业务合同或营业收入专项审计报告(验原件,收复印件); | 口 |
| (三) | 申请第二款资助的还需同时提供 | 7. 香港或澳门法律执业资质证明、内地执业资质证明、与坪山区专业服务业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验原件,收复印件)、社保缴纳证明、专业服务机构承诺将奖励资金给予个人的承诺函(格式参见第七部分《承诺函(申请个人奖励项目专用)》)。 | 口 |
| (四) | 申请第三款资助的还需同时提供 | 8. 香港或澳门法律执业资质证明、内地律师执业资格证、与坪山区专业服务业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验原件,收复印件)、社保缴纳证明、专业服务机构承诺将奖励资金给予个人的承诺函(格式参见第七部分《承诺函(申请个人奖励项目专用)》)。 | 口 |
| (五) | 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 口 | |
| 其他说明 || | |
| 注:所有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A4纸双面打印,编制页码,胶装成册,每页需加盖单位公章,每份材料需加盖骑缝章。 || | |
#### 第五章支持会展业发展
第一节支持会展业集聚发展
一、政策内容
(一)会展企业落户支持。对新落户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年度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的会展企业,按其落户首年会展营业收入3%,给予最高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会展企业成长支持。对上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的会展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和2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品牌展会展览集聚支持。
1.对在坪山区举办的获得国际展览业协会(UFI)认证的展会、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CA)认证的会议,分别给予承办方15万元、10万元一次性资助。
2.对在坪山区举办并首次获得深圳市会展主管部门认定的品牌展会,给予展会承办方50万元一次性资助。
3.对获得国际展览业协会(UFI)、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CA)认证的坪山区会展机构,给予50万元一次性资助。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
〔2021〕2号)
(二)《深圳市坪山区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资金支持措施》(深坪府办规〔2021〕2号)
三、申报条件
(一)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注册地、统计地、纳税地均在坪山区,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
2.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资助:
1.近三年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暂扣许可证书、吊销许可证、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4.同一事项已获得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
5.被列入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申报第一款资助的,营业收入按落户年度的全年营收计算,资助金额不受上一年度在坪山区的税收贡献限制;
(四)申请第三款1、2项资助的,可不受注册地、统计地、纳税地限制。
四、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五、所需材料自查单
| 序号 | 材料名称| 是否提供 | |
| ------------------------------------------------------------ | -------------------------------------- | ------------------------------------------------------------ | ---- |
| (一) | 基础材料| 1.《支持会展业发展类—支持会展业集聚发展专项资助项目申请书》; | 口 |
|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新版,验原件,收复印件); | 口| | |
|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口| | |
| 4.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 2021年度纳税证明;| 口| | |
| 5.年度累计获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资助50万元(含)以上的三年内不得搬离的承诺函原件(格式参见第七部分《承诺函(通用版)》); | 口| | |
| (二) | 申请第一款资助的还需同时提供 | 6.2021年度所属期1月1日至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 口 |
| 7.2021年度会展营业收入的专项审计报告;| 口| | |
| (三) | 申请第二款资助的还需同时提供 | 8.自纳税之日起至 2021年度所属期1月1日至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 口 |
| (四) | 申请第三款第1、3项资助的还需同时提供 | 9.国际展览业协会(UFI)认证证书、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CA)认证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展会举办情况的文字资料和照片; | 口 |
| (五) | 申请第三款第2项资助的还需同时提供 | 10.深圳市会展主管部门品牌展会认定的相关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展会举办情况的文字资料和照片。 | 口 |
| (六) | 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口 | |
| 其他说明 || | |
| 注:所有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A4纸双面打印,编制页码,胶装成册,每页需加盖单位公章,每份材料需加盖骑缝章。 || | |
第二节支持专业展览、会议和赛事
一、政策内容
(一)重点产业展览支持。对经区政府备案的单日展览面积达到 3500平方米且符合区重点产业方向的专业展览,按实际展览时间,给予承办单位每天每平方米5元的综合资助,单届展览最高资助30万元,资助总计不超过3届。每家承办单位每年最高资助60万元。
(二)重点产业会议和赛事支持。
1.对区级以上政府支持的国际性、全国性重点产业会议或赛事,经区政府备案,按会议实际投入费用50%,给予会议承办单位最高100万元资助。
2.对由市区政府主导、区产业主管部门参与且邀请10位(含)以上专
家的重点产业研讨会,经区产业主管部门备案,按活动实际支出费用50%,给予主办单位最高20万元资助,单个机构每年最高资助50万元。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
〔2021〕2号)
(二)《深圳市坪山区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资金支持措施》(深坪府办规〔2021〕2号)
三、申报条件
(一)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资助:
1.近三年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暂扣许可证书、吊销许可证、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4.同一事项已获得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
5.被列入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申请企业或机构不受注册地、统计地、纳税地限制,资助金额不受上一年度在坪山区的税收贡献限制;
(四)申请第二款的,国际性会议须为经市外事局备案的国际性会议
(不少于3个国家);全国性会议主办单位须为国家级协会、学会。
四、资助方式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五、所需材料自查单
| 序号| 材料名称 | 是否提供 | |
| ---------------------------------------------------- | -------- | ------------------------------------------------------------ | ---- |
| (一)| 基础材料 | 1.《支持会展业发展类——支持专业展览、会议和赛事专项资助项目申请书》; | 口 |
|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新版,验原件,收复印件); | 口 | | |
|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口 | | |
| || 4.坪山区企业需提供年度累计获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资助50万元(含)以上的三年内不得搬离的承诺函原件(格式参见第七部分《承诺函(通用版)》); | 口 |
| ------------------------------------------------------------ | ----------------------------------- | ------------------------------------------------------------ | ---- |
| (二) | 申请第一款资助的还需同时提供 | 5.展会场馆租赁合同、租金支付凭证、场馆租金发票(验原件,收复印件),以及展会举办情况的文字资料和每天每场次的现场照片,经区政府备案的相关证明; | 口 |
| (三) | 申请第二款第1项资助的还需同时提供 | 6.实际投入费用的专项审计报告,合同、发票、支付凭证(验原件,收复印件),会议或赛事举办情况的文字资料和照片,经区政府备案的相关证明,国际性会议还需提供经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备案的文件; | 口 |
| (四) | 申请第二款第2项资助的还需同时提供 | 7.实际支出费用的专项审计报告,合同、发票、支付凭证(验原件,收复印件),产业研讨会举办情况的文字资料和照片,经产业主管部门备案的相关证明,市区政府主导、区产业主管部门参与且10位(含)以上专家参与的相关证明。 | 口 |
| (五) | 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 口 | |
| 其他说明 || | |
| 注:所有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A4纸双面打印,编制页码,胶装成册,每页需加盖单位公章,每份材料需加盖骑缝章。 || | |
#### 第六章支持工业设计发展
第一节支持工业设计创新发展
一、政策内容
(一)工业设计机构建设支持。
1.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按市级资助金额50%,给予最高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配套资助。
2.对经认定的国家级、市级工业设计研究院,按市级资助金额30%,给予最高900万元、600万元配套资助。
(二)工业设计获奖支持。对上年度获得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广东省“省长杯”工业设计奖、IDEA 奖、GMARK 奖等知名工业设计奖项的企业或个人,按市级资助金额50%,给予单个企业或个人每年最高25万元奖励。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
〔2021〕2号)
(二)《深圳市坪山区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资金支持措施》(深坪府办规〔2021〕2号)
三、申报条件
(一)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注册地、统计地、纳税地均在坪山区,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
2.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
(二)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个人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遵纪守法,近三年无犯罪记录。
2.至申请时仍满足专项资金政策的要求。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资助:
1.近三年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暂扣许可证书、吊销许可证、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4.同一事项已获得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
5.被列入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申请第一款资助的,市区资助合计不超过实际投入总额。
(五)申请第二款个人资助的,由所在企业或相关机构统一申报。
四、资助方式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五、所需材料自查单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是否提供 | |
| ------ | -------- | ------------------------------------------------------------ | ---- |
| (一) | 基础材料 | 1.《支持工业设计发展类—支持工业设计创新发展专项资助项目申请书》; | 口 |
| ||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新版,验原件,收复印件); | 口 |
| ------------------------------------------------------------ | ----------------------------------- | ------------------------------------------------------------ | ---- |
|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口| | |
| 4.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 2021年度纳税证明;| 口| | |
| 5.年度累计获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资助50万元(含)以上的三年内不得搬离的承诺函原件(格式参见第七部分《承诺函(通用版)》); | 口| | |
| (二) | 申请第一款第1项资助的还需同时提供 | 6.国家级、省级或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文件、市级资助相关证明文件、收款凭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 口 |
| (三) | 申请第一款第2项资助的还需同时提供 | 7.国家级、市级工业设计研究院的认定文件、市级资助相关证明文件、收款凭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 口 |
| (四) | 申请第二款资助的还需同时提供 | 8.2021年度获奖证书及作品简介,市级资助相关证明文件、收款凭证(验原件,收复印件),申请个人奖励的,还需提供与企业或相关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验原件,收复印件),社保缴纳证明、企业承诺将奖励资金给予个人的承诺函(格式参见第七部分《承诺函(申请个人奖励项目专用)》)。 | 口 |
| (五) | 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 口 | |
| 其他说明 || | |
| 注:所有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A4纸双面打印,编制页码,胶装成册,每页需加盖单位公章,每份材料需加盖骑缝章。 || | |
第二节支持工业设计耦合发展
一、政策内容
(一)工业设计与制造业耦合支持。对制造业企业实施的工业设计引领创新与转化应用项目,按市级资助金额20%,给予最高100万元配套资助。
(二)工业设计服务小微企业支持。对中小微制造企业实施的产品差异化、品牌个性化等增强核心竞争力的工业设计应用项目,按市级资助金额50%,给予最高15万元配套资助。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
〔2021〕2号)
(二)《深圳市坪山区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资金支持措施》(深坪府办规〔2021〕2号)
三、申报条件
(一)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注册地、统计地、纳税地均在坪山区,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
2.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资助:
1.近三年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暂扣许可证书、吊销许可证、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4.同一事项已获得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
5.被列入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资助方式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五、所需材料自查单
| 序号 | 材料名称| 是否提供 | |
| ------------------------------------------------------------ | -------------------------------- | ------------------------------------------------------------ | ---- |
| (一) | 基础材料| 1.《支持工业设计发展类—支持工业设计耦合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 | 口 |
|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新版,验原件,收复印件); | 口| | |
|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口| | |
| 4.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 2021年度纳税证明;| 口| | |
| 5.年度累计获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资助50万元(含)以上的三年内不得搬离的承诺函原件(格式参见第七部分《承诺函(通用版)》); | 口| | |
| (二) | 申请第一、二款资助的还需同时提供 | 6.获得市级相关资助的证明文件和收款凭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 口 |
| (三) | 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 口 | |
| 其他说明 || | |
| 注:所有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A4纸双面打印,编制页码,胶装成册,每页需加盖单位公章,每份材料需加盖骑缝章。 || | |
#### 第七章支持服务贸易发展
第一节支持保税服务发展
一、政策内容
(一)保税维修支持。对保税维修货物进口货值额首次达到 1000万美金(含)以上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给予15万元一次性资助。
(二)通关查验支持。对在坪山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通关查验合规的区内企业,产生的查验吊装、移位、仓储费用进行全额资助。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
〔2021〕2号)
(二)《深圳市坪山区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资金支持措施》(深坪府办规〔2021〕2号)
三、申报条件
(一)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注册地、统计地、纳税地均在坪山区,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
2.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资助:
1.近三年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暂扣许可证书、吊销许可证、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4.同一事项已获得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
5.被列入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申请本节资助的企业,资助金额不受上年度区级财力贡献限制。
(四)申请第一款资助的,注册地须在坪山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
四、资助方式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五、所需材料自查单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是否提供 | |
| ------------------------------------------------------------ | -------------------- | ------------------------------------------------------------ | ---- |
| (一) | 基础材料 | 1.《支持服务贸易发展类—支持保税服务发展资助专项项目申请书》; | 口 |
|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新版,验原件,收复印件); | 口| | |
|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口| | |
| 4.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 2021年度纳税证明;| 口| | |
| 5.年度累计获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资助50万元(含)以上的三年内不得搬离的承诺函原件(格式参见第七部分《承诺函(通用版)》); | 口| | |
| (二) | 申请第一款资助需提供 | 6.保税维修货物进口的合同、货物进口清关证明(如进口货物报关单,验原件,收复印件); | 口 |
| (三) | 申请第二款资助需提供 | 7.2021年查验费用明细表(格式参见第七部分《2021年查验费用明细表》)、2021年在坪山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通关查验费用凭证(发票、作业清单、银行付款单据)、海关查验单和相对 | 口 |
| || 应的报关单(验原件,收复印件)。 | |
| ------------------------------------------------------------ | ------------------------ | -------------------------------- | ---- |
| (四) | 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 口| |
| 其他说明 | | | |
| 注:所有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A4纸双面打印,编制页码,胶装成册,每页需加盖单位公章,每份材料需加盖骑缝章。 | | | |
第二节支持产业综合平台建设
一、政策内容
鼓励企业在综合保税区建设服务生物医药、新一代信息技术或新能源汽车等产业的综合服务平台。对为企业提供保税研发、保税存储、检验检测、进出口服务等综合服务的平台,实际建设投入金额30万元(含)以上的,按平台实际建设投入金额50%,给予最高50万元一次性资助。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
〔2021〕2号)
(二)《深圳市坪山区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资金支持措施》(深坪府办规〔2021〕2号)
三、申报条件
(一)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注册地、统计地、纳税地均在坪山区,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
2.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资助:
1.近三年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暂扣许可证书、吊销许可证、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4.同一事项已获得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
5.被列入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资助方式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五、所需材料自查单
| 序号 | 材料名称| 是否提供 | |
| ------------------------------------------------------------ | ------------------------ | ------------------------------------------------------------ | ---- |
| (一) | 基础材料| 1.《支持服务贸易发展类—支持产业综合平台建设专项资助项目申请书》; | 口 |
|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新版,验原件,收复印件); | 口| | |
|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口| | |
| 4.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 2021年度纳税证明;| 口| | |
| 5.年度累计获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资助50万元(含)以上的三年内不得搬离的承诺函原件(格式参见第七部分《承诺函(通用版)》); | 口| | |
| (二) | 申请本项资助还需同时提供 | 6.平台建设投入费用的专项审计报告(含平台建设投入清单,格式参见第七部分《项目专项审计报告提纲》)、相关合同、发票、支付凭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 口 |
| 7.平台为企业提供保税研发、保税存储、检验检测、进出口服务等综合服务的相关合同; | 口| | |
| 8.平台介绍材料。| 口| | |
| (三) | 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 口 | |
| 其他说明 || | |
| || | |
注:所有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A4纸双面打印,编制页码,胶装成册,每页需加盖单位公章,每份材料需加盖骑缝章。
第三节支持服务贸易发展
一、政策内容
对纳入国家商务部统计平台的服务贸易企业,上年度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达到500万美元(含)以上的,按进出口交易额1%,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
〔2021〕2号)
(二)《深圳市坪山区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资金支持措施》(深坪府办规〔2021〕2号)
三、申报条件
(一)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注册地、统计地、纳税地均在坪山区,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且属于服务贸易企业。
2.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资助:
1.近三年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暂扣许可证书、吊销许可证、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4.同一事项已获得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
5.被列入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企业提供的服务贸易合同需与商务部统计平台上一致,对应的收付款凭证时间需为 2021年,且原则上收付款时间和金额需与系统一致
(汇差等原因除外)。资金审核时采用的汇率为合同执行日的汇率,即收付款当天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数据,若当天无数据,则取最近一日公布的数据。
四、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五、所需材料自查单
| 序号 | 材料名称| 是否提供 | |
| ------------------------------------------------------------ | ------------------------ | ------------------------------------------------------------ | ---- |
| (一) | 基础材料| 1.《支持服务贸易发展类—支持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助项目申请书》; | 口 |
|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新版,验原件,收复印件); | 口| | |
|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口| | |
| 4.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 2021年度纳税证明;| 口| | |
| 5.年度累计获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资助50万元(含)以上的三年内不得搬离的承诺函原件(格式参见第七部分《承诺函(通用版)》); | 口| | |
| (二) | 申请本项资助还需同时提供 | 6.服务贸易进出口业绩的合法证明材料(复印件),包括企业年度收、付汇记录(可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截图打印)或其他有效收、付汇凭证;经商务部业务系统统 | 口 |
| || 一平台审查通过的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数据(截图打印)、收付汇合同(合同为外文的,需翻译为中文)、银行回单。 | |
| ------------------------------------------------------------ | ------------------------ | ------------------------------------------------------------ | ---- |
| (三) | 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 口 | |
| 其他说明 || | |
| 注:所有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A4纸双面打印,编制页码,胶装成册,每页需加盖单位公章,每份材料需加盖骑缝章。 || | |
# ★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
#### 第八章服务业创新型产业用房
一、政策内容
对服务业企业(机构)租赁的社会类创新型产业用房给予资助,创新型产业用房租赁企业(机构)资助额度应为同片区同档次产业用房租金市场指导价格的30%—70%,具体资助额度参照《深圳市坪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创新型产业用房租金资助标准》执行。每家企业(机构)每年获得租金资助不超过500万元,并按照《深圳市坪山区关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及其配套文件有关规定实施。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
〔2021〕2号)
(二)《深圳市坪山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实施细则》(深坪府办规
〔2019〕2号)三、申报条件
社会类创新型产业用房,是指产权归属于社会企业,且在产权方同意且满足产业发展导向前提下,纳入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的产业用房。坪山区创新型产业用房以产业为导向,凡符合政策中产业类别并满足工业产值等条件
的企业,租赁产业用房的,该产业用房即可享受创新型产业用房的资助。
服务业企业(机构),是指金融业、供应链管理、科技信息服务业、现
代物流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商贸流通业、商务会展业、休闲旅游业、社会组织及经市、区认定的总部类企业等。(一)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机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坪山区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注册地、纳税地“二地”合一的独立法人,且属于坪山区鼓励类和允许类产业的企业。
2.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
(二)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机构)还应符合以下营业收入贡献门槛:
按建筑面积计算上年度营业收入贡献不低于 15000元/m²。
同一申报主体在不同区域租赁的社会类自用创新型产业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按不同区域的产业用房租金市场指导价格享受租金资助,合并计算后不超过最高限额。产业用房租金市场指导价格参考 2020年度同片区、同档次产业用房租金基准价为依据给予补贴。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资助:
1.近三年因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暂扣许可证书、吊销许可证、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4.同一事项已获得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
5.被列入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五、所需材料自查单
| 序号 | 材料名称| 是否提供 | |
| ------------------------------------------------------------ | -------------------------------- | ------------------------------------------------------------ | ---- |
| (一) | 基础材料| 1.《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类—服务业企业专项资助项目申请书》; | 口 |
| 2.企业营业执照或社会组织登记证书复印件(三证合一新版,验原件收复印件); | 口| | |
|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口| | |
| 4.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 2021年度纳税证明;| 口| | |
| 5.年度累计获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扶持50万元(含)以上的三年内不得搬离的承诺函原件(格式参见第七部分《承诺函(通用版)》); | 口| | |
| (二) | 申请资助还需同时提供 | 6.2020-2021年度所属期1月1日至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 口 |
| 7.提供与出租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及经备案的房屋租赁凭证、2021年度租金支付凭证、发票(验原件收复印件),租赁产业用房信息明细表(格式参见第七部分《租赁用房信息明细表》),无法提供经备案的房屋租赁凭证的,需出具无法备案的情况说明材料及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文件。 | 口| | |
| (三) | 审核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 口 | |
| 其他说明 || | |
| 注:所有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A4纸双面打印,编制页码,胶装成册,每页需加盖单位公章,每份材料需加盖骑缝章。 || | |
# 第六部分经济发展专项资助政策及相关文件
# (一)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抢抓粤港澳大湾区和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双区驱动”
重大历史机遇,充分发挥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产业导向和激励作用,全面加快建设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的创新坪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18〕120号)、《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坪
山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类别】
本办法所称的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列入区财政预算安排,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作为主管部门,用于支持坪山区实体经济发展的
资金。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各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应职能。
第三条【审核与资助方式】
专项资金审核采取核准制,以无偿资助的方式执行。
第四条【预算管理】
专项资金按规定实行预算管理。
(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当年专项资金申报和受理情况,编制专项资金年度支出计划,据实申报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二)区财政局根据专项资金需求,结合区级财力安排资金,并纳入区工业
和信息化局年度部门预算。(三)专项资金内不同资助类别的资金额度,可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按实际需求和使用情况,在专项资金预算额度内统筹调剂,并报区财政局备案。
#### 第二章管理职责和分工第五条【主管部门职责】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是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其职责是:
(一)制定专项资金资助政策及申报指南。
(二)受理和审核专项资金申请。
(三)编制年度专项资金支出计划,申报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四)与申请对象签订专项资金资助合同。(五)根据下达的资助计划拨付专项资金。
(六)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
(七)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并配合区财政局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八)负责专项资金的信息发布(涉密信息除外)。
(九)负责追回有关专项资金。
第六条【财政部门职责】
区财政局是专项资金保障与监督部门,其职责是:
(一)保障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资金需求。
(二)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七条【审计部门职责】
区审计局按照工作职责,依法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八条【其他部门职责】区统计部门配合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核查企业提供的统计报表等相关数据及企业的统计地情况,配合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区税务部门配合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核查相关税务数据,配合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坪山监管部门配合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核查工商注册相关事项,配合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区科技创新、区人力资源、区应急管理、区投资推广服务、区生态环境、区公安、区消防救援、驻区海关、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坪山分公司、区人民法院等区各相关部门、街道办、驻区单位,根据各自职能配合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核查相关事项。
#### 第三章资助对象和范围第九条【资助对象】
专项资金的资助对象原则上是在坪山区注册并合法经营的单位,及对坪山区
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第十条【资助条件】
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单位或个人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申请单位需满足的条件:
(一)注册地、统计地、纳税地均在坪山区,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专项资金政策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
(四)区政府及经济发展主管部门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的个人需满足的条件:
(一)遵纪守法,近三年无犯罪记录。(二)至申请时仍满足专项资金政策的要求。
(三)区政府及经济发展主管部门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不予资助情形】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或个人,专项资金不予资助:
(一)近三年因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二)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暂扣许可证书、吊销许可证、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三)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四)同一事项已获得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
(五)被列入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章受理与审核第十二条【项目受理】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是申请项目的受理部门,负责线上受理和纸质资料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资料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对象需补齐的资料。采取“分期核准、分期批复”的方式对申报项目进行处理,本年度受理和审
核上一年度的专项资金项目。第十三条【审核流程】
(一)形式审查。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线上受理的项目
进行形式审查。(二)资格初审。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区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所有申报项目提交的纸质材料进行资格初审。
(三)专项审核。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通过资格初审的项目申请材料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等方面进行专项审核和实地考察。
(四)联合会审。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和相关业务部门组成联合会审小组对项目进行复审,并确定专项资金拟资助计划。
(五)上会审定。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会审定专项资金拟资助计划,形成部门审核意见。
(六)结果公示。拟资助信息在区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资助计划提出异议的,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异议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有关结果反馈公示。
(七)监督检查。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邀请区统计、司法等部门及区人大、区政协的相关经济部门和企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听取关于专项资金拟资助计划情况的报告,并接受其质询、抽查、审核。涉及重大问题的,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八)资助计划下达。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下达专项资金资助计划。
(九)合同签订。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与资助对象签订专项资金资助合同。
(十)资金拨付。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资助计划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
####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第十四条【资金追回】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资金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予以追回:
(一)已发放资金经事后核实,存在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二)年度获得资助资金额度5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自签订资金资助
合同之日起三年内将注册地迁出坪山区的。
第十五条【资助上限】
专项资金对单个企业的资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该企业上一年度在坪山区的
财力贡献,专项资金政策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获资助单位职责】
获资助单位应自觉接受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及其授权委托机构、监督机构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按照相关部门要求及时报送项目申报及批复文件、项目绩效等相
关资料,履行配合开展实地考察、退回资金等相关义务。
第十七条【违规违纪违法处理】
与专项资金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认真履行职责,与受资助单位人员串通、弄虚作假的,由相关部门对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犯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
移送其他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社会监督】
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有权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依职责处理相关投诉,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十九条【绩效自评】
绩效自评由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委托专业机构,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和评价标准开展,形成的评价结果向区财政局报告。
(一)评价目的。通过对专项资金系列政策制定的科学性和执行的合规性进行全面评价,为调整优化政策、改进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和安排年度资金投入提供重要依据。
(二)评价内容。一是对政策制定的科学性进行评价,主要评价政策的引导
性、精准性、效益性,包括政策覆盖面、与主导产业匹配度、新兴产业集聚度、产业链补链强链、创新能力与品牌质量提升、产业生态优化、企业梯队构建、投入与产出效益等内容;二是对政策执行的合规性进行评价,包括监管制度的完善性、审核流程的规范性、资金发放的准确性、资金追回程序与工作人员的廉政性等内容。
(三)评价周期。绩效自评分为年度评价和三年阶段性评价;合规性评价每
年组织一次,科学性评价每三年组织一次。
####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资金控制】
(一)专项资金实行总额控制,年度拟资助金额超出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按资助项目占比进行等比例核减。
(二)同一主体的同一事项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资助。
第二十一条【政策衔接】
本办法施行前已申报专项资金的单位或个人,按照《坪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坪府办规〔2018〕15号)、《坪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坪山区促进社区集体经济产业转型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坪府办规〔2018〕9号)等文
件执行。本办法施行后申报专项资金的单位或个人,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解释部门】
本办法由坪山区人民政府授权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解释。
第二十三条【政策时效】本办法自 2021年6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4年12月31日。
# (二)深圳市坪山区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资金支持措施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宗旨】
为促进坪山区服务业提质增效,加快构筑先进制造业和高端服务业双轮驱动发展格局,现根据《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若干措施》(深府规〔2018〕 22号)《深圳市扶持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府规〔2018〕26号)《关于进一步促进工业设计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府办规〔2020〕6号)等规定和要求,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实施部门】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是本措施的实施部门,按照《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21〕2号)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条【支持对象】
申报主体原则上必须是注册地、统计地及纳税地均在坪山区,且属于金融业、
数字经济、商贸业、专业服务业、会展业、工业设计、服务贸易等领域企业,本
措施具体条款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二章支持金融业发展
第四条【支持金融业创新发展】
(一)专营机构或专业子公司支持。对商业银行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专营机构,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等专业子公司,以及基金业务外包服务等专业公司,按市级落户奖励金额50%,给予最高200万元一次性配套奖励。(二)地方金融机构支持。对在坪山区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的融资租赁、商业保理、融资担保、小额贷款等地方金融机构,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新型金融机构支持。对金融企业的全国性产品研发中心和创新实验室、全国性互联网业务中心、非金融支付服务机构、创新型网络金融机构、电商机构、互联网金融研发中心以及完善金融市场体系功能的专业法人机构等新型金融机构,按市级奖励金额50%,给予最高100万元一次性配套奖励。
(四)科技支行支持。对商业银行新设立的科技支行,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支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
鼓励在坪山区注册的股权投资机构对区内企业进行投资。上年度对区内企业累计完成投资额2亿元(含)以上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在此基础上每新增 2000万元投资额奖励15万元,同一机构每年最高奖励200万元。区属国企及区引导基金参股的股权投资机构除外。
第六条【设立金融突出贡献奖】
(一)金融贡献奖。对获得区政府表彰的服务于坪山区企业的金融机构,给予团队1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金融创新奖。对获得深圳市金融创新奖的坪山区机构和个人,按市级
奖励金额50%,给予最高50万元配套奖励。
#### 第三章支持数字经济发展
第七条【支持数字经济集聚发展】
(一)数字经济企业落户支持。数字经济主要包括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业及其与各行各业融合衍生出的新兴业态。
1.对新迁入的“中国互联网企业100强”或“中国软件业务收入前百家企业”,给予 10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两项认定同时满足时只奖励一项。
2.对在坪山区实缴资本金 2000万元(含)以上的数字经济企业,按实缴资本金额1%,给予最高3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奖励金额按企业首次达到上述标准时的实缴资本进行核定。
3.对获得股权投资机构投资的上年度新注册或新迁入的数字经济企业,获得单笔投资 1000万元以上的,按基金投入金额1%,给予最高3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
(二)数字经济专业园区建设支持。对建筑面积达到2万平方米(含)以上、入驻数字经济企业的年度纳统营业收入合计超过5亿元的专业园区,经区产业主管部门备案后,给予园区运营管理单位20万元一次性奖励。在此基础上,园区入驻数字经济企业年度纳统营业收入合计每增长1亿元,给予园区运营管理单位5万元奖励。单个园区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
第八条【支持数字经济壮大发展】
(一)数字经济企业规模化发展支持。对上年度首次纳统的数字经济企业,按营业收入3%,给予最高3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数字经济企业高成长发展支持。对规模以上数字经济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同比每增长 1000万元,给予1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300万元。高耗能企业除外。
第九条【支持数字经济核心技术攻关】
(一)数字经济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项目支持。对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信息安全、区块链等领域主要性能指标取得突破的新产品应用推广项目,按市级资助金额30%,给予最高100万元配套资助。
(二)数字经济创新中心建设支持。
1.鼓励企业、高校、科研院所面向信息技术应用创新、智能网联汽车、区块链、人工智能、信息安全等数字经济领域牵头组建创新中心。对上年度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的创新中心,给予最高6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建设资助。
2.支持区属国企按区政府要求承担数字产业创新中心运营任务,为坪山区企业创新发展提供服务。根据区政府审定的服务办法,按经专业审计机构确认的实际运营和服务费用,给予区属国企全额资助。
(三)高端软件产品与服务研发支持。
1.对获批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大型软件、操作系统、中间件、应用软件、信息消费等领域重点项目和示范项目的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资助。
2.对企业开发的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推广应用价值的首个版本软件产品或服务给予资助。以产品形式销售的,按该产品销售后1年内三个销售合同累计到账额(不低于50万元)的20%,给予最高50万元资助;以服务形式销售的,按新推出服务开始1年内销售额(到账额度不低于50万元)的20%,给予最高
50万元资助。
(四)数字化标准认证支持。对上年度取得 ITSS(信息技术服务标准)三级及以上认证、CMM/CMMI(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三级及以上认证、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经营许可、商用密码产品检测机构资质证书、PCI-DSS(支付卡行业数据安全标准)认证、国家密码管理局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机构资质的企业,按每个资质一次性资助30万元,给予单个企业最高150万元资助。
第十条【支持新业态新模式新应用发展】
(一)新基建应用支持。对数字经济企业应用第五代移动通信技术(5G),互联网协议第六版(IPv6)、云计算、物联网、车联网等新一代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技术研发和应用创新的,按项目总投资30%给予资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
100万元。
(二)电子商务发展支持。对参与跨境电商通关试点的企业,开展信息化系统(交易或服务平台)建设和改造项目的,按市级资助金额50%,给予最高25万元配套资助。
(三)智慧物流建设支持。对物流企业开展基于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5G、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技术运用,以及供应链智能化设备购置、升级改造的项目,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按投资金额20%,给予最高200万元资助。
(四)数字化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支持开展资源数据共享、产品推广、标准制定、认证测试等数字化公共服务的平台建设。
1.对获得深圳市数字经济产业服务体系扶持计划资助的公共服务平台,按市级资助金额30%,给予最高100万元配套资助。
2.对设备购置费用100万元(含)以上且服务企业达到50家的数字化公共服务平台,按平台设备购置费用30%,给予平台运营单位最高100万元一次
性资助。
#### 第四章支持商贸业发展
第十一条【支持大型商业发展】
(一)大型商业综合体运营商支持。对新开设的集中运营面积1(含)-2万平方米、2(含)-4万平方米、4(含)-6万平方米、6(含)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业综合体,开业满一年后,给予运营企业200万元、400万元、600万元、800万元一次性资助。
(二)大型商业零售企业支持。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大型商业零售企业,上年度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含)以上、5亿元以下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资助;上年度完成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含)以上、10亿元以下的,给予300万元一次性资助;上年度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含)以上的,给予500万元一次性资助。
(三)知名连锁品牌首店支持。对在深圳已开设10家(含)以上直营门店的连锁零售、餐饮企业在坪山区大型商业综合体开设的首家直营门店,开设装修(含设备购置及配套硬件设施建设)投入金额不低于300万元的,按项目核定实际投资额10%,给予实际投资者最高200万元一次性资助。
第十二条【支持商贸企业快速发展】
(一)批发企业快速发展支持。对年销售额10(含)-50亿元、50(含) -100亿元、100(含)亿元以上的批发企业,上年度销售额增长20%(含)以上的,给予50万元、200万元、400万元奖励。
(二)零售企业快速发展支持。对年销售额1(含)-5亿元、5(含)-10亿元、10(含)亿元以上的零售企业,上年度销售额增长20%(含)以上的,给予50万元、200万元、400万元奖励。
(三)住宿企业快速发展支持。对年销售额 2000(含)-5000万元、5000 (含)万元-1亿元、1(含)亿元以上的住宿企业,上年度销售额增长20%(含)以上的,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励。
(四)餐饮企业快速发展支持。对年销售额 1000(含)-2000万元、2000
(含)-3000万元、3000(含)万元以上的餐饮企业,上年度销售额增长20%
(含)以上的,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励。
(五)制造业企业销售公司新设支持。对坪山区制造业企业上年度在区内新设立的销售公司,销售额超过1亿元的部分按0.5%,给予单个企业最高200万元奖励。
第十三条【支持商业特色化发展】(一)特色商贸活动支持。企业参与“坪山乐购节”促消费活动产生的宣传推广等费用,获得市级促消费活动资助的,按市级资助金额100%,给予单个企业最高100万元配套资助。
(二)特色商业评选支持。鼓励打造具有鲜明坪山特色、坪山元素的消费品牌。对获评“坪山手信”“坪山老字号”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一次
性奖励。
#### 第五章支持专业服务业发展
第十四条【支持专业服务业集聚发展】
(一)专业服务业机构落户支持。集聚和培育会计审计与咨询服务、法律服务、人力资源服务、供应链管理服务、信用服务等专业服务机构,大力吸引全球顶尖和全国优秀的专业服务机构落户。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专业服务机构择一申请以下奖励。
1.对纳入 GaWC175最新名单的国际专业服务机构,在坪山区设立法人机构、合伙机构、分支机构的,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
2.对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国百强会计师事务所将注册地迁至坪山区的,
给予3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在坪山区新设立分支机构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
3.对新迁入的广东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广东省综合百强会计师事务所,将注
册地迁至坪山区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在坪山区新设立分支机构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
4.对上年度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收入不低于500万
元的,按上年度营业收入3%,给予最高2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
5.对上年度新设立的人力资源服务、供应链管理服务、信用服务机构,营业收入不低于 1000万元的,按上年度营业收入3%,给予最高2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
(二)专业服务业楼宇建设支持。对获得市级认定的专业服务业楼宇(园区),
给予业主(或经业主认可的合法代理方)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市级专业服务专业楼宇(园区)运营奖励的,按市级奖励金额50%,给予最高50万元配套奖励。
第十五条【支持专业服务机构壮大发展】
(一)专业服务业机构规模化发展支持。上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及首次达到 1000万元的人力资源服务、供应链管理服务、信用服务等机构,分别给予10万元和2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专业服务业机构高成长发展支持。对上年度营业收入500万元(含)
以上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及营业收入 1000万元(含)以上的人力资源服务、供应链管理服务、信用服务等机构,营业收入增速达到20%(含)以上的,按上年度营业收入3%,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三)专业服务人才发展支持。对拥有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律师执业证等专业资格证书的人才,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给予2万元一次性资助。
1.年龄在35周岁(含)以下,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
2.于 2020年1月1日后在坪山区专业服务业机构开始执业,且连续执业
12月(含)以上。
第十六条【支持法律服务实体经济】
(一)公益法律服务支持。鼓励坪山区法律服务机构面向区内企业提供普法、
商事调解、人民调解或“法治体检”等公益法律服务。对上年度服务区内企业30家(含)以上,或者帮助企业化解矛盾纠纷、挽回损失或者获得重大利益累计500万元(含)以上的,由区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细则进行评定后,给予单个法律服务机构最高5万元奖励。本条款每年度奖励总额最高50万元。
(二)法律服务机构用房场地支持。
1.对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给予最长三年的办公用房租金资助,具体资助标准如下:
(1)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广东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将注册地迁入坪山区或者新设立分支机构,按照上年度实际支付租金50%,给予每年最高200万元资助;
(2)租赁坪山区社会物业作为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的律师事务所,拥有执业律师人数15人(含)-30人、30人(含)-50人、50人(含)以上的,分别按照上年度实际支付租金20%、30%、50%,给予每年最高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资助。
2.对入驻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的律师事务所、商事调解机构、鉴定机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仲裁机构等法律服务机构,提供场地支持,具体入驻标准由区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支持粤港澳大湾区法律服务合作】
(一)联营律所设立支持。对香港、澳门地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在坪山区设立联营律师事务所(含分所)并开展实际经营的,设立满一年后给予
50万元一次性资助。
(二)港澳律师内地执业支持。对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通过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取得内地执业资质且在坪山区连续执业12个月(含)以上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资助。(三)双证律师执业支持。对取得香港或澳门法律执业资质的内地法律执业者,在坪山区连续执业12个月(含)以上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资助。
#### 第六章支持会展业发展
第十八条【支持会展业集聚发展】
(一)会展企业落户支持。对新落户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年度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的会展企业,按其落户首年会展营业收入3%,给予最高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会展企业成长支持。对上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的会展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和2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品牌展会展览集聚支持。
1.对在坪山区举办的获得国际展览业协会(UFI)认证的展会、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CA)认证的会议,分别给予承办方15万元、10万元一次性资助。
2.对在坪山区举办并首次获得深圳市会展主管部门认定的品牌展会,给予展会承办方50万元一次性资助。
3.对获得国际展览业协会(UFI)、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CA)认证的坪山区会展机构,给予50万元一次性资助。
第十九条【支持专业展览、会议和赛事】
(一)重点产业展览支持。对经区政府备案的单日展览面积达到 3500平方米且符合区重点产业方向的专业展览,按实际展览时间,给予承办单位每天每平方米5元的综合资助,单届展览最高资助30万元,资助总计不超过3届。每家承办单位每年最高资助60万元。
(二)重点产业会议和赛事支持。
1.对区级以上政府支持的国际性、全国性重点产业会议或赛事,经区政府备案,按会议实际投入费用50%,给予会议承办单位最高100万元资助。
2.对由市区政府主导、区产业主管部门参与且邀请10位(含)以上专家的重点产业研讨会,经区产业主管部门备案,按活动实际支出费用50%,给予主办单位最高20万元资助,单个机构每年最高资助50万元。
#### 第七章支持工业设计发展
第二十条【支持工业设计创新发展】
(一)工业设计机构建设支持。
1.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按市级资助金额50%,给予最高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配套资助。
2.对经认定的国家级、市级工业设计研究院,按市级资助金额30%,给予最高900万元、600万元配套资助。
(二)工业设计获奖支持。对上年度获得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广东省“省长杯”工业设计奖、IDEA 奖、GMARK 奖等知名工业设计奖项的企业或个人,按市级资助金额50%,给予单个企业或个人每年最高25万元奖励。
第二十一条【支持工业设计耦合发展】
(一)工业设计与制造业耦合支持。对制造业企业实施的工业设计引领创新与转化应用项目,按市级资助金额20%,给予最高100万元配套资助。
(二)工业设计服务小微企业支持。对中小微制造企业实施的产品差异化、
品牌个性化等增强核心竞争力的工业设计应用项目,按市级资助金额50%,给予最高15万元配套资助。
#### 第八章支持服务贸易发展
第二十二条【支持保税服务发展】(一)保税维修支持。对保税维修货物进口货值额首次达到 1000万美金
(含)以上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给予15万元一次性资助。
(二)通关查验支持。对在坪山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通关查验合规的区内企业,产生的查验吊装、移位、仓储费用进行全额资助。
第二十三条【支持产业综合平台建设】
鼓励企业在综合保税区建设服务生物医药、新一代信息技术或新能源汽车等产业的综合服务平台。对为企业提供保税研发、保税存储、检验检测、进出口服务等综合服务的平台,实际建设投入金额30万元(含)以上的,按平台实际建设投入金额50%,给予最高50万元一次性资助。
第二十四条【支持服务贸易发展】
对纳入国家商务部统计平台的服务贸易企业,上年度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达
到500万美元(含)以上的,按进出口交易额1%,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
####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其他事项】
(一)本措施尚未涵盖但对坪山区经济发展有重要影响的事项,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一事一议”的内容包括落户、产值和增速贡献、用房用地保障、人才引进等方面的事项。
(二)银行、保险机构不受纳税地限制,申请“品牌展会展览”第1、2条款和“专业会展赛事活动”条款的企业或机构不受注册地、统计地、纳税地限制。
(三)本措施对单个企业资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该企业上年度区级财力贡
献。申请落户类、公共服务类、粤港澳法律合作类、荣誉奖励类、展会赛事类、保税服务类等类别条款除外。具体申请要求由申报指南予以明确。
(四)本措施由坪山区人民政府授权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五)本措施自 2021年6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4年12月31日。有效期内已提交申请且符合资助标准的,本措施失效后分期支付未结项目的资助款按本措施标准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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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名词释义
1.商业银行专营机构,是指商业银行针对本行特定领域业务所设立的、有
别于传统分支行的机构,并具备以下特征:针对某一业务单元或服务对象设立;独立面向社会公众或交易对手开展经营活动;经总行授权,在人力资源管理、业务考核、经营资源调配、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等方面独立于本行经营部门或当地分支行。商业银行专营机构类型包括但不限于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信用卡中心、票据中心、资金运营中心等。
2.金融机构专业子公司,包括证券公司专业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专业子公司、期货公司专业子公司。证券公司专业子公司,包括自营业务、经纪业务、承销保荐、另类投资等专业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专业子公司,包括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独立销售等专业子公司。期货公司专业子公司,包括资产管理、风险管理等专业子公司。
3.股权投资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并以股权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受股权投资企业委托,以股权投资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4.GaWC,是全球最著名的城市评级机构之一,从 2000年起不定期发布《世界城市名册》。该机构通过分析“高级生产性服务业机构”在世界各大城市中的分布情况,对世界城市进行排名。GaWC175名单即是上述高级生产性服务业机构名单,包括75家银行/金融/保险企业、25家会计师事务所、25家律师事务所、25家广告企业和25家管理咨询企业。
5.重点产业,主要指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新能源汽车、生物医药、数字经济,以及其他对坪山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带动作用的行业。
117
# (三)深圳市坪山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实施细则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背景与目的】为全力打造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的创新坪山,加快新增优质创新空间,加大对创新型产业的支持力度,形成支持创新型产业发展的长效机制,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空间资源配置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深府〔2013〕
1号)及其配套文件、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深府办
〔2016〕3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本区范围内创新型产业用房的筹集、交易、资助和监督调剂。
第三条【概念界定】本细则所称创新型产业用房,是指为满足坪山区创新型企业
(机构)发展的空间需求,由政府部门及下属单位主导的产业用房,包括按政策出租、出售或按市场价格租售但可享受政府补贴的产业用房;社会企业产权的产业用房,在产权方同意且满足产业发展导向前提下,可纳入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根据产权方与区政府相关单位签订产业监管协议,约定部分或全部产业用房不得出租或不得擅自出租的,经产权方提出申请、区政府相关部门同意部分或全部产业用房调剂使用的,调剂使用部分应纳入社会类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调剂管理办法由区政府有关单位另行制定。
第四条【主导原则】创新型产业用房的建设和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市场配置、多方共建、标准明确、精准资助、严格监管”的原则,通过政府做好统筹规划,引导各方力量建设符合创新型产业发展需求的空间,并促进产业载体的高效配置,集聚创新资源,吸引优质企业(机构)落户,培育科技创新企业,加快形成优质产能。
####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管理主体及主要职责】
区投资推广服务署负责统筹全区创新型产业用房,并协同相关部门成立领导小组,是全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的产权接收、登记主体及使用管理的职能部门;
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文化创意企业和各类平台载体等的创新型产业用房入驻企业租金资助条件、资助规则的制定和实施;
区科技创新局负责科技创新企业和各类平台载体等的创新型产业用房入驻企业租金资助条件、资助规则的制定和实施;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其他制造业和服务业类别的创新型产业用房入驻企业租金资助条件、资助规则的制定和实施。
第六条【运营主体及职责】区属国企及社会企业作为创新型产业用房运营主体,负责创新型产业用房的筹建、持有和日常运营工作。
第七条【租购主体及职责】创新型产业用房的租购主体负责提交真实、合法、有效的各类申报材料,并在规定时间内向管理主体报送入驻和配置标准所要求的相关指标及其变动情况。
#### 第三章筹集方式
第八条【筹集方式】创新型产业用房通过以下方式筹集:
(一)由政府(不含国有企业)建设、购买、统租或改造。
(二)由承担政府产业投融资任务的区属国企建设、购买、统租或改造。
(三)由区属国企主导与社会资本合作开发建设、回购或统租。
(四)企业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并与政府签订监管协议,建成后按一定比例移交给政府。
(五)在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中,按一定比例配建后移交给政府。
(六)已出让未建用地土地用途变更或产业用地容积调整,按相关规定需无偿移交政府的用房。
(七)权利主体为社会企业的创新型产业用房。
(八)其它符合政策规定的筹集方式。
第九条【监管协议】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的、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配建的以及已出让未建用地土地用途变更或产业用地容积调整无偿移交的创新型产业用房实行监管协议书制度。监管协议书应明确项目设计要求、建设标准、产权限制、建设工期、可用于租赁的建筑面积比例、无偿且无条件移交给政府的建筑面积或由政府回购的建筑面积及价格、交付方式、交付时间、企业支配用房的租赁价格、违约责任等内容。
竞买人(竞标人)递交书面竞买、投标申请时,须一并提交建设和管理承诺书,城市更新实施主体与区投资推广服务署签订创新型产业用房监管协议前,应向区投资推广服务署提交建设和管理承诺书。土地竞得者或城市更新项目实施单位应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前与区投资推广服务署签订监管协议书。已出让未建用地土地用途变更或产业用地容积调整实施单位应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前与区投资推广服务署签订监管协议书。
第十条【用地保障】规划和国土管理部门每年在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安排一定比例的新供应产业用地,或在部分收回的闲置用地中安排一定比例产业用地,用于建设创新型产业用房。
第十一条【拆除重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配建创新型产业用房的配建比例,
依据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创新型产业用房配建的有关规定执行。项目申报(实施)单位应:
(一)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中明确创新型产业用房配建要求,并征求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及区投资推广服务署意见。
(二)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前,与区投资推广服务署签订创新型产业用房监管协议书。
(三)在项目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与区投资推广服务署签订创新型产业用房回购协议,明确回购物业的具体位置、价格、移交时间等内容,并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办理初始登记前及回购协议规定的移交时间内完成物业移交工作。
第十二条【综合整治】综合整治类旧工业区升级改造项目,按照城市更新有关规定需无偿移交物业的,纳入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范围,由区投资推广服务署接收并管理。
第十三条【土地用途变更或容积调整】按照《关于规范已出让未建用地土地用途变更和容积率调整的处置办法》(深府办规〔2019〕3号)、《深圳市扶持实体经济发展促进产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的管理规定》(深府办规〔2019〕6号)相关规定需无偿移交用房的,纳入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范围,由区投资推广服务署接收并管理。项目申报(实施)单位应:
(一)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前,与区投资推广服务署签订创新型产业用房监管协议书。
(二)在项目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与区投资推广服务署签订物业无偿移交协议或物业租赁协议,明确物业的具体位置、移交时间、租赁价格等相应内容;租赁类项目,另需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与区投资推广服务署签订正式租赁合同。
(三)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物业移交工作。
第十四条【手续办理】回购类及无偿移交类的创新型产业用房项目实施单位应协助区投资推广服务署办理相关创新型产业用房的市场商品房不动产权证书;涉及补缴地价的,项目实施单位需完善补缴地价手续。
第十五条【统一管理】鼓励包括区属国企在内的各类市场主体提升创新型产业用房的建设标准和运营水平,区投资推广服务署参照市有关标准对各类市场主体持有的创新型厂房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租赁程序】管理、运营主体和租购主体按照“市场配置”的原则达成租赁合同。
#### 第四章政府类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
第十七条【管理范畴】政府类创新型产业用房包括以下范畴:
(一)由政府(不含国有企业)建设、购买、统租或改造。
(二)企业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并与政府签订监管协议,建成后按一定比例移交给政府。
(三)在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中,按一定比例配建后移交给政府。
(四)已出让未建用地土地用途变更或产业用地容积调整,按相关规定需无偿移交政府的用房。
第十八条【交易原则】区财政或区国有资金投资建设、购买、统租、改造以及无偿移交区政府的创新型产业用房原则上用于出租,如确有出售必要,需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租赁期限】企业(机构)租用政府类创新型产业用房的合同期限不超过3年。租赁合同到期后,对于正常生产经营且满足第二十一条租赁要求的企业,原则上予以续租。
第二十条【准入条件】由区投资推广服务署牵头,会同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科技创新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等单位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空间布局规划,制定政府类创新型产业用房的入驻及配置标准,提交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入驻及配置标准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企业所属行业类别;
(二)企业经营状况要求,包括资产规模或销售规模、纳税额、人员规模、研发投入、自主知识产权情况等;
(三)项目基本要求,包括投资领域、投资额、投资强度等;
(四)能耗、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要求;
(五)使用建筑面积标准或核定依据;
(六)区投资推广服务署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租赁要求】以租赁方式配置政府类创新型产业用房的企业,应同时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相关要求及下列条件:
(一)独立法人企业的注册地在坪山区或承诺入驻3个月内将独立法人企业注册地迁入坪山区;
(二)按建筑面积计算的投资强度不低于 2000元/平方米;
(三)按建筑面积计算的工业产值贡献不低于 5000元/平方米;
(四)企业守法经营,无重大违法违规事项;
(五)区投资推广服务署规定的其他入驻及配置条件。
第二十二条【出售要求】政府类创新型产业用房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允许出售的,企业可以申请购买,申请主体应同时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相关要求及下列条件:
(一)已承租我区政府类创新型产业用房3年及以上;
(二)最近3年的年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在20%以上;
(三)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
(四)承诺独立法人企业的注册地不迁离坪山区;
(五)市区重点引进的项目;
(六)区投资推广服务署规定的其他入驻及配置条件。
市、区重点引进的重大项目依托企业、科研机构以及属我区经济发展亟需的相关产业企业,条件可适当放宽,经报请区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后,可申请购买政府类创新型产业用房。
第二十三条本区政府类创新型产业用房可优先用于建设创客空间、创客平台、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公共服务平台及专业服务机构等,入驻及配置标准适当放宽。
第二十四条【租金价格】本区政府类创新型产业用房租金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区投资推广服务署具体负责拟定入驻企业租金价格标准,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租金价格原则上应为同片区同档次产业用房租金市场指导价格的30%-70%,重点企业确有必要超出此范围的,须报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各运营主体可结合实际情况,后期可探索以租金入股等方式支持政府类创新型企业发展。
第二十五条入驻政府类创新型产业用房的项目原则上不再享受区政府及相关职能单位的产业用房租金资助。
#### 第五章社会类创新型产业用房资助规则
第二十六条【产业领域】申请创新型产业用房租金资助的制造业和服务业企业(机构),应符合下列产业类别:
(一)制造业企业(机构):战略性新兴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
绿色低碳、生物医药、数字经济、新材料、海洋经济等)、先进制造业、优势传统产业及我区产业发展规划中重点支持的其他产业。(二)服务业企业(机构):金融业、供应链管理、科技信息服务业、现代物流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商贸流通业、商务会展业、休闲旅游业、社会组织及经市、区认定的总部类企业等。
具体产业类别参照《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2016年修订)》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制造业企业(机构)】申请创新型产业用房租金资助的制造业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按建筑面积计算上年度工业产值贡献不低于 10000元/m²。
第二十八条【服务业企业(机构)】申请创新型产业用房租金资助的服务业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按建筑面积计算上年度营业收入贡献不低于 15000元/m²。
第二十九条【科技创新企业(机构)】申请创新型产业用房租金资助的科技创新企业和相关平台载体,其资助条件按照《深圳市坪山区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实施办法》及其配套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文化创意企业(机构)】申请创新型产业用房租金资助的文化创意企业和相关平台载体,其资助条件按照《深圳市坪山区加快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及其配套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租金资助管理分工】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科技创新局和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共同负责各自领域创新型产业用房入驻企业租金资助申请的受理和审核工作,并适用各自不同的资助规则,同一企业不得就同一事项进行重复申请。
第三十二条【租金资助标准】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管理的租金资助,创新型产业用房租赁企业资助额度应为同片区同档次产业用房租金市场指导价格的30%— 70%,具体资助额度参照《深圳市坪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创新型产业用房租金资助标准》执行。每家企业每年获得租金资助不超过500万元,并按照《深圳市坪山区关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及其配套文件有关规定实施。
#### 第六章监督调剂
第三十三条【违规处罚】区投资推广服务署会同各运营主体制定政府类创新型产业用房的相关租售合同模板,并在合同中明确租金或购房款的支付时间、支付周期、延付处理等合同条款内容。
入驻企业每年应在规定时间内向运营主体汇报入驻和配置标准所要求的相关指标及其变动情况,未按承诺将注册地迁入坪山区或经审查连续2次不符合本区政府类创新型产业用房入驻及配置标准条件的,运营主体可终止租赁合同或提前回购用房。
运营主体需根据企业入驻和配置标准、区投资推广服务署规定的其他条件及企业承诺的其他入驻条件,在租售合同中制定特别条款约定调剂退出条件。企业无法满足特别条款的,运营主体可终止租赁合同或提前回购用房。
各运营主体每年应定期检查各入驻企业对政府类创新型产业用房的使用情况。入驻企业有擅自转租、转售、抵押、改变其原有使用功能等不按租售合同约定使用政府类创新型产业用房行为的,运营主体可终止租赁合同或提前回购用房,并追究原入驻企业相关责任。
各运营主体应定期书面向区投资推广服务署上报政府类创新型产业用房的租售与使用、企业准入审核、运营管理等工作情况及存在问题;经区投资推广服务署协调无法解决的,可提请领导小组研究解决。
区投资推广服务署应定期检查并监督各运营主体的政府类创新型产业用房筹集、企业准入审核及运营管理工作。运营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投资推广服务署有权采取通知限期整改等措施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按政府类创新型产业用房准入标准审核企业;
(二)不按规定程序租售政府类创新型产业用房或将政府类创新型产业用房租售给不符合条件的企业;
(三)不经领导小组批准,出售创新型产业用房;
(四)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依据本细则第三条纳入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的调剂使用产业用房,如出现违反本实施细则或调剂管理办法的,停止产业用房的调剂使用资格并不再纳入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所有入驻企业如有隐瞒真实情况、伪造有关证明等骗租或骗购行为的,一经查实,
取消该企业入驻资格,载入企业诚信不良记录,3年内不得租用或购买我区创新型产业用房或享受政府其他专项扶持资金,并向社会公布;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续租】运营主体应在距离合同到期前6个月、3个月,分别告知承租企业(机构),如企业(机构)需继续租用,应协助企业(机构)及时办理续租手续。
第三十五条【换租】承租企业因技术升级、规模扩张等原因需扩大租赁规模或变更租赁地址的,可向运营主体提出换租申请。
第三十六条【退出】入驻企业(机构)在合同期限内擅自转租、转售、抵押、改变其原有使用功能等不按租赁合同约定使用创新型产业用房的,管理主体取消当年度租金资助。
第三十七条【转让】创新型产业用房原则上限定自用。购买使用区财政或区国有资金筹建的以及无偿移交区政府的创新型产业用房的企业(机构)确需要转让的,经管理主体批准后方可转让,且优先由原所有人回购,回购价格不高于原销售价格;原所有人不回购的,在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按原销售价格作为底价以公开方式进行转让,成交价高于底价的溢价部分根据创新型产业用房筹建资金来源及管辖区域范围对应纳入市、区财政统筹,次受让方也应符合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产业领域,经管理主体资格审查合格后方可参与竞买。
####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区属国企租赁社区集体物业的,按照《深圳市坪山区促进社区集体经济产业转型发展实施细则》给予资助。
第三十九条本实施细则中涉及的营业收入、产值以统计部门核定的数据为准。若企业因经营需要分拆或合并,则以分拆或合并之前的产值为基数计算增幅。统计部门未纳统的数据以纳税申报数据为准。
第四十条本实施细则由区投资推广服务署、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共同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2年12月31日。《深圳市坪山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实施细则》(深坪府办规〔2018〕8号)同时废止。
附件:深圳市坪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创新型产业用房租金资助标准
## 附件深圳市坪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创新型产业用房租金资助标准
| 序号 | 资助基准(元)|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权重系数 | 资助金额(元)|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1 | 同片区同档次产业用房市场评估价格 | A.产业类别| 符合《办法》申报条件的制造业、服务业企业 | A=30% | 资助金额=资助基准(A+B+C+D) | 1.每家企业每年可获得租金资助不超过500万元,且不超过企业上年度在坪山区纳税总额。2.B1、B2、B3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决定。3.技术改造投资额以企业同年申报上一年度的技术改造投资额为准。 |
| 2 | B.年产值或营业收入(万元) | 1000≤B<2000或10%≤B 的增速<30% | B1=5%| || |
| 3 | 2000≤B<5000或30%≤B 的增速<50% | B2=10%|| || |
| 4 | B≥5000或 B 的增速≥50% | B3=15%|| || |
| 5 | C.年利润总额增速(%) | 10%≤C<20%| C2=5%| || |
| 6 | C≥20%| C3=10%|| || |
| 7 | D.年技术改造投资额(万元) | 1000≤D<3000| D2=5%| || |
| 8 | 3000≤D<5000| D3=10%|| || |
| 9 | D≥5000| D4=15%|| || |
128
# (四)数字经济产业适用目录
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分类
| 代 码 | 名称 | 说明 | 国民经济行业代码及名称(2017) | ||
| -------- | ----- | ------ | ------------------------------ | ------------------------------------------------------------ | ---------------------------------- |
| 大类 | 中类 | 小类 || ||
| ★03 | | | 数字技术应用业| ||
| | 0301 | | 软件开发| ||
| | | 030101 | 基础软件开发| 指能够对硬件资源进行调度和管理、为应用软件提供运行支撑的软件的开发活动,包括操作系统、数据库、中间件、各类固件等 | 6511基础软件开发|
| | | 030102 | 支撑软件开发| 指软件开发过程中使用到的支撑软件开发的工具和集成环境、测试工具软件等的开发活动 | 6512支撑软件开发|
| | | 030103 | 应用软件开发| 指独立销售的面向应用需求和解决方案等软件的开发活动,包括通用软件、工业软件、行业软件、嵌入式应用软件等 | 6513应用软件开发|
| | | 030104 | 其他软件开发| 指其他未列明软件的开发活动,如平台软件、信息安全软件等 | 6519其他软件开发|
| | 0303 | | 互联网相关服务| ||
| | | 030301 | 互联网接入及相关服务 | 指除基础电信运营商外,基于基础传输网络,为存储数据、数据处理及相关活动提供接入互联网的有关应用设施的服务活动 | 6410互联网接入及相关服务 |
| | | 030302 | 互联网搜索服务| 指利用互联网查找、检索存储在其他站点上的信息的服务活动 | 6421互联网搜索服务|
| | | 030303 | 互联网游戏服务| 指各种互联网游戏服务活动,包括在线网络游戏、互联网电子竞技服务等 | 6422互联网游戏服务|
| | | 030304 | 互联网资讯服务| 指除基础电信运营商外,通过互联网提供网上新闻、网上新媒体、网上信息发布等信息服务的活动 | 8610*新闻业6429*互联网其他信息服务 |
| | | 030305 | 互联网安全服务| 指各种互联网安全服务活动,包括网络安全集成服务、网络安全运维服务、网络安全灾备服务、网络安全监测和应急服务、网络安全认证检测服务、网络安全风险评估服务、网络安全咨询服务、网络安全培训服务等 | 6440互联网安全服务|
| 代 码 | 名称 | 说明 | 国民经济行业代码及名称(2017) | ||
| -------- | ----- | ------ | ------------------------------ | ------------------------------------------------------------ | ------------------------------------------ |
| 大类 | 中类 | 小类 || ||
| | | 030306 | 互联网数据服务| 指以互联网技术为基础的大数据处理、云存储、云计算、云加工、区块链等服务活动 | 6450互联网数据服务|
| | | 030307 | 其他互联网相关服务 | 指除基础电信运营商外,通过互联网提供网上音乐、网上视频、网上表演(直播)、网络动漫、网络艺术品等信息服务的活动,以及物联网服务、互联网资源写作服务、基于 IPv6技术提供的网络平台服务等未列明的互联网服务活动。不包括互联网支付、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互联网信息服务 | 6429*互联网其他信息服务6490其他互联网服务 |
| | 0304 | | 信息技术服务| ||
| | | 030401 | 集成电路设计| 指企业开展的集成电路功能研发、设计等服务活动| 6520集成电路设计|
| | | 030402 | 信息系统集成服务| 指基于需方业务需求进行的信息系统需求分析和系统设计,并通过结构化的综合布缆系统、计算机网络技术和软件技术,将各个分离的设备、功能和信息等集成到相互关联的、统一和协调的系统之中,以及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提供支持的服务活动 | 6531信息系统集成服务|
| | | 030403 | 物联网技术服务| 指提供各种物联网技术支持的服务活动,包括物联网信息感知技术服务、物联网信息传感技术服务、物联网数据通讯技术服务、物联网信息处理技术服务、物联网信息安全技术服务等 | 6532物联网技术服务|
| | | 030404 | 运行维护服务| 指各种运行维护服务活动,包括基础环境运行维护、网络运行维护、软件运行维护、硬件运行维护、局域网安装调试服务、局域网维护服务以及其他运行维护服务、网络技术支持服务等 | 6540运行维护服务|
| | | 030405 | 信息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 | 指供方向需方提供的信息和数据的分析、整理、计算、编辑、存储等加工处理服务,以及应用软件、信息系统基础设施等租用服务,包括在线企业资源规划(ERP)、在线杀毒、服务器托管、虚拟主机等 | 6550信息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
| | | 030406 | 信息技术咨询服务| 指在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程建设、人员培训、管理体系建设、技术支撑等方面向需方提供的管理或技术咨询评估服务活动,包括信息化规划、信息技 | 6560信息技术咨询服务|
| 代 码 | 名称 | 说明 | 国民经济行业代码及名称(2017) | | |
| -------- | ----- | ------ | ------------------------------ | ------------------------------------------------------------ | ------------------------------------------------------------ |
| 大类 | 中类 | 小类 || | |
| | | || 术管理咨询、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测试评估、信息技术培训等 | |
| | | 030407 | 地理遥感信息及测绘地理信息服务 | 指各类地理遥感信息服务活动和遥感测绘服务活动,包括互联网地图服务软件、地理信息系统软件、测绘软件、遥感软件、导航与位置服务软件、地图制图软件等地理遥感信息服务,以及卫星定位测量、导航定位服务等遥感测绘服务 | 6571地理遥感信息服务7441遥感测绘服务7449其他测绘地理信息服务 |
| | | 030408 | 动漫、游戏及其他数字内容服务 | 指将动漫和游戏中的图片、文字、视频、音频等信息内容运用数字化技术进行加工、处理、制作并整合应用的服务活动,以及数字文化、数字体育等其他数字内容服务 | 6572动漫、游戏数字内容服务6579其他数字内容服务 |
| | | 030409 | 其他信息技术服务业 | 指其他上述未列明的信息技术服务业,包括电信呼叫服务、电话信息服务、计算机使用服务等 | 6591呼叫中心6599其他未列明信息技术服务业|
| | 0305 | | 其他数字技术应用业 | | |
| | | 030501 | 三维(3D)打印技术推广服务 | 指各类三维(3D)打印技术推广服务活动,包括3D 打印服务、3D 打印技术推广等 | 7517三维(3D打印技术推广服务|
| | | 030502 | 其他未列明数字技术应用业 | 指其他未列明的数字技术应用业| |
| ★04 | | | 数字要素驱动业| | |
| | 0401 | | 互联网平台| | |
| | | 040101 | 互联网生产服务平台 | 指专门为生产服务提供第三方服务平台的互联网活动,包括工业互联网平台、互联网大宗商品交易平台、互联网货物运输平台等 | 6431互联网生产服务平台|
| | | 040102 | 互联网生活服务平台 | 指专门为居民生活服务提供第三方服务平台的互联网活动,包括互联网销售平台、互联网约车服务平台、在线旅游经营服务平台、互联网体育平台、互联网教育平台、互联网社交平台等 | 6432互联网生活服务平台|
| | | 040103 | 互联网科技创新平台 | 指专门为科技创新、创业等提供第三方服务平台的互联网活动,包括网络众创平台、网络众包平台、网络众扶平台、技术创新网络平台、科技成果网络推广 | 6433互联网科技创新平台|
)
| 代 码 | 名称 | 说明 | 国民经济行业代码及名称(2017) | ||
| -------- | ----- | ------ | ------------------------------ | ------------------------------------------------------------ | ----------------------------- |
| 大类 | 中类 | 小类 || ||
| | | || 平台、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开源社区平台等||
| | | 040104 | 互联网公共服务平台 | 指专门为公共服务提供第三方服务平台的互联网活动,包括互联网政务平台、互联网公共安全服务平台、互联网环境保护平台、互联网数据平台等 | 6434互联网公共服务平台 |
| | | 040105 | 其他互联网平台| 指其他未列明的互联网平台| 6439其他互联网平台 |
| | 0407 | | 其他数字要素驱动业 | ||
| | | 040701 | 供应链管理服务| 指基于现代信息技术对供应链中的物流、商流、信息流和资金流进行设计、规划、控制和优化,将单一、分散的订单管理、采购执行、报关退税、物流管理、资金融通、数据管理、贸易商务、结算等一体化整合的服务 | 7224供应链管理服务 |
| | | 040702 | 安全系统监控服务| 指各类安全系统监控服务活动,包括消防报警系统监控服务、治安报警系统监控服务、交通安全系统监控服务和其他安全系统监控服务。不包括公安部门的活动和消防部门的活动 | 7272安全系统监控服务 |
| | | 040703 | 数字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 | 指大数据、互联网、物联网、人工智能、VR/AR、边缘计算、异构计算、工业视觉算法等新兴计算关键技术,SDN (软件定义网络)、网络切片等关键技术研究应用,以及量子通信和其他数字技术的研发与试验发展活动 | 7320*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 |
第七部分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申报资料模板
# (一)项目可行性报告提纲
一、申报单位概况二、项目概况
1.概述
2.项目建设规模及内容
3.建设周期
三、项目背景及必要性
四、项目的技术特征及创新性分析
1.已有技术基础
2.本项目技术路线
3.项目技术创新性和领先性五、项目市场前景预测分析六、项目预期目标
1.项目社会效益
2.项目经济效益
# (二)项目专项审计报告提纲
一、管理层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三、公司基本情况
四、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基本情况
(二)项目已完成投资情况
项目建设期为 年 月至 年 月,已完成投资 万元;其中,完成固定资产投资
其中,2021年度,项目已完成投资 万元;其中,完成固定资产投资 万元,完成设备投资 万元。
五、项目实施后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
附表:项目投入明细清单
134
## 附表:项目投入明细清单
(固定资产及设备投资实施时间:2021年1月1日至 2021年12月31日)
项目实施单位:单位:人民币元
| 序号 | || 设备情况|| | || | | | | 凭证情况 | | | 投资项目投入申报情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费用名称 | 设备编号(企业自填、可与企业资产清单编号一致) | 主要内容 / 用途 / 功能描述 | 放置地点| 类型(购置/ 试制/改造) | 国产/ 进口 | 全新/ 二手 | 是否关联方交易 | 型号规格 | 单价(含税) | 数量 | 单位 | 会计科目 | 凭证类型 | 记账时间 | 凭证编号 | 发票/ 报关单时间 | 发票号/ 报关单编号 | 发票金额(含税) | 已付款金额(含税) | 付款回单编号(后4位、如4) | 申报金额(不含税) | |
| 一| 固定资产投资|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设备购置费 | 设备名称|| 用途/功能描述(如是自制设备,请备 || | || | | | | | | | | | | | | | | |
[[F:\1Syncthing\1库剪藏浏览器\1黑曜石库\1国省市区发文\attachments\1Typora自动转存图片\wps371.jpg]]
| | | | 主要内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 房屋工程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 设备基础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 场地布置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 整治工程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 其他费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小计 | | | | | | | | | | | | | | | | | | | 0.0000 | 0.0000 | | 0.0000 |
[[F:\1Syncthing\1库剪藏浏览器\1黑曜石库\1国省市区发文\attachments\1Typora自动转存图片\wps372.jpg]]
说明:经审核,本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金额元,2021年度完成投资 元,其中,设备固定资产投资金额元,占 %;土建、公用工程及其它投资元,占 %。
备注:请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灰色部分不用填写。
(三)承诺函(通用版)
深圳市坪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本单位  已详细阅读并理解《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21〕2号)等有关规定对资助条件的全部要求。
我单位自愿做出如下承诺:
一、我单位在项目申请、实施过程中,提供的项目申报材料是真实有效的,无弄虚作假、漏报、瞒报行为。
二、我单位将自觉接受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及其授权委托机构、监督机构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按照相关部门要求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履行配合开展实地考察、退回资金等相关义务。
三、我单位年度累计获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资助如超过50万元(含)以上,
承诺自签订专项资金资助合同之日起三年内注册地不搬离坪山区,受到征拆等政府政策因素导致注册地不得不迁出坪山区的除外。在承诺期限内将注册地、统计地、纳税地迁出坪山区的,或注册地未迁出但统计地、纳税地已不在坪山区的,应及时主动告知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四、我单位如存在经济发展相关政策文件、经济发展相关专项资助项目合同书及《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况,将按要求全额退回本次资助已获得的资助资金。
五、我单位遵守中国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规章、具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及在中国适用的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国际公约,所申报项目的知识产权明晰无争议,归属或技术来源正当合法,不存在以下知识产权失信违法行为:
(一)提供虚假知识产权申请材料;
(二)拒不执行生效的知识产权行政处理决定或者司法裁判;
(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构成犯罪;
(四)有其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如违反以上承诺,我单位将无条件全额退回本次资助已获得的资助资金[[F:\1Syncthing\1库剪藏浏览器\1黑曜石库\1国省市区发文\attachments\1Typora自动转存图片\wps379.jpg]]
整(大写);法定代表人 个人自愿承诺将对本单位前述退款义务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承诺单位(盖章):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 担保人(签字):__________
 年 月 日
(四)承诺函(申请“设立金融突出贡献奖”专用)
深圳市坪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本单位 _____________已详细阅读《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坪山区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资金支持措施》的有关规定,理解以上政策的规定,
根据《深圳市坪山区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资金支持措施》第六条第一款,我单位将接受金额为 ____________(大写)的资助(奖励)。
我单位自愿做出如下承诺:
我单位承诺将该项资助获得的资金给予获奖团队。
如违反以上承诺,我单位将无条件全额退回本次资助已获得的资助资金[[F:\1Syncthing\1库剪藏浏览器\1黑曜石库\1国省市区发文\attachments\1Typora自动转存图片\wps382.jpg]]
整(大写);法定代表人 个人自愿承诺将对本单位前述退款义务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承诺单位(盖章):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 担保人(签字):__________
 年 月 日
(五)承诺函(申请“法律服务机构用房场地支持”专用)
深圳市坪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本单位 已详细阅读并理解《深圳市坪山
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坪山区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资金支持措施》有关规定,理解以上政策对资助(奖励)条件的全部要求。
我单位自愿做出如下承诺:
我公司承诺所租赁的办公用房在租用期内不对外租售。
如违反以上承诺,我单位将无条件全额退回本次资助已获得的资助资金[[F:\1Syncthing\1库剪藏浏览器\1黑曜石库\1国省市区发文\attachments\1Typora自动转存图片\wps386.jpg]]
整(大写);法定代表人 个人自愿承诺将对本单位前述退款义务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承诺单位(盖章):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 担保人(签字):__________
 年 月 日
(六)承诺函(申请个人奖励项目专用)
深圳市坪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本单位  已详细阅读并理解《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坪山区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资金支持措施》等有关规定对资助条件的全部要求。按照规定,我单位统一代符合条件的员工向贵局申报坪山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
我单位自愿做出如下承诺:
我单位获得员工奖励专项资金资助后,将无条件的把专项资金发给员工,绝不占留该部分专项资金。
如违反以上承诺,我单位将无条件全额退回本次资助已获得的资助资金[[F:\1Syncthing\1库剪藏浏览器\1黑曜石库\1国省市区发文\attachments\1Typora自动转存图片\wps390.jpg]]
整(大写);法定代表人 个人自愿承诺将对本单位前述退款义务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承诺单位(盖章):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 担保人(签字):__________
 年 月 日
# (七)坪山区数字经济专业园区备案指南
### 一、政策依据
《深圳市数字经济产业创新发展实施方案(2021-2023年)》(深府办函〔2020〕136号)中提出,各区要优化数字经济产业布局,推动数字经济产业园、数字经济小镇、数字经济小微园区建设,提升协同整合、集聚创新能力。
《深圳市坪山区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资金支持措施》中规定,支持数字经济专业园区建设,对经区产业主管部门备案的专业园区给予支持。
### 二、备案条件
(一)园区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符合全市数字经济发展方向及区域功能布局,符合当地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在消防、安全、环保等方面符合相关规定。
(二)园区产业定位清晰明确,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方向,数字经济企业符合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分类(2021)》。
(三)园区建筑面积达到2万平方米(含)以上,入驻数字经济企业的年度纳统营业收入合计超过5亿元。
(四)有合理规范的管理机构和运营机制,能够有效组织开展园区的建设、
管理和运营。运营机构应是合法注册的法人单位或政府部门派出机构,管理制度健全,近2年内无纳税违规行为。
(五)有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支撑体系,建有具备金融服务、知识产权服务或法律咨询等功能的公共服务平台,能为入驻企业提供网络传输、数据存储、计算资源、企业孵化和生产生活配套等基础服务。
### 三、备案对象
符合《深圳市坪山区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资金支持措施》要求,具备独立法人
资格,注册地点在坪山区的专业园区运营管理机构。
### 四、备案材料
1.《坪山区数字经济专业园区备案申请表》;
2.园区运营管理机构简介,营业执照(提交复印件,验原件);
3.园区自有物业房地产权证、租赁合同或委托运营服务协议(提交复印件,验原件);
4.园区入驻数字经济企业与产权方/运营主体签订的租赁合同(提交复印件,验原件);
5.园区产业规划、功能规划;
6.园区纳入区统计的规模以上数字经济企业情况登记表(附营业执照复印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系统中打印的带水印的上年度财务状况表);
7.园区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8.其他资料,如必要的情况说明等。
9.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诺函。
以上材料按顺序装订,申请单位应对上述材料进行核实,复印件由核实人签名、单位盖章并签署日期。
### 五、受理部门
坪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六、受理时间
每年第一季度
### 七、备案程序
(一)报送。申请单位对各项条件、材料进行审核,单位盖章后报送坪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审核。坪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结合实
际情况委托第三方机构提出审核意见。(三)备案。经坪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核准后符合备案条件,坪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出具备案意见。对于审核未通过的出具审核不通过情况说明并向未通过申报单位说明原因。
### 附表1:坪山区数字经济专业园区备案申请表
| 管理机构 | 名称: | 主要职能: ||
| ------------------------------------------------------------ | ------------------------------------------------------------ | ------------------------ | -------------------------- |
| 成立时间:| 人数: | | |
| 通信地址:| | | |
| 机构负责人:| 电话: | 传真: ||
| 联系人 | 电话 | 邮箱: ||
| 园区概况 | 园区名称:| 建园时间:| 规划园区面积(平方公里): |
| 园区地址:| 已建成投入使用的面积(平方公里):| | |
| 四至边界(附图):| | | |
| 园区数字经济主导产业:□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 □物联网 □信息安全□5G□软件及其服务业 □区块链□“互联网+” □其它 | | | |
| 基础设施 | 1.光纤宽带网络覆盖| 园区是否采用全光网络接入 | □是□否|
| 2.公共 WLAN 网络覆盖| 园区公共区域和办公楼宇等重点区域是否实现公共 WIFI 覆盖 | □是□否 ||
| 3.5G 网络试点覆盖| 园区是否部署5G 通信基站| □是□否 ||
| 4.园区管理平台| 是否建有园区管理平台,可实现对能耗(供水、供电、供气)、环保、消防、安全、车辆等系统的实时监控、管理和预警 | □是□否 ||
| 产业 | 5.园区内已注册的数字经济企业总数(家)| | |
| 6.上一年度数字经济企业营| | | |
| 集聚| 业收入(亿元)|| | |
| ------------------------------------------ | ------------------------------------ | ------------------------------------------------ | ---- | ---- |
| 7.上一年度数字经济企业纳统营业收入(亿元) | | | | |
| 生态体系| 8.投资融资服务能力| 对接银行、保险、基金、证券等金融机构服务企业次数 | | |
| 9.创业孵化服务能力| 园区内创业孵化机构数量(个) || | |
| 孵化机构上一年度成功孵化企业数量(家) | | | | |
| 10.政务中介服务能力| 开展政策宣讲、法律财会咨询等活动场次 || | |
| 备案意见| 单位(盖章):年| 月| 日 | |
### 附表2:园区纳入区统计的规模以上数字经济企业情况登记表
| | 园区纳入区统计的规模以上数字经济企业情况登记表 | | | | | |
| ---- | ---------------------------------------------- | -------- | -------- | -------------- | -------------------- |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入驻时间 | 主营业务 | 主要产品和服务 | 品牌影响力及行业地位 | 上年度营业收入 |
| 1 || | | | | |
| 2 || | | | | |
| … || | | | | |
149
### 附件3
承诺函
深圳市坪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本单位 已详细阅读并理解《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坪山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资金支持措施》、
《深圳市坪山区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资金支持措施》等有关规定对资助条件的全部要求。
我单位自愿做出如下承诺:我单位提供的备案材料是真实有效的,无弄虚作假、漏报、瞒报行为。
承诺单位(盖章):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 年月日
## (八)2021年查验费用明细表
单位名称:
[[F:\1Syncthing\1库剪藏浏览器\1黑曜石库\1国省市区发文\attachments\1Typora自动转存图片\wps393.jpg]]
151
# (九)租赁用房信息明细表
[[F:\1Syncthing\1库剪藏浏览器\1黑曜石库\1国省市区发文\attachments\1Typora自动转存图片\wps394.jpg]]
说明:1、以上表格请按费用发生的时间先后顺序填写,并将附件证明材料按对应顺序整理编号;2、发票及金额信息请按照发票实际内容填写;3、每一张发票填写一行。
# 深圳市坪山区2022年度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集成电路产业篇)
深圳市坪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金融工作局)
二〇二二年编制
###### 目录
第一部分集成电路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申报与审核流程..............................................1
第二部分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申报说明.........................................................2
第三部分“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使用指南.........................................5
第四部分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一览表..........................................................26
第五部分
集成电路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申报指南.....................................................27
第一章 推动产业集聚发展.......................................................................................27
第一节
支持企业落户专项资助.......................................................................27
第二节
支持企业用房专项资助.......................................................................31
第三节
支持企业发展壮大专项资助................................................................34
第四节
支持企业兼并重组专项资助................................................................37
第二章 促进产业持续创新.......................................................................................40
第五节
支持关键技术研发专项资助................................................................40
第六节
支持 EDA 软件购买和使用专项资助...................................................43
第七节
支持 IP 购买和复用专项资助...............................................................46
第八节
支持利用开源架构设计芯片专项资助..................................................49
第九节
支持设计企业流片专项资助................................................................52
第十节
支持产品测试验证专项资助................................................................55
第十一节
支持产品推广应用专项资助.............................................................58
第三章 优化产业配套环境.......................................................................................61
第十二节
降低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运营成本专项资助.......................................61
第十三节
降低企业技术人才引培成本专项资助..............................................66
第十四节
降低企业专业空间建设成本专项资助..............................................70
第十五节
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专项资助.............................................................73
第十六节
降低企业用电成本专项资助.............................................................76
第十七节
降低企业环保成本专项资助.............................................................79
第六部分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资助政策.....................................................................82
II
(一)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82
(二)深圳市坪山区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资金支持措施........................................89
第七部分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申报资料模板.................................99
(一)租赁用房信息明细表...............................................................................99
(二)承诺函(申请“支持企业用房专项资助”专用)..................................100
(三)企业并购重组费用汇总表......................................................................101
(四)项目可行性报告提纲.............................................................................102
(五)项目专项审计报告提纲..........................................................................103
(六)首次工程流片承诺函.............................................................................107
(七)首次购买承诺函....................................................................................108
(八)承诺函(申请个人奖励项目专用)........................................................109
(九)承诺函(通用版).................................................................................110
(十)企业人才信息汇总表(申请“降低企业技术人才引培成本专项资助”专用)
........................................................................................................................112
(十一)投融资机构备案指南..........................................................................113
(十二)坪山区集成电路产业公共服务平台认定申请表..................................116
(十三)深圳市坪山区集成电路公共服务平台认定要点表..............................118
第一部分集成电路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申报与审核流程
[[F:\1Syncthing\1库剪藏浏览器\1黑曜石库\1国省市区发文\attachments\1Typora自动转存图片\wps395.jpg]]
第二部分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申报说明
一、受理机关深圳市坪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金融工作局)二、受理方式
网络申报与书面受理相结合。
网络申报系统网址:[https://zhjf.szpsq.org.cn/company/#/home (坪山区经济发展](http://120.236.1.87/company/ )专项资金申报系统)三、受理时间和地点
1.网络申报受理时间:2022年6月20日至7月19日(原则上超过网络申报受理的截止时间,不再受理新提交申请。网络申报受理截止前已在线提交申请,但后经形式审核被退回修改的,可于书面材料受理截止前再次提交修改后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按时向坪山区创新广场提交纸质申请材料。)
2.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22年6月23日9时至7月22日17时
书面材料受理地点:坪山大道 2007号创新广场一楼东部之芯四、咨询方式
1.咨询电话:28226097、89364853
书面材料受理电话:15217716366,13713799675(书面材料受理期间使用)
申报系统技术支持电话:15229336370,22740447
2.咨询 QQ 或微信群:991965377(2019年政策咨询群),745521106
(2018年政策咨询群),652901663(2017年政策咨询群),278599552 (2019年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政策咨询群),已在群内成员请勿重复加入。
咨询期间,由于咨询电话繁忙,建议通过 QQ 群或微信群进行咨询。
五、受理材料要求
1.申报单位应保证其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并承担所提交的项目申报材料的相关法律责任,如有虚假或侵权等行为,该项目申请无效,如事后发现存在以上行为,本资金主管部门将保留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2.申报单位名称变更的应于申报专项资金时主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因未提交材料导致相关数据难以查询的,不予补贴。
3.申报单位提交的具体申报材料详见申报指南中申报项目所需材料清单。
4.所有申报材料一式两份,A4纸双面打印(复印),编制页码,胶装成册,每页需加盖单位公章,每份材料需加盖骑缝章。
5.申报项目所需材料清单中注明需查验原件的,请在书面材料受理时携带原件配合查验。
六、注意事项
1.申报单位应履行有关社会责任包括企业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以及公共利益等方面,以及经济责任、持续发展责任、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等方面。
2.申报单位填报的企业总产值、营业收入(营业额)、商品销售额、应交增值税和从业总人数等生产经营指标,均需与报送区统计部门的数据保持一致;未达到纳统条件的企业,可不受统计地在坪山区的限制,填报的相关数据以所需材料要求的材料为审核依据。
3.申报单位在坪山区的财力贡献以坪山区税务局核查的企业纳税额数据为审
核依据。
4.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以坪山区委政法委信用数据库核查的被列入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为审核依据。
5.本政策失效后分期支付未结项目的资助款按本政策标准拨付。
6.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实行总额控制,年度拟资助金额超出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按资助项目占比进行等比例核减;如果由于专项资金审核工作的原因导致应获资助企业未通过当年资格审核、未获得相应资助的,可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核实申请,核实企业申报情况符合条件的,也可于当年或第二年补发资助资金。
7.同一主体的同一事项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资助。已经资助过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同一单位内容相同或部分相同的项目不得向区有关部门多头申报。
8.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从未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为企业代理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事宜,请相关企业自主申报。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假借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及工作人员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即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举报,举报电话:89364853。
9.本指南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受理、审核实操指引,如与资助政策不一致,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如遇相关问题,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将会适时发布政策解释。
第三部分“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使用指南
首先感谢您选用“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
本系统主要实现平台应用服务的智能推送与自动化处理,实现政府对企业的信息精准服务、企业对政府服务需求的一站式处理、政企之间高效的沟通交流,助力新区打造透明、开放的“服务型政府”,促进坪山区经济稳定增长。
## 一、系统简介
1.系统特点
系统稳定性强,安全性高,易操作,维护方便。
2.系统功能简介本系统具有如下功能和特性:
(1)严格按照软件工程的方法设计开发,并全面遵守资金申报业务规范和数据标准。
(2)既能实现各单位内部信息的管理,又能实现各单位之间的数据信息交互,实现点对点的处理、核查。
(3)界面友好美观,操作方便,易学易用,触类旁通。
3.环境要求
本系统采用 C/S 模式进行开发,推荐使用谷歌浏览器,360等浏览器,且开启
极速模式,如下图所示,不推荐使用 IE 浏览器。
[[F:\1Syncthing\1库剪藏浏览器\1黑曜石库\1国省市区发文\attachments\1Typora自动转存图片\wps396.jpg]]
## 二、系统运行
1.输入企业端地址(https://zhjf.szpsq.org.cn/company/#/home ),进入企业端首页。
[[F:\1Syncthing\1库剪藏浏览器\1黑曜石库\1国省市区发文\attachments\1Typora自动转存图片\wps397.jpg]]
2.登录框注册,注册单位账号(密码需由字母+数字组合,至少8位字符)。
[[F:\1Syncthing\1库剪藏浏览器\1黑曜石库\1国省市区发文\attachments\1Typora自动转存图片\wps398.jpg]]
3.认证单位账号
3.1未认证的账号不能提交申请。
[[F:\1Syncthing\1库剪藏浏览器\1黑曜石库\1国省市区发文\attachments\1Typora自动转存图片\wps399.jpg]]
3.2认证与权限
首先完成个人认证,然后再进行单位认证。
[[F:\1Syncthing\1库剪藏浏览器\1黑曜石库\1国省市区发文\attachments\1Typora自动转存图片\wps400.jpg]]
单位认证方式1:单位未在本平台创建过账号的,可以直接认证单位,该账号为单位管理员账号,有且只有一个管理员账号。(由主管部门审核)
[[F:\1Syncthing\1库剪藏浏览器\1黑曜石库\1国省市区发文\attachments\1Typora自动转存图片\wps401.jpg]]
认证之后,政府审核,审核通过会有短信通知。
[[F:\1Syncthing\1库剪藏浏览器\1黑曜石库\1国省市区发文\attachments\1Typora自动转存图片\wps402.jpg]]
单位认证方式2:申请加入一个已有的单位,如果单位在本系统上已注册有管理员账号,需选择方式2进行操作(由单位管理员审核)。
[[F:\1Syncthing\1库剪藏浏览器\1黑曜石库\1国省市区发文\attachments\1Typora自动转存图片\wps403.jpg]]
单位认证方式3:变更单位管理,更换企业之前的管理员账号,不会影响账号已
经填写的内容。
[[F:\1Syncthing\1库剪藏浏览器\1黑曜石库\1国省市区发文\attachments\1Typora自动转存图片\wps404.jpg]]
4.密码修改
可以修改您当前密码。
[[F:\1Syncthing\1库剪藏浏览器\1黑曜石库\1国省市区发文\attachments\1Typora自动转存图片\wps405.jpg]]
[[F:\1Syncthing\1库剪藏浏览器\1黑曜石库\1国省市区发文\attachments\1Typora自动转存图片\wps406.jpg]]
5.账号管理
可以查看管理员和普通成员,对普通成员进行相关操作。
[[F:\1Syncthing\1库剪藏浏览器\1黑曜石库\1国省市区发文\attachments\1Typora自动转存图片\wps407.jpg]]
[[F:\1Syncthing\1库剪藏浏览器\1黑曜石库\1国省市区发文\attachments\1Typora自动转存图片\wps408.jpg]]
6.平台首页
可以查看企业端平台功能。
[[F:\1Syncthing\1库剪藏浏览器\1黑曜石库\1国省市区发文\attachments\1Typora自动转存图片\wps409.jpg]]
7.企业信息填写本单位的企业信息,企业信息用于申报政策。
[[F:\1Syncthing\1库剪藏浏览器\1黑曜石库\1国省市区发文\attachments\1Typora自动转存图片\wps410.jpg]]
8.资金政策
政府发布的所有政策都在这里显示,方便您预览和选择。包含政策内容以及政策
所有信息。
[[F:\1Syncthing\1库剪藏浏览器\1黑曜石库\1国省市区发文\attachments\1Typora自动转存图片\wps411.jpg]]
9.我的申请
可以查看您申请过的政策并进行您未编辑完成的政策。
[[F:\1Syncthing\1库剪藏浏览器\1黑曜石库\1国省市区发文\attachments\1Typora自动转存图片\wps412.jpg]]
1. 编辑申请
10.1申请政策
填写您单位的基本信息,如单位名称、地址、负责人、联系方式、申报资助名称
等,相关信息会在生成的 PDF 文件第一页中展示出来。
[[F:\1Syncthing\1库剪藏浏览器\1黑曜石库\1国省市区发文\attachments\1Typora自动转存图片\wps413.jpg]]
[[F:\1Syncthing\1库剪藏浏览器\1黑曜石库\1国省市区发文\attachments\1Typora自动转存图片\wps414.jpg]]
10.2单位基本情况
填写您单位的基本情况。
[[F:\1Syncthing\1库剪藏浏览器\1黑曜石库\1国省市区发文\attachments\1Typora自动转存图片\wps415.jpg]]
[[F:\1Syncthing\1库剪藏浏览器\1黑曜石库\1国省市区发文\attachments\1Typora自动转存图片\wps416.jpg]]
10.3企业财务情况
填写您企业近两年的财务情况。
[[F:\1Syncthing\1库剪藏浏览器\1黑曜石库\1国省市区发文\attachments\1Typora自动转存图片\wps417.jpg]]
[[F:\1Syncthing\1库剪藏浏览器\1黑曜石库\1国省市区发文\attachments\1Typora自动转存图片\wps418.jpg]]
10.4近三年(年份自定义)获市政府资助概况
填写您企业获取市政府资助的情况,限制为24条。
[[F:\1Syncthing\1库剪藏浏览器\1黑曜石库\1国省市区发文\attachments\1Typora自动转存图片\wps419.jpg]]
[[F:\1Syncthing\1库剪藏浏览器\1黑曜石库\1国省市区发文\attachments\1Typora自动转存图片\wps420.jpg]]
10.5其他情况
详细说明申请金额的组成情况。
[[F:\1Syncthing\1库剪藏浏览器\1黑曜石库\1国省市区发文\attachments\1Typora自动转存图片\wps421.jpg]]
10.6资助申请相关材料
[[F:\1Syncthing\1库剪藏浏览器\1黑曜石库\1国省市区发文\attachments\1Typora自动转存图片\wps422.jpg]]
[[F:\1Syncthing\1库剪藏浏览器\1黑曜石库\1国省市区发文\attachments\1Typora自动转存图片\wps423.jpg]]
10.7 PDF 材料
您填写完单位的信息之后,会自动生成完整的 PDF 材料,可供您下载预览,
且您可根据所需材料清单要求上传相应的材料(右侧提供部分模板可供下载)。
[[F:\1Syncthing\1库剪藏浏览器\1黑曜石库\1国省市区发文\attachments\1Typora自动转存图片\wps424.jpg]]
[[F:\1Syncthing\1库剪藏浏览器\1黑曜石库\1国省市区发文\attachments\1Typora自动转存图片\wps425.jpg]]
10.8提交申请
所有信息材料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申请。
[[F:\1Syncthing\1库剪藏浏览器\1黑曜石库\1国省市区发文\attachments\1Typora自动转存图片\wps426.jpg]]
[[F:\1Syncthing\1库剪藏浏览器\1黑曜石库\1国省市区发文\attachments\1Typora自动转存图片\wps427.jpg]]
10.9申报项目审核状态申报提交后,政府主管部门进行形式审核,审核完毕,将会显示通过审核或退回。
[[F:\1Syncthing\1库剪藏浏览器\1黑曜石库\1国省市区发文\attachments\1Typora自动转存图片\wps428.jpg]]
10.10下载水印申报书待政府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会有短信反馈,同时您的账号也会收到通知,届
时,您可以下载带有水印的政府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申报材料,按要求打印、装订、盖章、报送书面材料。
[[F:\1Syncthing\1库剪藏浏览器\1黑曜石库\1国省市区发文\attachments\1Typora自动转存图片\wps429.jpg]]
10.11补充说明
每个申报所需要填写的申请选项分为必填与选填,当必填为100%时才是填写
完整,填写完整的每项材料就会出现打勾标记。
[[F:\1Syncthing\1库剪藏浏览器\1黑曜石库\1国省市区发文\attachments\1Typora自动转存图片\wps430.jpg]]
[[F:\1Syncthing\1库剪藏浏览器\1黑曜石库\1国省市区发文\attachments\1Typora自动转存图片\wps431.jpg]]
## 三、注意事项
1.每项申报内容必须填写100%才可提交申请。
2.有时服务器响应慢,请耐心等候。
3.浏览器版本过低,会跳转升级界面,推荐使用谷歌浏览器。
4.有问题可以咨询申报系统主页的技术支持热线。
第四部分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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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第五部分集成电路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申报指南
#### 第一章推动产业集聚发展
## 第一节 支持企业落户专项资助
一、政策内容
(一)设计企业
1.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设立或迁入后第一年或第一个会计年度内实缴资本超过 2000万元的,对新设立的企业,按照设立后第一年或第一个会计年度实缴资本的5%,给予最高300万元落户奖励;对新迁入的企业,按照迁入后第一年或第一个会计年度追加实缴资本的5%,给予最高300万元的落户奖励。
2.对设立或迁入后第一年或第一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达 200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营业收入的5%,给予最高300万元落户奖励。
3.对上年度获得创业投资机构(经区产业主管部门备案)投资金额达 1000万元及以上的新设立或新迁入企业,按照企业获得投资额的5%,给予最高300万元落户奖励。
(二)晶圆制造、封装测试、装备、材料企业
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规模以上晶圆制造、封装测试、装备和材料企业,第一年或第一个会计年度实际完成工业投资 5000万元及以上的,在企业投产之前,按照企业当年实际完成工业投资额的6%,给予企业最多两年,每年最高
5000万元的落户奖励。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21〕
2号)
(二)《深圳市坪山区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资金支持措施》(深坪府办规
〔2021〕2号)
(三)申报条件
(一)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注册地、统计地、纳税地均在坪山区,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
2.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
(二)申请该资助的企业主营业务需满足《适用对象主营业务目录》的标准,且需在 2020年或 2021年设立或迁入。
(三)申请第二款符合条件的企业需 2021年度已纳入我区统计,且年度工业投资额以纳入统计的数据为准;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资助:
1.近三年因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暂扣许可证书、吊销许可证、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4.同一事项已获得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
5.被列入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第一款政策的三项支持不可同时申请,申请第(一)款第3项支持的,创业投资机构须在我区产业主管部门备案,具体备案方式参见第七部分《投融资机构备案指南》。
(四)资助方式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五)所需材料及自查清单
| 序号 | 材料名称| 是否提供 | |
| ------------------------------------------------------------ | ---------------------------------- | ------------------------------------------------------------ | ---- |
| (一) | 基础材料| 1.《推动产业集聚发展类——支持企业落户奖励专项资助项目申请书》; | 口 |
|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新版,验原件,收复印件); | 口| | |
|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口| | |
| 4.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 2021年度纳税证明;| 口| | |
| 5.年度累计获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资助50万元(含)以上的三年内不得搬离的承诺函原件(格式参见第七部分《承诺函(通用版)》); | 口| | |
| 6.2021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 口| | |
| (二) | 申请第一款第一项资助的企业还需提供 | 7.新迁入企业需提供追加资本的银行到账凭证和追加实缴注册资本的专项审计报告;新设立企业须提供第三方出具的验资报告; | 口 |
| 序号 | 材料名称| 是否提供 | |
| ------------------------------------------------------------ | ---------------------------------- | ------------------------------------------------------------ | ---- |
| (三) | 申请第一款第二项资助的企业还需提供 | 8.2021年度所属期1月1日至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 口 |
| (四) | 申请第一款第三项资助的企业还需提供 | 9.企业与创业投资机构签订的投资合同、收款凭证(验原件收复印件);投资机构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信息截图、创业投资机构在我区产业主管部门备案文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 口 |
| (五) | 申请第二款资助的还需同时提供 | 10.《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系统中打印带水印的《5000万元及以上固定资产投资情况表》 | 口 |
| (六) | 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 口 | |
| 其他说明 || | |
| 注:所有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A4纸双面打印,编制页码,胶装成册,每页需加盖单位公章,每份材料需加盖骑缝章。 || | |
## 第二节 支持企业用房专项资助
一、政策内容
对上年度落户坪山的集成电路企业、经区产业主管部门备案的国内外知名集成电路龙头企业设立的华南分中心等分支机构,在坪山区租用研发办公或生产用房的,按照企业租用的同片区、同档次产业用房租金参考价的50%,分别给予企业最多三年,每年最高150万元、500万元的资助。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21〕
2号)
(二)《深圳市坪山区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资金支持措施》(深坪府办规
〔2021〕2号)
(三)申报条件
(一)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注册地、统计地、纳税地均在坪山区,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
2.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
(二)申请该资助的企业主营业务需满足《适用对象主营业务目录》的标准,经区产业主管部门备案的国内外知名集成电路龙头企业设立的华南分中心等分支机构不受注册地、统计地、纳税地、独立法人资格条件限制。
(三)企业用房租金资助参考 2020年度同片区、同档次产业用房租金基准价为依据给予补贴。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资助:
1.近三年因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暂扣许可证书、吊销许可证、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4.同一事项已获得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
5.被列入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产业用房扶持的方式为先租赁后补贴。同一项目,适用多项扶持措施的情形,从高执行,不予重复扶持。
(四)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五)所需材料及自查单
| 序号| | 材料名称| 是否提供 |
| ---------------------------------------------------- | -------- | ---------------------------------------------------------- | -------- |
| (一)| 基础材料 | 1.《推动产业集聚发展类——支持企业用房专项资助项目申请书》; | 口 |
|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新版,验原件,收复印件); | 口 | | |
|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口 | | |
| 4.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 2021年度纳税证明; | 口 | | |
| 序号 | 材料名称| 是否提供 | |
| ------------------------------------------------------------ | ------------------------ | ------------------------------------------------------------ | ---- |
| || 5.年度累计获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资助如超过50万元(含)以上的三年内不得搬离的承诺函原件(格式参见第七部分《承诺函(通用版)》); | 口 |
| 6.2021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 口| | |
| (二) | 申请资助还需提供 | 7.所租赁用房五年内不对外出租的承诺函(格式参见第七部分《承诺函(申请“支持企业用房专项资助”专用)》)、与出租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及经备案的房屋租赁凭证、2021年度租金支付凭证、发票(验原件收复印件),租赁用房信息明细表(格式参见第七部分(一)《租赁用房信息明细表)》);无法提供经备案的房屋租赁凭证的,需出具无法备案的情况说明材料及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文件。 | 口 |
| (三) | 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 口 | |
| 其他说明 || | |
| 注:所有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A4纸双面打印,编制页码,胶装成册,每页需加盖单位公章,每份材料需加盖骑缝章。 || | |
## 第三节 支持企业发展壮大专项资助
一、政策内容
(一)设计企业
对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 3000万、5000万元、1亿元、3亿元、5亿
元、1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晶圆制造、封装测试企业
对上年度产值首次达到5亿元、10亿元、2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晶圆制造、封装测试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800万元、16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集成电路装备、材料企业
对上年度集成电路装备或材料业务产值首次达到1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获得上述奖励后营业收入或产值达到更高标准的企业,按相应标准追加差额奖
励。鼓励企业将以上奖励资金按一定比例用于对企业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创新人才等有突出贡献人员的个人奖补。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21〕
2号)
(二)《深圳市坪山区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资金支持措施》(深坪府办规
〔2021〕2号)
(三)申报条件
(一)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注册地、统计地、纳税地均在坪山区,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
2.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
(二)申请该资助的企业主营业务需满足《适用对象主营业务目录》的标准。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资助:
1.近三年因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
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暂扣许可证书、吊销许可证、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4.同一事项已获得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
5.被列入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资助方式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五、所需材料及自查单
| 序号 | 材料名称| 是否提供 | |
| ------------------------------------------------------------ | ------------------------ | ------------------------------------------------------------ | ---- |
| (一) | 基础材料| 1.《推动产业集聚发展类——支持企业发展壮大专项资助项目申请书》 | 口 |
|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新版,验原件,收复印件); | 口| | |
|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口| | |
| 4.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 2021年度纳税证明;| 口| | |
| 5.年度累计获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资助超过50万元(含)以上的三年内不得搬离的承诺函原件(格式参见第七部分《承诺函(通用版)》); | 口| | |
| 6.2021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 口| | |
| (二) | 申请资助的还需提供 | 7.晶圆制造、封装测试企业需提供《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系统中打印的带水印的自纳统之日起至 2021年度的财务状况表或工业企业成本费用表 B103-2;未纳统的年度需提供产值专项审计报告; | 口 |
| 8.设计企业提供自注册成立之日起至 2021年度所属期1月1日至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的《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集成电路装备、材料企业提供自注册成立之日起至 2021年开展集成电路装备或材料业务产值专项审计报告; | 口| | |
| (三) | 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 口 | |
| 其他说明 || | |
| 注:所有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A4纸双面打印,编制页码,胶装成册,每页需加盖单位公章,每份材料需加盖骑缝章。 || | |
## 第四节 支持企业兼并重组专项资助
一、政策内容
支持坪山区集成电路企业围绕产业链上下游开展兼并重组,对成功并购国内外集
成电路产业链相关企业(含重点研发机构),且并购金额达 1000万元及以上的,对企业实施兼并重组过程中发生的法律、评估、审计等中介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30%,给予企业最高100万元一次性资助。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21〕
2号)
(二)《深圳市坪山区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资金支持措施》(深坪府办规
〔2021〕2号)
(三)申报条件
(一)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注册地、统计地、纳税地均在坪山区,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
2.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
(二)申请该资助的企业主营业务需满足《适用对象主营业务目录》的标准。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资助:
1.近三年因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
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暂扣许可证书、吊销许可证、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4.同一事项已获得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
5.被列入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资助方式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五、所需材料及自查单
| 序号 | 材料名称| 是否提供 | |
| ------------------------------------------------------------ | ---------------------- | ------------------------------------------------------------ | ---- |
| (一) | 基础材料| 1.《推动产业集聚发展类——支持企业兼并重组专项资助项目申请书》; | 口 |
|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新版,验原件收复印件); | 口| | |
|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口| | |
| 4.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 2021年度纳税证明;| 口| | |
| 5.年度累计获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资助超过50万元(含)以上的三年内不得搬离的承诺函原件(格式参见第七部分《承诺函(通用版)》); | 口| | |
| 6.2021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 口| | |
| (二) | 申请资助的企业还需提供 | 7.上市企业需提供证监会、交易场所等部门核准、登记、备案等相关并购重组证明文件及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公告文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 口 |
| 序号 | 材料名称| 是否提供 | |
| ------------------------------------------------------------ | ------------------------ | ------------------------------------------------------------ | ---- |
| || 8.非上市企业需提供并购的目标企业注册证明(股东变更证明)、资金支付证明或相关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 口 |
| 9.企业聘请中介服务机构费用汇总表(格式参见第七部分《企业并购重组费用汇总表》),与申报金额相对应的聘请中介服务机构协议,以及实际支出费用的凭证(包括汇款凭证、发票、记账凭证等),对应编号排序装订(验原件,收复印件); | 口| | |
| 10.中介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并提供并购交易协议及并购交易金额支付凭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 口| | |
| (三) | 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 口 | |
| 其他说明 || | |
| 注:所有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A4纸双面打印,编制页码,胶装成册,每页需加盖单位公章,每份材料需加盖骑缝章。 || | |
#### 第二章促进产业持续创新
## 第五节 支持关键技术研发专项资助
一、政策内容
对符合研发加计扣除政策且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5%的企
业,按照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的10%,给予企业年度最高500万元资助。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21〕
2号)
(二)《深圳市坪山区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资金支持措施》(深坪府办规
〔2021〕2号)
(三)申报条件
(一)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注册地、统计地、纳税地均在坪山区,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
2.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
(二)申请该资助的企业主营业务需满足《适用对象主营业务目录》的标准。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资助。
1.近三年因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暂扣许可证书、吊销许可证、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4.同一事项已获得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
5.被列入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资助方式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五、所需材料及自查单
| 序号 | 材料名称| 是否提供 | |
| ------------------------------------------------------------ | ---------------------- | ------------------------------------------------------------ | ---- |
| (一) | 基础材料| 1.《促进产业持续创新类——支持关键技术研发专项资助项目申请书》; | 口 |
|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新版,验原件收复印件); | 口| | |
|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口| | |
| 4.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 2021年度纳税证明;| 口| | |
| 5.年度累计获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资助超过50万元(含)以上的三年内不得搬离的承诺函原件(格式参见第七部分《承诺函(通用版)》); | 口| | |
| 6.2021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 口| | |
| (二) | 申请资助的企业还需提供 | 7.2021年度所属期1月1日至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辅 | 口 |
| 序号 | 材料名称| 是否提供 | |
| ------------------------------------------------------------ | ------------------------ | -------------------- | ---- |
| || 助账及辅助账汇总表。 | |
| (三) | 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 口| |
| 其他说明 | | | |
| 注:所有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A4纸双面打印,编制页码,胶装成册,每页需加盖单位公章,每份材料需加盖骑缝章。 | | | |
## 第六节 支持 EDA 软件购买和使用专项资助
一、政策内容
(一) EDA 软件购买
对企业购买 EDA 设计工具软件(含软件升级费用)的,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每家企业年度最高300万元资助。购买国产化 EDA 软件的,按上述比例,给予最高400万元资助。
(二) EDA 软件服务采购
对企业购买深圳市公共服务平台的集成电路设计服务或利用公共服务平台使用 EDA 设计工具软件的,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30%,分别给予每家企业年度最高100万元、50万元的资助。
对企业购买坪山区内公共服务平台的集成电路设计服务或利用区内公共服务平台使用 EDA 设计工具软件的,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50%,分别给予每家企业年度最高100万元、50万元的资助。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21〕
2号)
(二)《深圳市坪山区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资金支持措施》(深坪府办规
〔2021〕2号)
(三)申报条件
(一)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注册地、统计地、纳税地均在坪山区,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
2.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
(二)申请该资助的企业主营业务需满足《适用对象主营业务目录》的标准。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资助:
1.近三年因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
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暂扣许可证书、吊销许可证、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4.同一事项已获得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
5.被列入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采购辖区公共服务平台的集成电路设计服务的,设计服务所包括事项不可与其他条款重复,如 IP 复用,MPW 流片,测试验证等。
(五)公共服务平台需为经国家、省、市、区相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公共服务平台。
(四)资助方式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五、所需材料及自查单
| 序号 | 材料名称| 是否提供 | |
| ------------------------------------------------------------ | ------------------------ | ------------------------------------------------------------ | ---- |
| (一) | 基础材料| 1.《促进产业持续创新类——支持 EDA 软件购买和使用专项资助项目申请书》; | 口 |
|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新版,验原件收复印件); | 口| | |
|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口| | |
| 4.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 2021年度纳税证明;| 口| | |
| 5.年度累计获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资助超过50万元(含)以上的三年内不得搬离的承诺函原件(格式参见第七部分《承诺函(通用版)》); | 口| | |
| 6.2021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 口| | |
| (二) | 申请资助的企业还需提供 | 7.企业采购 EDA 软件或软件服务实际发生费用的专项审计报告、合同、支付凭证、发票等证明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购买国产化 EDA 软件的需提供国产化的证明材料;公共服务平台批准成立的相关证明文件。 | 口 |
| (三) | 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 口 | |
| 其他说明 || | |
| 注:所有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A4纸双面打印,编制页码,胶装成册,每页需加盖单位公章,每份材料需加盖骑缝章。 || | |
## 第七节 支持 IP 购买和复用专项资助
一、政策内容
对企业购买 IP(来源于 IP 提供商、EDA 供应商或者代工厂 IP 模块)开展高端芯片研发,按照 IP 购买实际支付费用50%的,给予每家企业年度最高500万元的资助。对企业使用第三方集成电路设计公共服务平台提供的 IP 复用服务的,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每家企业年度最高200万元的资助。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21〕
2号)
(二)《深圳市坪山区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资金支持措施》(深坪府办规
〔2021〕2号)三、申报条件
(一)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注册地、统计地、纳税地均在坪山区,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
2.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
(二)申请该资助的企业主营业务需满足《适用对象主营业务目录》的标准。
(三)第三方集成电路设计公共服务平台需为经国家、省、市、区相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公共服务平台。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资助:
1.近三年因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
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暂扣许可证书、吊销许可证、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4.同一事项已获得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
5.被列入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资助方式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五、所需材料及自查单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是否提供 | |
| ------------------------------------------------------------ | ------------------ | ------------------------------------------------------------ | ---- |
| (一) | 基础材料 | 1.《促进产业持续创新类——支持 IP 购买和复用专项资助项目申请书》; | 口 |
|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新版,验原件收复印件); | 口| | |
|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口| | |
| 4.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 2021年度纳税证明;| 口| | |
| 5.年度累计获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资助超过50万元(含)以上的三年内不得搬离的承诺函原件(格式参见第七部分《承诺函(通用版)》); | 口| | |
| 6.2021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 口| | |
| (二) | 申请购买 IP 资助的 | 7.2021年度实际购买 IP 费用的专项审计报告、合同、支付凭证、发票等证明材料(验原件收 | 口 |
| 序号 | 材料名称| 是否提供 | |
| ------------------------------------------------------------ | ------------------------------ | ------------------------------------------------------------ | ---- |
| | 还需提供| 复印件);| |
| (三) | 申请 IP 复用服务资助的还需提供 | 8.2021年度实际用于 IP复用服务费用的专项审计报告、合同、支付凭证、发票等证明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第三方集成电路设计公共服务平台经国家、省、市、区级批准成立的证明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 | 口 |
| (四) | 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 口 | |
| 其他说明 || | |
| 注:所有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A4纸双面打印,编制页码,胶装成册,每页需加盖单位公章,每份材料需加盖骑缝章。 || | |
## 第八节 支持利用开源架构设计芯片专项资助
一、政策内容
对企业利用 RISC-V 指令架构开展芯片设计,且该款芯片产品上年度销售金额累计超过500万元的,按上年度芯片销售金额的5%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总额最高300万元。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21〕
2号)
(二)《深圳市坪山区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资金支持措施》(深坪府办规
〔2021〕2号)
(三)申报条件
(一)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注册地、统计地、纳税地均在坪山区,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
2.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
(二)申请该资助的企业主营业务需满足《适用对象主营业务目录》的标准。
(三)基于 RISC-V 指令集架构的处理器芯片需在32位及以上,且内核需拥有自主知识产权。面向物联网和工控应用领域,具有优异的性能、功耗、面积等指标,优先支持有明确用户合作协议的项目;面向智能终端应用领域,主频不低于1GHz,性能不低于1.5 DMIPS/MHz,支持双精度浮点运算,支持主流操作系统、多核技术及缓存一致性。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资助。
1.近三年因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
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暂扣许可证书、吊销许可证、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4.同一事项已获得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
5.被列入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资助方式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五、所需材料及自查单
| 序号 | | 材料名称 | 是否提供 |
| ------------------------------------------------------------ | -------- | ------------------------------------------------------------ | -------- |
| (一) | 基础材料 | 1.《促进产业持续创新类——支持利用开源架构设计芯片专项资助项目申请书》; | 口 |
|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新版,验原件收复印件); | 口 | | |
|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口 | | |
| 4.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 2021年度纳税证明;| 口 | | |
| 5.年度累计获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资助如超过50万元(含)以上的三年内不得搬离的承诺函原件(格式参见第七部分《承诺函(通用版)》); | 口 | | |
| 序号 | 材料名称| 是否提供 | |
| ------------------------------------------------------------ | -------------------------- | ------------------------------------------------------------ | ---- |
| || 6.2021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 口 |
| (二) | 申请资助的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 7.2021年度芯片产品的销售合同、收款凭证、发票等证明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税务系统打印的 2021年度所属期12月1日至12月31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 口 |
| 8.国家、省、市级公共检测服务平台,或获得CNAS/CMS 认证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芯片产品技术证明文件; | 口| | |
| (三) | 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 口 | |
| 其他说明 || | |
| 注:所有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A4纸双面打印,编制页码,胶装成册,每页需加盖单位公章,每份材料需加盖骑缝章。 || | |
## 第九节 支持设计企业流片专项资助
一、政策内容
(一)开展 MPW 项目
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参加 MPW(多项目晶圆)项目,按 MPW 直接费用的
80%(高校或科研院所参加 MPW 项目的,按 MPW 直接费用的90%),给予每家企业年度最高300万元的资助。利用坪山区企业开展 MPW 的,按上述比例,给予每家企业年度最高500万元的资助。
(二)首次工程流片
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首次工程流片进行资助,按首次工程流片费用(含 IP 授权或购置、掩模版制作、流片等)的30%,给予每家企业年度最高300万元的资助。利用坪山区企业集成电路生产线流片的,按首次流片费用的60%,给予每家企业年度最高600万元的资助。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21〕
2号)
(二)《深圳市坪山区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资金支持措施》(深坪府办规
〔2021〕2号)三、申报条件
(一)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注册地、统计地、纳税地均在坪山区,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
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
2.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
(二)申请该资助的企业主营业务需满足《适用对象主营业务目录》的标准。
(三)首次工程流片的资助对象仅限于新型号的芯片。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资助:
1.近三年因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
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暂扣许可证书、吊销许可证、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4.同一事项已获得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
5.被列入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申请本条第二款资助的,工程流片中 IP 授权或购置的资助不可与第七条资助重复申请。
四、资助方式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五、所需材料及自查单
| 序号 | 材料名称| 是否提供 | |
| ------------------------------------------------------------ | ------------------------ | ------------------------------------------------------------ | ---- |
| (一) | 基础材料| 1.《促进产业持续创新类——支持设计企业流片专项资助项目申请书》; | 口 |
|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新版,验原件收复印件); | 口| | |
|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口| | |
| 4.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 2021年度纳税证明;| 口| | |
| 5.年度累计获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资助超过50万元(含)以上的三年内不得搬离的承诺函原件(格式参见第七部分《承诺函(通用版)》); | 口| | |
| 6.2021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 口| | |
| (二) | 申请第一款资助的还需提供 | 7.企业参加 MPW 项目直接费用的专项审计报告、合同、支付凭证、发票等证明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利用坪山区企业开展 MPW 项目的,还需提供坪山企业的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新版,验原件,收复印件); | 口 |
| (三) | 申请第二款资助的还需提供 | 8.企业首次工程流片费用的专项审计报告、合同、支付凭证、发票等证明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该款芯片产品首次流片承诺函(格式参见第七部分《首次工程流片承诺函》);利用坪山区企业开展首次工程流片项目的,还需提供坪山企业的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新版,验原件,收复印件); | 口 |
| (四) | 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 口 | |
| 其他说明 || | |
| 注:所有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A4纸双面打印,编制页码,胶装成册,每页需加盖单位公章,每份材料需加盖骑缝章。 || | |
## 第十节 支持产品测试验证专项资助
一、政策内容
对企业在第三方机构开展工程样片、设备、材料的功能、可靠性、兼容性、失效分析等方面测试验证及相关认证的,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每家企业年度最高300万元的资助。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21〕
2号)
(二)《深圳市坪山区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资金支持措施》(深坪府办规
〔2021〕2号)三、申报条件
(一)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注册地、统计地、纳税地均在坪山区,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
2.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
(二)申请该资助的企业主营业务需满足《适用对象主营业务目录》的标准。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资助:
1.近三年因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
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暂扣许可证书、吊销许可证、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4.同一事项已获得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
5.被列入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资助方式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五、所需材料及自查单
| 序号 | 材料名称| 是否提供 | |
| ------------------------------------------------------------ | ------------------------ | ------------------------------------------------------------ | ---- |
| (一) | 基础材料| 1.《促进产业持续创新类——支持产品测试验证专项资助项目申请书》; | 口 |
|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新版,验原件收复印件); | 口| | |
|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口| | |
| 4.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 2021年度纳税证明;| 口| | |
| 5.年度累计获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资助超过50万元(含)以上的三年内不得搬离的承诺函原件(格式参见第七部分《承诺函(通用版)》); | 口| | |
| 6.2021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 口| | |
| (二) | 申请资助的还需提供 | 7.测试验证报告或相关认证证书,2021年度实际投入测试验证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合同、支付凭证、发票等证明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 | 口 |
| (三) | 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 口 | |
| 其他说明 || | |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是否提供 |
| ------------------------------------------------------------ | -------- | -------- |
| 注:所有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A4纸双面打印,编制页码,胶装成册,每页需加盖单位公章,每份材料需加盖骑缝章。 | | |
## 第十一节 支持产品推广应用专项资助
一、政策内容
(一)产品区内试验
对坪山区集成电路重点企业为区内非关联企业提供集成电路芯片、模组、设备、材料等测试试验服务的,根据企业提供测试试验服务的次数,按单次服务合同金额的50%,给予提供测试试验服务的企业每年最高200万元资助。
(二)产品区内采购
对首次采购区内非关联企业自主研发的芯片、模组、设备和材料,且年采购
金额累计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坪山区企业,按照上年度实际采购金额的20%,给予单个项目最高300万元,单个企业年度最高600万元的资助。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21〕
2号)
(二)《深圳市坪山区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资金支持措施》(深坪府办规
〔2021〕2号)三、申报条件
(一)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注册地、统计地、纳税地均在坪山区,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
2.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
(二)申请该资助的企业主营业务需满足《适用对象主营业务目录》的标准。(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资助:
1.近三年因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
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暂扣许可证书、吊销许可证、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4.同一事项已获得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
5.被列入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资助方式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五、所需材料
| 序号 | | 材料名称 | 是否提供 |
| ------------------------------------------------------------ | -------- | ------------------------------------------------------------ | -------- |
| (一) | 基础材料 | 1.《促进产业持续创新类——支持产品推广应用专项资助项目申请书》; | 口 |
|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新版,验原件收复印件); | 口 | | |
|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口 | | |
| 4.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 2021年度纳税证明;| 口 | | |
| 5.年度累计获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资助超过50万元(含)以上的三年内不得搬离的承诺函原件(格式参见第七部分《承诺函(通用版)》); | 口 | | |
| 序号 | 材料名称| 是否提供 | |
| ------------------------------------------------------------ | ------------------------ | ------------------------------------------------------------ | ---- |
| || 6.2021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 口 |
| (二) | 申请第一款资助的还需提供 | 7.测试试验服务合同、收款凭证、发票等证明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 | 口 |
| (三) | 申请第二款资助的还需提供 | 8.采购企业购买坪山区集成电路企业自主研发生产的芯片、模组、设备和材料费用的专项审计报告、合同、支付凭证、发票等证明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采购企业还需提供对首次购买认定的承诺函(格式参见第七部分《首次购买承诺函》); | 口 |
| (四) | 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 口 | |
| 其他说明 || | |
| 注:所有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A4纸双面打印,编制页码,胶装成册,每页需加盖单位公章,每份材料需加盖骑缝章。 || | |
#### 第三章优化产业配套环境
## 第十二节 降低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运营成本专项资助
一、政策内容
支持企业(机构)在坪山建设集成电路产业公共服务平台,通过专业化的运营管理与服务,为企业提供中试研发、集成电路设计、EDA 工具、IP 共享、
MPW、快速封装测试,以及集成电路产品、设备、材料的失效性和可靠性分析、测试、验证、认证等公共技术支撑和 ATE(自动测试设备)测试服务,助力坪山集成电路企业做大做强。
(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对企业(机构)建设的公共服务平台,经产业主管部门认定的,按 EDA、
IP、测试验证设备等购置费用的50%,一次性给予最高 3000万元资助。对获得市级相关资助的,按市级实际资助额度100%给予配套资助。以上两项资助政策不重复享受。
(二)公共服务平台改造升级
平台建设运营后,对平台进行 EDA、IP、测试验证设备升级的,按实际投入金额的20%,给予最高 1000万元的改造升级资助。
(三)公共服务平台运营
支持在坪山区内设立的国家级集成电路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分中心为区内集成电路企业提供产业公共服务,根据平台的企业服务情况,每年按其实际发生运营成本的100%给予运营单位资助。
二、设定依据(一)《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21〕
2号)
(二)《深圳市坪山区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资金支持措施》(深坪府办规
〔2021〕2号)
(三)申报条件
(一)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注册地、统计地、纳税地均在坪山区,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
2.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
(二)申请第三款资助的分中心可不受注册地、统计地、纳税地、独立法人资格条件限制。
(三)申请该资助的企业主营业务需满足《适用对象主营业务目录》的标准。
(四)集成电路公共服务平台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具有与其从事集成电路公共技术支撑与服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3、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集成电路公共技术支撑与服务要求;
4、具备从事集成电路设计、电子设计自动化(EDA)工具、IP 共享、多项目晶圆(MPW)以及集成电路产品、设备、材料等的分析、测试、验证、认证等公共技术支撑和服务的设备设施;5、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集成电路公共技术支撑与服务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
6、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
(五)申请第一款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费用资助的,公共服务平台须经区产业主管部门认定后才能申请,认定申请参见第七部分《坪山区集成电路产业公共服务平台认定申请表》,具体认定要点参见第七部分《深圳市坪山区集成电路公共服务平台认定要点表》。
(六)申请第一款配套资助的,以 2021年度到账的市级资助资金为基数给予配套奖励。
(七)申请第一款或第二款资助的,不可与制造业政策中的技术改造项目重复申请。
(八)申请第三款资助的平台或分中心需为坪山内企业提供了实际的服务,以签订的实际服务合同为主。
(九)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资助:
1.近三年因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
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暂扣许可证书、吊销许可证、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4.同一事项已获得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
5.被列入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资助方式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五、所需材料及自查单
| 序号 | 材料名称| 是否提供 | |
| ------------------------------------------------------------ | ---------------------------- | ------------------------------------------------------------ | ---- |
| (一) | 基础材料| 1.《优化产业配套环境类——降低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运营成本专项资助项目申请书》; | 口 |
|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新版,验原件收复印件); | 口| | |
|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口| | |
| 4.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 2021年度纳税证明; || | |
| 5.年度累计获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资助50万元(含)以上的三年内不得搬离的承诺函原件(格式参见第七部分《承诺函(通用版)》); || | |
| 6.2021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 口| | |
| (二) | 申请第一款建设资助的还需提供 | 7.公共服务平台经产业主管部门认定的证明材料、设备购置费用的专项审计报告、相关设备购置合同、支付凭证、发票等证明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坪山区集成电路产业公共服务平台认定申请表(格式参见第七部分); | 口 |
| (三) | 申请第一款配套资助的还需提供 | 8.企业获得市级资助的有关证明文件、收款凭证(验原件收复印件;如为事前资助,需要提供验收文件); | 口 |
| (四) | 申请第二款资助的还需提供 | 9.相关软件和设备升级费用的专项审计报告、合同、支付凭证、发票等证明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改造升级的项目实施报告; | 口 |
| (五) | 申请第三款资助的还需提供 | 10.国家级集成电路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分中心的证明材料;2021年度平台运营费用的专项审计报告、运营费用支付凭证、发票及为区内企业服务的合同、发票、收款凭证等证明材料 | 口 |
| 序号 | 材料名称| 是否提供 | |
| ------------------------------------------------------------ | ------------------------ | -------------------- | ---- |
| || (验原件收复印件); | |
| (六) | 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 口| |
| 其他说明 | | | |
| 注:所有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A4纸双面打印,编制页码,胶装成册,每页需加盖单位公章,每份材料需加盖骑缝章。 | | | |
## 第十三节 降低企业技术人才引培成本专项资助
一、政策内容
(一)关键技术岗位人才留用
对企业聘用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境外人才或签订3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境内人才,且属于集成电路技术研发、工程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岗位的,根据个人上年度企业实发工资总额的标准每年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1.年薪30万元(含)-50万元(不含),给予10万元奖励;
2.年薪50万元(含)-80万元(不含),给予15万元奖励;
3.年薪8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20万元奖励。
(二)人才专业技能培训
对企业采购第三方培训服务,为员工开展符合产业发展需求的集成电路相关技能培训的,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单个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资助。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21〕
2号)
(二)《深圳市坪山区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资金支持措施》(深坪府办规
〔2021〕2号)三、申报条件
(一)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注册地、统计地、纳税地均在坪山区,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
2.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
(二)申请该资助的企业主营业务需满足《适用对象主营业务目录》的标准。
(三)申请本项资助的个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遵纪守法,近三年无犯罪记录。
2.与企业签订全职劳动合同,至审核期间处于有效期,且在本单位正常缴纳社保及个人所得税(退休返聘、外籍或港澳台员工无须提供社保证明,须在本单位缴纳个人所得税)。
3.对于集成电路芯片制造企业,所有芯片制造企业的人才(包括销售、行政、
人力、销售等岗位的人员)均可纳入集成电路技术研发、工程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岗位人才;对于其他集成电路企业,需为直接从事与集成电路业务有关的集成电路技术研发、工程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岗位人员才可纳入,财务、行政、人力、销售等岗位的高级管理岗位人员原则上不予资助。
4.企业开展的人才培训须是集成电路技术技能培训。
5.实发工资、年薪指员工在本单位取得的税前工资、薪金收入,包含年度固定工资、年度效益工资(年终奖)、股权激励收入等,不包含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经营所得或其他所得。
6.至申请时仍满足专项资金政策的要求。
(四)由个人所在企业统一申报。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资助:
1.近三年因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
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暂扣许可证书、吊销许可证、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4.同一事项已获得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
5.被列入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资助方式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五、所需材料及自查单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是否提供 | |
| ------------------------------------------------------------ | -------- | ------------------------------------------------------------ | ---- |
| (一) | 基础材料 | 1.《优化产业配套环境类——降低企业技术人才引培成本专项资助项目申请书》; | 口 |
|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新版,验原件收复印件); | 口 | | |
|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口 | | |
| 4.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 2021年度纳税证明;| 口 | | |
| 5.年度累计获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资助超过50万元(含)以上的三年内不得搬离的承诺函原件(格式参见第七部分《承诺函(通用版)》); | 口 | | |
| 6.2021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 口 | | |
| (二) | 申请第一 | 7.个人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劳动合同、岗位证| 口 |
| 序号 | 材料名称| 是否提供 | |
| ------------------------------------------------------------ | ------------------------ | ------------------------------------------------------------ | ---- |
| | 款资助的还需提供 | 明、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社保缴费记录清单等证明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企业申报个人汇总信息表(格式参见第七部分《企业人才信息汇总表》)、企业承诺将奖励资金给予个人的承诺函(格式参见第七部分《承诺函(申请个人奖励项目专用)》); | |
| (三) | 申请第二款资助的还需提供 | 8.培训课程介绍材料、课程照片、课时登记等证明材料,以及采购合同、支付凭证、发票等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 | 口 |
| (四) | 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 口 | |
| 其他说明 || | |
| 注:所有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A4纸双面打印,编制页码,胶装成册,每页需加盖单位公章,每份材料需加盖骑缝章。 || | |
## 第十四节 降低企业专业空间建设成本专项资助
一、政策内容
对集成电路企业在厂房建设中支出的洁净室(万级及以下)装修工程费,按照实际投入费用的20%,给予最高 1000万元资助。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21〕
2号)
(二)《深圳市坪山区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资金支持措施》(深坪府办规
〔2021〕2号)三、申报条件
(一)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注册地、统计地、纳税地均在坪山区,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
2.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
(二)申请该资助的企业主营业务需满足《适用对象主营业务目录》的标准。
(三)申请该资助项目的,需项目验收合格后才能申报,不可与制造业政策中的技术改造项目重复申请;对于跨年度的装修工程项目,在项目投产前最多支持两年,且项目资助总额不超过 1000万元。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资助:
1.近三年因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
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暂扣许可证书、吊销许可证、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4.同一事项已获得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
5.被列入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资助方式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五、所需材料及自查单
| 序号 | 材料名称| 是否提供 | |
| ------------------------------------------------------------ | ------------------------ | ------------------------------------------------------------ | ---- |
| (一) | 基础材料| 1.《优化产业配套环境类——降低企业专业空间建设成本专项资助项目申请书》; | 口 |
|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新版,验原件收复印件); | 口| | |
|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口| | |
| 4.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 2021年度纳税证明;| 口| | |
| 5.年度累计获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资助超过50万元(含)以上的三年内不得搬离的承诺函原件(格式参见第七部分《承诺函(通用版)》); | 口| | |
| 6.2021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 口| | |
| (二) | 申请资助的还需提供以下材 | 7.洁净室装修工程费专项审计报告、项目投入清单(格式参见第七部分《项目专项审计报告提纲》)、合同、发票、支付凭证、有资质的第三 | 口 |
| 序号 | 材料名称| 是否提供| |
| ------------------------------------------------------------ | ------------------------ | -------------------------- | ---- |
| | 料| 方机构出具的验收证明文件; | |
| (三) | 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 口| |
| 其他说明 | | | |
| 注:所有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A4纸双面打印,编制页码,胶装成册,每页需加盖单位公章,每份材料需加盖骑缝章。 | | | |
## 第十五节 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专项资助
一、政策内容
支持企业通过抵押担保、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第三方担保、信用保险及贸易融资等多种方式,取得银行信贷融资。对企业从金融机构获得的一年期以上的贷款,按照实际利率的50%,且不超过同期 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平均值给予贴息支持,同一笔融资项目的贴息支持不超过3年,每家企业年度贴息支持最高200万元。
对企业通过第三方融资担保机构获得的1年期以上的信贷融资,按企业支付给担保机构的融资担保费额(担保费率不得高于2%),给予50%的资助,同一笔担保项目连续支持不超过3年,每家企业年度资助最高200万元。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21〕
2号)
(二)《深圳市坪山区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资金支持措施》(深坪府办规
〔2021〕2号)
(三)申报条件
(一)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注册地、统计地、纳税地均在坪山区,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
2.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二)申请该资助企业的主营业务需满足《适用对象主营业务目录》的标准。
(三)申请该项资助的信贷融资需用于集成电路相关项目,且企业提前还款产生罚息的贷款,贷款利息正常资助,罚息部分不予资助;未按时还本付息的贷款,资助时剔除未按时还本付息的利息。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网站公布的数据为准,同期 LPR 指的是
2021年度企业贷款期间的 LPR 平均值。若实际利率的50%超过同期 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平均值,则以同期 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平均值计算的金额予以确认;否则,按实际付息金额确认。同期 LPR 平均值按 2021年度企业贷款期间 LPR 的日平均值计算。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资助:
1.近三年因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
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暂扣许可证书、吊销许可证、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4.同一事项已获得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
5.被列入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五、所需材料及自查单
| 序号 | 材料名称| 是否提供 | |
| ------------------------------------------------------------ | ------------------------ | ------------------------------------------------------------ | ---- |
| (一) | 基础材料| 1.《优化产业配套环境类——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专项资助项目申请书》; | 口 |
|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新版,验原件收复印件); | 口| | |
|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口| | |
| 4.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 2021年度纳税证明;| 口| | |
| 5.年度累计获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资助超过50万元(含)以上的三年内不得搬离的承诺函原件(格式参见第七部分《承诺函(通用版)》); | 口| | |
| 6.2021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 口| | |
| (二) | 申请资助的还需提供 | 7.2021年度实际支付的项目贷款利息和担保保费的明细表; | 口 |
| 8.2021年度项目贷款利息、担保费的支付凭证、银行或担保机构出具的年度贷款结清凭证、借款主合同、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抵押及质押合同等证明文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 口| | |
| 9.2021年度用于集成电路领域贷款的专项审计报告。 | 口| | |
| (三) | 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 口 | |
| 其他说明 || | |
| 注:所有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A4纸双面打印,编制页码,胶装成册,每页需加盖单位公章,每份材料需加盖骑缝章。 || | |
## 第十六节 降低企业用电成本专项资助
一、政策内容
(一)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用电成本,按照“先交后补”的方式,给予用电费用50%的资助,每家企业年度资助最高500万元。
(二)支持企业建设双回路、储能电站等用电设施,建成投入使用后,按照企业实际投入费用的30%,一次性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资助。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21〕
2号)
(二)《深圳市坪山区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资金支持措施》(深坪府办规
〔2021〕2号)三、申报条件
(一)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注册地、统计地、纳税地均在坪山区,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
2.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
(二)申请该资助的企业需为集成电路芯片制造、封装测试、材料和设备类企业,即主营业务需满足《适用对象主营业务目录》2、3、4、5类企业。
(三)集成电路企业,需对集成电路生产空间安装专用电表,以供审核。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资助:
1.近三年因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
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暂扣许可证书、吊销许可证、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4.同一事项已获得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
5.被列入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企业申报时,应提供清晰的证明材料,单据应与申报项目内容一致,如果
同一单据中包含生产用电以外的项目,则应提供能够明确进行费用区分的证明材料,否则将不予资助。
(六)该条款不可与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专项扶持重复申请。深圳市用电补贴与
本政策补贴之和应不超过企业用电成本的50%,若深圳市补贴金额超过企业用电成本50%的则不再补贴,若深圳市补贴未超过企业用电成本50%的则按照第一款资助标准补齐余下资助费用。
四、资助方式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六、所需材料及自查单
| 序号 | 材料名称| 是否提供 | |
| ------------------------------------------------------------ | ------------------------ | ------------------------------------------------------------ | ---- |
| (一) | 基础材料| 1.《优化产业配套环境类—降低企业用电成本专项资助项目申请书》; | 口 |
|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新版,验原件收复印件); | 口| | |
|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口| | |
| 4.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 2021年度纳税证明;| 口| | |
| 5.年度累计获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资助超过50万元(含)以上的三年内不得搬离的承诺函原件(格式参见第七部分《承诺函(通用版)》); | 口| | |
| 6.2021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 口| | |
| (二) | 申请第一款资助的还需提供 | 7.2021年度实际生产用电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支付凭证、发票或经第三方审计的等同证明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 | 口 |
| (三) | 申请第二款资助的还需提供 | 8.2021年度实际用于建设双回路、储能电站等用电设施费用的专项审计报告、合同、支付凭证、发票、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验收文件或经审计的等同证明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 | 口 |
| (四) | 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 口 | |
| 其他说明 || | |
| 注:所有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A4纸双面打印,编制页码,胶装成册,每页需加盖单位公章,每份材料需加盖骑缝章。 || | |
## 第十七节 降低企业环保成本专项资助
一、政策内容
(一)对企业建设的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等环境保护处理设施或工程,按照相应设施或工程费用的50%,给予每家企业年度最高500万元的资助。
(二)对企业支付的日常环保处理费用,按照实际支出费用的50%,给予每家企业年度最高100万元的资助。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21〕
2号)
(二)《深圳市坪山区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资金支持措施》(深坪府办规
〔2021〕2号)三、申报条件
(一)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注册地、统计地、纳税地均在坪山区,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
2.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
(二)申请该资助的企业主营业务需满足《适用对象主营业务目录》的标准。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资助:
1.近三年因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暂扣许可证书、吊销许可证、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4.同一事项已获得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
5.被列入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同一项目如已申请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资金或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则不能重复申请本项目。
四、资助方式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五、所需材料及自查单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是否提供| |
| ------------------------------------------------------------ | ---------- | --------------------------------------------------------- | ---- |
| (一) | 基础材料 | 1.《优化产业配套环境类—降低企业环保成本专项资助申请书》; | 口 |
|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新版,验原件收复印件); | 口 | | |
|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口 | | |
| 4.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 2021年度纳税证明;| 口 | | |
| 5.年度累计获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资助超过50万元(含)以上的三年内不得搬离的承诺函原件(格式参见第七部分《承诺函(通用版)》); | 口 | | |
| 6.2021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 口 | | |
| (二) | 申请第一款 | 7.2021年度实际建设环境保护处理设施或工程| 口 |
| 序号 | 材料名称| 是否提供 | |
| ------------------------------------------------------------ | ------------------------ | ------------------------------------------------------------ | ---- |
| | 资助的还需提供 | 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合同、支付凭证、发票等证明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项目实施报告、第三方有资质环保机构出具的项目验收资料等文件; | |
| (三) | 申请第二款资助的还需提供 | 8.2021年度实际支付的日常生产性环保处理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合同(如无合同可提供协议)、支付凭证、发票等证明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 | 口 |
| (四) | 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 口 | |
| 其他说明 || | |
| 注:所有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A4纸双面打印,编制页码,胶装成册,每页需加盖单位公章,每份材料需加盖骑缝章。 || | |
## 第六部分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资助政策
## (一)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抢抓粤港澳大湾区和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双区驱动”重大历史机遇,充分发挥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产业导向和激励作用,全面加快建设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的创新坪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18〕120号)、《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深府规〔2018〕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坪山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类别】
本办法所称的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列入区财政预算安排,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作为主管部门,用于支持坪山区实体经济发展的资金。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各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应职能。
第三条【审核与资助方式】
专项资金审核采取核准制,以无偿资助的方式执行。
第四条【预算管理】
专项资金按规定实行预算管理。
(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当年专项资金申报和受理情况,编制专项资金年度支出计划,据实申报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二)区财政局根据专项资金需求,结合区级财力安排资金,并纳入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年度部门预算。
(三)专项资金内不同资助类别的资金额度,可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按实际需求
和使用情况,在专项资金预算额度内统筹调剂,并报区财政局备案。
### 第二章 管理职责和分工
第五条【主管部门职责】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是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其职责是:
(一)制定专项资金资助政策及申报指南。
(二)受理和审核专项资金申请。
(三)编制年度专项资金支出计划,申报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四)与申请对象签订专项资金资助合同。
(五)根据下达的资助计划拨付专项资金。
(六)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
(七)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并配合区财政局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八)负责专项资金的信息发布(涉密信息除外)。
(九)负责追回有关专项资金。
第六条【财政部门职责】
区财政局是专项资金保障与监督部门,其职责是:
(一)保障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资金需求。
(二)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七条【审计部门职责】
区审计局按照工作职责,依法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八条【其他部门职责】
区统计部门配合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核查企业提供的统计报表等相关数据及企业的统计地情况,配合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区税务部门配合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核查相关税务数据,配合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坪山监管部门配合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核查工商注册相关事项,
配合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区科技创新、区人力资源、区应急管理、区投资推广服务、
区生态环境、区公安、区消防救援、驻区海关、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坪山分公司、区人民法院等区各相关部门、街道办、驻区单位,根据各自职能配合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核查相关事项。
### 第三章 资助对象和范围
第九条【资助对象】
专项资金的资助对象原则上是在坪山区注册并合法经营的单位,及对坪山区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第十条【资助条件】
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单位或个人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申请单位需满足的条件:
(一)注册地、统计地、纳税地均在坪山区,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专项资金政策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
(四)区政府及经济发展主管部门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的个人需满足的条件:
(一)遵纪守法,近三年无犯罪记录。
(二)至申请时仍满足专项资金政策的要求。
(三)区政府及经济发展主管部门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不予资助情形】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或个人,专项资金不予资助:
(一)近三年因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二)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暂扣许可证书、吊销许可证、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三)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四)同一事项已获得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
(五)被列入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章 受理与审核
第十二条【项目受理】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是申请项目的受理部门,负责线上受理和纸质资料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资料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对象需补齐的资料。采取“分期核准、分期批复”的方式对申报项目进行处理,本年度受理和审核上一年度的专项资金项目。
第十三条【审核流程】
(一)形式审查。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线上受理的项目进行形式审查。
(二)资格初审。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区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所有申报项目提交的纸质材料进行资格初审。
(三)专项审核。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通过资格初审的项目申请材料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等方面进行专项审核和实地考察。
(四)联合会审。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和相关业务部门组成联合会审小组对项目进行复审,并确定专项资金拟资助计划。
(五)上会审定。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会审定专项资金拟资助计划,形成部门审核意见。
(六)结果公示。拟资助信息在区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资助计划提出异议的,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异议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有关结果反馈公示。
(七)监督检查。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邀请区统计、司法等部门及区人大、区政协
的相关经济部门和企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听取关于专项资金拟资助计划情况的报告,并接受其质询、抽查、审核。涉及重大问题的,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八)资助计划下达。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下达专项资金资助计划。
(九)合同签订。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与资助对象签订专项资金资助合同。
(十)资金拨付。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资助计划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
###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资金追回】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资金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予以追回:
(一)已发放资金经事后核实,存在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二)年度获得资助资金额度5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自签订资金资助合同之日起三年内将注册地迁出坪山区的。
第十五条【资助上限】
专项资金对单个企业的资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该企业上一年度在坪山区的财力贡献,专项资金政策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获资助单位职责】
获资助单位应自觉接受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及其授权委托机构、监督机构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按照相关部门要求及时报送项目申报及批复文件、项目绩效等相关资料,履行配合开展实地考察、退回资金等相关义务。
第十七条【违规违纪违法处理】
与专项资金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认真履行职责,与受资助单位人员串通、弄虚作假的,由相关部门对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犯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移送其他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社会监督】
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有权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依职责处理相关投诉,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十九条【绩效自评】
绩效自评由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委托专业机构,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和评价标准开展,形成的评价结果向区财政局报告。
(一)评价目的。通过对专项资金系列政策制定的科学性和执行的合规性进行全面评价,为调整优化政策、改进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和安排年度资金投入提供重要依据。
(二)评价内容。一是对政策制定的科学性进行评价,主要评价政策的引导性、精准性、效益性,包括政策覆盖面、与主导产业匹配度、新兴产业集聚度、产业链补链强链、创新能力与品牌质量提升、产业生态优化、企业梯队构建、投入与产出效益等内容;二是对政策执行的合规性进行评价,包括监管制度的完善性、审核流程的规范性、资金发放的准确性、资金追回程序与工作人员的廉政性等内容。
(三)评价周期。绩效自评分为年度评价和三年阶段性评价;合规性评价每年组织一次,科学性评价每三年组织一次。
###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资金控制】
(一)专项资金实行总额控制,年度拟资助金额超出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按资助项目占比进行等比例核减。
(二)同一主体的同一事项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资助。
第二十一条【政策衔接】
本办法施行前已申报专项资金的单位或个人,按照《坪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坪府办规〔2018〕15号)、
《坪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坪山区促进社区集体经济产业转型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坪府办规〔2018〕9号)等文件执行。本办法施行后申报专项资金的单位或个人,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解释部门】
本办法由坪山区人民政府授权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解释。
第二十三条【政策时效】
本办法自 2021年6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4年12月31日。
## (二)深圳市坪山区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资金支持措施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宗旨】
为落实国家、省、市关于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战略部署,进一步促进坪山区集成电路产业向更高质量发展,切实抢占新一轮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制高点,现根据《国家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推进纲要》《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国发〔2020〕8号)和《深圳市关于加快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深府办规〔2019〕4号)等有关规定,特针对集成电路产业制定如下措施。
第二条【实施部门】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是本措施的实施部门,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条【支持对象】
申报主体原则上必须是注册地、统计地及纳税地均在坪山区的集成电路设计、制
造、封装测试、设备、材料企业,或提供相关集成电路产业服务的企业、机构或组织。本措施具体条款另有规定的除外。
重点支持高端通用芯片、存储通用芯片和高端 SoC 芯片、第三代半导体芯片等芯片设计;逻辑工艺硅晶圆制造;SiC MOSFET(金属氧化物半导体场效应晶体管)器件、IGBT4.0器件、高端 MEMS、半导体传感器等特色工艺制造;晶圆级封装、系统级封装、三维封装等先进封装测试技术;光刻、刻蚀、离子注入、沉积、检测设备等先进装备及关键零部件生产;以及核心半导体材料研发和生产。
### 第二章 推动产业集聚发展
第四条【支持企业落户】
(一)设计企业
1.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设立或迁入后第一年或第一个会计年度内实缴资本超过 2000万元的,对新设立的企业,按照设立后第一年或第一个会计年度实缴资本的5%,给予最高300万元落户奖励;对新迁入的企业,按照迁入后第一年或第一个会计年度追加实缴资本的5%,给予最高300万元的落户奖励。
2.对设立或迁入后第一年或第一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达 200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营业收入的5%,给予最高300万元落户奖励。
3.对上年度获得创业投资机构(经区产业主管部门备案)投资金额达 1000万元及以上的新设立或新迁入企业,按照企业获得投资额的5%,给予最高300万元落户奖励。
(二)晶圆制造、封装测试、装备、材料企业
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规模以上晶圆制造、封装测试、装备和材料企业,第一年或第一个会计年度实际完成工业投资 5000万元及以上的,在企业投产之前,按照企业
当年实际完成工业投资额的6%,给予企业最多两年,每年最高 5000万元的落户奖励。
第五条【支持企业用房】
对上年度落户坪山的集成电路企业、经区产业主管部门备案的国内外知名集成电路龙头企业设立的华南分中心等分支机构,在坪山区租用研发办公或生产用房的,按照企业租用的同片区、同档次产业用房租金参考价的50%,分别给予企业最多三年,每年最高150万元、500万元的资助。
第六条【支持企业发展壮大】
(一)设计企业
对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 3000万、5000万元、1亿元、3亿元、5亿元、
1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晶圆制造、封装测试企业
对上年度产值首次达到5亿元、10亿元、2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晶圆制造、封装测试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800万元、16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集成电路装备、材料企业
对上年度集成电路装备或材料业务产值首次达到1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获得上述奖励后营业收入或产值达到更高标准的企业,按相应标准追加差额奖
励。鼓励企业将以上奖励资金按一定比例用于对企业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创新人才等有突出贡献人员的个人奖补。
第七条【支持企业兼并重组】
支持坪山区集成电路企业围绕产业链上下游开展兼并重组,对成功并购国内外集成电路产业链相关企业(含重点研发机构),且并购金额达 1000万元及以上的,对企业实施兼并重组过程中发生的法律、评估、审计等中介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的30%,给予企业最高100万元一次性资助。
### 第三章 促进产业持续创新
第八条【支持关键技术研发】对符合研发加计扣除政策且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5%的企业,按照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的10%,给予企业年度最高500万元资助。
第九条【支持 EDA 软件购买和使用】
(一) EDA 软件购买
对企业购买 EDA 设计工具软件(含软件升级费用)的,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50%,
给予每家企业年度最高300万元资助。购买国产化 EDA 软件的,按上述比例,给予最高400万元资助。
(二) EDA 软件服务采购
对企业购买深圳市公共服务平台的集成电路设计服务或利用公共服务平台使用
EDA 设计工具软件的,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30%,分别给予每家企业年度最高100万元、50万元的资助。
对企业购买坪山区内公共服务平台的集成电路设计服务或利用区内公共服务平台使用 EDA 设计工具软件的,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50%,分别给予每家企业年度最高100万元、50万元的资助。
第十条【支持 IP 购买和复用】
对企业购买 IP(来源于 IP 提供商、EDA 供应商或者代工厂 IP 模块)开展高端芯
片研发,按照 IP 购买实际支付费用的50%,给予每家企业年度最高500万元的资助。对企业使用第三方集成电路设计公共服务平台提供的 IP 复用服务,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每家企业年度最高200万元的资助。
第十一条【支持利用开源架构设计芯片】
对企业利用 RISC-V 指令架构开展芯片设计,且该款芯片产品上年度销售金额累计超过500万元的,按上年度芯片销售金额的5%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总额最高300万元。
第十二条【支持设计企业流片】
(一)开展 MPW 项目
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参加 MPW(多项目晶圆)项目,按 MPW 直接费用的80%(高校或科研院所参加 MPW 项目的,按 MPW 直接费用的90%),给予每家企业年度最高
300万元的资助。利用坪山区企业开展 MPW 的,按上述比例,给予每家企业年度最高500万元的资助。
(二)首次工程流片
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首次工程流片进行资助,按首次工程流片费用(含 IP 授权或购置、掩模版制作、流片等)的30%,给予每家企业年度最高300万元的资助。利用坪山区企业集成电路生产线流片的,按首次流片费用的60%,给予每家企业年度最高600万元的资助。
第十三条【支持产品测试验证】
对企业在第三方机构开展工程样片、设备、材料的功能、可靠性、兼容性、失效分析等方面测试验证及相关认证的,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每家企业年度最高
300万元的资助。
第十四条【支持产品推广应用】
(一)产品区内试验
对坪山区集成电路重点企业为区内非关联企业提供集成电路芯片、模组、设备、
材料等测试试验服务的,根据企业提供测试试验服务的次数,按单次服务合同金额的
50%,给予提供测试试验服务的企业每年最高200万元资助。
(二)产品区内采购对首次采购区内非关联企业自主研发的芯片、模组、设备和材料,且年采购金额累计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坪山区企业,按照上年度实际采购金额的20%,给予单个项目最高300万元,单个企业年度最高600万元的资助。
### 第四章 优化产业配套环境
第十五条【降低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运营成本】
支持企业(机构)在坪山建设集成电路产业公共服务平台,通过专业化的运营管理与服务,为企业提供中试研发、集成电路设计、EDA 工具、IP 共享、MPW、快速封装测试,以及集成电路产品、设备、材料的失效性和可靠性分析、测试、验证、认
证等公共技术支撑和 ATE(自动测试设备)测试服务,助力坪山集成电路企业做大做强。
(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对企业(机构)建设的公共服务平台,经产业主管部门认定的,按 EDA、IP、测试验证设备等购置费用的50%,一次性给予最高 3000万元资助。对获得市级相关资助的,按市级实际资助额度100%给予配套资助。以上两项资助政策不重复享受。
(二)公共服务平台改造升级
平台建设运营后,对平台进行 EDA、IP、测试验证设备升级的,按实际投入金额的20%,给予最高 1000万元的改造升级资助。
(三)公共服务平台运营
支持在坪山区内设立的国家级集成电路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分中心为区内集成电路企业提供产业公共服务,根据平台的企业服务情况,每年按其实际发生运营成本的
100%给予运营单位资助。
第十六条【降低企业技术人才引培成本】
(一)关键技术岗位人才留用
对企业聘用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境外人才或签订3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境内人才,且属于集成电路技术研发、工程技术骨干或高级管理岗位的,根据个人上年度企业实发工资总额的标准每年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1.年薪30万元(含)-50万元(不含),给予10万元奖励;
2.年薪50万元(含)-80万元(不含),给予15万元奖励;
3.年薪8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20万元奖励。
(二)人才专业技能培训
对企业采购第三方培训服务,为员工开展符合产业发展需求的集成电路相关技能培训的,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单个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资助。
第十七条【降低企业专业空间建设成本】
对集成电路企业在厂房建设中支出的洁净室(万级及以下)装修工程费,按照实际投入费用的20%,给予最高 1000万元资助。
第十八条【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支持企业通过抵押担保、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第三方担保、信用保险及贸
易融资等多种方式,取得银行信贷融资。对企业从金融机构获得的1年期以上的贷款,按照实际利率的50%,且不超过同期 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平均值给予贴息支持,同一笔融资项目的贴息支持不超过3年,每家企业年度贴息支持最高200万元。
对企业通过第三方融资担保机构获得的1年期以上的信贷融资,按企业支付给担保机构的融资担保费额(担保费率不得高于2%),给予50%的资助,同一笔担保项目连续支持不超过3年,每家企业年度资助最高200万元。
第十九条【降低企业用电成本】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用电成本,按照“先交后补”的方式,给予用电费用50%的资助,每家企业年度资助最高500万元。
支持企业建设双回路、储能电站等用电设施,建成投入使用后,按照企业实际投入费用的30%,一次性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资助。
第二十条【降低企业环保成本】
对企业建设的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等环境保护处理设施或工程,按照相应设施或工程费用的50%,给予每家企业年度最高500万元的资助。
对企业支付的日常环保处理费用,按照实际支出费用的50%,给予每家企业年度最高100万元的资助。
###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其他事项】
(一)本措施对单个企业的资助总额不受企业上一年度在坪山区的财力贡献限制,与坪山区其他优惠政策同类的由企业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选择适用,不重复资助。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区有关政策调整的,按新政策执行。
(二)本措施中申请“支持企业用房”条款的分支机构和“降低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运营成本”条款的分中心可不受注册地、统计地、纳税地、独立法人资格条件限制。
(三)本措施规定的“最高”“不超过”,均包含本数。所有项目的国家、省、市、区资助总额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总额。
(四)本措施中的“IP”指的是具有知识产权的、已经设计好并经过验证的、可重复利用的集成电路模块;RISC-V 是一个基于精简指令集(RISC)原则的开源指令集架构(ISA)。
(五)对集成电路领域的重点企业和重大投资项目,由坪山区人民政府按“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审议。“一事一议”的内容包括重点企业和重大项目落户奖励、用
地用房保障、研发与核心技术攻关、人才引进等方面重要事项。
(六)本措施自 2021年6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4年12月31日,由坪山区人民政府授权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本措施失效后分期支付未结项目的资助款按本措施标准拨付。《坪山区关于促进集成电路第三代半导体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深坪府规〔2018〕3号)同时废止。
## 适用对象主营业务目录
1.集成电路芯片设计及服务,芯片设计平台(EDA 工具)及配套 IP 库。
2.集成电路芯片制造,线宽100纳米及以下大规模数字集成电路制造,0.5微米及以下模拟、数模集成电路制造。
3.集成电路芯片封装测试,包括晶圆级封装、系统级封装(SiP)、多芯片组件封装(MCM)、芯片级封装(CSP)、圆片级封装(WLP)、球栅阵列封装(BGA)、插针网格阵列封装(PGA)、覆晶封装(Flip Chip)、硅通孔(TSV)、扇出晶圆级封装
(Fan-Out)、三维封装(3D)等先进封装和测试技术的开发及产业化。
4.集成电路材料。主要包括6英寸/8英寸/12英寸集成电路硅片、绝缘体上硅
(SOI)、化合物半导体材料(含 SiC、GaN 等第三代半导体材料),光刻胶、靶材、抛光液、研磨液、封装材料等。
5.集成电路设备。主要包括集成电路制造设备、封装设备、测试设备和材料设备。
6.半导体产品。主要包括集成电路、功率器件、汽车芯片、半导体传感器、MEMS
等。
第七部分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申报资料模板
## (一)租赁用房信息明细表
[[F:\1Syncthing\1库剪藏浏览器\1黑曜石库\1国省市区发文\attachments\1Typora自动转存图片\wps433.jpg]]
说明:1、以上表格请按费用发生的时间先后顺序填写,并将附件证明材料按对应顺序整理编号;2、发票及金额信息请按照发票实际内容填写;3、每一张发票填写一行。
(二)承诺函(申请“支持企业用房专项资助”专用)
# 深圳市坪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本单位 已详细阅读并理解《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深圳市坪山区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资金支持措施》(深坪府办规〔2021〕2号)有关规定,理解以上政策对资助(奖励)条件的全部要求。
我单位自愿做出如下承诺:
我公司承诺所购置、租赁的用房五年内不对外租售。
如违反以上承诺,我单位将无条件全额退回本次资助已获得的资助资金[[F:\1Syncthing\1库剪藏浏览器\1黑曜石库\1国省市区发文\attachments\1Typora自动转存图片\wps435.jpg]]
整(大写);法定代表人 个人自愿承诺将对本单位前述退款义务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承诺单位(盖章):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 担保人(签字):__________
 年 月 日
## (三)企业并购重组费用汇总表
### 单位名称(盖章)
[[F:\1Syncthing\1库剪藏浏览器\1黑曜石库\1国省市区发文\attachments\1Typora自动转存图片\wps438.jpg]]
说明:以上表格请按费用发生的时间先后顺序填写,并将附件证明材料按对应顺序整理编号。“费用明细”请填写费用具体用途,如法律顾问费用、会计师审计费用等;发票及金额信息请按照发票实际内容填写。
## (四)项目可行性报告提纲
一、申报单位概况二、项目概况
1.概述
2.项目建设规模及内容
3.建设周期
三、项目背景及必要性
四、项目的技术特征及创新性分析
1.已有技术基础
2.本项目技术路线
3.项目技术创新性和领先性五、项目市场前景预测分析六、项目预期目标
1.项目社会效益
2.项目经济效益
## (五)项目专项审计报告提纲
一、管理层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三、公司基本情况
四、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基本情况
(二)项目已完成投资情况
项目建设期为年月至年月,已完成投资万元;其中,完成固定资产投资万元。
其中,20XX 年度,项目已完成投资万元;其中,完成固定资产投资万元,完成设备投资万元。
五、项目实施后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
附表:项目投入明细清单
## 附表:项目投入明细清单
(固定资产及设备投资实施时间:2021年1月1日至 2021年12月31日)
项目实施单位:单位:人民币元
| 序号 | | | 设备情况|| | || | | | | | 凭证情况 | | 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投入申报情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费用名称 | 设备编号(企业自填、可与企业资产清单编号一致) | 主要内容/用途/功能描述 | 放置地点| 类型(购置/试制 /改造) | 国产/ 进口 | 全新/ 二手 | 是否关联方交易 | 型号规格 | 单价(含税) | 数量 | 单位 | 会计科目 | 凭证类型 | 记账时间 | 凭证编号| 发票/ 报关单时间 | 发票号/ 报关单编号 | 发票金额(含税) | 已付款金额(含税) | 付款回单编号(后4位、如4) | 申报金额(不含税) | |
| 一| 固定资产投资|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设备购置费 | 设备名称|| 用途/功能描述(如是自制设备,请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1|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小计 | | | | | | || | | | | | | | | | | | 0.0000 | 0.0000|| 0.0000 |
| (二)安装 | 费用名称(按合|| 委托合|| | || | | | | | | | | | | | | | | |
[[F:\1Syncthing\1库剪藏浏览器\1黑曜石库\1国省市区发文\attachments\1Typora自动转存图片\wps444.jpg]]
| 小计 | | || | | | | | | | | | | | | | | | 0.0000 | 0.0000 | | 0.000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 | 其他投入 | | 委托合同/协议主要内容 | | | | | | | | | | | | | | | | | | | |
| 1 | 配套软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 检测维护 | || | | | | | | | | | | | | | | | | | | |
| 2.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小计 | | || | | | | | | | | | | | | | | | 0.0000 | 0.0000 | | 0.0000 |
| 合计 | | || | | | | | | | | | | | | | | 0.0000 | 0.0000 | | 0.0000 | |
说明:经审核,本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金额 元,2021年度完成投资 元,其中,设备固定资产投资金额 元,占 %;土建、公用工程及其它投资 元,占 %。
备注:请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灰色部分不用填写。
(六)首次工程流片承诺函
我公司_____________ _____ 于_____年__月__日在
_____________ _____公司处开展_______ 芯片的首次工程流片,该次流片的芯片为新型号芯片,我公司主动提供了所有相关合同协议等证明文件。
我公司郑重承诺:所述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如现场审计中核查出实际首购首用设备、材料与申报不相符,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公司自愿放弃申报资格。
如违反以上承诺,我单位将无条件全额退回本次资助已获得的资助资金[[F:\1Syncthing\1库剪藏浏览器\1黑曜石库\1国省市区发文\attachments\1Typora自动转存图片\wps454.jpg]]
整(大写);法定代表人 个人自愿承诺将对本单位前述退款义务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承诺单位(盖章):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 担保人(签字):__________
 年 月 日
(七)首次购买承诺函
我公司_____________ _____ 于_____年__月__日在
_____________ _____公司处首次购买_______ 设备/材料,并主动提供所有相关专用设备、材料清单和首购首用设备或材料的照片以及所购产品制造企业属于坪山区证明。
我公司郑重承诺:所述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如现场审计中核查出实际首购首用设备、材料与申报不相符,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公司自愿放弃申报资格。
如违反以上承诺,我单位将无条件全额退回本次资助已获得的资助资金[[F:\1Syncthing\1库剪藏浏览器\1黑曜石库\1国省市区发文\attachments\1Typora自动转存图片\wps461.jpg]]
整(大写);法定代表人 个人自愿承诺将对本单位前述退款义务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承诺单位(盖章):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 担保人(签字):__________
 年 月 日
(八)承诺函(申请个人奖励项目专用)
深圳市坪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本单位  已详细阅读并理解《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坪山区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资金支持措施》等有关规定对资助条件的全部要求。按照规定,我单位统一代符合条件的员工向贵局申报坪山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
我单位自愿做出如下承诺:
我单位获得员工奖励专项资金资助后,将无条件的把专项资金发给员工,绝不占留该部分专项资金。
如违反以上承诺,我单位将无条件全额退回本次资助已获得的资助资金[[F:\1Syncthing\1库剪藏浏览器\1黑曜石库\1国省市区发文\attachments\1Typora自动转存图片\wps465.jpg]]
整(大写);法定代表人 个人自愿承诺将对本单位前述退款义务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承诺单位(盖章):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 担保人(签字):__________
 年 月 日
(九)承诺函(通用版)
深圳市坪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本单位  已详细阅读并理解《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深圳市坪山区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资金支持措施》(深坪府办规〔2021〕2号)等有关规定对资助条件的全部要求。
我单位自愿做出如下承诺:
一、我单位在项目申请、实施过程中,提供的项目申报材料是真实有效的,无弄虚作假、漏报、瞒报行为。
二、我单位将自觉接受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及其授权委托机构、监督机构等
部门的监督检查,按照相关部门要求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履行配合开展实地考察、退回资金等相关义务。
三、我单位年度累计获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资助如超过50万元(含)以上,
承诺自签订专项资金资助合同之日起三年内注册地不搬离坪山区,受到征拆等政府政策因素导致注册地不得不迁出坪山区的除外。在承诺期限内将注册地、统计地、纳税地迁出坪山区的,或注册地未迁出但统计地、纳税地已不在坪山区的,应及时主动告知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四、我单位如存在经济发展相关政策文件、经济发展相关专项资助项目合
同书及《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况,将按要求全额退回本次资助已获得的资助资金。
五、我单位遵守中国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规章、具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及在中国适用的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国际公约,所申报项目的知识产权明晰无争议,归属或技术来源正当合法,不存在以下知识产权失信违法行为:
(一)提供虚假知识产权申请材料;
(二)拒不执行生效的知识产权行政处理决定或者司法裁判;
(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构成犯罪;(四)有其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如违反以上承诺,我单位将无条件全额退回本次资助已获得的资助资金[[F:\1Syncthing\1库剪藏浏览器\1黑曜石库\1国省市区发文\attachments\1Typora自动转存图片\wps469.jpg]]
整(大写);法定代表人 个人自愿承诺将对本单位前述退款义务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承诺单位(盖章):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 担保人(签字):__________
 年 月 日
## (十)企业人才信息汇总表(申请“降低企业技术人才引培成本专项资助”专用)
[[F:\1Syncthing\1库剪藏浏览器\1黑曜石库\1国省市区发文\attachments\1Typora自动转存图片\wps472.jpg]]
## (十一)投融资机构备案指南
### 一、备案依据
《深圳市坪山区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资金支持措施》中规定,对获得经区产业主管部门备案的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的企业给予支持。
### 二、备案对象
符合《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坪山区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资金支持措施》等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或登记的投融资机
构。备案对象的范围包括:
(一)近2年清科集团发布的中国股权投资年度排名榜单 VC、PE 排名前20强。
(二)与深圳市或坪山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合作的投融资机构。
### 三、备案材料
(一)投融资机构简介、上一年度投资坪山区企业情况;
(二)投融资机构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或登记的截图;
(三)近2年清科集团发布的中国股权投资年度排名榜单 VC、PE 排名前20强的截图,或与深圳市或坪山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合作的相关证明;
(四)备案材料的真实性承诺函(见附件《承诺函》);
(五)其他资料,如必要的情况说明等。
以上材料按顺序装订,申请单位应对上述材料进行核实,复印件由核实人签名、单位盖章并签署日期。四、受理部门
坪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 五、受理时间
每年第一季度。六、备案程序(一)报送。申请单位对各项条件、材料进行审核,单位盖章后报送坪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审核。坪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结合实际情况委托第三方机构提出审核意见。
(三)备案。经坪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核准后符合备案条件,坪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出具备案意见。对于审核未通过的出具审核不通过情况说明并向未通过申报单位说明原因。投融资机构备案资质每年复核一次。
附件:
承诺函深圳市坪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本单位 已详细阅读并理解《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坪山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资金支持措施》、《深圳市坪山区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资金支持措施》等有关规定对资助条件的全部要求。
我单位自愿做出如下承诺:我单位提供的备案材料是真实有效的,无弄虚作假、漏报、瞒报行为。
承诺单位(盖章):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
年月日
## (十二)坪山区集成电路产业公共服务平台认定申请表
| 一、平台基本情况| || | | | |
| ------------------------------------------------ | ------------------------------------------------------------ | ---------------------- | -------- | ---------- | -------- | ------------ |
| 平台名称| || | | | |
| 单位名称| || | | | |
| 注册日期:| | 单位性质: | | 法人代表: | | |
| 注册地址:| | 邮政编码: | | | |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电子邮件: | | |
| 上年末平台总资产____| EDA 、IP、测试验证设备数量____, 购买价格_______, 占总资产____ || | | | |
| 服务场地面积:_,其中:自有_____,租用___ | || | | | |
| 从业人数____| 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____,占总人数____;从事集成电路技术支撑与服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____,占总人数____; || | | | |
| 二、平台运营管理(单位:万元)| || | | | |
| 年度| 营业收入 | 其中:服务收入 | 资产总额 | 利润总额 | 上缴税金 | 服务企业户数 |
| 三、服务能力及业绩| || | | | |
| 获得专业服务资质情况| || | | | |
| 主要服务产品| 服务规模(家、人/次)| 服务收入占年营业收入% | | | | |
| ------------------ | ------------------ | ------------ |
| | | |
| 合作资源 | 签订合作协议的单位 | 其他合作单位 |
| 四、政府支持情况 || |
| 得到政府扶持的情况 || |
| | | |
| 五、其他情况 || |
| | | |
## (十三)深圳市坪山区集成电路公共服务平台认定要点表
| 考察内容| 考察要点| 考察内容 |
| -------------------------------------------------- | ---------------------------------------------- | ------------------------------------------------------------ |
| 平台运营团队评价| 1. 从事专业技术服务的人员水平| 从事专业技术服务的人员职称、学历、研究成果|
| 2. 团队负责人的专业水平和管理能力| 团队负责人的研究成果、职称、从事管理工作的经历 | |
| 3.从事专业技术服务的人员数量| 查看资质,查看数量| |
| 平台软硬件配备情况评价| 1. 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设备情况| 设备投入金额、设备配备的齐全性|
| 2.EDA、IP等软件配备情况| 软件投入金额、软件配备齐全性| |
| 3.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场地状况| 场地面积、各类实验室、检测室等配备的齐全性 | |
| 4.上年度平台投入费用| 平台支出投入情况| |
| 平台服务绩效评价| 1.获得专业资质情况| 获得资质情况|
| 2.平台服务的年限| 服务年限| |
| 3.服务企业的数量| 服务企业情况| |
| 4.服务企业的营收| 营业收入情况| |
| 5.签订合作协议的企业数量| 合作企业数量| |
| 6.上两年度来自于我市机构服务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比例 | 营业收入占比情况| |
| 平台运营状况评价| 1.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管理的规范性| 财务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业务流程等是否规范 |
| 2.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人员的稳定性| 平台是否有专业服务团队| |
附件:
[附件1:深圳市坪山区2022年度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制造业篇).pdf](http://www.szpsq.gov.cn/attachment/0/985/985765/9885585.pdf "附件1:深圳市坪山区2022年度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制造业篇).pdf(另开新窗口)")
[附件2:深圳市坪山区2022年度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服务业篇).pdf](http://www.szpsq.gov.cn/attachment/0/985/985766/9885585.pdf "附件2:深圳市坪山区2022年度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服务业篇).pdf(另开新窗口)")
[附件3:深圳市坪山区2022年度经济发展资金集成电路政策专项申报指南(集成电路产业篇).pdf](http://www.szpsq.gov.cn/attachment/0/985/985767/9885585.pdf "附件3:深圳市坪山区2022年度经济发展资金集成电路政策专项申报指南(集成电路产业篇).pdf(另开新窗口)")

### 原网址
[坪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开展2022年度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http://www.szpsq.gov.cn/xxgk/tzgg/content/post_9885585.html )剪藏于2022-06-14 15:16:03